Companies Act 2016 s.57 要求每家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经理与秘书登记册,并在任何变更后 14 天内更新。s.58 另行要求公司在 14 天内通报 SSM。两条时钟都从变更起算,但它们是不同的义务,罚则也不同——s.57 是 RM10,000,s.58 是 RM50,000。
- s.57 是内部登记册;s.58 是向 SSM 的通报——两项义务,两种罚则
- 两条期限都是 14 天,但它们并行运行,不是接力
- s.57 登记册必须存放于注册办事处——s.57(1) 不容许任何替代地址
- 委任新董事的通知,须依 s.58(3)(b) 附上该人同意出任的同意书
- 违反 s.57 最高 RM10,000;违反 s.58 最高 RM50,000,各另加每日 RM500
- 送达地址是与住址分开的一项详情,两者都必须保持最新
适用对象: 处理董事会变动、辞职或高职人员详情变更的马来西亚公司的公司秘书与董事。
本页内容
一名董事在 3 月 3 日辞职。秘书在 3 月 14 日向 SSM 提交 s.58 通报,远在期限之内, 然后把档案收起来。十一个月后,买方的律师要求查阅董事登记册,却发现那名已辞职的 董事仍然列在上面。公司遵守了其中一项义务,违反了另一项——而罚则较高的那项违规, 正是没人注意到的那一项。
Companies Act 2016 的 s.57 与 s.58 紧挨着,都跑 14 天的时钟,几乎所有已出版的 指南都把它们当成同一个步骤。它们不是。一个是你保存的簿册,另一个是你寄出的表格。
s.57 究竟要求你保存什么?
s.57(1) 要求每家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经理与秘书登记册,至少载明:
| 高职人员 | 所需详情 | 出处 |
|---|---|---|
| 董事 | 姓名、住址、送达地址、出生日期、业务职业、身份识别 | s.57(1)(a)(i) |
| 董事 | 在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子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的详情 | s.57(1)(a)(ii) |
| 经理与秘书 | 全名、身份识别、住址、营业地址(如有)、其他职业 | s.57(1)(b) |
s.57(7) 中的两项定义把范围拉得比表面上更宽。「身份识别」指国民登记证(NRIC)号码, 或就没有 NRIC 的人而言,指护照详情或其他可得的身份证据。而「董事」包括替代董事、 代任董事或本地董事——所以为单单一次董事会会议而委任的替代董事,也该在登记册上。
s.57(2) 提供一项简化:凡某人是同一控股公司旗下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董事,只须披露 其在该集团内持有一个或多个董事职位,以控股公司名称加上「Group」一词描述即可。
也请留意,s.57(1) 并未给这份登记册任何替代地址。成员登记册可依 s.54(1) 存放于代理 的办公室;董事登记册不行。它就住在注册办事处。
谁可以查阅?
依 s.57(3),公司任何成员可免费查阅,任何其他人则支付 RM10 或公司所订的更低数额后 查阅。
那是一份货真价实的公开登记册。以为自己的住址是私密的、因为 SSM 显示的是送达地址 的董事,是搞错了:s.57(1)(a)(i) 要求登记册载明两个地址,而 s.57(3) 把登记册 开放给任何愿意付 RM10 的人。
s.57(5) 添上一项反向的证据效力——注册官所发出、述明某人依 s.57 报表看来于指定时间 曾任董事、经理或秘书的证明书,可获接纳为证据,并属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s.57 与 s.58 在哪里分道扬镳?
两者都是 14 天。两者都从变更起算。相似之处到此为止。
s.57(4)——登记册义务。 若董事、经理或秘书的详情有任何变更,公司须在变更起 14 天内在登记册中作出该变更。s.57(6) 下的罚则:不超过 RM10,000 的罚款, 持续犯罪则每日加罚 RM500。
s.58(1)——通报义务。 公司须在下列日期起 14 天内通报注册官:
- (a) 注册成立,就 s.57 所要求的详情;
- (b) 董事、经理或秘书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订明详情的任何变更,或任何董事送达地址的 变更;
- (c) 某人不再是或成为董事;
- (d) 某人成为经理或秘书,述明全名、地址与其他职业;以及
- (e) 某人不再是经理或秘书。
s.58(4) 下的罚则: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另加每日 RM500。
两条时钟从同一事件并行起跑,不是接力。并不存在让登记册等候 SSM 呈报获接纳的宽限期。 而带着五倍罚则的那项义务是人们会记得的,较便宜的那一项却是会留下永久、可供查阅的 违规书面痕迹的。
新董事通报须附上什么?
s.58(3) 就某人已成为董事的通知设下两项条件。通知须载有新董事依 s.57(1)(a) 所列的 详情陈述,并须附上该人同意以该身份行事的同意书。
同意出任并非可选,也不是事后补的文件。缺了它而提交的通报并不完整,而没有它便记录 在案的委任,会招来一个问题: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答应过出任。
SSM 的 FAQ Part E 化解了一个让秘书团队栽跟头的相关问题:只有在董事的委任或罢免有 变动时,才须附上董事会决议。详情的变更——换发的护照号码、新的住家地址——不需要 决议。
什么算送达地址,为什么它是分开的?
