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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14日 1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在砂拉越注册营业

砂拉越不受《1956 年营业注册法令》管辖。未注册成公司的营业须依据第 64 章(1958 年版)办理营业名称注册、依据第 33 章(1958 年版)领取贸易执照,通常还需要地方议会的营运执照——而这些均不由 SSM 签发。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14日

砂拉越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向 SSM 注册。它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依据《营业名称条例》第 64 章(1958 年版)注册营业名称,依据《营业、专业及行业执照条例》第 33 章(1958 年版)领取贸易执照,通常还需要地方议会的营运执照。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与有限责任合伙(LLP)的设立仍属联邦事务,继续由 SSM 办理。

  • ROBA 1956 第 1(2) 条仅适用于西马——EzBiz 不是砂拉越的办理途径
  • 三份独立文书:营业名称注册(第 64 章)、贸易执照(第 33 章)、营运执照(依据第 20 章制定的地方议会附例)
  • 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注册营业名称——第 64 章(1958 年版)第 4(2) 条
  • 法定费用:营业名称注册 RM50(第 64 章第 6 条);贸易执照每年 RM25——第 33 章第一附表定为 $25.00,最后一次修订为 P.U. (A) 14/71,仍以小数点前的旧制元表示,读作 RM25
  • 依据第 33 章,征收官为内陆税收局局长,古晋以外各县的县长为副征收官
  • 古晋经由 LHDN 办理;其他县经由县署在 e-R&DO 上办理;诗巫与加拿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移交各自的地方议会
  • 第 64 章注册无到期日、无须续期——人们常说的每年续期指的是第 33 章的贸易执照

适用对象: 任何在砂拉越开办未注册成公司之营业者,以及州外误以为 ROBA 1956 全国适用的顾问。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在砂拉越,你不是”注册一门营业”。你要注册三样东西,向多达三个不同的当局办理,而 SSM 不在其中。

每一份全国性指南都以同样的方式弄错这一点:它介绍 EzBiz、引用 RM60,然后就此带过。 《1956 年营业注册法令》第 1(2) 条规定该法令仅适用于西马。它于 1996 年扩展至纳闽联邦 直辖区。砂拉越从未被纳入其中,而”砂拉越”一词也未出现在第 197 号法令中。

注明版本,否则你会引用错误的法律

砂拉越采用两套并行的章号编列系列。在现行的重印系列中,第 64 章是《2006 年区域走廊 发展机构条例》,第 33 章是《2000 年娱乐条例》——两者都与营业注册毫无关系。

你需要的法规是:

  • 《营业名称条例》第 64 章(1958 年版),自 193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营业、专业及行业执照条例》第 33 章(1958 年版),自 195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两者在砂拉越 LawNet 上均带有 ORD_F- 前缀,标示其为宣告的联邦法律——这正是让联邦机构 得以管理砂拉越条例的机制。若写”砂拉越第 64 章”而不注明版本,你就指向了一个发展机构。

三份文书

砂拉越自身的文件为它们命名。诗巫市议会的”超级表格”(Super Form)——为便利营商而推出的 单一申请表——在一行内把它列了出来:

注:BNR = 营业名称注册,TL = 贸易执照,OL = 营运执照

文书法规当局
BNR营业名称注册第 64 章(1958 年版)注册官——县长,或古晋的 LHDN
TL贸易执照第 33 章(1958 年版)征收官——内陆税收局局长
OL营运执照第 20 章下的附例地方议会

它们相互叠加。第 33 章第 3(4) 条消除了任何疑问:签发执照及在其下缴税不影响依任何其他 法律取得任何执照或其他授权的任何义务

BNR——营业名称

谁必须注册。 第 2 条将”商号”定义为独资经营者,或两人或以上的合伙联营。第 4(1) 条将 本条例适用于附表所列的营业类型,以及与之对应所列的地点。

该附表比实务做法狭窄。就其字面而言,它涵盖所有县的采矿业,以及附表第二列 20 个指名县内 在有地契土地上的进出口贸易或批发零售贸易。第 4(4) 条允许部长以宪报修订附表,而现行实务 显然更为宽泛——但无法找到实施该扩展的宪报公告。 应把范围问题视为悬而未决,并遵循你的注册办事处实际要求提供的内容。

