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砂拉越注册营业

> 砂拉越不受《1956 年营业注册法令》管辖。未注册成公司的营业须依据第 64 章（1958 年版）办理营业名称注册、依据第 33 章（1958 年版）领取贸易执照，通常还需要地方议会的营运执照——而这些均不由 SSM 签发。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1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register-business-saraw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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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拉越，你不是"注册一门营业"。你要注册三样东西，向多达三个不同的当局办理，而 SSM
不在其中。

每一份全国性指南都以同样的方式弄错这一点：它介绍 EzBiz、引用 RM60，然后就此带过。
《1956 年营业注册法令》第 1(2) 条规定该法令仅适用于西马。它于 1996 年扩展至纳闽联邦
直辖区。砂拉越从未被纳入其中，而"砂拉越"一词也未出现在第 197 号法令中。

## 注明版本，否则你会引用错误的法律

砂拉越采用两套并行的章号编列系列。在**现行**的重印系列中，第 64 章是《2006 年区域走廊
发展机构条例》，第 33 章是《2000 年娱乐条例》——两者都与营业注册毫无关系。

你需要的法规是：

- **《营业名称条例》第 64 章（1958 年版）**，自 193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营业、专业及行业执照条例》第 33 章（1958 年版）**，自 195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两者在砂拉越 LawNet 上均带有 `ORD_F-` 前缀，标示其为宣告的联邦法律——这正是让联邦机构
得以管理砂拉越条例的机制。若写"砂拉越第 64 章"而不注明版本，你就指向了一个发展机构。

## 三份文书

砂拉越自身的文件为它们命名。诗巫市议会的"超级表格"（Super Form）——为便利营商而推出的
单一申请表——在一行内把它列了出来：

> 注：BNR = 营业名称注册，TL = 贸易执照，OL = 营运执照

| | 文书 | 法规 | 当局 |
| --- | --- | --- | --- |
| **BNR** | 营业名称注册 | 第 64 章（1958 年版） | 注册官——县长，或古晋的 LHDN |
| **TL** | 贸易执照 | 第 33 章（1958 年版） | 征收官——内陆税收局局长 |
| **OL** | 营运执照 | 第 20 章下的附例 | 地方议会 |

它们相互叠加。第 33 章第 3(4) 条消除了任何疑问：签发执照及在其下缴税*不影响依任何其他
法律取得任何执照或其他授权的任何义务*。

## BNR——营业名称

**谁必须注册。** 第 2 条将"商号"定义为独资经营者，或两人或以上的合伙联营。第 4(1) 条将
本条例适用于附表所列的营业类型，以及与之对应所列的地点。

该附表比实务做法狭窄。就其字面而言，它涵盖所有县的采矿业，以及附表第二列 20 个指名县内
在有地契土地上的进出口贸易或批发零售贸易。第 4(4) 条允许部长以宪报修订附表，而现行实务
显然更为宽泛——但无法找到实施该扩展的宪报公告。
应把范围问题视为悬而未决，并遵循你的注册办事处实际要求提供的内容。

**时限。** 第 4(2) 条：所有此类商号须在**开始经营营业后一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供第 5 条
所要求的资料。

**你要提交的内容。** 第 5 条要求商号名称及其经营所用的每一个名称、合伙人数目、每位业主
或合伙人的全名、地址与国籍（包括任何曾用名）、主要营业地点及每个分行、营业的一般性质、
开业日期、合伙期限（若固定）、**所有印章及官方印信的样本**、每位合伙人的比例份额，以及
业主或合伙人有权益的每一项其他营业的详情——即使那些营业依本条例无须注册。

