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随金额而定。第一级推事依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s.90 审理最高 RM100,000 的民事索偿;地庭依 s.65(1)(b) 审理最高 RM1 million,并就交通意外、业主与租户及扣押诉讼享有无上限管辖权;高庭依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s.23 没有金额上限。合约索偿须依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在六年内提出。
- 地庭的民事上限是 RM1 million——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s.65(1)(b),2010 年由 Act A1382 从 RM250,000 调高
- 第一级推事 RM100,000(s.90);第二级推事 RM10,000,且仅限债务或已确定数额的申索(s.92)
- 地庭就交通意外、业主与租户及扣押享有无上限管辖权,不论金额多少
- 低于 RM250,000 者,从高庭上诉至上诉庭须先取得许可——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s.68(1)(a)
- 从地庭起诉的案件很少能上到联邦法院,因为 s.96(a) 要求案件须由高庭行使其原诉管辖权裁决
- 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高庭法官可主动把诉讼移交地庭——由 P.U. (A) 265/2025 插入的 Order 57 rule 1A
- 依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合约与侵权为六年,而该法令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
适用对象: 正在决定该到哪里提出商业索偿的企业,以及任何在纠纷开始之前就想算清成本与上诉风险的人。
本页内容
审理机构的选择,是在任何人细看案情之前就已经作出的。把一宗 RM1.2 million 的索偿入禀 地庭,那超出了管辖权。把一宗 RM180,000 的索偿入禀高庭,你等于替自己买下一个需要许可才能 提的上诉。这两件事读两部法令就能避免。
以下每一个数字,都取自总检察署的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Act 92,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与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Act 91,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文本。 在马来西亚商业网站上流传的数字,往往是 2010 年之前的。
哪一个法庭可以审理这宗索偿?
| 法庭 | 金额管辖权 | 法令 | 典型商业纠纷 |
|---|---|---|---|
| 第二级推事 | 不超过 RM10,000 的债务或已确定数额的申索 | Act 92 s.92 | 小额未付发票;不受理未确定数额者 |
| 第一级推事 | RM100,000 | Act 92 s.90 | 贸易债务、小型供应合约、未付服务费 |
| 地庭 | RM1,000,000 | Act 92 s.65(1)(b) | 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合约、债务与建筑工程款项索偿 |
| 地庭 | 无上限——交通意外、业主与租户、扣押 | Act 92 s.65(1)(a) | 商业租约纠纷、车队意外索偿 |
| 高庭 | 没有金额上限 | Act 91 s.23 | 大额合约索偿、股东与压迫诉讼、清盘、司法检讨 |
其中三项经常被误引。地庭的数字在 Subordinate Courts (Amendment) Act 2010(Act A1382) 把它调高到 RM1 million 之前是 RM250,000,而第一级推事的数字在同一部法令之前是 RM25,000。Act 92 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以来未再修订,而现行重印本载着这些未变的数字, 所以 RM1 million、RM100,000 与 RM10,000 才是当前有效的数字。
有两项条文常被忽略。第 65(1)(c) 条赋予地庭在其管辖范围内就特定履行、撤销合约,以及注销 或更正法律文书的管辖权——它不是一个只管债务的法庭。而第二级推事根本不能审理未确定数额的 索偿,不论金额多少。
Act 91 s.23(1) 下高庭的管辖权是属地的而非金额的:诉因在该庭本地管辖范围内产生、被告在该 范围内居住或设有营业地点、事实在该范围内发生,或争议的土地位于该范围内。
上诉往哪里走?
