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Act 2016 s.219 要求每一名董事以书面通知公司,说明他在公司股份、债券、参与权益、权利、认购权与合约中的权益,以及这些权益的任何变动。通知须在成为董事或发生变动后十四天内发出;若公司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则缩短为五天。根本没有通报者,属 s.219(6)(a) 下较严重的罪行,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仅属逾期通报者,则依 s.219(6)(b) 可被罚款高达 RM25,000,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
- s.219(2) 给董事 14 天——自委任之日、自取得该权益之日,或自变动之日起算
- 依 s.219(3),若公司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该期限缩短为 5 天
- 这项义务是董事个人的;秘书更新登记册并不能代为履行
- s.219(6)(b) 对逾期通报处以最高 RM25,000 罚款,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
- 公司须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把所载资料记入其 s.59 登记册
- s.219(4) 随后要求公司在七天内把该通知抄送每一名其他董事
- 该登记册支撑 Fifth Schedule 第 1(e) 段——董事报告就是据此编制的
适用对象: 每一名在公司或其关联法团中持有、取得或处置股份、债券、认购权或相关合约的马来西亚公司董事。
本页内容
问一名马来西亚董事,他上一次以书面向自己的公司通报自己的持股是什么时候,你通常会 换来一脸茫然。股份是注册成立时发给他的。秘书那边的登记册里有。有什么好通报的?
Companies Act 2016 s.219 说,有。它把一项个人的、持续的、十四天的义务压在董事本人 身上——与公司所做的任何事情无关——而 s.219(6)(b) 为一份迟来的通知开价: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这是 Act 中最少被遵守的义务之一,而在多数 马来西亚合规清单上,它是隐形的。
s.219 要求董事通报什么?
s.219(1) 要求董事就三类事项以书面通知公司:
- s.219(1)(a)——公司为遵守 s.59 所需的、关于股份、债券、参与权益、权利、 认购权与合约的资料;
- s.219(1)(b)——那些资料的任何变动的详情,包括因引致该变动的事件而 收取的代价(如有);
- s.219(1)(c)——为使公司遵守 Act 的各项要求所需的、影响他本人或与他本人有关 的事件与事项。
(c) 项是那个潜伏的。它并不限于股份。任何关于董事个人、而公司为遵守 Act 所需的 事情——为 s.57 登记册而更改住址、s.198 下的一项取消资格事件——都落在它里面,走的 是同一个十四天时钟。
s.219(5) 另加两条解释规则:「参与权益」的含义取自 Interest Schemes Act 2016;而在 判定某人是否在债券或参与权益中拥有权益时,s.8(ss.8(1) 与 (3) 除外)适用,其中提及 股份之处须读作提及该债券或参与权益。
期限是多久?
十四天,起算日视哪一项适用而定。
| 项 | 时钟起算 | 期限 |
|---|---|---|
| s.219(1)(a) 股份及相关权益 | 该人成为董事之日,或他取得该权益之日 | 14 天——s.219(2)(a) |
| s.219(1)(b) 资料变动 | 引致该变动的事件发生之时 | 14 天——s.219(2)(b) |
| s.219(1)(c) 事件与事项 | 该事件或事项的日期 | 14 天——s.219(2)(c) |
| s.219(1)(a) 与 (b),挂牌公司 | 同上 | 5 天——s.219(3) |
留意 s.219(3) 只对 (a) 与 (b) 两项缩短期限,而且只限于公司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情形。即使是上市发行人,(c) 项仍然维持十四天。
公司接着要做什么?
董事的通知会带出另外两个时钟,而两者都比通知期本身更短。
三天——记入登记册。 s.59(4) 要求公司在收到董事依 s.219(1)(a) 发出的通知后三 天内,把 s.59(1) 所述资料记入其董事持股登记册,包括该通知所涉股份、债券、参与 权益、权利、认购权与合约的数目与说明。该记项还必须记录该交易的价格或其他代价,以及 协议的日期,或若完成日较迟则记完成日——若并无交易,则记该事件的日期。s.59(5) 把 同一条三天规则适用于依 s.219(1)(b) 通报的变动。
七天——抄送其他董事。 s.219(4) 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把副本送交每一名 其他董事。多数马来西亚公司根本不做这件事。失责的公司即触犯 s.219(7) 下的罪行——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每日 RM1,000。
实务上的顺序是:董事在 14 天内通报,登记册在该通知后 3 天内更新,其他董事在该通知后 7 天内收到抄送。公司这两个时钟是从收到通知起并行起算的,不是从底层事件起算。
这份通知所支撑的登记册是什么?
