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部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36(1) 委任秘书,并须先依 s.236(3) 取得受委人的书面同意。公司须依 s.236(2) 在注册成立后 30 天内委任其首任秘书。受委人必须符合 s.235(1)——自然人、年满 18 岁、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并须持有 s.241 下有效的执业证书。公司其后须在 14 天内通报 SSM,并在 14 天内更新自己的登记册。
- s.236(2) 要求在注册成立后 30 天内委任首任秘书;s.240 另行禁止此后在任何一次空缺中让该职位悬空超过 30 天
- s.236(3) 下的书面同意在董事部决议之前取得,不是之后
- 符合 s.235(2) 的资格并不等于获准执行职务——s.241 要求先持有执业证书
- 每一次委任之后都有两项 14 天呈报:向 SSM 作出的 s.58 通报,以及公司自己的 s.57 登记册
- s.235(4) 把违反的责任放在公司及每一名董事身上——绝不会放在已离任的秘书身上
- 在 Act 同时要求董事与秘书两者的场合,s.242 阻止同一人身兼两职签署
适用对象: 新注册成立的 Sdn Bhd 公司的董事,以及任何正在委任或更换秘书的公司。
本页内容
在一家新 Sdn Bhd 面对的所有期限当中,这是董事最常错过的一条——不是因为难,而是因为在 SSM 提醒之前没有人提醒他们。而他们多数人听过的那个版本,只讲对了一半:那 30 天并不是 一次性的新公司手续。公司存续期内,每一次这个职位出缺,它都会回来。
两条 30 天规则,而它们不是同一条规则
| 条文 | 它说了什么 | 何时咬人 |
|---|---|---|
| s.236(2) | 首任秘书须自注册成立日期起 30 天内委任 | 一次,在起点 |
| s.240 | 秘书的职位在任何一次空缺中不得悬空超过 30 天 | 每一次空缺,永远 |
| s.235(1) | 公司须至少有一名秘书 | 持续适用,完全没有宽限期 |
把 s.240 最后那几个字读清楚。多数指南把它压缩成注册成立的期限,于是让董事以为首任秘书 一签约,这项义务就用完了。并没有。s.235(1) 才是那条「任何时候」的义务;s.240 是围着它 的执法容忍度。
你可以委任什么人
s.235(1) 订下的基准与专业团体毫无关系。秘书必须是自然人、年满 18 岁、马来西亚 公民或永久居民,并且在本地设有主要居所因而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四项条件同时适用。 一名主要居所已迁往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公民,不论其资历如何,都不符合资格。
到了这之后,s.235(2) 才问专业资格的问题,而它给出两条途径:Act 的 Fourth Schedule (第四附表)所列团体的会员资格,或 SSM 依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ct 2001 s.20G 所批给的执照。
接下来是几乎每一份指南都会漏掉的一步。符合资格并不等于获准执行职务。 s.241(1) 要求 一名合资格且有意执行职务的人,须在「能够执行职务之前」依该条文注册,而注册会产生依 s.241(4)(b) 签发的执业证书。s.238(1)(c) 取消不再持有该证书者的资格——所以证书失效不是 文书问题,那是自动丧失资格。
在委任任何人之前,先索取证书号码。秘书以该身份签署文件、向注册官提交任何东西,或与 SSM 通信时,SSM 都规定必须列明该号码。
委任的顺序
顺序有关系,因为其中两个步骤是法定的先决条件,而不是形式。
- 查核资格。 先就表面确认 s.235(1),再确认 s.241 执业证书仍然有效。逾期超过 12 个月 的证书不能单纯续期——持证人须重新申请,并会取得一个新号码。
- 取得书面同意——s.236(3)。 受委人的同意必须在作出委任「之前」取得。同意书的日期 须在决议当日或之前,不能在之后。
- 通过董事部决议——s.236(1)。 委任的是董事部,不是成员。明文记下生效日期;下游每 一个时钟都从它起算。
- 在 14 天内向 SSM 提交 s.58 通报。 s.58(1)(d) 涵盖某人出任秘书,s.58(1)(e) 涵盖某人 不再担任秘书。若你是在接替一名离任秘书,两项都会被触发。s.58(4) 订有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罪行持续期间另每日 RM500。
- 在 14 天内更新公司自己的登记册——s.57(4)。 这是与 SSM 呈报分开的一项义务,也是最 常被跳过的一项,因为人们以为提交了就一并办妥。s.57(6) 订有不超过 RM10,000 的罚款,另 每日 RM500。
- 移交 s.47 记录。 若前任秘书持有这些记录,接任秘书需要取得存放于注册办事处的整套: 注册通知书、公司章程(如有)、所有法定登记册(包括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成员与董事部 双方的会议记录与决议,以及 s.245 会计记录。
一人董事公司里的双重身份陷阱
s.242 禁止一个人在 Act 要求或授权由一名董事「与」一名秘书共同办理的任何场合中,以董事与 秘书的双重身份行事。它并不阻止某人同时担任两个职位——它阻止的是用一个签名去满足需要两个 签名的要求。
