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向持牌在岸银行、向自身集团内的实体,或向其直接股东借入任何数额的外币。向集团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任何非居民金融机构——上限则为合计 RM100 million 等值,并按该公司连同与其有母子公司关系的每一个居民实体一并计算。相关规则载于外汇政策通告 Notice 2 的 Part B。
- Notice 2 作为重新发布的 FEP 通告的一部分,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向持牌在岸银行、向集团内部或向直接股东借入外币,不设上限
- 直接股东指持有至少 10% 有效股权的股东
- 向非关联非居民、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或通过在集团外募资的非居民 SPV 借入外币,上限为合计 RM100 million 等值
- 该上限是集团数字,不是单一公司数字——它把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居民实体加总计算
- 以令吉向非居民借贷则紧得多:只有在集团内部为实体经济活动借贷才不设上限,否则合计为 RM1 million
- 供应商贸易信贷、营运租赁与无追索权保理,完全被排除在「借贷」的定义之外
适用对象: 正在筹措离岸债务、接受外国母公司股东贷款,或规划集团内部资金调度的马来西亚公司。
本页内容
一家外国母公司想以美元股东贷款、而不是以股本,为其马来西亚子公司注资。有人提起国家 银行,于是这笔交易停摆一个月,所有人到处找一个根本不需要的批准。外汇政策通告 Notice 2 的 Part B——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早已批准了它,而且不设上限。
规则,一张表说完
| 贷方 | 外币限额 |
|---|---|
| 持牌在岸银行 | 任何数额 |
| 借款人集团(Group)内的实体 | 任何数额 |
| 借款人的直接股东(Direct Shareholder) | 任何数额 |
| 另一名居民,通过发行外币债券或 sukuk | 任何数额 |
| 集团以外的非居民 | 合计 RM100 million 等值 |
| 非居民金融机构 | 合计 RM100 million 等值 |
| 在集团外募资的非居民 SPV | 合计 RM100 million 等值 |
真正起作用的是两个定义。直接股东指持有至少 10% 有效股权的股东:持股 10% 者可 无限额放贷,持股 9% 者受上限约束。集团的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它涵盖最终或直接 控股实体、总部、分行、持股超过 50% 的子公司、持股介于 10% 至 50% 之间的联营公司, 以及与之共有一名在双方均持股至少 10% 的股东的姐妹公司。
那个上限是集团数字
第 10 段把 RM100 million 等值的计算基础定为该居民实体连同其他具母子公司关系的居民 实体的外币借贷总额。国家银行的常见问答把这一点重述为按企业集团为基础的合计数。
所以一个有四家营运公司的马来西亚集团,并不是有四个上限。它只有一个。这是市面上最常见 的错误,而且往往浮现得很晚——在第四笔融资要提款时,额度早就用完了。
这种不对称是刻意的:国家银行管理的是对外的外币敞口总量,而由你自己的母公司借出的 钱,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的资本,不是第三方杠杆。所以如果你的资金来自自己的股东或集团, FEP 就不是你的约束——利率上的转让定价才是。
第 11 段容许对依第 6 至 10 段获批的借贷进行再融资,但须符合其最初获批所依据那一段的 要求。再融资并不会重设类别。
令吉借贷紧得多
只读外币那条规则,你会得到一幅过于乐观的图景。依第 6 与第 8 段,居民实体可以向非居民 借入令吉:
- 向其集团内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直接股东)借入任何数额,用以资助在马来西亚的实体 经济活动(Real Sector Activity)——但不包括非居民金融机构,也不包括用来在集团外 募资的非居民 SPV;
- 向多边发展银行或合格发展金融机构借入任何数额;以及
- 其余情况,合计最多 RM1 million,同样以母子公司集团为基础。
实体经济活动指住宅或商业产业的建造或购置,或货物或服务的生产或消费——明文不包括 金融服务活动,以及证券或金融工具的购置。一家向其外国母公司借入令吉去买股份的投资控股 公司,不在那条不设上限的分支之内。
哪些根本不算「借贷」
释义部分把好几样东西排除在「借贷」的定义之外,从而把它们完全移出这些限额:供应商就 货物或服务给予的贸易信贷期、财务或非财务担保、营运租赁融通、无追索权保理 融通,以及指定的个人信用卡与住宅或车辆融通。
因此,来自外国供应商的一般付款账期不算借贷,不论账期拖得多长。反过来,可赎回优先股 确实是「(c) 项」下的借贷——这会让那些为了绕开这套分析而把工具设计成股权的人吃一惊。
常见错误
把 RM100 million 上限按每家公司套用。 它是把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居民实体加总计算的。
以为少数股权的外国股东可以自由放贷。 有效股权低于 10% 者不是直接股东,而除非他们 位于集团之内,否则适用设上限的那一支。
忘了非居民金融机构那项排除。 来自一家并非持牌在岸银行的离岸银行的贷款,即使那家 银行与你的集团有关联,仍然受上限约束。
把可赎回优先股当成规则之外的东西。 它们落在「借贷」的定义之内。
下一步
先把合计数确立下来:列出与借款人有母子公司关系的每一个马来西亚实体,把来自集团以外 的现有外币借贷加总。那个数字,而不是新融资的规模,才告诉你还有没有额度。
然后在为该融资出文件之前,先对照「集团」与「直接股东」的定义把贷方归类。若某笔融资会
超出合计上限,途径是在提款之前,通过 fep.bnm.gov.my 的 FEP 公众门户取得国家银行的
书面批准。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Bank Negara publishes a separate FAQ on resident ringgit and foreign currency borrowing which elaborates on the group test and on permitted source and receipt accounts — check the current FAQ before structuring a facility
- Where a proposed facility exceeds the RM100 million equivalent limit, the written approval process and its assessment criteria are not published in full; the FAQ notes only that BNM will take stated factors into account
来源
- Notice 2 — Borrowing, Lending and Guarantee — Bank Negara Malaysia
-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 (Consolidated), in operation 1 October 2025 — Bank Negara Malaysia
- FAQs on Borrowing by Resident — Bank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