时限。 第 4(2) 条:所有此类商号须在开始经营营业后一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供第 5 条 所要求的资料。

你要提交的内容。 第 5 条要求商号名称及其经营所用的每一个名称、合伙人数目、每位业主 或合伙人的全名、地址与国籍(包括任何曾用名)、主要营业地点及每个分行、营业的一般性质、 开业日期、合伙期限(若固定)、所有印章及官方印信的样本、每位合伙人的比例份额,以及 业主或合伙人有权益的每一项其他营业的详情——即使那些营业依本条例无须注册。

费用。 第 6 条:RM50,于提交陈述书时缴付。

证书。 第 7 条要求注册官签发一份证书,但不向合伙人超过二十人的商号签发。证书须在 主要营业地点显眼处展示,若未展示、超过二十名合伙人、未通报变更,或未依第 10 条备存账簿, 注册官可注销之。拒绝签发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无须续期。 这是关于砂拉越最常见的错误。“续期”、“到期”、“期满”及”有效期”等字眼在第 64 章中任何地方都不曾出现。营业名称注册不会失效,也没有续期周期。人们所想的其实是贸易执照。

持续义务。21 天内通报变更(第 9 条)。备存账簿(第 10 条)。以商号名称经营 (第 11 条)。在每个营业地点外以英文及本地语文涂写或钉挂商号名称(第 12 条)。在一个 月内通报停业(第 13(1) 条)。

罚则。 第 14 条采按日计罚制度:无证书经营每日 RM100,其他违约每日 RM50,以及 就重大虚假资料处六个月监禁另加 RM1,000。

TL——贸易执照,以及 LHDN 从何而来

第 33 章第 3(1) 条规定,在砂拉越经营任何营业而无有效贸易执照,或在执照未涵盖的处所经营, 均属罪行。罚则:RM1,000 罚款。第 3(2) 条要求每项列明营业须有各自独立的执照。

回答 LHDN 问题的定义位于第 2 条:

「征收官」指内陆税收局局长,并包括依第 5(2) 条委任的副征收官

第 5(2) 条随后委任古晋县长以外的每位县长为其县的副征收官。顶层是联邦内陆税收局,各县 由县长任副手——这就是法定架构,也是为何”注册经由 LHDN 办理”只是一半正确,而非全然错误。

期限。 第 6(1) 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一年,年费在申请时可分半年两期缴付。若拖过次月 16 日仍未缴一期,须加缴相当于该期的附加费;若拖过月底,附加费加倍,且该营业就第 3(1) 条 而言视为无照经营(第 6(3) 及 (4) 条)。征收官可就不超过 RM100 予以和解(第 6(5) 条)。

费用。 第一附表对所列各行业定为 $25.00——进口商或出口商、锯木厂主、戏院、船务、货运及 客运车辆、驾驶教学、承包商、旅馆、印刷商等——每项均带有修订注 P.U. (A) 14/71,即综合条例 中所示的最后一次修订。这读作每张执照每年 RM25;该数额仍以小数点前的旧制元印制,故可预期 签发办事处会以 RM25 陈述。转让及副本执照各为 $2(第四部分)。

其他义务。 就第二部分营业,在停业前至少 15 天通报,罚则 RM500(第 17 条)。在显眼处 展示执照;未展示或阻挠进入者,罚 RM200(第 21 条)。第 28 条及第三附表完全豁免部分营业, 包括自产农民与渔民以及公共市场摊位。

