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6月1日起,《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MACC Act 2009)第17A条规定,若董事、雇员或任何为商业机构提供服务者,为该机构获取或保留业务而贪污行贿,即使高层管理人员完全不知情,该商业机构仍须承担刑事责任。一经定罪,罚款不少于贿款价值的十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最高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唯一的法定抗辩是证明该机构已建立『充分程序』,而董事个人则被视为负有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有关罪行的发生并未经其同意,且其已尽职审查。
- 第17A条根据《2018年反贪会(修正)法令》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 即使高层管理人员对贿赂毫不知情,机构仍须承担责任。
- 刑罚为不少于贿款十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或最高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第17A(4)条下唯一的抗辩是证明已建立『充分程序』。
- 根据第17A(3)条,董事、高级职员及经理被视为个人负有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未曾同意并已尽职审查。
- 充分程序应以GIACC指南中的五项T.R.U.S.T.原则为基础建立。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司、有限责任合伙(LLP)及合伙企业的董事、公司秘书、合规主管与企业东主,包括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的外国实体。
本页内容
一名初级销售代理为赢得一份合约而支付回扣,却从未告知董事会。根据2020年以来的马来西亚法律,这一行为可能使公司本身面临起诉——连同其董事一并被追究。这正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的适用范围。
数十年来,要起诉一家公司贪腐,意味着必须证明高层的某个「决策主脑」(directing mind)曾授权行贿。第17A条改变了这一立场。它引入了一项以英国《反贿赂法令》(UK Bribery Act)为蓝本的企业罪行,并将通常的举证责任转移到机构身上。
第17A条究竟将什么行为定为违法?
第17A条由《2018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修正)法令》插入,并于 2020年6月1日 生效。
根据第17A(1)条,若与商业机构 有关联的人 贪污地给予、提议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贿赂,意图为该机构获取或保留业务或商业优势,该商业机构即属犯罪。贿赂是 向外 流动的——从机构的人员流向第三方——为的是机构的利益。
该罪行并不要求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任何高层经理知晓贿赂之事。只要关联人是为机构利益而为之,机构便可被追究责任。
根据第17A(8)条,「商业机构」的定义十分宽泛: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以及——尤为重要的是——任何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或部分业务的外国公司或合伙企业。
谁算是「关联人」?
风险正是在此处扩展至受薪名单之外。根据第17A(6)条,关联人是指:
商业机构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或为该商业机构或代表该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人。
最后这一项是刻意设定得很宽泛的。它可涵盖为公司行事的代理人、经销商、承包商、顾问及其他第三方。在实务中,第三方中介正是许多贿赂风险所在之处——这也是为何第三方尽职审查是任何可信合规计划的核心部分。
刑罚有多严厉?
第17A条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而非轻微的监管违规。根据第17A(2)条,一经定罪,商业机构将面临:
| 要素 | 法律的规定 |
|---|---|
| 生效日期 | 2020年6月1日(《2018年反贪会(修正)法令》) |
| 罚款 | 不少于贿赂价值的 十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
| 监禁 | 最高 20年 |
| 兼施 | 罚款 或 监禁 或两者兼施 |
| 唯一抗辩 | 第17A(4)条下的「充分程序」 |
「十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这一下限意味着罚款随贿款规模递增,且并无与之挂钩的上限——巨额的贪腐所得可导致极高的最低罚款。
为何董事会面临个人责任?
第17A(3)条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了个人责任。凡商业机构被裁定犯下该罪行时,每一名在案发时身为 董事、控权人、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参与其事务管理 的人,均 被视为犯下同一罪行。
这一推定是可以反驳的,但举证责任落在个人身上。要免除责任,该人必须证明两点:
- 该罪行的发生 未经其同意或纵容;且
- 考虑到其职能的性质及有关情况,其 已尽职审查 以防止该罪行。
换言之,仅凭「我不知情」本身是不够的。董事必须能够指出其为防止贪腐实际做了些什么——治理、监督和有据可查的审查——而非仅仅指出自己对某一具体行为一无所知。
什么是「充分程序」抗辩?
第17A条针对这一罪行推翻了通常的推定。一旦控方证明关联人为机构利益实施了贪腐行为,机构即被推定负有责任。唯一的法定脱身之道是第17A(4)条:机构必须 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其已建立 旨在防止关联人从事该行为的充分程序。
该法令并未对「充分程序」下定义。为填补这一空白,首相署辖下的治理、诚信与反贪中心(GIACC)依据第17A(5)条发布了《充分程序指南》。该指南列出了五项原则,以缩写 T.R.U.S.T. 便于记忆。
五项T.R.U.S.T.原则是什么?
