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e Safety Act 2025 依 P.U.(B) 449/2025 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它约束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之下持照的应用服务供应商与持照的内容应用服务供应商,在 Part III 中加诸八项义务、以小时计算的回应时限,以及须在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180 天内提交的 Online Safety Plan。不遵守可招致最高 RM10 million 的财务罚则。
- Act 866 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P.U.(B) 449/2025,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宪报颁布
- 它约束持照人,不约束普通企业或广告商;发照本身仍然是一个 CMA 1998 的问题
- 私人通讯功能由 s.2(2) 划出在外
- First Schedule 列出九类有害内容;Second Schedule 把其中两类定为优先
- 已宪报颁布的附属法律文书是七份,不是六份——第七份在 2026 年 7 月 14 日出现
- Online Safety Plan 须在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180 天内提交,其后每年更新
- 未履行 Part III 的任何一项义务,依 s.39(2) 可招致最高 RM10 million 的财务罚则
适用对象: Act 588 之下持照的应用服务供应商与内容应用服务供应商,以及任何正在评估马来西亚网络安全义务是否触及其平台的人。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的 Online Safety Act 2025 常被形容为一部社交媒体法。其实不太是。它是一部 持照人行为法,而这个分别决定了它究竟会不会触及你。
Act 866 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获御准,并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宪报颁布,但在部长以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宪报颁布的 P.U.(B) 449/2025 指定 2026 年 1 月 1 日为其生效日之前,它什么都没做。此后已有七份附属法律文书经宪报颁布——比目前多数评论所记录的多一份。
Act 866 约束谁?
第 2(1) 条把该法令适用于任何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并使用户之间得以通讯的应用服务, 任何透过互联网接入提供内容的内容应用服务,以及任何网络服务。
但 Part III 中的实质义务,落在持照的应用服务供应商与持照的内容应用服务供应商 身上——而 s.4 对两者的定义,都是以在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之下持照 为准。没有 CMA 执照,就没有 Part III 的义务。
有两项划出在外的规定很重要:
- 第 2(2) 条把私人通讯功能排除在外。 第 2(3) 条把它界定为让用户向由该用户所决定 的特定且有限数目的接收者传达内容的功能。
- 第 3 条赋予该法令域外效力,但 s.3(2) 加以限定:它触及身处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 西亚境内某地提供服务、并且是 Act 588 之下持照人的人。域外效力跟着执照走, 不跟着受众走。
哪些内容受管制?
First Schedule 列出九类有害内容: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s.4 所 定义的儿童性虐待材料;金融诈骗;淫亵内容;不雅内容;造成骚扰、困扰、恐惧或惊恐的 内容;煽动暴力或恐怖主义的内容;诱使儿童自残的内容;助长恶意或敌意或扰乱公共安宁的 内容;以及宣传使用或销售危险毒品的内容。
三项注释把关于金融诈骗与滥药的教育与醒觉材料、以及为教育、科学或医疗目的而描绘 私处的材料,划出在外。
Second Schedule 很短:优先有害内容仅指 First Schedule 的第 1 与第 2 段——儿童性 虐待材料与金融诈骗。其余一切都属于走较慢轨道的有害内容。
Part III 中的八项义务
| 条文 | 义务 |
|---|---|
| 13 | 实施守则所订明的措施以减低接触有害内容的风险,同时不得不合理地限制表达 |
| 14 | 发出用户指南,说明那些措施及使用条款 |
| 15 | 提供工具与设定,让用户管理自身的网络安全 |
| 16 | 提供让用户举报有害内容的机制 |
| 17 | 提供用户协助机制,须随时可用并作出回应 |
| 18 | 保护儿童用户,包括适龄的预设设定与受控的推荐系统 |
| 19 | 建立使优先有害内容无法被接触的机制 |
| 20 | 拟备 Online Safety Plan 并向 MCMC 提交一份副本 |
第 13 与第 18 条都容许以替代措施取代守则所订的措施,前提是供应商向 MCMC 证明 至其满意,该替代措施能更好地减低风险。
第 18(3) 条对产品团队而言是其中最锋利的一条:它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接触可疑的有害 内容、限制成人与儿童之间的接触、限制那些增加、维持或延长儿童使用该服务时间的功能、 对成人隐藏儿童的个人资料,并控制针对儿童的个人化推荐系统。
各道时限
