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自愿清盘,是一家有资产可供分配、且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所走的路径。过半数董事依第 443 条签署偿债能力声明,声明公司能在十二个月内全数清偿债务;成员依第 439 条通过特别决议;然后由一名核准清盘人变现资产并分配盈余。公司在清盘人提交最后会议报表三个月后解散。
- s.443 之下的偿债能力声明,正是使它成为成员清盘——而非债权人清盘——的东西(s.444)
- 它必须在决议之前五周内作出,并在会议通知发出之前提交
- 在没有合理依据下签署的董事,面对最高 5 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
- 若债务未在所声明的期限内清偿,s.443(6) 推定该董事并无合理依据
- 成员通过特别决议,须在 7 天内提交,并在 10 天内于两份报章刊登广告
- 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依 s.445(2) 终止
- 解散发生在最后会议报表提交后三个月,依 s.459(5)
适用对象: 一家有偿债能力、仍持有资产、资本或子公司,因而无法采用除名途径的 Sdn Bhd 的股东与董事。
本页内容
界定成员自愿清盘的那份文件,并不是决议。它是一份由董事签署的一页声明——而在没有 充分依据的情况下签署它,最高可处五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这种不对称就是整个 故事:签起来很便宜,签错了却很昂贵。
什么时候该走这条路?
成员自愿清盘,是给一家有偿债能力、但不能采用较便宜的除名途径的公司用的。在实务上 这意味着以下三件事之一成立:公司仍持有必须归还股东的资产或实缴资本;公司是一家控股 公司;或者存在需要有序了结、而不是干脆当它不存在的负债。
SSM 自己的除名指南明白地把你推到这里。第 5(h) 段说,仍持有资本的公司应进行自愿清盘 而非除名,第 5(i) 段对控股公司也是同样的说法。
启动它:决议及其各道时限
依 s.439(1)(b),公司若以特别决议如此议决,即可自愿清盘——依 s.292(1) 须 21 天 通知与 75% 多数。s.439(1)(a) 的另一选项,即由公司章程订明的事件或期间,在现代的 Sdn Bhd 中很罕见。
随后 s.439(2) 之下有两道时限开始跑:
- 7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一份该决议的印本;以及
- 10 天内在马来西亚一份国文与一份英文的广泛流通报章上刊登该决议的通知。
漏掉任何一项都是 s.439(3) 之下的罪行——公司与每一名高级人员各处最高 RM10,000 罚款, 持续犯罪另加每日 RM500。
依 s.441(1)(b),清盘在决议通过之时开始。自该刻起,s.442(1) 要求公司停止经营业务, 除非清盘人认为那对有利的清盘属必要;而 s.442(3) 使任何未经清盘人认可的股份转让无效。
偿债能力声明,细看
第 443 条很短,而其中每一款都咬人。
谁签署。 该董事,或若董事不止一人,则由过半数董事签署——不是全体,这与 s.113(2)(a) 的减资声明不同。
它说了什么。 董事已对公司事务作出查询,并在董事会议上形成意见,认为公司能在 清盘开始后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内全数清偿其债务。
附上什么。 依 s.443(3) 编制至最切实可行日期的事务状况报表,列明资产及预期可变现 的总额、负债,以及清盘的预计开支。
它必须在什么时候发生。 第 443(4) 条订下三项条件,任何一项不符合,该声明就该法令 的目的而言即属无效:
| 要求 | 时点 |
|---|---|
| 在 s.443(1) 之下的董事会议上作出 | 不可事后以传阅方式补作 |
| 在决议之前紧接的五周内作出 | s.443(4)(b) |
| 在会议通知发送予成员之前提交予注册官 | s.443(4)(c) |
第三项就是那个次序陷阱。该声明必须在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已存档于 SSM——而不是事后与 决议一并提交。违反 s.443(4)(c) 是 s.443(7) 之下的罪行:最高 RM250,000 罚款另加每日 RM1,000。
个人风险。 依 s.443(5),董事若在没有合理依据支持该意见的情况下作出该声明, 即属犯罪,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持续者另加每日 RM500。
而依 s.443(6),若决议在声明后五周内通过,但债务未在所声明的期限内全数清偿或作出 拨备,则在有相反证明之前,推定该董事并无合理依据。举证责任翻到董事身上。这就是 为什么那项查询与那份事务状况报表并不是文书作业——它们是推翻该推定的证据。
第 444 条随后作出分类:有 s.443 声明的清盘是成员自愿清盘;没有它的则是债权人 自愿清盘。
清盘人
公司依 s.445(1) 在股东大会上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盘人。该人必须是 s.433 之下的核准 清盘人——你喜欢的某位会计师是不够的。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加入了 s.433(4D) 与 (4E),要求核准清盘人在获核准后 30 天内把其个人资料通知注册官, 并在 14 天内更新任何变动。
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依 s.445(2) 终止,除非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经清盘人同意、 或清盘人本人认可其权力延续。在这一刻之后仍继续签署文件的董事,是在无权限的情况下 行事。
成员可以在向债权人与清盘人发出特别通知后,以特别决议罢免清盘人(s.445(3)),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若偿债能力在中途失守
第 447(1) 条把责任放在清盘人身上,而不是董事身上:清盘人若形成意见,认为公司不能 在所声明的期限内全数清偿债务,就必须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呈交资产与负债 报表,而该通知须提请债权人注意他们有权委任自己选择的清盘人。
债权人可以保留公司的清盘人,也可以另行委任任何人(s.447(2))。清盘人须在该次会议后 7 天内向注册官与官方接管人提交通知(s.447(4))。
