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计注册保护的是应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也就是产品看起来是什么样子,以肉眼判断。网上申请每项设计 RM480,另加每一个公布视图 RM200,自提交申请起五年有效,可再延展四次,最长 25 年。陷阱在 s.12:设计必须是新的,而且与专利法不同,设计人自己的披露完全没有宽限期。先推出市场,你就已经失去它了。
- 只保护外观——依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以肉眼判断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
- 网上每项设计 RM480(人工提交 RM500),另加所公布的每一个表述视图 RM200
- 期限自提交申请起 5 年,可再延展四个 5 年期——最长 25 年
- 自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 在 s.12(2)(a) 中加入「or elsewhere」之后,新颖性以全球为准
- s.12(3) 只宽免官方展览与第三方的非法披露——设计人自己的产品发布不在宽免之列
- 纯粹由功能决定的特征不可注册,构造的方法或原理同样不可
- 两项或以上的设计若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的同一类别或同一套物品,可放在一份申请内(s.15)
- s.14(2) 要求居所或主要营业地点在马来西亚境外的申请人,委任一名在马来西亚的代理人
适用对象: 正在决定如何保护外观的产品企业——家具、包装、消费电子、家居用品、时尚五金。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产品知识产权里最昂贵的一个错误,就是先推出市场。 一名上个月才展示过发明的专利申请人还没事——Patents Act 1983 的 s.14(3) 给了十二个月的宽限期。处境相同的设计申请人,通常已经失去了这项权利, 因为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没有对等的规定。
工业设计涵盖什么
以工业方法应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特征,且在成品上诉诸肉眼、 并以肉眼判断。是外观,不是功能,也不是品牌。
不可注册的有:构造的方法或原理;外观取决于其所构成整体中另一物品的设计; 仅在非实质细节上有别的设计;以及纯粹由功能决定的特征。最后这项排除, 正是大多数以工程为主导的申请失败之处——如果那个形状非得是那个形状才能运作, 就没有东西可注册。
它在哪些地方胜过商标或专利
| 权利 | 检验标准 | 典型申请成本 | 期限 |
|---|---|---|---|
| 工业设计 | 新的外观 | 每项设计 RM480 + 每个视图 RM200 | 5 年,最长 25 年 |
| 商标 | 作为来源标识具显著性 | 每类 RM950 | 10 年,可续 |
| 专利 | 新颖、具创造性步骤、可供工业应用 | 申请 RM290 + 审查 RM1,100 | 20 年 |
| 实用新型 | 新颖、可供工业应用 | 见专利指南 | 10 年,最长 20 年 |
一个形状最终有可能发挥商标的作用,但那要等它取得显著性之后——而那需要多年的 经营与证据。设计注册从第一天起就给你一项对外观可执行的权利,不必通过显著性 测试,也不必通过创造性步骤测试。对家具、包装形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外壳与 时尚五金而言,它通常是正确的第一份申请。
收费
出自 MyIPO 公布的收费表:
| 事项 | 人工(RM) | 网上(RM) |
|---|---|---|
| 单一设计的申请(Form ID 1) | 500 | 480 |
| 每项额外指明的设计 | 500 | 480 |
| 公布,按表述的每个视图计 | 200 | 200 |
| 每一延展期的延展(Form ID 2) | 800 | 780 |
| 宽限期内的附加费,每月,上限 6 个月 | 200 | 200 |
| 已注册设计的恢复(Form ID 3) | 800 | 780 |
| 记录转让或转移(Form ID 5) | 300 | 280 |
| 更正或撤销(Form ID 6) | 600 | 580 |
| 申请或注册的修改(Form ID 9) | 200 | 180 |
| 委任或更换代理人(Form ID 10) | 100 | 80 |
| 延长期限(Form ID 13) | 300 | 280 |
| 公众检索 | 20 | 20 |
按视图计算的公布费,是最多预算漏掉的一条。一份提交了六个视图的设计,是 RM480 再加 RM1,200。
新颖性规则,以及 MyIPO 自家网站上那份过时的法令
Section 12(1) 说,设计除非是新的,否则不得注册。Section 12(2)(a) 说,若在优先权日 之前,该设计或仅在非实质细节上有别的设计已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其他地方任何地方 向公众披露,则它不是新的。