Online Safety (Period) Regulations 2025 与该法令一同在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而合规 真正咬人的地方就在这里。
| 触发点 | 期限 |
|---|---|
| 确认收到用户举报(s.21(2)(a)) | 自透过官方渠道收到起 1 小时 |
| 通知举报状态并评估该举报(s.21(2)(b)、(c)) | 自确认收讫起 12 小时 |
| 使可疑的优先有害内容无法被接触(s.22(1)) | 24 小时 |
| 使已裁定的优先有害内容永久无法被接触(s.22(3)(a)) | 自裁定起 1 小时 |
| 就可疑的有害内容采取行动(s.23(1)) | 自该举报未被驳回起 4 小时 |
| 使已裁定的有害内容永久无法被接触(s.23(3)(a)) | 自裁定起 12 小时 |
| 举报被驳回后的用户查询(s.21(5)) | 15 天 |
| 供应商对该查询的决定(s.21(7)) | 7 天 |
| 供应商在行动查询之后的决定(s.22(7)) | 5 天 |
| 用户索取其他网络安全资讯的要求(s.17(2)(b)) | 7 天 |
第 3 条规例只把其中两项列为刑事:违反 subitem 7(a) 的 1 小时优先内容移除,或违反 item 12 的 12 小时有害内容移除。两者皆可处最高 RM1 million 罚款。
Online Safety Plan
Online Safety (Online Safety Plan) Regulations 2026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宪报颁布, 并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
第 2(1) 条规例给持照人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180 天,去拟备一份 Plan 并向 MCMC 提交副本。在该日之后才领照的供应商,则自其执照生效日起计 180 天。第 2(3) 条规例要求 该 Plan 保持更新并每年重新提交,而在服务或合规义务出现重大变动时亦须随时提交。
该 Schedule 订明了格式。Part A 收取供应商身份、执照号码、执照生效日期、服务类型、 服务推出日期与最后更新日期。Part B 逐项走过 Part III 的每项义务,并要求列明所采取的 具体行动及合规资讯。
第 4 条规例要求委任一名或多名 Online Safety officer。第 5 条规例使违反该规例成为 罪行,可处最高 RM1 million 罚款。
执法、承诺书与上诉
MCMC 可依 s.30 发出指示,但必须先送达一份订明所须遵守事项的通知,并考虑任何 陈述。指示依 s.31 登记,而公众人士可依 Fees Regulations 2025 以 RM100 查阅该登记册, 或以每页 RM1 索取副本。
第 36 条容许供应商在不遵守通知发出之前提交书面承诺书——订明的格式载于 Online Safety (Form of Undertaking) Regulations 2025。第 37 条随后规管不遵守通知,该通知必须 列明财务罚则;s.38 容许透过陈述申请覆核。
第 39(2) 条订下上限:未履行 Part III 任何一项义务的供应商,可被课以不超过一千万 令吉的财务罚则,并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上诉依 Part VII 交由网络安全上诉仲裁庭处理,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主持,另有至少两名 成员。Tribunal Regulations 2025 要求在送达后 45 天内提交上诉通知,入禀费 RM1,000, 上诉记录每页 50 sen,决定书每份 RM50,核证副本每份 RM10。主席与成员由 P.U.(A) 255/2026 委任,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刊登。
常见错误
以为该法令触及任何设有用户留言的网站。 Part III 约束的是 Act 588 之下的持照人。 持照身份就是那道闸门。
数成六份附属法律文书。 是七份。主席与成员委任令 P.U.(A) 255/2026 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刊登,晚于大多数已发表的摘要。
把所有有害内容都当成紧急。 1 小时与 24 小时的时限,只依附于优先有害内容 ——仅限儿童性虐待材料与金融诈骗。其余一切走的是 4 小时与 12 小时。
把 s.39 读成罚款。 它是由 MCMC 课以、并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的行政财务罚则, 不是法庭判处的罚款;而它与 Period Regulations 及 Online Safety Plan Regulations 中的 刑事罪行是并存的。
把这件事与发照混淆。 拿不拿得到 ASP Class licence,是依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决定的。Act 866 假定你已经有了一张。
下一步
如果你持有 CMA 执照,眼前的日期是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后 180 天的 Online Safety Plan 期限,而眼前的营运工作,是把 1 小时确认收讫与 1 小时优先内容移除这两道时限仪表化 ——两者都不可能靠人手队列做到。同时委任第 4 条规例所要求的 Online Safety officer。
如果你并未持照,那么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你到底需不需要一张,而那是一个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的问题,不是 Online Safety Act 的问题。
Online Safety Act 适用于我的公司网站或网店吗?
