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30(1),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袍金与福利,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在私人公司中,s.230(2) 允许董事局在不抵触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批准,但 s.230(3) 随即要求把该项批准记入会议记录,并在十四天内通知股东。持有至少一成表决权的成员,可以在知悉该笔款项后三十天内,要求把它交付决议案表决。
- 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袍金与福利须依 s.230(1) 在股东大会上获批
- 私人公司:依 s.230(2),董事局可以批准,但须不抵触公司章程
- s.230(3) 要求把董事局的批准记入会议记录,并在 14 天内通知股东
- 持有至少一成总表决权的成员,可在知悉该笔款项后 30 天内迫使付诸决议案——s.230(4)
- 除非该决议案予以批准,否则该笔款项即成为董事欠公司的债项——s.230(5)
- 失去职位的补偿须经成员批准,并披露有关详情——s.227(1)
- s.230(7) 就未通知股东一事,对公司与每一名高职人员处以最高 RM250,000 罚款
适用对象: 正在批准董事袍金、福利,或董事离任补偿的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局、股东与公司秘书。
本页内容
在家族式的 Sdn Bhd 里,袍金通常是谈出来的,事后再补写下来——如果真有补写的话。那 跟 Companies Act 2016 s.230(2) 所允许的很接近——但只是接近而已。紧接其后的那一款 加上了一项十四天内告知股东的义务,罚则是 RM250,000;再下一款则让一成的少数方 有权把那笔袍金变成欠回公司的债项。
谁批准董事袍金?
s.230(1) 要求董事的袍金,以及应付予他们的任何福利——包括现任或前任董事失去雇佣 的任何补偿——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适用于以下公司:
- (a) 公众公司;或
- (b)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s.230(2) 为其他所有公司提供了另一条路:在私人公司的情形下,董事局可以在不 抵触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批准董事袍金与应付予他们的任何福利,包括现任或前任董事失去 雇佣的补偿。
有两项条件管着董事局这项权力,两者都在 s.230(3) 里:
- 该项批准须记入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以及
- 董事局须自批准之日起十四天内把袍金获批一事通知股东。
未能遵守 s.230(3) 是公司与每一名高职人员的罪行,依 s.230(7) 可处不超过 RM250,000 的罚款。
股东的门槛是多少?
s.230(4) 才是让这条规则在东主自管的公司里长出牙齿的条文。凡依 s.230(2) 支付袍金或 其他福利,持有至少一成总表决权的成员如认为该笔款项对公司不公平,可以在知悉 该笔款项后三十天内,要求公司通过一项批准该笔款项的决议案——以书面决议案,或在 股东大会上。
而 s.230(5) 给出了后果:除非已通过依 s.230(4) 通过的决议案取得批准,否则该笔款项 即构成董事欠公司的债项。
其中的机制值得留神:
| 要素 | 详情 |
|---|---|
| 门槛 | 总表决权的 10% |
| 触发 | 成员认为该笔款项对公司不公平 |
| 时钟 | 知悉该笔款项后 30 天 |
| 途径 | 书面决议案或股东大会——两者在此皆可用 |
| 决议案未获通过或未付诸表决的效果 | 该笔款项成为董事欠下的债项 |
留意它与 s.230(3) 的互动。那十四天的通知,正是给股东那份「知悉」、从而启动他们 三十天时钟的东西。跳过通知的董事局,既犯下一项 RM250,000 的罪行,又让那笔款项无限 期地悬在风险中,因为成员的时钟从来都只从知悉起算。
至于违反 s.230(1)——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支付——s.230(6) 对公司 处以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而该笔款项同样构成董事欠公司的债项。
失去职位的款项呢?
