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n Bhd 是私人公司:依 Companies Act 2016 s.42,它的股东不得超过五十名,并且必须限制其股份的转让,而 s.43 禁止它向公众发售股份或债券。Berhad 是公众公司,没有股东人数上限,并且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Berhad 不等于上市。大多数转换是由募资驱动的,而不是由撞上五十这个数字驱动的。
- s.42(1):私人公司的股东以五十名为限
- s.42(2):私人公司必须限制其股份的转让
- s.42(3):联名持有人算作一名,而雇员股东完全不计算在内
- s.43:私人公司不得向公众发售股份或债券
- Berhad 与上市不是同一回事——上市是 Bursa Malaysia 与证券监督委员会(SC)的事
- s.42(4)–(5):违反上述条件,注册官可视你为公众公司,并须在 14 天内呈报一份代替招股章程的陈述书
- s.42(6):一旦以那种方式被视为公众公司,未经法庭许可即不得转回
适用对象: 股东人数逼近五十名的创办人、正在筹划首次公开募股或公开募资的公司,以及任何搞不清楚自己公司名称为何以 Bhd 结尾的人。
本页内容
几乎没有人是因为股东名额用完了,才把 Sdn Bhd 转成 Berhad。他们转换,是因为他们想要 从素未谋面的人那里拿钱——而 Companies Act 2016 s.43 使私人公司这么做属违法。
五十名股东的上限是那个出名的数字。它很少是真正卡住你的那道限制。
s.42 中的三项测试
Sdn Bhd 是由条件界定的,不是由一枚徽章界定的。第 42(1) 条容许股东不超过五十名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为、转为或维持为私人公司。第 42(2) 条补充:私人公司须限制其股份的 转让。
第 43(1) 条提供第三项:私人公司不得向公众发售股份或债券、不得以作出此种发售为目的而 配发,也不得邀请公众向其存入款项。
| Sdn Bhd(私人) | Berhad(公众) | |
|---|---|---|
| 股东上限 | 50(s.42(1)) | 无 |
| 股份转让 | 必须受限制(s.42(2)) | 可自由转让 |
| 公开发售 | 禁止(s.43) | 容许,须符合 CMSA 2007 |
| 最低董事人数 | 1(s.196(1)) | 2(s.196(1)) |
| 审计豁免 | 符合 PD 10/2024 条件即可 | 不适用 |
| 开始营业 | 注册成立即可 | 须先满足 s.190 |
那五十名究竟怎么算
大多数指南读到这里就停了,而 s.42(3) 其实相当宽松。
在计算股东人数时:
- 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算作一人;且
- 在成为股东时是、或曾经是该公司或其子公司雇员的股东,完全不计算在内。
第二项真的在起作用。一家设有雇员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在登记册上远远超过五十个名字而 仍然是私人公司,前提是这些人在取得股份时都是雇员。那些叫创办人把 ESOS 限制在五十人 上限内的顾问,是只读了 s.42(1) 而没读 s.42(3)(b)。
违反这些条件会怎样
第 42(4) 条是执法途径。当私人公司不再限制股份转让、不再有股本,或股东超过五十名时, 注册官须送达一份通知,述明该公司自指定日期起不再是私人公司。
依 s.42(5) 的后果是自动发生的:
- 该公司即为公众公司,自指定日期起视为如此;
- 其名称中的「Sendirian」或「Sdn.」视为已删去;且
- 须在十四天内呈报一份代替招股章程的陈述书,以及一份核实其已遵从 s.190(1)(b) 的 法定声明。
第 42(6) 条随后把门关上:以该途径成为公众公司者,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转回私人公司。 而 s.42(7) 对该公司与每一位高级职员科处高达 RM50,000 的罚款,持续违规每日再加 RM500。
对比 s.41 的自愿途径:私人公司透过特别决议,连同一份转换通知、一份代替招股章程的陈述 书,以及依 s.190(2)(b) 作出的法定声明,转为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则透过特别决议与一份转换 通知转回。自愿转换两个方向都走得通。非自愿转换是一道单向门。
Berhad 不等于上市
Berhad 是公众公司。上市是另一个步骤:向 Bursa Malaysia 提出申请,并依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向证券监督委员会注册招股章程。许多 Berhad 并没有上市。
有一项后果会让新的公众公司措手不及。依 s.190,有股本的公众公司,只有在订明条件获满足 且已呈报法定声明之后,才有权开始营业或行使借款权力。一家刚转换的 Berhad,在转换通知 发出当天并不能自由营业。
常见错误
- **把联名持有人分开算。**第 42(3)(a) 条把他们算作一人。
- **把雇员股东算进去。**第 42(3)(b) 条在他们成为股东时是雇员的情况下把他们排除。
- **以为 Berhad 就是上市。**它的意思是公众。
- **让登记册人数飘过五十,还把它当成文书问题。**第 42(4)–(6) 条会强制把你转换、替你 改名,而要逆转还得有一道法庭命令。
- **忘了转让限制。**取消优先认购权或董事批准这套机制,即使只有三名股东也可能违反 s.42(2)。
- **以 Sdn Bhd 身份筹划公开募资。**第 43 条禁止,仅有 s.43(3) 那些狭窄的划出例外。
下一步
如果你的名字数量正逼近五十,请依 s.42(3) 重新数一遍——你的余裕可能比你以为的多—— 然后查核你的章程是否仍然限制转让。
如果驱动因素是公开募资而不是人数,那 s.41 的转换是容易的那一部分。请改为为经营一家 Berhad 的成本编列预算:至少两名董事、没有审计豁免、完整的公众公司申报。
**查证状态。**AI 辅助的草稿,尚未经专家审阅。所引条文出自 SSM 所公布的 Companies Act 2016(Act 777)。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对照 ROC Table of Fees,确认目前依 s.41 呈报转换通知的 SSM 收费
来源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