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马来西亚经商 / 公司秘书 / 会议与决议

🧭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8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成员如何迫使公司召开会议

Companies Act 2016 s.311 的请求程序如何让股东迫使董事召开成员会议、门槛是多少、董事随后面对的期限,以及董事局置之不理时成员还能做什么。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依 Companies Act 2016 s.311,持有附带表决权的实缴资本至少 10% 的成员,可以要求董事召开成员会议。s.312 随后给董事 14 天时间(自请求之日起)召集会议,而会议必须在召集通知发出后不超过 28 天内举行。若董事没有照办,s.313 允许提出请求的成员在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召开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 请求门槛为附带表决权的实缴资本的 10%,不计库存股份
  • 在私人公司中,若距上一次经请求召开的会议已逾 12 个月,则适用 5% 的门槛
  • 董事有 14 天召集会议,且会议须在该通知发出后 28 天内举行
  • 董事若失责,提出请求的成员可在请求之日起 3 个月内自行召开
  • 公司须偿付提出请求的成员的合理开支,并可向失责董事追回
  • s.310 下另有一条途径——持有已发行股本 10% 的成员可直接召开会议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公司中寻求董事局不愿召开的成员会议的小股东,以及收到此类请求的秘书。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马来西亚每一家秘书事务所写会议,都是从董事局那一边写起,因为董事局才是客户。结果 就是小股东真正需要的那套程序——迫使董事召开他们不想开的会议——在市场上几乎不存在。

它写在 Act 里,不难,而且期限很短。

通往会议的两条不同途径

Act 给了成员两套各自独立的机制,而两者很容易混淆。

s.310——直接召开。 成员会议可以由董事局召开,或者由任何持有已发行股本至少 10% 的成员召开,公司章程订明较低百分比者从其规定。至于没有股本的公司,这个数字 是成员人数的至少 5%。不必提出请求,也不必等董事。

s.311——要求董事召开。 成员可以要求董事召开会议。这就是请求途径,它把操作与 费用都压在公司身上,而且背后有 s.312 与 s.313 这套强制机制撑腰。

留意两者衡量的东西不同:s.310 讲的是已发行股本,s.311(3)(a) 讲的是附带表决权 的实缴资本,且不计库存股份。在有部分缴足股份或无表决权股份的公司里,两者会得出 不同的答案。

s.311 下的各项门槛

公司门槛条文
有股本的公司附带表决权的实缴资本的 10%,不计库存股份s.311(3)(a)
没有股本的公司总表决权的 5%s.311(3)(b)
私人公司,且距上一次经请求召开的会议结束已逾 12 个月附带表决权实缴资本的 5%s.311(4)

s.311(4) 这条途径少有人用。它的存在,是为了不让私人公司里的少数方被无限期地关在门 外,而它自带一项条件——拟议的决议案不得具诽谤性、滋扰性或轻率。

依 s.311(6),s.311(3) 与 s.311(4) 的表决权,都以请求书存交公司之日为准。董事局 不能在请求书送达之后配发股份来击败它。

请求书必须写明什么

s.311(2) 订下四项要求。请求书:

  • 须为硬拷贝或电子形式
  • 须述明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
  • 可以载入拟提呈的决议案文本
  • 须由提出者签署或认证

载入文本是选择性的,但几乎总是正确的做法。请求书载有该文本时,s.312(2) 就使公司有 义务把该文本复述于会议通知中,这样到了开会当天,任何关于范围的争论都不成立了。

s.311(5) 列出决议案不能妥为提呈的唯一几项理由:因与成文法或公司章程不符而不生效力; 具诽谤性;轻率或具滋扰性;或若获通过将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这几项与书面决议案那 一边的 s.302(2) 相互对应。

董事随后面对的时钟

s.312(1) 很紧:

  • 自请求之日起 14 天召集会议
  • 会议须在召集通知日期之后不超过 28 天的日子举行

s.312(4) 堵上了一个明显的漏洞。若该决议案将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出,则除非通知是依 s.292 发出——即至少 21 天——否则董事将被视为未有妥为召集会议。董事不能为一项 需要 21 天的决议案发出 14 天通知,然后在纸面上宣称合规。