「送达地址」在 s.2 中定义为提供给公司、可向其发送任何通讯的地址,无论电子或其他 形式。在 s.57(1)(a)(i) 中,它与住址并列为一项独立详情,而 s.58(1)(b) 明文把董事 送达地址的变更列为须通报事项。
SSM 的 FAQ Part E(2017 年 6 月 9 日更新)处理了董事没有独立营业或电邮地址的常见 情形。答案是:仍然必须作出通报,并述明住址与送达地址是同一地址。把栏位留空, 不等于不作变更。
常见错误
- 向 SSM 呈报了就当作办妥。 这一对义务中最常见的违规。s.57(4) 是跑同一条时钟 的另一项义务。
- 注册办事处在别处,登记册却留在秘书事务所。 s.57(1) 把登记册绑在注册办事处, 并无替代地址的条文。
- 漏掉替代董事。 s.57(7) 把「董事」定义为包括替代董事、代任董事与本地董事。
- 把住址当成私密。 s.57(3) 让任何人付 RM10 就能查阅登记册,而 s.57(1)(a)(i) 要求住址载于其中。
- 提交新董事通报却不附同意出任的同意书。 s.58(3)(b) 使它成为必附之物,不是 佐证文件。
- 每一次详情变更都附上董事会决议。 SSM 说只有委任或罢免才需要,多余的附件会 拖慢查询。
- 忘了经理。 s.57 与 s.58 都涵盖经理,不只是董事与秘书,而委任了经理的公司 很少会去登记。
下一步
跑一次你会对成员登记册做的同一套核对:调出公司的 SSM 资料档,摆在 s.57 登记册旁边, 在常年申报表之前逐行核对——依 s.68(3)(h),常年申报表必须载有董事、经理、秘书与 审计师的详情。两者不一致时,更正登记册,并另行提交尚未提交的 s.58 通报——一个动作 修不了另一个。然后把同一套检验套在 成员登记册上,那里同样的分野呈现为 s.50 对 s.51。
如果我已向 SSM 提交 s.58 通报,还需要更新内部登记册吗?
需要。它们是分开的义务。s.57(4) 要求公司在变更起 14 天内在自己的登记册中作出该变更,s.58(1) 则另行要求在 14 天内通报注册官。向 SSM 提交并不解除 s.57,更新登记册也不解除 s.58。
董事登记册可以存放在公司秘书的办公室而不是注册办事处吗?
s.57(1) 要求登记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而且不像 s.54 下的成员登记册,它并未提供替代地点。实务上大多数 Sdn Bhd 都以公司秘书的办公室作为注册办事处,问题因而化解——但登记册跟随的是注册办事处,不是秘书。
什么是送达地址,为什么重要?
送达地址在 s.2 中定义为提供给公司、可向其发送通讯的地址,无论电子或其他形式。在 s.57(1)(a)(i) 中,它是与住址分开的一项详情。SSM 的 FAQ Part E 确认,凡董事只有住址,通报中须述明住址与送达地址相同。
每一次详情变更都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不需要。SSM 的 FAQ Part E 述明,只有在董事的委任或罢免有所变动时,才须附上决议。护照号码或地址一类详情的变更不需要决议。
谁可以查阅董事登记册?
依 s.57(3),公司任何成员可免费查阅,任何其他人则支付 RM10 或公司所要求的更低数额后查阅。这项查阅权比许多董事所预期的更宽。
如果我们委任了董事却从未向 SSM 呈报,会怎样?
该委任在内部或许仍然有效,但公司与每一名高职人员依 s.58(4) 触犯罪行,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持续犯罪则每日加罚 RM500。SSM 的公开记录也会继续显示错误的董事会,这在银行、投标与尽职审查上都会出问题。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SSM late lodgement fee scale for s.58 notifications against the prevailing SSM practice directive on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FAQ Part E — Notification of Particulars and Change in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 and Secretaries — SSM
-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Secretaries — Section 58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