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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2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LLP vs Sdn Bhd:哪一个才真的适合

为什么马来西亚的 LLP 并不是多数指南所描述的那种税务穿透工具、经营一家 LLP 实际上要花多少钱,以及哪些专业除了它别无选择。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两者都是具有有限责任的法人团体,而且两者都在实体层面课税——马来西亚的 LLP 并不税务穿透,这与其他地方的 LLP 不同。LLP 更便宜也更轻:不需要公司秘书、不需要法定审计、一年一份申报书。凡涉及外部资本、股票期权或干净退出的场合,Sdn Bhd 胜出。对执业中的律师、审计师与公司秘书而言,LLP 是唯一可用的有限责任载体。

  • LLP 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与永续存续的法人团体——LLP Act 2012, s.3
  • 第 4 条使 Partnership Act 1961 完全不适用于 LLP
  • s.21(3):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在侵权上仍须承担个人责任,但不必为另一名合伙人的行为承担
  • 马来西亚在实体层面对 LLP 课税;分派给合伙人的款项依 ITA 1967 Schedule 6 para 12C 获豁免
  • s.69(5):除非 LLP 协议另有规定,否则 LLP 的账目无须审计
  • s.27:LLP 需要的是一名合规主任,不是公司秘书——而该主任要承担个人责任
  • s.7:合伙人少于两名而超过所准许的期限继续经营,个人连带责任就会回来

适用对象: 专业事务所、正在考虑法人化的小型合伙,以及在注册之前把 LLP 与 Sdn Bhd 作比较的创办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随便打开一份马来西亚 LLP 与 Sdn Bhd 的比较,你都会读到它「兼具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 税务穿透」。

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从英国搬来的,而在马来西亚是错的。马来西亚的 LLP 是在实体层面 课税的,跟公司一模一样。 如果税务穿透是你考虑 LLP 的理由,那你考虑它的理由在这里并不 存在。

剩下的,是一组窄得多——但真实的——选择它的理由。

LLP 实际上是什么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第 3 条使 LLP 成为一个法人团体,具有与其 合伙人分离的法律人格、永续存续,以及不受限制的起诉、被诉与持有财产的能力。合伙人变动不 影响它的存续、权利或责任。

第 4 条接着做了一件被名称掩盖的事:它使 Partnership Act 1961 以及适用于合伙的衡平法与 普通法规则完全不适用。LLP 不是一个外挂了盾牌的合伙。它是一个借用了同一套词汇的、独立的 法定造物。

依 s.6,设立需要两名或以上的人——个人或法人团体。

责任:接近 Sdn Bhd,但有一项重要的保留

第 21(1) 条使 LLP 的任何义务,无论是合约、侵权或其他,都仅属 LLP 的义务。第 21(2) 条订明,合伙人不会仅因身为合伙人而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接着是 s.21(3):那些保护「不影响合伙人就其本人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在侵权上的个人责任,但 合伙人不须为任何其他合伙人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责任」。

那一款就是整个设计。对照传统合伙:Partnership Act 1961 第 14 条使每一名合伙人就其他每一名 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 LLP 里,你那位疏忽的合伙人是 LLP 的问题,也是他自己的 问题——不是你的。

盾牌有两种掀开的方式:

  • s.7(2)——合伙人少于两名而超过 s.7(1) 所准许的期限继续经营,会使任何知情或理应知情 的合伙人,就该期间之后所产生的义务恢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 s.22(1)——合伙人在 LLP 已无偿付能力时、或在会使其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取得分派, 而其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则若该分派是在清盘开始前两年内收取的,他须承担个人责任予以退还。

税务:两边都只有一层

LLP 的收入是在 LLP 层面课税的,因为 Income Tax Act 1967 中「人」的定义包括 LLP。 其后支付、贷记或分派给合伙人的盈利,在合伙人手中依 Schedule 6 第 12C 段获豁免, 且无预扣税。

所以形状与一家派息的单一层制 Sdn Bhd 完全一样:在实体层面课一次税,出去时干干净净。 盈利没有合伙人层面的穿透,亏损也没有——LLP 的亏损留在 LLP 里。

有一项结构性差别值得标出来: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75B,LLP 税务义务的责任,是 共同或个别地落在从合伙人中委任的合规主任身上。那是一个指名道姓、扛着申报风险的人。

