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Companies Act 2016 s.340(1),只有公众公司必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召开常年股东大会,须在财政年结束后六个月内,且距上一次 AGM 不超过 15 个月。私人公司没有法定的 AGM 义务——但公司章程规定须召开 AGM 的私人公司仍然必须召开,因为章程依 s.33(1) 对它具有约束力。Act 将公众公司的 AGM 通知期定为 21 天。
- s.340 只适用于公众公司——Sdn Bhd 没有法定的 AGM 义务
- 两条期限同时跑:财政年结束后 6 个月内,「而且」距上一次 AGM 不超过 15 个月
- 新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须在注册成立后 18 个月内召开首次 AGM
- 章程规定须召开 AGM 的私人公司,依 s.33(1) 受其约束
- s.340(1) 下的 AGM 议程为经审计财务报表、董事选举,以及核数师的委任与酬金
- 通知期为 21 天,而缩短通知期须取得「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同意
- 注册官可依 s.340(4) 应申请展延 s.340 所定的期限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众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秘书,以及沿用 Companies Act 1965 时期章程的私人公司。
本页内容
「Sdn Bhd 已经不必开 AGM 了」是标准说法,对多数公司而言也确实没错。这句话也正是几乎 每一份马来西亚指南停下来的地方——于是留下两类公司,扛着一项没人告诉过它们的现行义务。
第一类很明显:公众公司。第二类才有意思——那些自己的公司章程仍规定须召开 AGM 的私人 公司,通常是因为那是一份 Companies Act 1965 时期的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自此再没人翻过。
哪些公司必须召开 AGM?
Companies Act 2016 s.340(1) 是写给一类公司看的:
Every public company shall hold a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in every calendar year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meetings held during that period…
私人公司根本没有出现在这条文里。Companies Act 1965 中一般性的 AGM 要求并未沿用;Act 反而把 AGM 的实质内容——把账目摆到成员面前——移到了 s.258 的传阅义务里。
请留意,s.340 位于第 5 编第 8 分部之下,标题为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Companies(公众公司的额外要求)。那是一个结构上的信号,不是起草时的偶然。
大家都漏掉的那部分:章程规定须召开 AGM
已采纳公司章程的私人公司受该章程约束。s.33(1) 订明,章程一经采纳,即对公司与成员产生 约束力,其效力等同于每一名成员都已签署并盖章,且载有每一名成员遵守其一切条文的约定。 s.31(2) 补充说明,公司设有章程时,Act 中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仍然适用,惟章程有效 修改者除外。
如果那份章程写明公司须召开常年股东大会,公司就必须召开。这项义务是合约性的而非法定的, 这改变了执行途径——由成员而非注册官来执行——但并不使它变成可有可无。
这不是罕见的边缘个案。依 Companies Act 1965 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而 s.34(c) 明文把它视为依先前成文法注册的公司的公司章程。那些章程细则是按旧的 Table A 建构的,通常都载有一整套 AGM 制度:常年会议、董事轮值退任、提呈账目。
这类公司随之而来有两项后果:
- 它必须召开其章程所要求的 AGM,并遵守章程所订明的任何通知期(s.316(1) 定下 14 天的 下限;章程可以调高,常见是调到 21 天)。
- 如果不想召开,解法是依 s.36(1) 通过特别决议修改或删除有关的章程细则,并依 s.36(3) 在 30 天内把修改后的章程提交给注册官。
在断定你的 Sdn Bhd 无须召开 AGM 之前,先把章程读一遍。如果公司是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 之后注册成立且从未采纳章程,那就没什么好读的,答案确实是不必。
同时跑的两条期限
对公众公司而言,s.340(2) 订下两条各自独立的限制,而且两条都必须满足:
| 限制 | 期限 | 条文 |
|---|---|---|
| 自财政年结束起算 | 6 个月内 | s.340(2)(a) |
| 自上一次 AGM 起算 | 不超过 15 个月 | s.340(2)(b) |
15 个月这一项,抓的是那些某一年把 AGM 拖到六个月窗口末端、隔年又想照办的公司。财政年 结束日一旦移动,通常是 15 个月这个时钟先绑住你。
对新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s.340(3) 免除了注册成立当年及次年的要求,条件是首次 AGM 须 在注册成立后 18 个月内召开。
AGM 必须处理哪些事项?
