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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8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8日

公司章程:采纳、修订与固化

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对大多数公司而言章程是可选项。本指南依据第31至40条说明如何采纳、修订与固化章程,并解释在没有章程时默认适用的规则。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一家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或公众有限公司(Bhd)通过特别决议(75%多数)采纳章程,并须在30天内向SSM(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备案(第32条)。修订同样需要特别决议并在30天内备案(第36条),除非章程本身禁止该项修订——这正是固化(entrenchment)的依据。若未采纳任何章程,公司、董事及成员的权利与权力将完全由该法本身的条文规范(第31(3)条)。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章程是可选的;仅对担保有限公司而言章程才是强制性的(第31及38条)。
  • 采纳或修订章程需要特别决议——不低于75%的多数,并附21天通知(第292条)。
  • 采纳或修订后的章程副本须在30天内向SSM备案。
  • 章程可通过禁止修订来固化(entrench)其条文,但当常规程序不切实际时,法院仍可依据第37条命令修订。
  • 逾期备案罚款:采纳最高RM50,000(第32条),修订最高RM10,000(第36条),持续违例另加每日RM500。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及公众有限公司(Bhd)的董事、公司秘书、股东及顾问。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一家Sdn Bhd可以运作多年而没有任何一份名为「章程」的文件——在马来西亚法律下这完全合法。《2016年公司法》令章程对大多数公司而言成为可选项,这与从前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M&A)为强制要求的年代相比是一大转变。问题不再是「我们的章程里必须有什么」,而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份,若需要,如何采纳、修订或将其锁定?」

贵公司真的需要章程吗?

第31(1)条规定,除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以拥有或不拥有章程」。也就是说,一家股份有限公司(Sdn Bhd或Bhd)以及无限公司皆可自由选择。

若公司选择拥有章程,第31(3)条便使该法本身成为其规则手册:公司、每位董事及每位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均以该法的规定为准。这意味着该法的「默认」条文——从会议法定人数到董事委任——自动适用。对许多小型私人公司而言,这套默认框架已经足够。

反之,若公司拥有章程,第31(2)条允许该章程修改该法的条文——但仅限于该法所允许的范围。章程不能凌驾于强制性条文之上。

公司类型章程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Sdn Bhd / Bhd)可选s.31(1)
无限公司(unlimited)可选s.31(1)
担保有限公司(CLBG)强制,于注册成立时备案s.38(1)–(2)
CA 2016 之前的旧公司现有M&A延续为章程s.619(3)

章程何时是强制性的?

仅对**担保有限公司(CLBG)**而言——通常是非营利机构、俱乐部及基金会。第38(1)条规定此类公司「应拥有章程」,而第38(2)条要求该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并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向注册官备案。该章程必须载明公司为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的宗旨,以及其权力与成员人数(s.38(3))。任何企图将公司业务分割为股份,或赋予可分配利润权利的条文,均属无效(s.38(4)–(5))。

公司如何采纳章程?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程序载于第32条:

  • 通过特别决议。 第32(1)条规定采纳「应通过特别决议」。根据第292条,特别决议是指有权投票的成员中不低于75%的多数,并附不少于21天的通知。
  • 确保其不与该法抵触。 章程在与该法抵触或不一致的范围内不生效力(s.32(2))。
  • 在30天内向SSM备案。 第32(4)条要求公司自采纳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官备案章程。

未能及时备案属违例:公司及其每位高管可被处以最高RM50,000罚款,定罪后每持续违例一日另加RM500(s.32(5))。

一经采纳,章程即成为法定合约。第33(1)条约束公司与成员,视同该章程已由每位成员签署及盖章,载有每位成员遵守其所有条文的契约。任何成员根据章程应付的款项成为对公司的债务(s.33(2))。

章程中可以载入什么?

第35(1)条允许章程载入有关公司宗旨的条文;对其能力、权利或权力的限制;该法所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司希望纳入的任何其他事项。

宗旨条款带来重要后果。若章程载明公司的宗旨,第35(2)(a)条便限制公司不得从事该宗旨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即便公司拥有实现该宗旨的完整能力与权力(s.35(2)(b))。正因如此,许多现代公司刻意省略宗旨条款,以保留完整能力。

需留意,第39条废除了推定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原则:任何人不会仅因章程已向注册官注册或可在注册办事处供查阅,便被视为知悉章程的内容——涉及押记文书的相关文件除外。

章程如何修订?

第36条提供了常规的修订途径:

  1. 特别决议。 拥有章程的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订或变更其章程——「除非章程本身禁止」该项修订(s.36(1))。
  2. 生效。 修订自决议通过之日,或决议中指明的较后日期起,约束公司与成员(s.36(2))。
  3. 在30天内备案。 公司必须自特别决议之日起30天内通知注册官并备案经修订的章程副本(s.36(3))。

第36条下逾期备案的罚款低于采纳:最高RM10,000,持续违例另加每日RM500(s.36(4))。

行动条文所需批准备案期限最高罚款
采纳章程s.32特别决议(75%)30天RM50,000 + 每日RM500
修订章程s.36特别决议(75%)30天RM10,000 + 每日RM500
法院命令s.37法院命令30天RM10,000 + 每日RM500

章程可以被「固化」(entrenched)吗?

