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Act 2016 s.224 禁止公司贷款给董事,也禁止为他人贷给董事的款项提供担保或抵押。s.224(2) 把豁免私人公司整体排除在外,并允许公司开支垫款、给全职受雇董事的置屋贷款,以及获批准的雇员贷款计划。s.225 把该禁令延伸至与董事有关联的人士,同样把豁免私人公司排除在外。授权作出被禁贷款的董事,可面对最高五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 s.224(1) 禁止贷款给本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董事,并禁止为此类贷款提供担保与抵押
- s.224(2)(a) 把豁免私人公司整条排除在外——这是多数 Sdn Bhd 董事贷款合法的原因
- s.224(2)(b) 与 (c) 的垫款须依 s.224(3) 事先获成员批准,并披露用途与金额
- 未事先取得批准者,s.224(4)(b) 给私人公司六个月时间以决议案追认该笔贷款
- 若始终未获追认,s.224(5)(b) 要求自作出贷款起十二个月后偿还
- s.224(6) 使授权的董事负连带责任,就任何损失向公司作出弥偿
- s.225 把禁令延伸至 s.197 所界定的、与董事有关联的人士
适用对象: 公司向董事垫付款项、为董事的借贷作担保,或贷款给董事家属或相关实体时,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秘书。
本页内容
公司账户替董事付了车贷分期。它被记入「董事往来账户」,没有人签任何东西,到了年结, 余额是应收自董事的款项。在为数众多的马来西亚 Sdn Bhd 里,这是合法的——但原因却是 多数当事人说不出口的一条,而且公司股权一有变动,这条原因就不再管用。
Companies Act 2016 s.224 禁止公司贷款给董事。救了典型东主自管公司的,是 s.224(2)(a) 中那单单一项的例外。
s.224 禁止什么?
s.224(1) 订明,公司不得:
- (a) 贷款给公司的董事,或依 s.7 视为与其关联的公司的董事;或
- (b) 就他人贷给该等董事的款项,订立任何担保或提供任何抵押。
有两点很容易漏掉。这道禁令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而不只是放款公司自己的董事局。 它也伸及担保与抵押,而不只是现金——公司把自己的产业押上去撑起董事的个人借贷,即使 没有一分钱流出公司,一样被逮住。
s.224(10) 规定,任何授权作出被禁贷款、担保或抵押的董事,一经定罪可处最高五年 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这项罪行是逐一落在授权者身上的。
s.224(2) 中的各项豁免
| 项 | 豁免什么 | 条件 |
|---|---|---|
| (a) | 豁免私人公司——整条条文都不适用 | 无 |
| (b) | 用以支付为公司目的而已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或使董事得以妥善履行其职责的资金 | 须依 s.224(3) 事先获成员批准 |
| (c) | 供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全职受雇董事购买或取得住屋的资金 | 须依 s.224(3) 事先获成员批准 |
| (d) | 依经公司决议案批准的雇员贷款计划贷给全职受雇董事的款项 | 该笔贷款须符合该计划 |
s.224(8) 另加一项针对金融机构的例外: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依国家银行(BNM)所作 规格向其本身董事放款。s.224(9) 把金融机构界定为持牌机构,以及依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2002 订明的发展金融机构。
s.224(3) 管着 (b) 与 (c) 两项:除非事先取得公司批准,且该决议案中披露了 该项开支的用途以及贷款金额、或担保或抵押的范围,否则两者均不授权作出该笔贷款、 担保或抵押。一份笼统批准「给董事的垫款」的决议案不算数——用途与金额都必须写进决议 案里。
如果始终没有取得批准呢?