s.59(1) 要求每家公司保存一份登记册,就每一名董事列出以下资料:
- 董事在公司或关联法团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以及该权益的性质与范围;
- 公司或关联法团的债券,或其提供的参与权益,以及该权益的性质与范围;
- 董事本人、或董事连同他人,就取得或处置该等股份、债券或参与权益所拥有的权利或 认购权;
- 董事为其中一方、或他有权从中获益的合约,即某人据以有权要求交付或作出交付该等 股份、债券或参与权益的合约。
旁边还有两项宽免。s.59(2) 免除了披露董事在依 s.7 视为关联的全资子公司中的权益。 s.59(3) 则规定,若有关资料已列于控股公司的登记册中,全资子公司即视为已就其董事履行 了该项要求。
这份登记册并非私密。s.59(7) 使它供成员免费查阅,其他任何人缴付 RM20 或公司所要求的 较低款额后亦可查阅。依 s.59(8),任何人均可缴付 RM20 索取副本,公司须于二十一天内 寄出。
为什么它在年结时要紧
Fifth Schedule(第五附表)第 1(e) 段要求董事报告就每一名于财政年度结束时在任的董事 述明:依为 s.59 目的而保存的登记册,他是否在公司或关联法团的股份或债券中拥有 权益;年末所持有的数目与款额;年初或成为董事时的状况;以及该财政年度内 买入与卖出的股份与债券总数。
所以董事报告是从 s.59 登记册组装出来的,而 s.59 登记册又只能从 s.219 通知组装出来。 一家从未收集过这些通知的公司,正在签署一份股权披露毫无法定基础的董事报告。
罚则是什么?
s.219 把罪行分开处理,而这个分野宽得反常。
| 违反 | 风险 |
|---|---|
| 根本没有发出通知——s.219(1) | 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s.219(6)(a) |
| 未能及时发出——s.219(2) |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s.219(6)(b) |
| 公司未抄送其他董事——s.219(4) |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s.219(7) |
s.219(6)(a) 与 s.219(6)(b) 之间的落差才是重点。迟了只是罚款。从来没做,则是一项五年 的罪行,与违反 s.213 同一档次。
常见错误
以为秘书那本登记册就是合规。 不是,也不可能是。s.59(4) 给公司的是收到通知 后三天。如果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登记册的记项就没有法定触发点,而董事自己的义务也 丝毫未动。
只在取得时通报,处置时从不通报。 s.219(1)(b) 涵盖任何变动,并明文要求述明 所收取的代价。卖出也是一种变动。
忽略认购权与合约。 s.59(1)(c) 与 (d) 涵盖股份的权利与认购权,以及据以可要求 交付或交付股份的合约。授予董事的 ESOS 是须通报的。
跳过 s.219(4) 的传阅。 在七天内把副本送交每一名其他董事,是公司的一项义务, 自带罚则。把这份通知当成归档而不是沟通的董事局,会完全漏掉它。
在上市公司里套用 14 天期限。 股份已挂牌时,s.219(3) 把股份通知与变动通知的期限 砍到五天。
忘了新董事的时钟从委任起算。 s.219(2)(a)(i) 是从该人成为董事之日起算——不是从 他首次取得股份之日起算。一名上任时什么都没持有的董事,仍然有十四天的窗口,必须在 这段时间内把状况告知公司。
下一步
把向每一名董事收取 s.219 通知列为委任文件包中的常设项目,并把三天的 s.59 记项与 七天的传阅一并纳入同一套流程。s.59 登记册在其他簿册之间的位置,见 法定登记册;同一次委任所触发的 s.57 与 s.58 那两项另外的义务,见 董事登记册。
董事有多长时间把持股通报公司?
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19(2) 是十四天,起算日视 s.219(1) 哪一项适用而定:该人成为董事之日、他取得该权益之日、引致变动的事件发生之时,或该事件或事项的日期。若公司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s.219(3) 就 s.219(1)(a) 与 (b) 下的通知把期限缩短为五天。
公司秘书更新了登记册,是否就履行了我的义务?
没有。s.219(1) 把发出书面通知给公司的义务加在董事身上。s.59(4) 与 (5) 随后另行把一项义务加在公司身上,要求它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天内把所载资料记入其登记册。董事的通知不到,登记册就无法合法地完成;而登记册准确无误,也不会追溯性地治愈一份迟来的通知。
逾期发出 s.219 通知有什么罚则?
s.219(6)(b) 订明罚款不超过 RM25,000,若属持续罪行,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 的罚款。那是针对违反 s.219(2)——即时限那一项。至于违反 s.219(1) 本身——即根本没有通报——则落在 s.219(6)(a),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我在关联法团中的持股也要通报吗?
要,但是间接的。s.219(1)(a) 要求通报公司为遵守 s.59 所需的资料,而 s.59(1) 要求登记册列出董事在公司或关联法团股份中的权益、债券与参与权益、权利与认购权,以及他可据以要求交付或交付该等股份的合约。s.59(2) 免除了披露在全资子公司中权益的必要。
持股为零的董事需要通报吗?
该条要求通报为遵守 s.59 所需的资料,以及为使公司遵守 Act 所需的、影响他本人的事件与事项。实务上,多数马来西亚公司会向每一名新任董事索取一份书面声明来记录其状况,包括零持股的状况,因为 Fifth Schedule 第 1(e) 段要求董事报告依 s.59 登记册述明每一名董事在年初与年末的权益。
还有别人会看到这份通知吗?
会。s.219(4) 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把副本送交每一名其他董事。未能照办的公司即触犯 s.219(7) 下的罪行,可被罚款高达 RM25,000,另加每日 RM1,000。s.59 登记册本身则供任何成员免费查阅,其他任何人缴付 RM20 后亦可查阅。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