最后那两个词很重要,而它们在已公布的法令文本中并不存在。myipo.gov.my 上所载的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PDF 是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的重印本,至今仍写着 「anywhere in Malaysia」。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Act A1449) 在 s.12(2)(a) 中插入了「or elsewhere」,同时把 s.25(2) 从两个延展期改为四个—— 这正是注册期限如今可达 25 年的原因,也是为什么 MyIPO 的收费页面上有第四与第五期的 「NEW FEE」行,而法令文本却解释不了它们。只读那份网站上的 PDF,你在新颖性标准与 期限这两件事上得到的都是已被取代的法律。
Section 12(3) 是唯一的救济,而且范围很窄: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披露,若该设计出现于 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展览,或若它是由申请人以外的人因非法行为而披露,则不予理会。 你自己的产品发布、你自己的目录、你自己的网站,以及你在非官方展会上自己的展位, 都不属于这些情形。
外国申请人
Section 14(2):申请人的通常居所或主要营业地点若在马来西亚境外,则须委任一名在马来西亚 的代理人接受送达,而注册官在委任之前可拒绝继续处理。检验标准是居所或主要营业地点, 不是国籍。
常见错误
在产品出货之后才提交申请。 没有自我披露的宽限期。要在任何公开披露之前提交, 否则就接受设计权已经没了。
以为形状因为有辨识度就受保护。 显著性是商标的概念。设计法只问外观是不是新的。
注册一个非得是那个样子的形状。 纯粹由功能决定的特征被排除在外。如果「为什么是这个 形状」的答案是工程,那就该考虑实用新型。
只按申请费编预算。 你公布的每一个视图都要再加 RM200,并且记住 s.15 下的多项设计 申请是按设计计费,不是按申请计费。
让那五年就这么过去。 延展是每项设计每期 RM780,而且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每月 RM200。
下一步
如果产品即将推出,请在任何东西公开之前提交设计申请——然后再从容决定,底层的机制是否 也值得申请一项专利或实用新型。
什么时候设计注册比商标或专利更好?
当价值在于产品看起来如何,而不在于品牌名称或技术功能的时候。商标保护的是来源标识,要求具备显著性;专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步骤,而且申请审查要花上数千令吉。设计注册只问外观是不是新的。对一把椅子、一个瓶身、一个手机壳或一种包装形态而言,它是真正对应到你所销售之物的、最便宜的权利。
保护期有多长?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五年,可再延展四个连续的五年期,最长 25 年。每次延展网上申请为每项设计 RM780。逾期延展可享宽限期,费用为每月 RM200,总计上限六个月。
在贸易展上展示产品会破坏新颖性吗?
视展会而定。Section 12(3)(a) 对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设计出现于官方或经官方认可展览的披露不予理会。Section 12(3)(b) 对由申请人以外的人因非法行为而作出的披露不予理会。两者都不涵盖一般的产品发布、目录、网站,或对买家的私下展示。马来西亚设计法没有一般性的自我披露宽限期。
我可以一次注册多项设计吗?
可以,依 s.15,前提是它们属于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的同一类别,或属于同一套或同一组合的物品。申请中每一项额外设计仍须各自缴付 RM480 的费用。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myipo.gov.my 上所载的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PDF 是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的重印本,并未纳入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Act A1449)——找不到 A1449 的生效公告;2013 年 7 月 1 日是从当日生效的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 [P.U. (A) 182/2013] 推断出来的
- 向 MyIPO 确认,注册官对工业设计申请是进行实质性的新颖性检索,还是只作形式审查
- 确认 MyIPO 目前采用的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Locarno)版本
来源
-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Act 552), reprint as at 1 January 2013 —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 (Act A1449) —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 Forms and Fees —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 Basic —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 P.U. (A) 182/2013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