这是个微妙的问题。第36(1)条中「除非章程本身禁止」一语为**固化(entrenchment)**提供了依据:公司可在其章程中写明某些条文不得修订,或只能在更严格的条件下修订(例如需全体一致同意,而非仅75%)。这可保护少数股东或合资协议中创始人的权利。

然而,这存在限制。稳固的普通法(common law)原则是:公司不能完全剥夺其修订章程的法定权力——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章程本身的条文,公司都不能约束自己放弃该权力。固化可限制修订,但不能绝对地永久锁定它。(此原则的确切判例依据须由人工审阅者核实——参见 verificationNeeded。)

第37条正是在此处充当安全阀。法院可应董事或成员的申请,若确信运用该法或章程本身的程序进行修订不切实际,即可命令修订章程。「不切实际」需要有尝试失败的证据——例如反复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或陷入僵局——而不只是不便而已。在 Chew Meu Jong v Lysaght (Malaysia) Sdn Bhd [2018] 1 LNS 1132 一案中,当股份转让后仅剩一名A类股东、致使章程中的法定人数要求无法达成时,法院准予修订。法院命令须在30天内向注册官备案(s.37(2))。

2016年之前的旧公司会怎样?

依据《1965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无需急于准备新章程。第619(3)条的过渡条文规定,现有公司在2016年该法生效时有效的M&A——包括若已采纳的附表A(Jadual A)——继续有效,视同依据本法订立,「除非公司另有决定」。该旧M&A如今成为公司的章程。公司可随时重新审视,并通过第36条下的特别决议予以修订或撤销。

后续步骤

在采纳或修订章程之前,先衡量该法的默认框架是否已满足公司的需求——许多小型Sdn Bhd根本不需要一份独立的章程。若确需章程(例如为股东特殊权利、股份类别或合资条件),请谨慎起草:避免不必要的宗旨条款,仅在确实需要保护少数股东之处运用固化条文。确保特别决议以正确的21天通知通过,并在公司秘书的合规日历上标记30天的备案期限。对于僵局情况,请及早参考第37条途径,因为它需要证明常规程序确实不切实际。对于触及股份类别权利或成员义务的修订,请寻求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5
每一家公司都必须拥有章程吗?

不必。根据第31(1)条,除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自行选择拥有或不拥有章程。只有担保有限公司才被要求在注册成立时备案章程(第38条)。

公司若没有章程,由什么来规范它?

第31(3)条规定,若公司没有章程,则公司、每位董事及每位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均以《2016年公司法》本身的规定为准。该法的默认条文将成为生效的『章程』。

修订章程需要多少多数票?

特别决议,即有权投票并投票的成员中不低于75%的多数,并附不少于21天的通知(第292条及第36(1)条)。

公司可以阻止其章程被修订吗?

可以,部分地。第36(1)条允许修订,『除非章程本身禁止』该项修订——这是固化(entrenchment)条文的依据。然而公司不能完全剥夺其修订章程的法定权力,且若常规程序不切实际,法院可依据第37条命令修订。

2016年之前旧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M&A)会怎样?

根据第619(3)条的过渡条文,现有公司在该法生效时有效的M&A继续有效,视同依据本法订立,除非公司另有决定。该M&A如今成为相关公司的章程。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Autoriti common law bagi had pengukuhan (syarikat tidak boleh melucutkan sepenuhnya kuasa berkanunnya untuk meminda perlembagaan) — pengesahan manusia diperlukan untuk kes rujukan yang tepat (contohnya Allen v Gold Reefs of West Africa Ltd [1900] 1 Ch 656; Russell v Northern Bank Development Corp Ltd) sebelum penerbitan.
  • Sahkan bahawa seksyen 292 memang merangkumi kedua-dua ambang majoriti 75% DAN notis 21 hari untuk resolusi khas terhadap teks rasmi Act 777.
  • Sahkan petikan penuh dan ringkasan fakta kes Chew Meu Jong v Lysaght (Malaysia) Sdn Bhd [2018] 1 LNS 1132 terhadap laporan penghakiman rasmi.
  • Semua angka denda (RM50,000 / RM10,000 / RM500 sehari) dan tempoh 30 hari perlu disemak silang dengan cetakan semula rasmi AGC/SSM bagi Act 777; sumber statut kini dihoskan oleh MOF (bukan hos rasmi biasa AGC/SSM).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full text — Kementerian Kewangan Malaysia (hosting Laws of Malaysia, Act 777)
  2. FAQs on Companies Act 2016 — Part B: Constitution (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SSM)
  3. Companies Act 2016 (updated 1.8.2022) — Easy Law
  4. A Guide to Company Constitutions under Malaysia's Companies Act 2016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5. How Can Companies Amend their Constitution? —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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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7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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