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公司通报你的持股：每一名董事身上的 s.219 义务

> Companies Act 2016 s.219 下那项 14 天的个人义务——要求每一名董事把自己的持股及其任何变动通报公司；它所支撑的 s.59 登记册；以及漏掉它的每日罚款。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company-secretary/director-shareholding-notification

---

问一名马来西亚董事，他上一次以书面向自己的公司通报自己的持股是什么时候，你通常会
换来一脸茫然。股份是注册成立时发给他的。秘书那边的登记册里有。有什么好通报的？

Companies Act 2016 s.219 说，有。它把一项个人的、持续的、十四天的义务压在董事本人
身上——与公司所做的任何事情无关——而 s.219(6)(b) 为一份迟来的通知开价：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这是 Act 中最少被遵守的义务之一，而在多数
马来西亚合规清单上，它是隐形的。

## s.219 要求董事通报什么？

s.219(1) 要求董事就三类事项**以书面通知公司**：

- **s.219(1)(a)**——公司为遵守 s.59 所需的、关于**股份、债券、参与权益、权利、
  认购权与合约**的资料；
- **s.219(1)(b)**——那些资料的**任何变动**的详情，包括因引致该变动的事件而
  **收取的代价（如有）**；
- **s.219(1)(c)**——为使公司遵守 Act 的各项要求所需的、**影响他本人或与他本人有关
  的事件与事项**。

(c) 项是那个潜伏的。它并不限于股份。任何关于董事个人、而公司为遵守 Act 所需的
事情——为 s.57 登记册而更改住址、s.198 下的一项取消资格事件——都落在它里面，走的
是同一个十四天时钟。

s.219(5) 另加两条解释规则：「参与权益」的含义取自 Interest Schemes Act 2016；而在
判定某人是否在债券或参与权益中拥有权益时，s.8（ss.8(1) 与 (3) 除外）适用，其中提及
股份之处须读作提及该债券或参与权益。

## 期限是多久？

十四天，起算日视哪一项适用而定。

| 项 | 时钟起算 | 期限 |
| --- | --- | --- |
| s.219(1)(a) 股份及相关权益 | 该人**成为董事**之日，或他**取得该权益**之日 | 14 天——s.219(2)(a) |
| s.219(1)(b) 资料变动 | 引致该变动的**事件发生**之时 | 14 天——s.219(2)(b) |
| s.219(1)(c) 事件与事项 | 该**事件或事项的日期** | 14 天——s.219(2)(c) |
| s.219(1)(a) 与 (b)，**挂牌公司** | 同上 | **5 天**——s.219(3) |

留意 s.219(3) 只对 (a) 与 (b) 两项缩短期限，而且只限于公司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情形。即使是上市发行人，(c) 项仍然维持十四天。

## 公司接着要做什么？

董事的通知会带出另外两个时钟，而两者都比通知期本身更短。

**三天——记入登记册。** s.59(4) 要求公司在收到董事依 s.219(1)(a) 发出的**通知后三
天内**，把 s.59(1) 所述资料记入其董事持股登记册，包括该通知所涉股份、债券、参与
权益、权利、认购权与合约的数目与说明。该记项还必须记录该交易的价格或其他代价，以及
协议的日期，或若完成日较迟则记完成日——若并无交易，则记该事件的日期。s.59(5) 把
同一条三天规则适用于依 s.219(1)(b) 通报的变动。

**七天——抄送其他董事。** s.219(4) 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把副本送交**每一名
其他董事**。多数马来西亚公司根本不做这件事。失责的公司即触犯 s.219(7) 下的罪行——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每日 RM1,000。

实务上的顺序是：董事在 14 天内通报，登记册在该通知后 3 天内更新，其他董事在该通知后
7 天内收到抄送。公司这两个时钟是从收到通知起并行起算的，不是从底层事件起算。