s.340(1) 列了出来:
- (a) 提呈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与核数师的报告
- (b) 选举董事以接替卸任者
- (c) 委任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
- (d) 任何已依 Act 或章程发出通知的决议或其他事项
其中两项与别处的规则相互牵动。(a) 项与 s.248(1) 以及 s.258 中公众公司的传阅期限并排 而立。(c) 项则须与 s.277 一并阅读——在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撤换,依 s.277(1) 需要特别通知, 依 s.322(1) 为 28 天,而它也是 s.297(2) 禁止走书面决议途径的仅有两项决议之一。
(d) 项是成员把事项加入议程的实务途径,对公众公司而言,它与 s.323 配合运作:持有实缴 有表决权资本 2.5% 的成员,或至少 50 名每人平均实缴 RM500 的成员,可要求传阅一项决议 ——依 s.323(3)(d)(i),该请求必须在会议前 28 天送达公司。
通知、法定人数与缩短通知期
公众公司 AGM 的通知期依 s.316(2)(a) 为至少 21 天,章程另有更长规定者从其规定。公众 公司的任何其他会议依 s.316(2)(b) 为 14 天;私人公司会议依 s.316(1) 为 14 天。
AGM 的缩短通知期比其他会议难得多。s.316(3) 要求取得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的同意。 s.316(5) 中 90% 与 95% 的门槛,只适用于 AGM 以外的会议。
s.328(2) 下的法定人数是两名成员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章程订明更高人数者除外——单一 成员公司依 s.328(1) 为一名成员。依 s.328(5),若在半小时内未达法定人数,AGM 顺延至下一周 的同一天,而应成员要求召集的会议则告解散。
展延期限
s.340(4) 允许公司向注册官申请展延该条文所定的期限,注册官在信纳所述理由后,可按其认为 适当的幅度展延。
SSM Practice Note 3/2018 规范其操作方式。就 AGM 相关的申请而言,公众公司应至少在必须 召开该会议的最后一天之前 30 天提出申请。展期的提交费用为 RM100。官方并未公布展期的 最长幅度。
不要拖到期限才办:迟交申请,与迟开 AGM,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
私人公司用什么取代了 AGM
这项义务与其说是消失了,不如说是换了形状。私人公司必须:
- 在财政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向每一名成员传阅其财务报表与报告——s.258(1)(a)
- 在传阅后 3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s.259(1)(a)
- 在注册成立周年日后 30 天内提交常年申报表——s.68(1),依 s.68(2) 注册成立当年的 日历年无须提交
那些才是 Sdn Bhd 实际上跑着的时钟。成员想要开会时,途径不是 AGM,而是依 s.311 提出要求。
违反与后果
s.340(6) 订明,违反 s.340(1)、(2) 或 (3) 的公司及每一名高级职员,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20,000 的罚款。
另外,s.340(5) 允许法庭在公司未能召集 AGM 时,应任何成员的申请下令召开股东大会。 那是成员的救济手段,并不取决于注册官是否采取任何行动。
常见错误
没读章程就告诉每一家 Sdn Bhd 它没有 AGM 义务。 对一家 1965 年时期、承接旧章程细则的 公司来说,这个建议是错的,而执行该章程细则的成员并不需要 SSM 帮忙。
满足了六个月的期限,却忽略 15 个月那条。 s.340(2)(b) 是一条独立的限制,不是重述。
以 95% 同意缩短 AGM 的通知期。 s.316(3) 要求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都同意。95% 这个 数字出自 s.316(5)(b),适用于其他会议。
在 AGM 上撤换核数师却没有特别通知。 s.277(1) 要求特别通知,依 s.322(1) 为 28 天,而 核数师依 s.277(3) 至 (5) 享有陈述权。
在期限过后才申请展期。 Practice Note 3/2018 为公众公司的 AGM 申请订下 30 天的前置期。
以为传阅财务报表就等于开了 AGM。 那是 s.258 下一项独立的义务,有自己的期限与自己的 罚则,而且公众公司同样适用。
下一步
如果你是为私人公司办事,把章程调出来,搜寻「general meeting」。若真有,要么把会议记进 日程,要么把修章的特别决议列入下一次议程。
关于取代 AGM 的传阅与提交时钟,见 financial-statements-lodgement。关于展期,见
extension-of-time-ssm。想把通知期一表看尽,见 resolution-notice-periods。成员想开会
而董事部不肯召集时,见 egm-requisition。
在马来西亚,Sdn Bhd 需要召开 AGM 吗?
从成文法来说不需要。Companies Act 2016 s.340(1) 只要求公众公司召开常年股东大会。Companies Act 1965 对所有公司的这项要求并未沿用下来。不过,公司章程规定须召开 AGM 的私人公司必须召开,因为 s.33(1) 使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效力等同于每一名成员都已签署并盖章。
公众公司必须何时召开 AGM?
s.340(2) 订下两条都必须满足的限制:在公司财政年结束后六个月内,且距上一次 AGM 不超过 15 个月。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注册成立当年及次年无须召开 AGM,条件是依 s.340(3) 在注册成立后 18 个月内召开首次 AGM。
AGM 上必须处理哪些事项?
s.340(1) 列出四项:提呈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与核数师的报告;选举董事以接替卸任者;委任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以及任何已依 Act 或章程发出通知的决议或其他事项。
AGM 的期限可以展延吗?
可以。s.340(4) 允许公司向注册官申请展延该条文所定的期限,注册官在信纳所述理由后,可按其认为适当的幅度展延。SSM Practice Note 3/2018 要求公众公司至少在必须召开 AGM 的最后一天之前 30 天提出申请。
如果私人公司仍持有旧章程,而章程规定须召开 AGM,怎么办?
它必须召开该会议,或修改章程。许多依 Companies Act 1965 注册成立的公司,其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被视为其公司章程,而那些章程细则通常都规定须召开 AGM。要删除这项要求,须依 s.36(1) 通过特别决议,并依 s.36(3) 在 3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
没有 AGM 的话,私人公司还需要传阅财务报表吗?
需要,而这正是取代 AGM 的那项义务。s.258(1)(a) 要求私人公司在财政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向每一名成员传阅财务报表,s.259(1)(a) 则要求在传阅后 3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31, 33, 316, 340 — SSM
- Practice Note No. 3/2018 —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under Sections 259, 260 and 340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ss.258, 259 circulation and lodgemen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