税率与门槛会变动;建模之前请查核当前立场。

经营成本与合规

LLPSdn Bhd
注册费RM500(直接注册,含名称)RM1,000
年度呈报年度申报书,RM200常年申报表,RM150
呈报期限财政年结束后 90 天内(s.68(2));首次为注册后 18 个月内(s.68(3))注册成立周年日后 30 天内(CA 2016, s.68)
法定审计不需要(s.69(5))除非符合 PD 10/2024 的豁免标准,否则必须
须设的职员合规主任(s.27)公司秘书(CA 2016, s.236)
治理文件LLP 协议;未有约定处适用 Second Schedule 的预设(s.9)章程可有可无
记录保存7 年(s.69(2))7 年(CA 2016, s.245(3))

审计那一行才是真正影响钱的。依 s.69(5),在符合 LLP 协议的前提下,LLP 的账目无须审计 ——句号,没有营业额测试,也没有分阶段实施。Sdn Bhd 只有在符合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的资格标准时才能免于审计。

年度申报书不是形式。两名合伙人必须声明该 LLP 看来是否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清偿(s.68(1))。 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该声明,依 s.68(6) 构成罪行,可处最高 RM250,000 或两年; 而 s.68(8) 在意图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下把它提高到五年与 RM1 million。

那些别无选择的专业

对某一群人来说,这场比较只有一个答案。

LLP Act 2012 的 First Schedule 点名三种专业执业:特许会计师、大律师兼事务律师,以及 秘书。第 8 条只在合伙人全部为从事同一种专业执业、且不包含任何其他人的自然人,且该 LLP 持有注册官批准水平的专业责任保险(若该执业有主管机构,则须先咨询该机构)的前提下, 才允许成立 LLP 来经营专业执业。

为什么这很重要?因为对这几种执业而言,以 Sdn Bhd 法人化根本不在选项之内:

  • 审计。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63(7) 条把可获批准为公司审计师的「人」,定义为 Accountants Act 1967 下的特许会计师。第 264 条接着设想委任个人(s.264(1))、其常驻 合伙人全部为获批准公司审计师的事务所(s.264(4)),或一家有限责任合伙(s.264(7))。 公司完全没有出现。
  • 法律执业。 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 第 36(1) 条把执业限于名列律师名册并持有有效 执业证书的人,而 s.37(5) 使法人团体从事若由某人为之即属未获授权执业的行为、或自称 具备资格,构成罪行。

所以 LLP 在马来西亚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事务所需要一条能被自己的主管法令所 允许、逃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路。如果你身在其中之一,选择是在传统事务所与 LLP 之间,不是在 LLP 与 Sdn Bhd 之间。

Sdn Bhd 仍然胜出的地方

凡涉及资本的每一处。

LLP 有的是资本出资,不是股份。没有股东名册、没有法定的股份类别结构、没有优先认购 制度、没有库存股、没有创投投资人认得的可转换工具。你无法在一笔资本出资之上跑一套员工 股票期权计划。第 26 条限制合伙人权益的转让,而 Second Schedule 的预设是:未经全体现有 合伙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被引入成为合伙人。

实务后果:

  • 外部投资。 机构投资人投的是股份。LLP 逼他们做一套量身订造的结构,而他们通常会 婉拒。
  • 退出。 卖一家 Sdn Bhd 可以是一次股权转让。卖一家 LLP 意味着经同意依 s.26 接纳一名 受让人,或者卖资产。
  • 公信力与采购。 有些招标与发照制度是围绕公司写的,而授予公司的执照不会迁移到 LLP。
  • 治理。 Companies Act 2016 给少数股东 s.346 的压迫救济,以及一套成文的董事义务 制度。LLP Act 的 Second Schedule 预设要单薄得多,这就把重量大幅压到把 LLP 协议拟好 这件事上。

常见错误

  • 为了税务穿透而选 LLP。 它在这里并不存在。收入在 LLP 层面课税,而分派依 Schedule 6 第 12C 段获豁免。
  • 省掉 LLP 协议。 第 9(1)(b) 条会随即引入 Second Schedule 的预设——不论出资多少 一律均分盈利、在事业中工作没有报酬,以及新合伙人须一致同意。
  • 把合规主任当成文书角色。 第 27(7) 条使其就 LLP 在 ss.17、19 与 20 下被课的罚则 承担个人责任,而 s.27(6) 在没人获委任时把每一名合伙人都视为合规主任。
  • 以为不用审计就等于不用做账。 第 69(1) 条仍要求记录能真实与公允反映情况;s.69(6) 对未做到的 LLP 与每一名合伙人处最高 RM50,000 或六个月。
  • 合伙人数掉到一名却什么都不做。 第 7 条给你六个月,可延展至十二个月,然后把盾牌 拿走。
  • 想以 LLP 的身份去募一轮种子。 人家会要你先转换,而 Part V 下的一次转换,是你本来 可以避开的工。

