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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从马来西亚汇出盈利与股息

在单层制之下,马来西亚不对股息课征预扣税,也不对汇出设上限——但 2% 的个人股息税与 FEP 的货币规定,会让人措手不及。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没有股息预扣税。在单层制之下,公司所缴的税是最终税,而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 在派息公司无权扣税的情况下,豁免股东所收取的股息。境外的法人股东收取股息时无须缴纳马来西亚税项。个人股东是例外:自 YA2025 起,对超过 RM100,000 的马来西亚来源股息收入课征 2%。

  • 马来西亚的股息不会被扣除任何预扣税,对任何股东皆然,不论其是否为税务居民
  • 该项豁免见于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它适用于个人以外的任何人
  • 自 YA2025 起,Schedule 1 Part XXII 对个人股东超过 RM100,000 的马来西亚股息收入课征 2%,该部分由 Finance Act 2024 s.16 加入
  • Part XXII 并无居民身份的限定语——它课征的是个人的收入,因此非居民个人股东也落在其条文之内
  • 国家银行并未对汇出设上限,但 Notice 4 Part E 要求非居民须以外币汇出
  • 支付给外国母公司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则是另一回事——那些确实要缴预扣税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司的外国股东,以及正在为向海外母公司分派而作规划的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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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说明 ≈7 分钟

外国创办人来到这里时,预期会有一项股息预扣税,因为几乎每一个可比的司法管辖区都有。 马来西亚没有,而这份误解要花真金白银——花在为规避一项早已废除的税而搭建的架构上, 也花在假定了一笔从未发生的漏损的定价上。

没有股息预扣税

马来西亚已转为单层制:公司就其应课税收入所缴的税是最终税,其后的盈利便可分派而 无须再课税。

发挥作用的条文是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它在派息公司依 该法令无权扣税的情况下,豁免派付、记入或分派给个人以外任何人的任何股息。

所以一家马来西亚子公司向其新加坡、香港或特拉华州母公司派息时,不扣任何款项,也不向 LHDN 缴交任何款项。不需要表格、不需要清税,也不需要提出协定申索——该项豁免是在股东 一端运作的,属国内法且无条件。

例外:自 YA2025 起的个人股东

「other than an individual」这几个字是由 Finance Act 2024 s.17 加入的,它把个人 从一般豁免中划了出去。取而代之的是:

  •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2) 豁免派付给个人、款额为 RM100,000 或以下的股息; 以及
  • Schedule 1 Part XXII(由同一法令 s.16 加入)就个人依 s.14 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 股息收入,对超过 RM100,000 的每一令吉课征 2% 所得税。

依 Act 862 s.3(1),两者皆自 2025 课税年起生效。

**请仔细读它的适用范围,因为它常被错误陈述为一项针对居民个人的税。**Part XXII 课征 的是「the income of an individual」,并无居民身份的限定语,而课税条文 s.6(1)(x)——即课征 Schedule 1 中 Part XXII 所订税率者——涵盖 「an individual, who is a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either through direct shareholding or a nominee」。门槛在于该股息源自马来西亚,而不在于该股东是否住在这里。持有 Sdn Bhd 股份的非居民个人,落在该课税条文的措辞之内。

实务上的规划要点由此直接得出:**外国法人股东完全不在这项课税之内。**在最终拥有者是 个人的情况下,透过公司持有而非以个人身份持有,就是 paragraph 12B(1) 与 Part XXII 之间 的分别。

什么不是免税的

零税率附着于股息,而不是附着于每一笔付给母公司的款项。以股东贷款利息形式汇出的 款项,依 s.109 须按 15% 预扣,特许权使用费按 10%,而 s.109B 下特定类别收入的费用 按 10%。把一笔分派重新定性为管理费以便把钱移出马来西亚,等于把一笔不课税的股息变成 一笔要课税的付款——而且若预扣税未缴,该付款的可扣税性还会因 s.39(1) 的不容许扣除各项 而面临风险。

人们会漏掉的那项 FEP 条件

国家银行并未对汇出设上限,也不要求批准。外汇政策公告 Notice 4 Part E 容许非居民 从马来西亚汇出资金,包括所赚取的收入与处置 Ringgit Asset 的所得,但附两项条件:该项 汇出须以外币进行,而令吉兑换为外币须依 Notice 1 Part B 办理。

第一项条件才是发挥作用的那一项。这些公告设想的是资金以外币离开马来西亚;要求把令吉 转到境外,并不是 Part E 所批准的事情。

Notice 7 中有一条有用的条文。Appendix B 容许居民出口商在与非居民订立冲抵安排——该安排 涵盖的事项包括其自身的股息支付——的情况下,收取少于其出口所得全额的款项。把股息 与来自同一海外交易对手的应收款项对冲,是明文设想过的做法。

常见错误

**为 5% 或 10% 的股息预扣税编列预算。**根本没有这回事,不论税率多少,也不论对哪一位 股东。

**以为 2% 只打到马来西亚人身上。**Part XXII 的起草是围绕着个人与该股息的马来西亚来源, 而不是围绕着该个人的居民身份。

**把 RM100,000 当成对全额的豁免。**它是一个门槛:一旦跨过,2% 适用于超过 RM100,000 的部分,而不是从第一令吉起算。

**去追一个协定税率。**国内法已经给了法人股东零税率。没有东西留给协定去调低。

下一步

先确认你的最终股东是以个人身份持有,还是透过公司持有,因为自 YA2025 起,这决定了 Part XXII 是否适用。然后查核公司是否有可分派盈利,以及董事能否依 Companies Act 2016 的偿付能力要求妥当地授权该项分派——税务这一半才是容易的那一半。最后,在宣派之前先 与你的银行谈妥结算货币。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对照宪报颁布为 P.U.(A) 148/2025 的规则以及其后任何 LHDN 指南,确认个人应课税股息收入的计算机制
  • 确认适用的双重征税协定是否会改变非居民个人在 Schedule 1 Part XXII 下的处境——找不到 LHDN 就此点所作的裁定

来源

  1.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2. Finance Act 2024 (Act 86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3.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 (Consolidated), in operation 1 October 2025 — Bank Negara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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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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