## 这份通知所支撑的登记册是什么？

s.59(1) 要求每家公司保存一份登记册，就每一名董事列出以下资料：

- 董事在公司或关联法团**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以及该权益的性质与范围；
- 公司或关联法团的**债券**，或其提供的**参与权益**，以及该权益的性质与范围；
- 董事本人、或董事连同他人，就取得或处置该等股份、债券或参与权益所拥有的**权利或
  认购权**；
- 董事为其中一方、或他有权从中获益的**合约**，即某人据以有权要求交付或作出交付该等
  股份、债券或参与权益的合约。

旁边还有两项宽免。s.59(2) 免除了披露董事在依 s.7 视为关联的**全资子公司**中的权益。
s.59(3) 则规定，若有关资料已列于控股公司的登记册中，全资子公司即视为已就其董事履行
了该项要求。

这份登记册并非私密。s.59(7) 使它供成员免费查阅，其他任何人缴付 RM20 或公司所要求的
较低款额后亦可查阅。依 s.59(8)，任何人均可缴付 RM20 索取副本，公司须于二十一天内
寄出。

## 为什么它在年结时要紧

Fifth Schedule（第五附表）第 1(e) 段要求董事报告就每一名于财政年度结束时在任的董事
述明：**依为 s.59 目的而保存的登记册**，他是否在公司或关联法团的股份或债券中拥有
权益；年**末**所持有的数目与款额；年**初**或成为董事时的状况；以及该财政年度内
**买入与卖出**的股份与债券总数。

所以董事报告是从 s.59 登记册组装出来的，而 s.59 登记册又只能从 s.219 通知组装出来。
一家从未收集过这些通知的公司，正在签署一份股权披露毫无法定基础的董事报告。

## 罚则是什么？

s.219 把罪行分开处理，而这个分野宽得反常。

| 违反 | 风险 |
| --- | --- |
| 根本没有发出通知——s.219(1) | 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s.219(6)(a) |
| 未能**及时**发出——s.219(2) |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s.219(6)(b) |
| 公司未抄送其他董事——s.219(4) | 罚款最高 **RM25,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 RM1,000**——s.219(7) |

s.219(6)(a) 与 s.219(6)(b) 之间的落差才是重点。迟了只是罚款。从来没做，则是一项五年
的罪行，与违反 s.213 同一档次。

## 常见错误

**以为秘书那本登记册就是合规。** 不是，也不可能是。s.59(4) 给公司的是**收到通知
后**三天。如果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登记册的记项就没有法定触发点，而董事自己的义务也
丝毫未动。

**只在取得时通报，处置时从不通报。** s.219(1)(b) 涵盖任何变动，并明文要求述明
**所收取的代价**。卖出也是一种变动。

**忽略认购权与合约。** s.59(1)(c) 与 (d) 涵盖股份的权利与认购权，以及据以可要求
交付或交付股份的合约。授予董事的 ESOS 是须通报的。

**跳过 s.219(4) 的传阅。** 在七天内把副本送交每一名其他董事，是公司的一项义务，
自带罚则。把这份通知当成归档而不是沟通的董事局，会完全漏掉它。

**在上市公司里套用 14 天期限。** 股份已挂牌时，s.219(3) 把股份通知与变动通知的期限
砍到五天。

**忘了新董事的时钟从委任起算。** s.219(2)(a)(i) 是从该人成为董事之日起算——不是从
他首次取得股份之日起算。一名上任时什么都没持有的董事，仍然有十四天的窗口，必须在
这段时间内把状况告知公司。

## 下一步

把向每一名董事收取 s.219 通知列为委任文件包中的常设项目，并把三天的 s.59 记项与
七天的传阅一并纳入同一套流程。s.59 登记册在其他簿册之间的位置，见
[法定登记册](/zh/company-secretary/statutory-registers)；同一次委任所触发的 s.57 与
s.58 那两项另外的义务，见
[董事登记册](/zh/company-secretary/register-of-directors)。

到了年结，这份登记册会支撑
[董事报告](/zh/company-secretary/directors-report)。更广的义务框架，见
[董事职责](/zh/company-secretary/directors-duties)。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A1701%20BI.pdf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ractice%20Directive%201_2017%20(Revised)%201%20Oct%202024.pdf (SSM)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