下一步

如果你是单人营运者,或是一门看不到外部资本的双人服务生意,请把两边都算个价:LLP 注册 RM500、每年 RM200,不用审计也不用秘书;对上 Sdn Bhd 的秘书聘用费,可能还要加上审计。

如果你预期要募资、用股权招人或卖掉这门生意,请一开始就用 Sdn Bhd。Part V 的转换途径在 实务上是单向的,而投资人不会等你重组。

如果你是执业中的审计师、律师或公司秘书,请读 s.8 与 First Schedule,然后去询注册官会 要求的那份专业责任保险的报价。


查证状态。 AI 辅助草稿,尚未经专业人士审阅。法条引用依据的是 SSM 所公布的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Act 743)与 Companies Act 2016(Act 777)、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Act 166),以及 LHDN Public Ruling 8/2022 所阐释的 Income Tax Act 1967。收费出自 SSM 公布的材料,呈报时应重新查核。本文任何内容都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所的 法律或税务意见。

常见问题 6
马来西亚的 LLP 像合伙那样税务穿透吗?

不是,而这是关于这个架构被复述最多的一个错误。LLP 的收入是在 LLP 层面课税的,因为 Income Tax Act 1967 中「人」的定义包括 LLP。其后支付、贷记或分派给合伙人的盈利,在合伙人手中依 Schedule 6 第 12C 段获豁免,且无预扣税。所以只有一层税,在实体层面——这与单一层制的 Sdn Bhd 形状相同,而不是 LLP 在英国、新加坡或印度所享有的穿透待遇。

LLP 需要审计吗?

法律上不需要。LLP Act 2012 第 69(5) 条订明,在符合有限责任合伙协议的前提下,LLP 的账目无须审计。LLP 仍须依 s.69(1) 备存能真实与公允反映情况的会计记录,并依 s.69(2) 保存七年。银行、授权方与某些交易对手仍可能在合约上要求经审计的账目。

LLP 需要公司秘书吗?

不需要。它依 s.27(1) 需要至少一名合规主任,人选取自合伙人之中,或取自具备出任公司秘书资格的人,且须为公民或永久居民并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请留意 s.27(7) 中的个人风险:合规主任须为 ss.17、19 与 20 下的义务负责,并就 LLP 因违反这些义务而被课的罚则承担个人责任。而依 s.27(6),若未委任合规主任,则每一名合伙人都视为合规主任。

哪些专业不能透过 Sdn Bhd 执业?

审计最清楚。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63(7),获批准的公司审计师必须是 Accountants Act 1967 所定义的特许会计师,而 s.264 允许委任个人、其常驻合伙人全部为获批准公司审计师的事务所,或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不在其列。法律执业在效果上类似:依 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 s.36(1),只有名列律师名册并持有执业证书的人才可执业,而 s.37(5) 使法人团体从事若由个人为之即属未获授权执业的行为构成罪行。LLP Act 2012 的 First Schedule 只承认三种专业执业——特许会计师、大律师兼事务律师,以及秘书。

如果我的 LLP 只剩一名合伙人会怎样?

第 7(1) 条允许 LLP 在合伙人少于两名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最多六个月,注册官可延展至最长一年。超过之后,s.7(2) 使知情或理应知情的合伙人,就该期间之后所产生的义务与 LLP 承担个人连带责任——s.21 的有限责任就此消失。第 7(3) 条另加最高 RM200,000 的罚款,而 s.7(4) 允许法庭下令解散该 LLP。

我可以把 Sdn Bhd 转换成 LLP 吗?

可以。LLP Act 2012 Part V 规定了从传统合伙转换(s.29)与从私人公司转换(s.30),须呈交的声明书列于 s.31。第 41 条保留合伙人在转换之前的责任与义务,而 s.42 要求在发票与往来函件上注明该项转换。SSM 就转换申请收费 RM500。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对照 Income Tax Act 1967 与 LHDN 现行 Public Ruling,确认目前的优惠税率以及 LLP 须达到的资本出资门槛
  • 确认 Accountants Act 1967 与现行 MIA By-Laws 是否允许非审计会计服务以任何形式的法人化方式公开执业
  • 确认其他受规管专业的立场,包括建筑师、工程师与医疗执业者,其主管法令是有条件地允许法人化的

来源

  1.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Act 743) — SSM
  2.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3. MyLLP brochure — fees and filing deadlines — SSM
  4. Tax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Public Ruling No. 8/2022 — LHDN
  5. 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 (Act 16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via the Malaysian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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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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