几乎肯定不适用。第 2 条把该法令适用于应用服务、内容应用服务与网络服务,而 Part III 的义务则加诸持照的应用服务供应商与持照的内容应用服务供应商——两者在 s.4 中都是以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之下的持照身份来定义的。如果你没有持有这类执照,Part III 的义务就不会加诸于你。受某个持照人的服务条款约束,与自己是持照人是两回事。
什么是优先有害内容?
First Schedule 列出九类有害内容,包括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s.4 所定义的儿童性虐待材料、金融诈骗、淫亵与不雅内容、骚扰性内容、煽动暴力或恐怖主义、诱使儿童自残的内容、助长恶意或扰乱公共安宁的内容,以及宣传使用或销售危险毒品的内容。Second Schedule 把优先有害内容界定为只有头两类——儿童性虐待材料与金融诈骗。
平台收到举报后必须多快行动?
Online Safety (Period) Regulations 2025 订下了各道时限。用户举报须在 1 小时内确认收讫。须在该确认后 12 小时内通知处理状态并评估该举报。对于供应商认为属优先有害内容的内容,须在 24 小时内使所有用户无法接触;而一经裁定为优先有害内容,须在 1 小时内使其永久无法接触。至于普通的有害内容,裁定窗口为 12 小时。
对 MCMC 的指示可以上诉吗?
可以。Part VII 设立了网络安全上诉仲裁庭,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主持,覆核书面指令、裁定、指示与覆核决定。Online Safety (Online Safety Appeal Tribunal) Regulations 2025 要求在送达后 45 天内提交上诉通知,入禀费为 RM1,000。成员由 P.U.(A) 255/2026 委任,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刊登。
这与社交媒体发照有什么不同?
它们是两套各有其法律文书的独立制度。发照落在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及其 Licensing Regulations 与 Exemption Order 之下,决定你到底需不需要一张 ASP Class licence。Online Safety Act 2025 则把发照视为既定事实,并对那些已经持照的人加诸内容安全义务。你不可能在还不是持照人的情况下就被 Online Safety Act 捕捉到。
Online Safety Act 之下的罪行可以复合吗?
有些可以。Online Safety (Compounding of Offences) Regulations 2026 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订明该法令中十一个小节为可复合,另加 Period Regulations 的第 3 条规例与 Online Safety Plan Regulations 的第 5 条规例。第 74(2) 条把复合金上限定为最高罚款额的 50%,而该项要约有效期为 30 天。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依 s.80 将发出的守则的内容,那份守则才提供 ss.13 与 18 所要求的实际措施——撰写时无法取得任何守则文本
- MCMC 是否已就 Online Safety Plan 与 ASP(C) 执照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发布指引;2026 年 7 月 20 日查核时,mcmc.gov.my 在所有路径上都返回 HTTP 522
- 在 2026 年 7 月 14 日的 P.U.(A) 255/2026 之后,是否还有任何 Online Safety 附属法律文书经宪报颁布
来源
- Online Safety Act 2025 [Act 86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Act 2025 — Appointment of Date of Coming into Operation [P.U. (B) 449/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Period) Regulations 2025 [P.U. (A) 465/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Online Safety Plan) Regulations 2026 [P.U. (A) 244/202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Online Safety Appeal Tribunal) Regulations 2025 [P.U. (A) 478/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Compounding of Offences) Regulations 2026 [P.U. (A) 245/202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Fees) Regulations 2025 [P.U. (A) 466/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Form of Undertaking) Regulations 2025 [P.U. (A) 469/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nline Safety (Appointment of Chairman and Members of the Online Safety Appeal Tribunal) Order 2026 [P.U. (A) 255/202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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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