对只有一名董事、一名股东的 Sdn Bhd 来说,这一点是决定性的,因为那些需要两个签名的场合, 恰恰就是不断冒出来的那些。实务上,这类公司会聘用外部秘书。
责任落在谁身上
s.235(4) 很短,而且只指向一个方向:违反该条文的公司及每一名董事犯罪。s.235 与 s.240 都没有订明罚款,因此由 s.588(2) 补上——就个人而言,是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或最高三年 监禁或两者兼施,而由于「个人」指的是自然人,每一名董事都在公司之外,个别地承担风险。
辞职的那名秘书对这段空缺不负责任。依 s.237(4),其风险仅限于自己任期内的作为与不作为, 而 s.237 并未课以留任至找到接替人为止的义务。
被检控的情况罕见。瘫痪则不罕见。秘书职位空着,公司就无法干净地提交董事变更、股份配发、 押记或常年申报表——所以一次空缺往往会衍生出第二层的违规,各自带着自己的罚则,而这远早于 任何人因第一项违规被起诉。
常见错误
- 把那 30 天当成一次性的注册成立规则。s.240 使它成为持续的义务,而 s.235(1) 根本没有宽 限期。
- 先通过董事部决议,事后才补收书面同意,而 s.236(3) 要求同意须在作出委任之前取得。
- 把 MAICSA 或 MIA 的会员资格当作该人可以执行职务的证明。那确立的是 s.235(2) 下的资格; s.241 仍然要求持有现行的执业证书。
- 提交了 s.58 通报就当事情办完,把 s.57 登记册搁着不改——那是另一项 14 天的义务,带着自 己的罚则。
- 委任一名住在国外的马来西亚公民。s.235(1) 要求主要居所设于马来西亚。
- 以为休眠公司获豁免。并没有;不论公司有无营业,这个职位都必须有人。
- 把空缺怪到已离任的秘书头上。s.235(4) 把它放在公司及每一名董事身上。
下一步
如果你还在候选人之间挑选,关于 Fourth Schedule 所列团体、SSM 发照、执业证书续期以及 2025 年 10 月 CPE 要求的细节,收在公司秘书资格指南。如果职位已经空着,读一读 s.240 的 空缺规则,看看此刻正有什么在跟你赛跑。如果你是在更换现任者,移交清单与并行的呈报列在 更换公司秘书指南,而离任秘书自己的退场途径则在秘书辞职一文中处理。
新公司有多长时间可以委任公司秘书?
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36(2),自注册成立日期起 30 天。那是一次性的注册成立后期限。另一条独立且持续适用的规则 s.240 订明,该职位在任何一次空缺中都不得悬空超过三十天——所以同样的 30 天容忍期,适用于公司存续期内此后每一次空缺。
究竟由谁作出委任?
由董事部,依 s.236(1)。那是董事部决议,不是股东决议,成员无须批准。s.236(3) 要求在作出委任「之前」取得受委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同意书的日期须在决议当日或之前。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秘书吗?
同时担任两个职位并非全面禁止,但在 Act 要求或授权由一名董事与一名秘书共同办理某事的场合,s.242 阻止同一人以双重身份行事。在只有一名董事的 Sdn Bhd,这就抽掉了大部分实务价值,因为需要两个签名的场合,正是那些会实际发生的场合。该人也仍须符合 s.235 并持有 s.241 执业证书。
我可以委任一家秘书行而不是一个人吗?
登记册与 SSM 呈报中所具名的受委人必须是自然人——s.235(1) 说得很明白。聘用一家事务所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事务所会指派一名具名、持证的个人来担任该职位。若该个人离开事务所,职位便易手,呈报随之而来。
如果我们错过了那 30 天会怎样?
公司及每一名董事依 s.235(4) 犯罪。s.235 与 s.240 都没有订明罚款,因此由 s.588(2) 补上:个人可处最高 RM50,000 罚款或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更立即的伤害是运作上的——秘书职位空着,公司就无法干净地提交董事变更、股份配发、押记或常年申报表,而那每一条期限都还在跑。
在委任之前,我该如何核实一名候任秘书?
要求查看依 s.241(4)(b) 签发的现行执业证书并记下号码,因为 SSM 规定秘书每次签署或提交文件时都必须列明。自 2024 年 11 月起,SSM 也通过其数据门户公布公司秘书资料数据(CSID),涵盖秘书的资历与受雇类型。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对照 SSM 现行的呈报指引,确认秘书委任 s.58 通报目前的规定表格与任何费用,因为 MBRS 2.0 改变了呈交途径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 legal framework — SSM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ct 2001 (Act 614) — SSM
- e-Secretary — practising certificate for secretaries — SSM
- Malays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 (MAICSA) — MAICS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