| 原则 | 重点 | 实务做法 |
|---|---|---|
| T — 高层承诺(Top-Level Commitment) |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主导反贪腐工作。 | 批准反贿赂政策、分配资源、以身作则树立诚信、审阅合规报告。 |
| R —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 识别贪腐风险的实际所在。 | 对内部及外部风险——行业、地域、第三方、交易——进行定期且有据可查的评估。 |
| U — 采取管控措施(Undertake Control Measures) | 设立相称的管控措施。 | 关于馈赠、款待及疏通费的政策;第三方尽职审查;财务管控;举报渠道。 |
| S — 系统性审查、监察与执行(Systematic Review, Monitoring and Enforcement) | 检验管控是否有效,并在失效时采取行动。 | 定期审计、监察、对违规的调查以及一致的纪律处分。 |
| T — 培训与沟通(Training and Communication) | 让每个人都理解规则。 | 对内对外传达政策,并为员工及相关第三方提供与其职责相称的培训。 |
该指南并非「安全港」——遵循它并不保证获判无罪——但它是法院在判断程序对特定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是否「充分」时很可能会权衡的参考框架。程序必须 相称:对跨国公司而言充分的做法,与对小型公司而言充分的做法有所不同。
公司秘书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第17A条将反贪腐变成一项治理义务,并使身处董事会者面临个人责任。公司秘书往往是将这一义务付诸落实的人:确保反贿赂政策经董事会批准并载入会议记录、风险评估有排期并有记录、审查轨迹存在,以及培训和政策审查确实进行并有据可查。
由于董事在第17A(3)条下的抗辩取决于尽职审查的证据,而机构在第17A(4)条下的抗辩取决于充分程序的证据,文件记录承担了大部分举证工作。妥善保存的会议记录、注明日期的政策、风险登记册和培训记录,正是构建任一抗辩的原材料。
下一步
若贵机构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请将第17A条视为当下的实时风险,而非未来的风险——它自2020年6月起已经生效。
- 梳理你的关联人。 不仅列出雇员,还要列出每一位为你行事的代理人、经销商和承包商,并按贪腐风险对他们进行排序。
- 进行有据可查的风险评估。 T.R.U.S.T.中的「R」是其余一切的基础;没有它,管控措施看起来就是任意为之。
- 让董事会留下记录。 确保高层承诺载入会议记录,且每位董事都能证明第17A(3)条对其所要求的尽职审查。
- 建立证据轨迹。 注明日期的政策、馈赠与款待日志、尽职审查档案、培训出席记录和审计报告,正是构建第17A(4)条抗辩所依据的材料。
如需确切的法定条文措辞,请直接查阅《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和GIACC《充分程序指南》,并根据贵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状况寻求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文为一般资讯,而非法律意见。
第17A条何时生效?
第17A条由《2018年反贪会(修正)法令》引入,并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第17A条下的『关联人』指谁?
根据第17A(6)条,关联人指商业机构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或任何为该机构或代表该机构提供服务的人——这可涵盖代理人、承包商及顾问。
董事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吗?
会。根据第17A(3)条,董事、控权人、高级职员、合伙人或参与管理者被视为已犯下该罪行,除非其能证明该罪行的发生并未经其同意,且其已尽职审查以防止该罪行。
唯一可用的抗辩是什么?
根据第17A(4)条,机构必须证明其已建立旨在防止关联人从事贪腐行为的充分程序。举证责任在于机构一方。
『充分程序』抗辩要求什么?
并无固定的核对清单,但GIACC《充分程序指南》列出了以缩写T.R.U.S.T.为人所知的五项原则,法院在裁定程序是否充分时很可能会加以权衡。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ensitivity classification: currently set to 'none' per the correction brief's required frontmatter, but the review brief treats corporate-bribery / anti-corruption legal content as a sensitive (tier S) topic. A human editor should confirm the final sensitivity value.
- Exact statutory wording and subsection numbering (s.17A(1)-(8)) should be confirmed against the official gazetted text of the MACC (Amendment) Act 2018 and the consolidated MACC Act 2009 before publication.
- Confirm the canonical/official URL for the GIACC 'Guidelines on Adequate Procedures' PDF (the GIACC/JPM site path can change); verify the hosted copy matches the version issued pursuant to s.17A(5).
- Confirm this remains current law as at the publication date (no later amendment to Section 17A penalties or the adequate-procedures framework).
来源
- Section 17A of the MACC Act 2009 –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and Their Management — Azmi & Associates
- Corporate Liability for Corruption under Section 17A of the MACC Act 2009 — Chambers and Partners
- Section 17A of the MACC Act 2009: The Introduction of Corporate Liability — MahWengKwai & Co
- Guidelines on Adequate Procedures Pursuant to Subsection (5) of Section 17A of the MACC Act 2009 — Governance, Integrity and Anti-Corruption Centre (GIACC), Prime Minister's Department
- Section 17A Employers' Handbook for SMEs (English) —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Malaysia
- Malaysia: Section 17A of the MACC Act — TRUST-ed Adequate Procedures for your corporation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