Act 给了一个救援窗口,然后是一道硬底线。
s.224(4)——事后授权。 凡未依 s.224(3) 事先取得批准,公司可以就该笔贷款、担保或 抵押作出授权:
- 公众公司——在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上或之前;
- 私人公司——自作出该笔贷款、订立该项担保或提供该项抵押起六个月内。
s.224(5)——仍未获授权时的还款。 凡未依 s.224(4) 作出授权,该笔贷款须予偿还, 或该项责任须予解除:
- 公众公司——自该次常年股东大会结束起六个月后;
- 私人公司——自作出该笔贷款、担保或抵押起十二个月后。
s.224(6)——落在个人身上的后果。 凡未依规定取得公司批准,授权作出该笔贷款、担保 或抵押的董事,须负连带责任,就所招致的任何损失向公司作出弥偿。这是一项民事 责任,叠在 s.224(10) 的罪行之上。
s.224(7) 保住了公司的追讨权:本条中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公司追回任何贷款的款额,或追回 其因违反本条而给予的担保或抵押所须承担的任何款额。
s.225:贷款给关联人士
s.225(1) 把同一道禁令——同样豁免私人公司除外——适用于贷给任何与公司或其控股 公司的董事有关联的人士的款项,以及此类贷款的担保与抵押。
「与董事有关联」由 s.197(1) 界定:董事的家庭成员;与该董事相关联的法人团体; 某信托(雇员股份计划或退休金计划除外)的受托人,而该董事或其家庭成员为该信托的 受益人;或该董事、或与其有关联者的合伙人。依 s.197(2)(a),家庭指配偶、父母、子女 (包括养子女与继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董事的子女、兄弟或姐妹的配偶。
依 s.197(2)(b),法人团体在以下情形下与董事相关联:它惯于按其指示行事;他拥有控制 性权益;或他与其关联人士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其表决股份所附带票数的不少于百分之 二十。
s.225(2) 豁免集团内部的贷款——贷给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子公司—— 以及受银行、保险或伊斯兰保险法例规管、或受国家银行监督的放贷与担保业务,还有贷给 与全职受雇董事有关联者的置屋贷款或获批准的雇员计划贷款。s.225(4) 对授权的董事载有 同样的五年、RM3 million 罚则。
常见错误
依赖 EPC 豁免却不查 EPC 身份。 s.224(2)(a) 正是使多数 Sdn Bhd 董事贷款合法的 条文。若公司不再符合豁免私人公司的资格——引入了法团股东,或成员人数变了——豁免 也随之而去,而既有余额立刻变成活生生的风险。
笼统地批准该笔贷款。 s.224(3) 要求决议案披露该项开支的用途与金额。
忘了担保那一项。 押上公司资产去撑起董事的个人融资,被 s.224(1)(b) 逮住的方式, 与现金垫款一模一样。
改为贷款给董事的配偶或家族公司。 s.225 以及 s.197 对关联人士的定义,正是为了 堵死这条路而写的。
以为被禁的贷款就追不回来。 s.224(7) 与 s.225(3) 完整保住了公司的追讨权。违法并 不会把那笔钱白送给董事。
下一步
贷款给董事,几乎必然同时也是一份董事在其中拥有利益的合约,所以申报与会议记录的规则 是并行适用的——见利益披露。至于以 报酬形式而非信贷形式付予董事的款项,见 董事袍金与补偿的批准;至于这一切 背后的义务框架,见董事职责。
Sdn Bhd 可以贷款给自己的董事吗?
要看该公司是不是豁免私人公司。s.224(2)(a) 订明 s.224 中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豁免私人公司,所以 EPC 可以贷款给其董事而不触及该禁令。其他任何公司都被 s.224(1) 逮住,必须落入 s.224(2)(b)、(c) 或 (d) 其中一项豁免,而每一项都自带批准条件。
什么算是与董事有关联的人士?
s.197(1) 视以下人士为有关联:董事的家庭成员;与该董事相关联的法人团体;某信托的受托人,而该董事或其家庭成员为该信托的受益人(雇员股份计划或退休金计划除外);或该董事、或与其有关联者的合伙人。家庭指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与继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董事的子女、兄弟或姐妹的配偶。
我们没经批准就垫款给董事了。现在怎么办?
s.224(4) 允许公司事后授权该笔贷款——私人公司须自作出贷款起六个月内以决议案为之;公众公司则须在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上或之前为之。若并无作出授权,s.224(5) 要求偿还该笔贷款:私人公司为自作出贷款起十二个月后,公众公司为自该次常年股东大会结束起六个月后。
董事往来账户的透支余额算不算贷款?
凡公司垫出了董事有义务偿还的资金,其实质就是贷款,除非有豁免适用,否则 s.224 即被触及。对多数东主自管的马来西亚公司而言,真正的实际保护是 s.224(2)(a) 的豁免私人公司例外,而不是那个账户挂什么名目。若公司并非 EPC,透支的董事往来账户正是本条所针对的东西。
违法作出的贷款,公司还能追回吗?
能。s.224(7) 订明,本条中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公司追回任何贷款的款额,或追回其因违反本条而给予的担保或抵押所须承担的任何款额。s.225(3) 就关联人士贷款载有相同规则。即使作出该笔贷款是一项罪行,贷款本身仍可追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statutory definition and qualifying conditions for an exempt private company as applied by SSM in practice, including the s.260 certificate route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