**费用。** 第 6 条：**RM50**，于提交陈述书时缴付。

**证书。** 第 7 条要求注册官签发一份证书，但不向**合伙人超过二十人**的商号签发。证书须在
主要营业地点显眼处展示，若未展示、超过二十名合伙人、未通报变更，或未依第 10 条备存账簿，
注册官可注销之。拒绝签发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无须续期。** 这是关于砂拉越最常见的错误。"续期"、"到期"、"期满"及"有效期"等字眼在第 64
章中任何地方都不曾出现。营业名称注册不会失效，也没有续期周期。人们所想的其实是贸易执照。

**持续义务。** 在 **21 天**内通报变更（第 9 条）。备存账簿（第 10 条）。以商号名称经营
（第 11 条）。在每个营业地点外*以英文及本地语文*涂写或钉挂商号名称（第 12 条）。在**一个
月**内通报停业（第 13(1) 条）。

**罚则。** 第 14 条采按日计罚制度：无证书经营**每日 RM100**，其他违约**每日 RM50**，以及
就重大虚假资料处六个月监禁另加 RM1,000。

## TL——贸易执照，以及 LHDN 从何而来

第 33 章第 3(1) 条规定，在砂拉越经营任何营业而无有效贸易执照，或在执照未涵盖的处所经营，
均属罪行。罚则：**RM1,000** 罚款。第 3(2) 条要求每项列明营业须有各自独立的执照。

回答 LHDN 问题的定义位于第 2 条：

> 「征收官」指**内陆税收局局长**，并包括依第 5(2) 条委任的副征收官

第 5(2) 条随后委任**古晋县长以外的每位县长**为其县的副征收官。顶层是联邦内陆税收局，各县
由县长任副手——这就是法定架构，也是为何"注册经由 LHDN 办理"只是一半正确，而非全然错误。

**期限。** 第 6(1) 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一年**，年费在申请时可分半年两期缴付。若拖过次月
16 日仍未缴一期，须加缴相当于该期的附加费；若拖过月底，附加费加倍，**且该营业就第 3(1) 条
而言视为无照经营**（第 6(3) 及 (4) 条）。征收官可就不超过 RM100 予以和解（第 6(5) 条）。

**费用。** 第一附表对所列各行业定为 $25.00——进口商或出口商、锯木厂主、戏院、船务、货运及
客运车辆、驾驶教学、承包商、旅馆、印刷商等——每项均带有修订注 P.U. (A) 14/71，即综合条例
中所示的最后一次修订。这读作每张执照每年 RM25；该数额仍以小数点前的旧制元印制，故可预期
签发办事处会以 RM25 陈述。转让及副本执照各为 $2（第四部分）。

**其他义务。** 就第二部分营业，在停业前**至少 15 天**通报，罚则 RM500（第 17 条）。在显眼处
展示执照；未展示或阻挠进入者，罚 RM200（第 21 条）。第 28 条及第三附表完全豁免部分营业，
包括自产农民与渔民以及公共市场摊位。

## OL——议会这一层

营运执照的依据是**《1996 年地方当局条例》第 20 章**。第 145(1) 条允许地方当局依本条例或
任何附例附条件签发或续期执照；第 145(4) 条要求执照须随时显眼展示；第 145(6) 条允许在违约
时暂停或撤销；第 146 条允许当局就其发照的任何行业、职业或处所以附例征收收费及费用。

由于每个议会自订附例，其名称、费用及有效期各不相同，且未必有可靠的公布。另有一个陷阱：
至少有一项古晋附例仍以**前身议会的缩写**而非现任议会的缩写引用，因此从二手资料照抄附例
名称，很容易引用到一个并不存在的东西。请询问你的议会。

## 你实际该去哪个柜台

这一点近期有变动，所以出行前请先查证。

- **古晋县**——LHDN。内陆税收局运营 **SPNP**，即 *Sistem Pendaftaran Nama Perniagaan*
  （营业名称注册系统），涵盖营业名称查询与注册、贸易执照注册、附加执照、续期、副本、注销
  及修订。线上提交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已可用，但并非全程线上：你仍须带上规定的 **R20
  表格及第 2 号表格**，预约后亲临古晋分行。
- **其他大多数县**——县署，经由 **e-R&DO**，即电子驻县署门户。其营业名称查询明确表明涵盖
  **古晋以外**的所有县，这与第 64 章第 3 条完全吻合。
- **诗巫与加拿逸**——地方议会。e-R&DO 载有通知：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诗巫与加拿逸
  两县的营业名称注册、贸易执照及营运执照申请分别由诗巫市议会、诗巫乡区议会及加拿逸县议会
  管理。