第 448 条使这次转换彻底完成:自该次会议之日起,该法令的适用一如 s.443 声明从未作出 过,而清盘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盘。董事在 s.443(6) 之下的推定麻烦,就从这里开始。
走到解散
若清盘超过一年,s.458(1) 要求清盘人在每一年年终、或其后三个月内召开成员常年会议, 并在会上呈交该年度行事的账目。
终点是 s.459。事务一经全部清结,清盘人便编制账目并召开成员的最后会议,须在会议 至少 30 天前于一份国文与一份英文报章上刊登广告。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清盘人须在 会议后 7 天内,向注册官与官方接管人双方提交一份附有该账目的报表——而若无人达至 法定人数,则提交一份如此说明的报表,即视为已遵守。
在该报表提交后三个月届满时,公司即告解散(s.459(5))。法庭可依 s.459(6) 应申请 押后该日期。
清盘对比除名——诚实地说
| 除名(s.550) | 成员自愿清盘 | |
|---|---|---|
| 启动的法定费用 | RM100 | 没有单一申请费;成本落在清盘人酬金与广告费上 |
| 清盘人 | 不需要 | 须有核准清盘人(s.433) |
| 账上的资产 | 必须没有 | 正是你走到这里的原因 |
| 控股公司 | 不允许 | 允许 |
| 向成员退还资本 | 使你丧失资格 | 透过清盘人完成 |
| 债权人保障 | 30 天反对窗口(s.552) | 完整的债权证明程序与 s.527 的优先次序 |
| 董事权力 | 持续至解散 | 于清盘人获委任时终止 |
| 通往解散的法定时限 | 依 s.551(3) 于宪报刊登 | 最后会议报表提交后 3 个月(s.459(5)) |
| 可逆转性 | 法庭可在 7 年内恢复(s.555) | 法庭可押后解散(s.459(6)) |
直白的版本是:除名更便宜也更快,而对大多数真正营运过、且仍持有任何东西的公司来说, 它并不可用。硬要一试而被拒,代价是那 RM100、延误,以及——如果你撤回申请——比当初的 申请费多出 RM500。
常见错误
- 把声明与决议一并提交。 第 443(4)(c) 条要求它在会议通知发出之前提交。把次序 弄错会使声明无效,并依 s.444 的作用把整件事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盘。
- 凭一张资产负债表就签署声明。 第 443(1) 条要求的是一次查询与一次董事会议。 事务状况报表必须包含清盘的预计开支,而那正是乐观的董事会漏掉的那个数字。
- 让那五周过期。 在决议之前超过五周作出的声明,依 s.443(4)(b) 不生效力;而在五周 内作出的声明,一旦债务未清,就会引动 s.443(6) 的推定。
- 在决议之后继续营业。 第 442(1) 条在清盘开始时就停止业务,而 s.442(3) 使未经 认可的股份转让无效。
- 董事在清盘人获委任后仍签署文件。 他们的权力已依 s.445(2) 终止。
- 以为解散是紧接最后会议而来。 它是紧接报表提交后三个月而来(s.459(5))—— 而如果报表始终没有提交,这道时限就永远不会开始跑。
下一步
先把次序弄对,其他一切在后:董事查询、董事会议与声明、提交声明,然后发出通知, 然后通过特别决议。如果董事无法诚实地形成那个十二个月的意见,就不要签——改去读 债权人自愿清盘,因为签下一份不实声明所承担的风险,远比走一趟债权人程序的麻烦 糟糕得多。而如果公司已无偿债能力、但业务仍值得挽救,清盘这一章可能整章都是错的; 请从企业拯救开始。
成员自愿清盘与债权人自愿清盘有什么分别?
就一份文件之差。第 444 条说,已作出第 443 条董事声明的清盘,是成员自愿清盘;未作出该声明的,则是债权人自愿清盘。该声明的内容,是公司能在清盘开始后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内全数清偿债务。没有它,程序的控制权就转到债权人手上。
在马来西亚,成员自愿清盘需时多久?
法定上没有上限。该声明承诺在十二个月内全数清偿债务,而第 458 条要求清盘人在清盘超过一年时召开常年会议,这告诉你国会本来就预期有些会拖过一年。最后会议之后,清盘人须在七天内提交报表,而第 459(5) 条使公司在该次提交三个月后解散。中间的资产变现过程,才是决定总时长的因素。
我们可以委任自己的会计师做清盘人吗?
只有当他们是第 433 条之下的核准清盘人才行。公司依第 445(1) 条在股东大会上委任清盘人,但该人必须持有该项核准;而经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修订的第 433 条,要求核准清盘人在获核准后三十天内把其个人资料通知注册官,并在十四天内更新任何变动。
如果公司在过程中途才发现没有偿债能力,会怎样?
第 447 条要求清盘人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呈交一份资产与负债报表。债权人可以保留现任清盘人,也可以委任自己的人选。依第 448 条,自该次会议举行之日起,该法令的适用一如偿债能力声明从未作出过,而整个程序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盘。
清盘是不是比除名更贵?
贵得多。除名的 SSM 费用是 RM100,而且不需要清盘人。成员自愿清盘需要一名核准清盘人,其酬金由公司议定,另加在决议阶段与最后会议阶段各一次的两种语文报章广告,再加上清盘人的各项法定呈报。这项取舍的另一面是:在公司仍持有资产、资本或子公司的情况下,它是唯一可走的路径。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成员自愿清盘中清盘人的收费标准属于商业议定,SSM 并未公布——本文因此没有列出任何费用区间
- Companies (Winding Up) Rules 是否在该法令之外另订表格或时限,本文并未查核,应向获委任的清盘人核实
- 清盘文件的提交费用并未在本文所确认的 SSM 数字中逐项列出,应从现行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17 的 Schedule of Fees 中查阅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ss.432–463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s.21 — amendment of section 433 — SSM
- Guidelines on Application by Directors or Members to Strike Off the Name of a Company under Section 550 of the Companies Act 2016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