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采纳、修订与固化

> 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对大多数公司而言章程是可选项。本指南依据第31至40条说明如何采纳、修订与固化章程，并解释在没有章程时默认适用的规则。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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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Sdn Bhd可以运作多年而没有任何一份名为「章程」的文件——在马来西亚法律下这完全合法。《2016年公司法》令章程对大多数公司而言成为可选项，这与从前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M&A）为强制要求的年代相比是一大转变。问题不再是「我们的章程里必须有什么」，而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份，若需要，如何采纳、修订或将其锁定？」

## 贵公司真的需要章程吗？

第31(1)条规定，除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以拥有或不拥有章程」。也就是说，一家股份有限公司（Sdn Bhd或Bhd）以及无限公司皆可自由选择。

若公司选择**不**拥有章程，第31(3)条便使该法本身成为其规则手册：公司、每位董事及每位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均以该法的规定为准。这意味着该法的「默认」条文——从会议法定人数到董事委任——自动适用。对许多小型私人公司而言，这套默认框架已经足够。

反之，若公司拥有章程，第31(2)条允许该章程修改该法的条文——但仅限于该法所允许的范围。章程不能凌驾于强制性条文之上。

| 公司类型 | 章程 | 参考 |
|---|---|---|
| 股份有限公司（Sdn Bhd / Bhd） | 可选 | s.31(1) |
| 无限公司（unlimited） | 可选 | s.31(1) |
| 担保有限公司（CLBG） | 强制，于注册成立时备案 | s.38(1)–(2) |
| CA 2016 之前的旧公司 | 现有M&A延续为章程 | s.619(3) |

## 章程何时是强制性的？

仅对**担保有限公司（CLBG）**而言——通常是非营利机构、俱乐部及基金会。第38(1)条规定此类公司「应拥有章程」，而第38(2)条要求该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并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向注册官备案。该章程必须载明公司为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的宗旨，以及其权力与成员人数（s.38(3)）。任何企图将公司业务分割为股份，或赋予可分配利润权利的条文，均属无效（s.38(4)–(5)）。

## 公司如何采纳章程？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程序载于第32条：

- **通过特别决议。** 第32(1)条规定采纳「应通过特别决议」。根据第292条，特别决议是指有权投票的成员中不低于75%的多数，并附不少于21天的通知。
- **确保其不与该法抵触。** 章程在与该法抵触或不一致的范围内不生效力（s.32(2)）。
- **在30天内向SSM备案。** 第32(4)条要求公司自采纳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官备案章程。

未能及时备案属违例：公司及其每位高管可被处以最高RM50,000罚款，定罪后每持续违例一日另加RM500（s.32(5)）。

一经采纳，章程即成为**法定合约**。第33(1)条约束公司与成员，视同该章程已由每位成员签署及盖章，载有每位成员遵守其所有条文的契约。任何成员根据章程应付的款项成为对公司的债务（s.33(2)）。

## 章程中可以载入什么？

第35(1)条允许章程载入有关公司宗旨的条文；对其能力、权利或权力的限制；该法所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司希望纳入的任何其他事项。

宗旨条款带来重要后果。若章程载明公司的宗旨，第35(2)(a)条便限制公司不得从事该宗旨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即便公司拥有实现该宗旨的完整能力与权力（s.35(2)(b)）。正因如此，许多现代公司刻意省略宗旨条款，以保留完整能力。

需留意，第39条废除了推定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原则：任何人不会仅因章程已向注册官注册或可在注册办事处供查阅，便被视为知悉章程的内容——涉及押记文书的相关文件除外。

## 章程如何修订？

第36条提供了常规的修订途径：

1. **特别决议。** 拥有章程的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订或变更其章程——「除非章程本身禁止」该项修订（s.36(1)）。
2. **生效。** 修订自决议通过之日，或决议中指明的较后日期起，约束公司与成员（s.36(2)）。
3. **在30天内备案。** 公司必须自特别决议之日起30天内通知注册官并备案经修订的章程副本（s.36(3)）。

第36条下逾期备案的罚款低于采纳：最高RM10,000，持续违例另加每日RM500（s.36(4)）。

| 行动 | 条文 | 所需批准 | 备案期限 | 最高罚款 |
|---|---|---|---|---|
| 采纳章程 | s.32 | 特别决议（75%） | 30天 | RM50,000 + 每日RM500 |
| 修订章程 | s.36 | 特别决议（75%） | 30天 | RM10,000 + 每日RM500 |
| 法院命令 | s.37 | 法院命令 | 30天 | RM10,000 + 每日RM500 |

## 章程可以被「固化」（entrenched）吗？

这是个微妙的问题。第36(1)条中「除非章程本身禁止」一语为**固化（entrenchment）**提供了依据：公司可在其章程中写明某些条文不得修订，或只能在更严格的条件下修订（例如需全体一致同意，而非仅75%）。这可保护少数股东或合资协议中创始人的权利。

然而，这存在限制。稳固的普通法（common law）原则是：公司不能完全剥夺其修订章程的法定权力——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章程本身的条文，公司都不能约束自己放弃该权力。固化可限制修订，但不能绝对地永久锁定它。（此原则的确切判例依据须由人工审阅者核实——参见 `verificationNeeded`。）

第37条正是在此处充当安全阀。法院可应董事或成员的申请，若确信运用该法或章程本身的程序进行修订**不切实际**，即可命令修订章程。「不切实际」需要有尝试失败的证据——例如反复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或陷入僵局——而不只是不便而已。在 *Chew Meu Jong v Lysaght (Malaysia) Sdn Bhd* [2018] 1 LNS 1132 一案中，当股份转让后仅剩一名A类股东、致使章程中的法定人数要求无法达成时，法院准予修订。法院命令须在30天内向注册官备案（s.37(2)）。

## 2016年之前的旧公司会怎样？

依据《1965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无需急于准备新章程。第619(3)条的过渡条文规定，现有公司在2016年该法生效时有效的M&A——包括若已采纳的附表A（Jadual A）——继续有效，视同依据本法订立，「除非公司另有决定」。该旧M&A如今成为公司的章程。公司可随时重新审视，并通过第36条下的特别决议予以修订或撤销。

## 后续步骤

在采纳或修订章程之前，先衡量该法的默认框架是否已满足公司的需求——许多小型Sdn Bhd根本不需要一份独立的章程。若确需章程（例如为股东特殊权利、股份类别或合资条件），请谨慎起草：避免不必要的宗旨条款，仅在确实需要保护少数股东之处运用固化条文。确保特别决议以正确的21天通知通过，并在公司秘书的合规日历上标记30天的备案期限。对于僵局情况，请及早参考第37条途径，因为它需要证明常规程序确实不切实际。对于触及股份类别权利或成员义务的修订，请寻求法律意见。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full text — https://www.mof.gov.my/portal/pdf/bahagian/gic/Companies_Act_2016_Act_777.pdf (Kementerian Kewangan Malaysia (hosting Laws of Malaysia, Act 777))
- FAQs on Companies Act 2016 — Part B: Constitution (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ART%20B.pdf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updated 1.8.2022) — https://www.easylaw.com.my/statutes/business/companies_act_2016_2022 (Easy Law)
- A Guide to Company Constitutions under Malaysia's Companies Act 2016 — https://mahwengkwai.com/guide-to-company-constitutions-under-malaysias-companies-act-2016/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How Can Companies Amend their Constitution? — https://www.thomasphilip.com.my/articles/how-can-companies-amend-their-constitution/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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