董事什么都不做的时候

s.313(1) 适用于董事本应召集会议却未依 s.312 照办的情形。提出请求的成员——或其中 代表全体请求人总表决权半数以上的任何几位——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有三项条件框住它:

  • 会议须在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s.313(3))。
  • 召集方式须尽可能与董事召集会议的方式相同(s.313(4))。
  • 请求书若载有决议案文本,通知中必须包含它(s.313(2))。

费用落在公司身上。s.313(6) 要求偿付成员的合理开支,而 s.313(7) 允许公司从应付予 失责董事的酬金或其他报酬中扣下该笔款额。少数方不必替董事局的阻挠买单。

法院途径作为后盾

在请求机制根本行不通的情况下——董事局僵持不下、股东拒不出席以致法定人数不足—— s.314 允许法院依职权,或应董事、有权表决的成员、或该成员的遗产代理人的申请,命令 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召集、举行与进行会议。

s.314(4) 才是实际的牙齿:法院可以指示一名亲身或委托代表出席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这直接击破了以拒不出席来令法定人数不足的伎俩。

至于未能举行常年股东大会的公众公司,s.340(5) 有一条平行而更简单的条文,法院可以应 任何成员的申请命令召开股东大会。

常见错误

明明可以直接召开却去提出请求。 如果你持有已发行股本的 10%,s.310 让你自行召开 会议,不必为董事等上 14 天。写信给董事局之前,先看清楚哪条路更快。

拿已发行股本而不是附带表决权的实缴资本来衡量门槛。 s.311(3)(a) 讲的是后者,且 须扣除库存股份。

漏掉决议案文本。 依 s.311(2)(c) 这是选择性的,但少了它,通知里出现什么就由董事 局说了算。

让三个月白白流走。 s.313(3) 是从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算,不是从他们失责之日起算。 那 14 天与 28 天都在啃食这段期间。

以为在私人公司里可以循这条途径不开会就罢免董事。 请求换来的是会议,而这正是 重点所在:s.297(2)(a) 禁止以书面决议案罢免董事,所以推动罢免的少数方必须走 s.311 至 s.313 这条路。

下一步

存交请求书时,要用你能举证的方式——盖上日期戳送达注册办事处——因为 s.312 与 s.313 中的每一个期限都是从那个日期起算。

若目标是罢免董事,请读 remove-a-director,了解决议案类型与特别通知的处理。至于 由此召开的会议所适用的通知期,见 resolution-notice-periods

常见问题 5
在马来西亚,股东要多少百分比才能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Companies Act 2016 s.311(3)(a) 要求成员代表在会议上附带表决权的实缴资本的至少 10%,不计任何以库存股份形式持有的实缴资本。至于没有股本的公司,s.311(3)(b) 把这个数字定在总表决权的 5%。

私人公司有没有较低的门槛?

有,但只限一种情形。依 s.311(4),若距上一次依本条经请求召开的会议结束已逾 12 个月,且拟议的决议案不具诽谤性、不具滋扰性、也不轻率,则代表私人公司附带表决权实缴资本至少 5% 的成员即可要求召开会议。

如果董事对请求置之不理会怎样?

s.313 允许提出请求的成员——或其中代表全体请求人总表决权半数以上的任何几位——自行召开会议。会议须在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而 s.313(6) 要求公司偿付他们的合理开支。

董事必须多快行动?

依 s.312(1),董事必须自请求之日起 14 天内召集会议,并在召集通知日期之后不超过 28 天的日子举行。若该决议案将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出,s.312(4) 要求依 s.292 给予 21 天通知,否则董事将被视为未有妥为召集会议。

请求书里必须写什么?

s.311(2) 要求请求书须为硬拷贝或电子形式,须述明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须由提出者签署或认证,并且可以载入拟提呈的决议案文本。依 s.311(6),表决权以请求书存交之日为准。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更多内容: 会议与决议 查看全部 6 →
相关知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