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经理与秘书登记册：s.57 与 s.58 之别

> 依 Companies Act 2016 s.57，董事、经理与秘书登记册必须载明什么，以及这项内部义务与 s.58 下另行须在 14 天内通报 SSM 的义务有何不同。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company-secretary/register-of-dir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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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在 3 月 3 日辞职。秘书在 3 月 14 日向 SSM 提交 s.58 通报，远在期限之内，
然后把档案收起来。十一个月后，买方的律师要求查阅董事登记册，却发现那名已辞职的
董事仍然列在上面。公司遵守了其中一项义务，违反了另一项——而罚则较高的那项违规，
正是没人注意到的那一项。

Companies Act 2016 的 s.57 与 s.58 紧挨着，都跑 14 天的时钟，几乎所有已出版的
指南都把它们当成同一个步骤。它们不是。一个是你保存的簿册，另一个是你寄出的表格。

## s.57 究竟要求你保存什么？

s.57(1) 要求每家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经理与秘书登记册，至少载明：

| 高职人员 | 所需详情 | 出处 |
| --- | --- | --- |
| 董事 | 姓名、住址、送达地址、出生日期、业务职业、身份识别 | s.57(1)(a)(i) |
| 董事 | 在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子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的详情 | s.57(1)(a)(ii) |
| 经理与秘书 | 全名、身份识别、住址、营业地址（如有）、其他职业 | s.57(1)(b) |

s.57(7) 中的两项定义把范围拉得比表面上更宽。「身份识别」指国民登记证（NRIC）号码，
或就没有 NRIC 的人而言，指护照详情或其他可得的身份证据。而「董事」**包括替代董事、
代任董事或本地董事**——所以为单单一次董事会会议而委任的替代董事，也该在登记册上。

s.57(2) 提供一项简化：凡某人是同一控股公司旗下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董事，只须披露
其在该集团内持有一个或多个董事职位，以控股公司名称加上「Group」一词描述即可。

也请留意，s.57(1) 并未给这份登记册任何替代地址。成员登记册可依 s.54(1) 存放于代理
的办公室；董事登记册不行。它就住在注册办事处。

## 谁可以查阅？

依 s.57(3)，公司任何成员可免费查阅，任何其他人则支付 RM10 或公司所订的更低数额后
查阅。

那是一份货真价实的公开登记册。以为自己的住址是私密的、因为 SSM 显示的是送达地址
的董事，是搞错了：s.57(1)(a)(i) 要求登记册载明**两个**地址，而 s.57(3) 把登记册
开放给任何愿意付 RM10 的人。

s.57(5) 添上一项反向的证据效力——注册官所发出、述明某人依 s.57 报表看来于指定时间
曾任董事、经理或秘书的证明书，可获接纳为证据，并属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 s.57 与 s.58 在哪里分道扬镳？

两者都是 14 天。两者都从变更起算。相似之处到此为止。

**s.57(4)——登记册义务。** 若董事、经理或秘书的详情有任何变更，公司须在变更起
14 天内**在登记册中**作出该变更。s.57(6) 下的罚则：不超过 RM10,000 的罚款，
持续犯罪则每日加罚 RM500。

**s.58(1)——通报义务。** 公司须在下列日期起 14 天内通报**注册官**：

- (a) 注册成立，就 s.57 所要求的详情；
- (b) 董事、经理或秘书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订明详情的任何变更，或任何董事送达地址的
  变更；
- (c) 某人不再是或成为董事；
- (d) 某人成为经理或秘书，述明全名、地址与其他职业；以及
- (e) 某人不再是经理或秘书。

s.58(4) 下的罚则：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另加每日 RM500。

两条时钟从同一事件并行起跑，不是接力。并不存在让登记册等候 SSM 呈报获接纳的宽限期。
而带着五倍罚则的那项义务是人们会记得的，较便宜的那一项却是会留下永久、可供查阅的
违规书面痕迹的。

## 新董事通报须附上什么？

s.58(3) 就某人已成为董事的通知设下两项条件。通知须载有新董事依 s.57(1)(a) 所列的
详情陈述，并须**附上该人同意以该身份行事的同意书**。

同意出任并非可选，也不是事后补的文件。缺了它而提交的通报并不完整，而没有它便记录
在案的委任，会招来一个问题：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答应过出任。

SSM 的 FAQ Part E 化解了一个让秘书团队栽跟头的相关问题：只有在董事的委任或罢免有
变动时，才须附上董事会决议。详情的变更——换发的护照号码、新的住家地址——不需要
决议。

## 什么算送达地址，为什么它是分开的？

「送达地址」在 s.2 中定义为提供给公司、可向其发送任何通讯的地址，无论电子或其他
形式。在 s.57(1)(a)(i) 中，它与住址并列为一项独立详情，而 s.58(1)(b) 明文把董事
送达地址的变更列为须通报事项。

SSM 的 FAQ Part E（2017 年 6 月 9 日更新）处理了董事没有独立营业或电邮地址的常见
情形。答案是：仍然必须作出通报，并述明住址与送达地址是同一地址。把栏位留空，
不等于不作变更。

## 常见错误

- **向 SSM 呈报了就当作办妥。** 这一对义务中最常见的违规。s.57(4) 是跑同一条时钟
  的另一项义务。
- **注册办事处在别处，登记册却留在秘书事务所。** s.57(1) 把登记册绑在注册办事处，
  并无替代地址的条文。
- **漏掉替代董事。** s.57(7) 把「董事」定义为包括替代董事、代任董事与本地董事。
- **把住址当成私密。** s.57(3) 让任何人付 RM10 就能查阅登记册，而 s.57(1)(a)(i)
  要求住址载于其中。
- **提交新董事通报却不附同意出任的同意书。** s.58(3)(b) 使它成为必附之物，不是
  佐证文件。
- **每一次详情变更都附上董事会决议。** SSM 说只有委任或罢免才需要，多余的附件会
  拖慢查询。
- **忘了经理。** s.57 与 s.58 都涵盖经理，不只是董事与秘书，而委任了经理的公司
  很少会去登记。

## 下一步

跑一次你会对成员登记册做的同一套核对：调出公司的 SSM 资料档，摆在 s.57 登记册旁边，
在常年申报表之前逐行核对——依 s.68(3)(h)，常年申报表必须载有董事、经理、秘书与
审计师的详情。两者不一致时，更正登记册，并另行提交尚未提交的 s.58 通报——一个动作
修不了另一个。然后把同一套检验套在
[成员登记册](/zh/company-secretary/register-of-members)上，那里同样的分野呈现为
s.50 对 s.51。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FAQ Part E — Notification of Particulars and Change in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 and Secretar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FAQS-ON-COMPANIES-ACT-2016-AND-TRANSITIONAL-ISSUES/part_e.pdf (SSM)
-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Secretaries — Section 58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PDF%20Tab%202/21._notification_of_change_in_the_register_of_directors_secretaries_and_.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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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