诗巫的超级表格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服务标准：对于低风险营业，营业名称注册的目标签发时限为
**14 天**，高风险申请则由发照部门评估。

## Sdn Bhd 与 LLP 仍归 SSM

《2016 年公司法令》与《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均无地域限制条款。两者全国适用，SSM 在
古晋、美里和诗巫均设有办事处。诗巫自己的表格要求公司申请人提供其依《2016 年公司法令》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58 条及第 236(2) 条所作的呈报，这印证了两者的关系：你在联邦层面向
SSM 注册成公司，然后在地方层面领取执照。

注册成公司并不使你豁免于第 33 章。在砂拉越经营的私人有限公司仍需贸易执照与议会的营运执照。

## 常见错误

- **使用 EzBiz。** ROBA 1956 不适用于砂拉越。
- **引用第 64 章或第 33 章而不注明"（1958 年版）"。** 你会落到另一部法规上。
- **每年为营业名称续期。** 第 64 章没有续期条文；每年办理的文书是第 33 章的贸易执照。
- **假设 LHDN 处理全州事务。** 它只是古晋的渠道。
- **止步于贸易执照。** 第 3(4) 条保留了每一项其他发照义务，而议会的营运执照是独立的。
- **错过第 64 章第 9 条下的 21 天变更通报**——罚款按日累计。
- **接纳第二十一名合伙人。** 第 64 章第 7(1)(a) 条禁止向超过二十人者签发证书，第 7(3)(b)
  条使超过此数成为注销的理由。
- **在农业或住宅用地上签订租约。** 各省办事处要求处所位于商业或工业地段。

## 接下来怎么做

先弄清你的县，因为它决定柜台，而且自 2025 年 8 月以来还可能决定当局。然后把 BNR、TL 与
OL 当作有三个期限的三份申请来对待，而非一个流程——诗巫的超级表格捆绑了文书工作，但并未
合并其底层的各份文书。

如果你正在注册成公司，让 SSM 这一步与其他步骤并行而非顺序进行；它属联邦事务，不受上述任何
一项影响，也是你砂拉越设立过程中唯一一个西马顾问能帮上忙的部分。

## Sources

- Business Names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64 (1958 Edition) — https://lawnet.sarawak.gov.my/lawnet_file/Ordinance/ORD_F-BUSINEcp64Lawnet(WH).pdf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 Businesses, Professions and Trades Licensing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33 (1958 Edition) — https://lawnet.sarawak.gov.my/lawnet_file/Ordinance/ORD_F-PROFEScp33Lawnet(WH).pdf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 Local Authorities Ordinance 1996, Sarawak Chapter 20, incorporating amendments to 1 July 2025 — https://lawnet.sarawak.gov.my/lawnet_file/Ordinance/ORD_CAP.20%20Lawnet%202025.pdf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es Act 1956 (Act 197) — https://www.ssm.com.my/bm/acts/a0197pdf.pdf (SSM)
- e-R&DO — Electronic Resident and District Office — https://erndo2.sarawak.gov.my/erndo/ (Sarawak Government)
- Super Form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in Sarawak — Sibu Municipal Council, ref EODB(A)/SMC/2025/01 — https://erndo2.sarawak.gov.my/erndo/temp/app_form/SuperForm_SMC%2031July2025.pdf (Sibu Municipal Council)
- SPNP — Sistem Pendaftaran Nama Perniagaan — https://spnp.hasil.gov.my/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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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