| 从 | 到 | 途径与条件 |
|---|---|---|
| 推事庭或地庭 | 高庭 | 当然享有,但 Act 91 s.28(1) 阻断者除外 |
| 高庭,原诉管辖权 | 上诉庭 | Act 91 s.67(1);索偿低于 RM250,000 者须先取得许可 |
| 高庭,上诉管辖权 | 上诉庭 | Act 91 s.67(1) |
| 上诉庭 | 联邦法院 | 仅限取得许可,Act 91 s.96 |
第 28(1)(a) 条禁止就争议金额为 RM10,000 或以下的下级法庭案件向高庭上诉,但涉及法律 问题者除外。第 29 条使每一宗此类上诉都成为重审。
第 68(1)(a) 条是逮住中型商业索偿的那道筛子:凡标的的金额或价值(不计利息)低于 RM250,000 者,除非取得上诉庭的许可,否则不得向上诉庭上诉。一宗在高庭审理的 RM180,000 索偿,只有获准才能上诉。
第 96 条才是真正的天花板。 从上诉庭上诉至联邦法院须取得许可,而依 s.96(a),该案件 必须源自高庭行使其原诉管辖权所裁决的民事事项,并涉及首次裁决的一般原则问题,或涉及 一项由联邦法院裁决将有利于公众的重要问题。一宗始于地庭、经上诉抵达高庭的案件,并不是由 高庭行使原诉管辖权裁决的——所以对较小额的索偿而言,上诉的阶梯比多数当事人所设想的更早 走到尽头。第 97(1) 条给予一个月申请许可。
那些中途程序的死胡同
两部法令都拒绝就同样三种对被告有利的中途程序结果给予上诉,而这种对称是刻意的:
- s.28(1)(b) 至 (d)——下级法庭驳回简易判决申请、驳回剔除申请,或批准搁置缺席判决的 申请者,不得向高庭上诉。
- s.68(1)(e) 至 (g)——同样这三种,从高庭到上诉庭。
简易判决申请输了,答案是准备开审,不是上诉。
2025 年有什么改变
Rules of Court (Amendment) 2025,即 P.U. (A) 265/2025,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生效, 并插入了 Order 57 rule 1A:高庭法官可在程序尽可能早的阶段主动下令,把诉讼移交地庭, 条件是顾及各方利益、标的与索偿价值之后,在该处审理与处置属公正与适当。往高处入禀,已经 不再是一条单行道。
同一份文书也重设了下级法庭在 Order 59 rule 20 下的整笔讼费区间——推事庭为 RM2,500 至 RM15,000,地庭为 RM3,000 至 RM40,000,除非法庭另有命令。那就是入禀之前要先算进去的 败诉讼费风险。
你有多少时间?
自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适用于基于合约或侵权的诉讼——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同样是六年,涵盖执行裁决的诉讼(s.6(1)(c))以及依成文法可追讨的款项(s.6(1)(d))。
同一条里还有两个相关的时钟。判决自其可执行之日起 十二年后不得再据以起诉,而判决债务 的利息欠款,自利息到期之日起 六年后不得追讨——s.6(3)。
第 1(2) 条把该法令限于马来西亚半岛。 在沙巴或砂拉越产生的合约索偿,由相关的州法令 管辖,而不是 Act 254。关于时钟如何因书面承认或部分付款而重新起算,以及为什么时效不经 抗辩提出便不生效力,见债务追讨。
常见错误
引用过时的地庭上限。 RM250,000 在 2010 年之前是对的,至今仍出现在现行的马来西亚商业 网页上。正确的是 RM1 million。
为了显得慎重而入禀高庭。 在 RM250,000 以下,你会背上 s.68(1)(a) 的许可要求,而自 2025 年 8 月起,法官反正也可以依 Order 57 rule 1A 把案件送下去。
以为联邦法院这条路走得通。 凡是从高庭以下起步的案件,s.96(a) 通常会把那扇门关上。 如果终局性很重要,那就是一个支持仔细拟定仲裁条款的理由——见仲裁还是上法庭。
把六年当成自发票之日起算的六年。 它是自诉因产生时起算,而就债务而言,那是合约下款项 到期之日,不是某人注意到它的那一天。
忽略了仲裁条款。 合约中若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Act 2005 s.10(1) 使法庭在一方提出 申请时必须搁置诉讼,而上面那张管辖权表根本用不上。
下一步
先查时效日期,再查不计利息的索偿金额,然后再看你准备出钱走哪一条上诉途径。关于底层的 索偿必须证立什么,见Contracts Act 1950;关于从 催款函到法定要求书的那一级级阶梯,见债务追讨。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各法庭注册处目前的入禀、盖印与送达费用——撰写当时无法取得任何官方收费表
- 在沙巴与砂拉越发生的合约索偿的时效期限,那是由各自的州法令管辖,而非 Limitation Act 1953
- 构成高庭各专门分庭(New Commercial Court、Construction Court、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的实务指示及其案件分配标准——这些是司法机构的行政安排,不是法定法庭
来源
-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Act 92), online version as at 1 January 2023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Act 91), online version as at 1 November 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Limitation Act 1953 (Act 254), online version as at 1 September 201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Rules of Court (Amendment) 2025 [P.U. (A) 265/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