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工业设计注册

> 什么时候注册产品外观比商标或专利更划算——以及那条扼杀了大多数申请的新颖性规则，因为马来西亚设计法完全不给设计人任何宽限期。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industrial-design-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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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产品知识产权里最昂贵的一个错误，就是先推出市场。
一名上个月才展示过发明的专利申请人还没事——Patents Act 1983 的 s.14(3)
给了十二个月的宽限期。处境相同的设计申请人，通常已经失去了这项权利，
因为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没有对等的规定。

## 工业设计涵盖什么

以工业方法应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特征，且在成品上诉诸肉眼、
并以肉眼判断。是外观，不是功能，也不是品牌。

不可注册的有：构造的方法或原理；外观取决于其所构成整体中另一物品的设计；
仅在非实质细节上有别的设计；以及**纯粹由功能决定的特征**。最后这项排除，
正是大多数以工程为主导的申请失败之处——如果那个形状非得是那个形状才能运作，
就没有东西可注册。

## 它在哪些地方胜过商标或专利

| 权利 | 检验标准 | 典型申请成本 | 期限 |
| --- | --- | --- | --- |
| 工业设计 | 新的外观 | 每项设计 RM480 + 每个视图 RM200 | 5 年，最长 25 年 |
| 商标 | 作为来源标识具显著性 | 每类 RM950 | 10 年，可续 |
| 专利 | 新颖、具创造性步骤、可供工业应用 | 申请 RM290 + 审查 RM1,100 | 20 年 |
| 实用新型 | 新颖、可供工业应用 | 见专利指南 | 10 年，最长 20 年 |

一个形状最终有可能发挥商标的作用，但那要等它取得显著性之后——而那需要多年的
经营与证据。设计注册从第一天起就给你一项对外观可执行的权利，不必通过显著性
测试，也不必通过创造性步骤测试。对家具、包装形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外壳与
时尚五金而言，它通常是正确的第一份申请。

## 收费

出自 MyIPO 公布的收费表：

| 事项 | 人工（RM） | 网上（RM） |
| --- | --- | --- |
| 单一设计的申请（Form ID 1） | 500 | 480 |
| 每项额外指明的设计 | 500 | 480 |
| 公布，按表述的每个视图计 | 200 | 200 |
| 每一延展期的延展（Form ID 2） | 800 | 780 |
| 宽限期内的附加费，每月，上限 6 个月 | 200 | 200 |
| 已注册设计的恢复（Form ID 3） | 800 | 780 |
| 记录转让或转移（Form ID 5） | 300 | 280 |
| 更正或撤销（Form ID 6） | 600 | 580 |
| 申请或注册的修改（Form ID 9） | 200 | 180 |
| 委任或更换代理人（Form ID 10） | 100 | 80 |
| 延长期限（Form ID 13） | 300 | 280 |
| 公众检索 | 20 | 20 |

按视图计算的公布费，是最多预算漏掉的一条。一份提交了六个视图的设计，是 RM480
再加 RM1,200。

## 新颖性规则，以及 MyIPO 自家网站上那份过时的法令

Section 12(1) 说，设计除非是新的，否则不得注册。Section 12(2)(a) 说，若在优先权日
之前，该设计或仅在非实质细节上有别的设计已**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其他地方任何地方**
向公众披露，则它不是新的。

最后那两个词很重要，而它们在已公布的法令文本中并不存在。myipo.gov.my 上所载的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PDF 是**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的重印本，至今仍写着
「anywhere in Malaysia」。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Act A1449）
在 s.12(2)(a) 中插入了「or elsewhere」，同时把 s.25(2) 从两个延展期改为四个——
这正是注册期限如今可达 25 年的原因，也是为什么 MyIPO 的收费页面上有第四与第五期的
「NEW FEE」行，而法令文本却解释不了它们。只读那份网站上的 PDF，你在新颖性标准与
期限这两件事上得到的都是已被取代的法律。

Section 12(3) 是唯一的救济，而且范围很窄：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披露，若该设计出现于
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展览，或若它是由申请人以外的人因非法行为而披露，则不予理会。
你自己的产品发布、你自己的目录、你自己的网站，以及你在非官方展会上自己的展位，
都不属于这些情形。

## 外国申请人

Section 14(2)：申请人的通常居所或主要营业地点若在马来西亚境外，则须委任一名在马来西亚
的代理人接受送达，而注册官在委任之前可拒绝继续处理。检验标准是居所或主要营业地点，
不是国籍。

## 常见错误

**在产品出货之后才提交申请。** 没有自我披露的宽限期。要在任何公开披露之前提交，
否则就接受设计权已经没了。

**以为形状因为有辨识度就受保护。** 显著性是商标的概念。设计法只问外观是不是新的。

**注册一个非得是那个样子的形状。** 纯粹由功能决定的特征被排除在外。如果「为什么是这个
形状」的答案是工程，那就该考虑实用新型。

**只按申请费编预算。** 你公布的每一个视图都要再加 RM200，并且记住 s.15 下的多项设计
申请是按设计计费，不是按申请计费。

**让那五年就这么过去。** 延展是每项设计每期 RM780，而且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每月 RM200。

## 下一步

如果产品即将推出，请在任何东西公开之前提交设计申请——然后再从容决定，底层的机制是否
也值得申请一项专利或实用新型。

## Sources

-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Act 552), reprint as at 1 January 2013 — https://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9/Industrial-Designs-Act-1996-Akta-552.pdf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Act 2013 (Act A1449) — https://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2/id-act-amendment2013eng.pdf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 Forms and Fees — https://www.myipo.gov.my/industrial-design-forms-and-fees/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 Basic — https://www.myipo.gov.my/industrial-design-basic/ (MyIPO)
- Industrial Desig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 P.U. (A) 182/2013 — https://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2/pua_20130624-1-1.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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