OL——议会这一层

营运执照的依据是**《1996 年地方当局条例》第 20 章**。第 145(1) 条允许地方当局依本条例或 任何附例附条件签发或续期执照;第 145(4) 条要求执照须随时显眼展示;第 145(6) 条允许在违约 时暂停或撤销;第 146 条允许当局就其发照的任何行业、职业或处所以附例征收收费及费用。

由于每个议会自订附例,其名称、费用及有效期各不相同,且未必有可靠的公布。另有一个陷阱: 至少有一项古晋附例仍以前身议会的缩写而非现任议会的缩写引用,因此从二手资料照抄附例 名称,很容易引用到一个并不存在的东西。请询问你的议会。

你实际该去哪个柜台

这一点近期有变动,所以出行前请先查证。

  • 古晋县——LHDN。内陆税收局运营 SPNP,即 Sistem Pendaftaran Nama Perniagaan (营业名称注册系统),涵盖营业名称查询与注册、贸易执照注册、附加执照、续期、副本、注销 及修订。线上提交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已可用,但并非全程线上:你仍须带上规定的 R20 表格及第 2 号表格,预约后亲临古晋分行。
  • 其他大多数县——县署,经由 e-R&DO,即电子驻县署门户。其营业名称查询明确表明涵盖 古晋以外的所有县,这与第 64 章第 3 条完全吻合。
  • 诗巫与加拿逸——地方议会。e-R&DO 载有通知: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诗巫与加拿逸 两县的营业名称注册、贸易执照及营运执照申请分别由诗巫市议会、诗巫乡区议会及加拿逸县议会 管理。

诗巫的超级表格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服务标准:对于低风险营业,营业名称注册的目标签发时限为 14 天,高风险申请则由发照部门评估。

Sdn Bhd 与 LLP 仍归 SSM

《2016 年公司法令》与《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均无地域限制条款。两者全国适用,SSM 在 古晋、美里和诗巫均设有办事处。诗巫自己的表格要求公司申请人提供其依《2016 年公司法令》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58 条及第 236(2) 条所作的呈报,这印证了两者的关系:你在联邦层面向 SSM 注册成公司,然后在地方层面领取执照。

注册成公司并不使你豁免于第 33 章。在砂拉越经营的私人有限公司仍需贸易执照与议会的营运执照。

常见错误

  • 使用 EzBiz。 ROBA 1956 不适用于砂拉越。
  • 引用第 64 章或第 33 章而不注明”(1958 年版)”。 你会落到另一部法规上。
  • 每年为营业名称续期。 第 64 章没有续期条文;每年办理的文书是第 33 章的贸易执照。
  • 假设 LHDN 处理全州事务。 它只是古晋的渠道。
  • 止步于贸易执照。 第 3(4) 条保留了每一项其他发照义务,而议会的营运执照是独立的。
  • 错过第 64 章第 9 条下的 21 天变更通报——罚款按日累计。
  • 接纳第二十一名合伙人。 第 64 章第 7(1)(a) 条禁止向超过二十人者签发证书,第 7(3)(b) 条使超过此数成为注销的理由。
  • 在农业或住宅用地上签订租约。 各省办事处要求处所位于商业或工业地段。

接下来怎么做

先弄清你的县,因为它决定柜台,而且自 2025 年 8 月以来还可能决定当局。然后把 BNR、TL 与 OL 当作有三个期限的三份申请来对待,而非一个流程——诗巫的超级表格捆绑了文书工作,但并未 合并其底层的各份文书。

如果你正在注册成公司,让 SSM 这一步与其他步骤并行而非顺序进行;它属联邦事务,不受上述任何 一项影响,也是你砂拉越设立过程中唯一一个西马顾问能帮上忙的部分。

常见问题 6
我可以在 SSM EzBiz 上注册砂拉越的独资企业吗?

不能。《1956 年营业注册法令》第 1(2) 条规定该法令仅适用于西马,另于 1996 年单独扩展至纳闽联邦直辖区。砂拉越不在其范围内。砂拉越的未注册成公司之营业须改依《营业名称条例》第 64 章(1958 年版)注册,途径为县署、LHDN 古晋或地方议会。

为什么不同资料对同一条砂拉越条例给出不同的章号?