这是另一条条文,而它常常被误并入 s.230。
s.227(1) 规定以下行为违法:
- (a) 公司以补偿董事失去该公司或其子公司高职人员职位的方式,或作为其从该职位 退任的代价或与之相关,向董事支付任何款项;或
- (b) 与转让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财产相关,向董事支付任何款项,
除非关于该拟议款项的详情(包括金额)已向成员披露,且该提案的决议案已获成员 批准。凡此类款项属违法作出,所收取的款额视为董事以信托形式为公司所收取。
s.227(1) 里没有任何百分比门槛——它要求的是在完整披露金额的基础上由成员批准该决议 案。真正出现的那个百分比在 s.230(4),那是少数方的挑战权,不是批准门槛。凡是报道 「失去职位款项有股东门槛」的指引,通常都是把两者混为一谈了。
s.227(2) 另加一条只适用于公众公司的回避规则: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及与其有关联 的人士,须就该决议案放弃表决。
s.227(3) 处理向股东提出收购要约后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款项——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 步骤,确保包括金额在内的详情载入该要约的通知内或随之送出,除非已依收购法例提供。 依 s.227(4),若付予离任董事的股份价格超出其他股东本可取得的价格,超出部分视为 失去职位的补偿。
s.227(5) 列出哪些不算失去职位的款项:
- 依 Act 生效前订立的协议支付的款项;
- 依详情已披露并经特别决议案批准的协议支付的款项;
- 以违约损害赔偿方式作出的真诚款项;
- 真诚的退休金或就过往服务支付的整笔款项,包括退休金、退职津贴或酬金,但其价值 不得超过该董事在其退休或去世前紧接三年内的报酬总额,可归因于他本人供款的部分 除外;以及
- 依他成为董事之前订立的协议支付的款项,作为其同意出任董事的代价。
s.227(7) 把「董事」扩及任何曾在任何时候担任该公司或关联法团董事的人——所以, 即使是付给多年前就已离任者的款项,仍在本条范围之内。
两条值得知道的邻近规则
s.226——不得有免税报酬。 公司不得向董事支付免缴所得税的报酬,或以其所得税的 款额或税率为参照或随之变动而计算的报酬。依 s.226(2),任何此类条款须读作:所订明的 净额是一笔应课税的总额。违反者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s.232——服务合约,只限公众公司。 s.231(1) 界定了就公众公司而言的董事服务 合约,而 s.232 要求公众公司在注册办事处保存副本供查阅,直至合约终止或届满后至少 一年。私人公司不在这套制度之内。
常见错误
跳过 s.230(3) 的通知。 私人公司的董事局批了袍金却谁也不告诉,就是犯下一项 RM250,000 的罪行,同时让成员那三十天的时钟根本没有起跑。
批准袍金却不查公司章程。 s.230(2) 明文以章程为前提。章程可以把袍金保留给成员 决定。
以为 s.230 在私人公司里也涵盖失去职位的款项。 s.230(2) 确实提到失去雇佣的 补偿,但 s.227(1) 另行要求就失去职位的补偿,在披露详情的基础上取得成员批准。 两者都要满足。
把那 10% 读成批准门槛。 它是 s.230(4) 里少数方的挑战权。s.227(1) 的批准标准是 在完整披露下由成员通过决议案。
替董事缴税。 被 s.226 直接禁止。
忘了年结时的披露。 Fifth Schedule(第五附表)第 2 段要求董事报告分项述明袍金与 其他福利(含失去职位的补偿),另加非现金福利的估计货币价值、就董事服务付予第三方 的款额,以及为董事、高职人员或核数师所作的任何弥偿或投保的总额。
下一步
在董事局层面批出的袍金必须挺得过年结,所以本文要与 董事报告对读——Fifth Schedule 第 2 段在 那里把数字逼到台面上。若款项是以信贷而非报酬的形式流向董事,见 董事贷款;若董事对自己的酬金方案投票, 见利益披露。
Sdn Bhd 的董事可以直接投票给自己发袍金吗?
在不抵触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s.230(2) 允许私人公司的董事局批准董事袍金与福利,包括现任或前任董事失去雇佣的补偿。但 s.230(3) 随即要求把该项批准记入董事会议记录,并要求董事局自批准之日起十四天内把该项批准通知股东。
小股东认为袍金过高时可以做什么?
s.230(4) 给持有至少一成总表决权、并认为该笔款项对公司不公平的成员三十天时间(自其知悉该笔款项起算),要求公司通过一项批准该笔款项的决议案,可以用书面决议案,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依 s.230(5),除非取得该项批准,否则该笔款项即构成董事欠公司的债项。
董事薪金与董事袍金是同一回事吗?
实务上两者的批准方式不同。s.230 讲的是董事的袍金以及应付予他们的任何福利,包括失去雇佣的补偿。依雇佣合约就执行职务支付的报酬,通常循该合约处理;但如果它属于应付予董事的福利,就要依 s.230 获得批准,并且无论如何都必须依 Fifth Schedule 第 2 段在董事报告中披露。
失去职位的款项需要什么批准?
s.227(1) 规定,公司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作为其退任的代价或与之相关、或与转让公司业务或财产相关的方式向董事支付款项,即属违法,除非包括金额在内的详情已向成员披露,且该提案的决议案已获成员批准。违法作出的款项,视为董事以信托形式为公司所收取。
公司可以替董事缴税吗?
不可以。s.226(1) 禁止公司向董事支付免缴所得税的报酬,或以其所得税的款额或税率为参照或随之变动而计算的报酬。s.226(2) 把任何此类条款读作:所订明的净额是一笔应课税的总额。违反者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