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马来西亚汇出盈利与股息

> 在单层制之下，马来西亚不对股息课征预扣税，也不对汇出设上限——但 2% 的个人股息税与 FEP 的货币规定，会让人措手不及。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repatriate-profits-malaysia

---

外国创办人来到这里时，预期会有一项股息预扣税，因为几乎每一个可比的司法管辖区都有。
马来西亚没有，而这份误解要花真金白银——花在为规避一项早已废除的税而搭建的架构上，
也花在假定了一笔从未发生的漏损的定价上。

## 没有股息预扣税

马来西亚已转为**单层制**：公司就其应课税收入所缴的税是最终税，其后的盈利便可分派而
无须再课税。

发挥作用的条文是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它在派息公司依
该法令无权扣税的情况下，豁免派付、记入或分派给**个人以外**任何人的任何股息。

所以一家马来西亚子公司向其新加坡、香港或特拉华州母公司派息时，不扣任何款项，也不向
LHDN 缴交任何款项。不需要表格、不需要清税，也不需要提出协定申索——该项豁免是在股东
一端运作的，属国内法且无条件。

## 例外：自 YA2025 起的个人股东

「other than an individual」这几个字是由 **Finance Act 2024 s.17** 加入的，它把个人
从一般豁免中划了出去。取而代之的是：

- **Schedule 6 paragraph 12B(2)** 豁免派付给个人、**款额为 RM100,000 或以下**的股息；
  以及
- **Schedule 1 Part XXII**（由同一法令 s.16 加入）就个人依 s.14 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
  股息收入，对**超过 RM100,000 的每一令吉**课征 **2%** 所得税。

依 Act 862 s.3(1)，两者皆**自 2025 课税年起**生效。

**请仔细读它的适用范围，因为它常被错误陈述为一项针对居民个人的税。**Part XXII 课征
的是「the income of an individual」，并无居民身份的限定语，而课税条文 s.6(1)(x)——即课征 Schedule 1 中 Part XXII 所订税率者——涵盖
「an individual, who is a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either through direct shareholding
**or a nominee**」。门槛在于该股息源自马来西亚，而不在于该股东是否住在这里。持有
Sdn Bhd 股份的非居民个人，落在该课税条文的措辞之内。

实务上的规划要点由此直接得出：**外国法人股东完全不在这项课税之内。**在最终拥有者是
个人的情况下，透过公司持有而非以个人身份持有，就是 paragraph 12B(1) 与 Part XXII 之间
的分别。

## 什么不是免税的

零税率附着于股息，而不是附着于每一笔付给母公司的款项。以股东贷款**利息**形式汇出的
款项，依 s.109 须按 15% 预扣，**特许权使用费**按 10%，而 s.109B 下特定类别收入的费用
按 10%。把一笔分派重新定性为管理费以便把钱移出马来西亚，等于把一笔不课税的股息变成
一笔要课税的付款——而且若预扣税未缴，该付款的可扣税性还会因 s.39(1) 的不容许扣除各项
而面临风险。

## 人们会漏掉的那项 FEP 条件

国家银行并未对汇出设上限，也不要求批准。外汇政策公告 **Notice 4 Part E** 容许非居民
从马来西亚汇出资金，包括所赚取的收入与处置 Ringgit Asset 的所得，但附两项条件：该项
汇出**须以外币进行**，而令吉兑换为外币须依 Notice 1 Part B 办理。

第一项条件才是发挥作用的那一项。这些公告设想的是资金以外币离开马来西亚；要求把令吉
转到境外，并不是 Part E 所批准的事情。

Notice 7 中有一条有用的条文。Appendix B 容许居民出口商在与非居民订立冲抵安排——该安排
涵盖的事项包括**其自身的股息支付**——的情况下，收取少于其出口所得全额的款项。把股息
与来自同一海外交易对手的应收款项对冲，是明文设想过的做法。

## 常见错误

**为 5% 或 10% 的股息预扣税编列预算。**根本没有这回事，不论税率多少，也不论对哪一位
股东。

**以为 2% 只打到马来西亚人身上。**Part XXII 的起草是围绕着个人与该股息的马来西亚来源，
而不是围绕着该个人的居民身份。

**把 RM100,000 当成对全额的豁免。**它是一个门槛：一旦跨过，2% 适用于超过 RM100,000
的部分，而不是从第一令吉起算。

**去追一个协定税率。**国内法已经给了法人股东零税率。没有东西留给协定去调低。

## 下一步

先确认你的最终股东是以个人身份持有，还是透过公司持有，因为自 YA2025 起，这决定了
Part XXII 是否适用。然后查核公司是否有可分派盈利，以及董事能否依 Companies Act 2016
的偿付能力要求妥当地授权该项分派——税务这一半才是容易的那一半。最后，在宣派之前先
与你的银行谈妥结算货币。

## Sources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Finance Act 2024 (Act 862)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2592589_BI/Act%20862%20-FINANCE%20ACT%202024.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 (Consolidated), in operation 1 October 2025 — 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60360/Consolidated+Foreign+Exchange+Policy+Notices_2+Oct+2025_Update.pdf (Bank Negara Malaysia)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