因为砂拉越采用两套并行的章号编列系列。在现行的主系列中,第 64 章是《2006 年区域走廊发展机构条例》,第 33 章是《2000 年娱乐条例》。营业相关的法规是第 64 章(1958 年版)与第 33 章(1958 年版)。务必注明版本,否则你会指向错误的法律。

我的砂拉越营业名称注册需要每年续期吗?

不需要,而这是关于砂拉越最常见的错误。《营业名称条例》第 64 章(1958 年版)完全没有任何续期、到期或有效期的条文——这些字眼在条例中根本不存在。每年续期的是第 33 章下的贸易执照,其第 6(1) 条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一年。

砂拉越的营业注册真的是经由 LHDN 办理的吗?

部分如此。依据第 33 章,征收官被定义为内陆税收局局长,这是 LHDN 角色的法定依据,而 LHDN 古晋运营涵盖营业名称注册与贸易执照的 SPNP 门户。但第 64 章第 3(2) 条规定,古晋以外的每个县均以县长为注册官,而砂拉越自有的 e-R&DO 门户亦表明其营业名称查询涵盖古晋以外的所有县。因此 LHDN 是古晋的渠道,而非全州的渠道。

如果我在砂拉越,是否仍向 SSM 设立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

是的。《2016 年公司法令》与《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均不含 ROBA 1956 那种地域限制条款,因此两者全国适用,SSM 在古晋、美里和诗巫均设有办事处。只有未注册成公司之营业才转入第 64 章与第 33 章的轨道。在砂拉越经营的公司仍需额外办理贸易执照与营运执照。

贸易执照与营运执照有何区别?

贸易执照是第 33 章的州级文书,实质上是对经营列明行业征收的一种税。营运执照是地方当局自身的执照,依据《1996 年地方当局条例》第 20 章下的附例制定。第 33 章第 3(4) 条明确规定,持有贸易执照不影响依任何其他法律取得执照的任何义务,因此两者确实叠加。

来源与历史 7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Cap. 64 Schedule on its face applies the Ordinance only to mining businesses in all districts, and to import/export or wholesale-retail trading on titled land in the 20 named districts of the second column. Section 4(4) lets the Minister amend the Schedule by gazette, and current practice is plainly broader, but no gazette notification effecting that expansion was located — treat the scope as unresolved
  • No current gazette notification appointing the Kuching Registrar under Cap. 64 s.3(1) was found. The Ordinance's own footnote names the Probate Officer, Public Trustee's Office, Kuching (G.N. No. 1653/67), which is clearly superseded. LHDN Kuching's role is confirmed operationally by its SPNP portal but not by a located gazette instrument
  • Business Names (Fees) Rules 1959 (G.N.S. 57 of 1959) is cited in the Cap. 64 s.15 footnote but was not retrievable — administrative fees such as extracts and cancellation charges published by divisional offices could not be traced to it
  • Per-council operating licence by-law titles, fee schedules and validity periods for DBKU, MBKS, Padawan, Miri, Sibu and Bintulu were not confirmed from primary sources. Note that at least one Kuching by-law is cited under a predecessor council's initials rather than the current council's, so by-law titles must be checked rather than inferred

来源

  1. Business Names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64 (1958 Edition)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2. Businesses, Professions and Trades Licensing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33 (1958 Edition)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3. Local Authorities Ordinance 1996, Sarawak Chapter 20, incorporating amendments to 1 July 2025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4.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es Act 1956 (Act 197) — SSM
  5. e-R&DO — Electronic Resident and District Office — Sarawak Government
  6. Super Form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in Sarawak — Sibu Municipal Council, ref EODB(A)/SMC/2025/01 — Sibu Municipal Council
  7. SPNP — Sistem Pendaftaran Nama Perniagaan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8月1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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