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马来西亚公司追债是一道阶梯,不是一个决定。先查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的六年时效期间,然后发出催款函,接着在民事诉讼与 Companies Act 2016 s.466(1)(a) 的法定要求书之间作选择。法定要求书之所以是筹码,是因为清盘呈请一经提出,即依 s.472 使公司财产的处置无效,并依 s.473 构成 lis pendens——这些后果远在任何聆讯之前就已到来。
- 合约债务依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有六年时效期间——仅限马来西亚半岛
- 依该法令 ss.26(2) 与 27(1),书面并经签署的确认或部分清偿会重启时钟
- s.466(1)(a) 规定,留置于注册办事处的要求书若被搁置 21 天,公司即被视为无力偿债
- RM10,000 的订明金额(P.U. (B) 58/2017)已由 P.U. (B) 711/2020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不要把它当作现行数字来引用
- s.466(1)(b) 的强制执行未获清偿与 s.466(1)(c) 的无力偿债举证,是两条各自独立、无须订明金额的路径
- s.466(2) 要求呈请须在要求书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
- 呈请一经提出,即触发 s.472 的处置无效与 s.473 的 lis pendens——压力正是从这里来的
- 真有争议的债务,不适合用法定要求书
适用对象: 正在向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追讨未付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业主与服务提供者。
本页内容
关于追讨马来西亚商业债务的建议,多数最后都塌缩成一个字:告。那是阶梯上最贵的一级, 而且通常不是该先伸手去够的那一级。
马来西亚追债的筹码不在传票。它在 Companies Act 2016 s.466,以及清盘呈请一经提出便 启动的那套机制——因为那套机制对一家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所造成的痛楚,远比一纸判决大。
在做任何事之前:这笔债还活着吗?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规定,基于合约或侵权的诉讼,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后 即受阻却。就一张未付发票而言,那通常是款项到期之日,而不是最后一封催款电邮的日期。
三处人人都会忘掉的细节:
- 该法令只适用于半岛。 s.1(2) 白纸黑字这么说。沙巴与砂拉越有各自的时效法令,而 一家砂拉越公司所欠的债务并不受 Act 254 管辖。
- 时效是抗辩,不是管辖权上的阻却。 s.4 规定,除非该法令被明文作为抗辩提出,否则 该法令中并无任何内容阻却诉讼。不提出这项抗辩的被告,就享受不到它。
- 确认会重启时钟。 依 s.26(2),当就某笔债务或其他已确定金额的金钱申索负有责任的 人确认该申索或作出付款时,诉讼权被视为自该确认之日或最后一次付款之日产生。依 s.27(1),该确认必须以书面作成并经签署。而部分清偿则完全无须任何书面即可算数。
如果六年已经走完,Contracts Act 1950 s.26(c) 提供第二条路:一份就债权人若非因时效 法律本可执行之债务作出的书面签署付款承诺,本身即为具约束力的合约,纵使欠缺新的约因。
判决有它自己的时钟——执行判决为十二年,判决利息的欠款为六年(s.6(3))。
第 1 级——催款函
它没有订明格式,法律上也不要求在起诉前先发一封。发它是因为它有用,也因为它在建立 记录。
一封值得寄出的要求函会写明所倚赖的合约或发票、确切的款额、所申索的利息及其依据、 一个期限,以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请把它寄到注册办事处,同时也寄给营运联络人——注册 办事处正是法定要求书日后必须送达的地方,现在先确认地址,可以省掉日后一次白费的送达。
它不该做的,是在债务有争议时、或在你还没决定要走到底时,就威胁要清盘。
第 2 级——s.466(1)(a) 的法定要求书
这是被跳过的那一级,也是有牙齿的那一级。
s.466(1) 在三种各自不同的情形下,把公司视为无力偿债:
- (a) 公司所负债额超过部长订明的金额,债权人已把要求付款的要求书留置于注册 办事处完成送达,而公司在送达后二十一天内怠于以令债权人满意的方式清偿、提供 担保或和解该笔款项;
- (b) 对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所作的强制执行或其他程序,全部或部分被退回为未获 清偿;或
- (c) 已向法院举证至其满意,证明公司无力偿债,法院并会把或有及预期负债一并计入。
无力偿债其后即成为 s.465(1)(e) 下作出清盘令的理由,而债权人——包括或有债权人与预期 债权人——依 s.464(1)(b) 有资格提出呈请。
s.466(2) 加上了一道债权人常错过的期限:呈请必须在要求书届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旦失效,你就得重新送达一份要求书,从头再来。
那个订明金额并不是多数指南说的那样
s.466(1)(a) 并未指名任何数字。它说的是「a sum exceeding the amount as may be prescribed by the Minister」,而那个数字住在一份宪报公告里。
从 AGC 的记录读出来的链条是这样的:
| 法律文书 | 日期 | 效力 |
|---|---|---|
| P.U. (B) 58/2017 | 2017 年 1 月 26 日 | 订明超过 RM10,000 的金额,自 2017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 |
| P.U. (A) 122/2020 与 P.U. (A) 123/2020 | 2020 年 4 月 | 就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送达的要求书,把 21 天期间延长至六个月 |
| P.U. (B) 711/2020 | 2020 年 12 月 29 日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 P.U. (B) 58/2017 |
P.U. (B) 711/2020 是一份纯粹的撤销文书。它的实操措辞是部长撤销 2017 年的订明——它 并未在原处订明任何东西。SSM 自己 2020 年 4 月的 FAQ 把增至 RM50,000 一事描述为持续 「until December 31, 2020」,而 AGC 关于依 Act 777 制定之附属法规的登记册中,也没有 任何较后的金额订明。
所以,散见于马来西亚法律内容中那个不断被复述的 RM10,000,引用的是一份五年多前就被 撤销的法律文书;而 RM50,000 这个数字,SSM 自己形容为一项有时限的措施。我们不公布 任何现行数字,因为我们无法查证出一个。在倚赖 (a) 项之前,请向 SSM 或你的律师确认 现况。
这没有听起来那么令人束手无策。(b) 项与 (c) 项根本不取决于任何订明金额,而 (b) 项 ——就一份现有判决退回的 nulla bona——是判决债权人手上最干净的举证路径。
要求书为什么是筹码
因为呈请一经提出,在任何聆讯之前就已经产生这些效果:
- s.472(1)——呈请提出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成员身份的变更, 均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 s.472(3)——呈请提出后付诸施行的任何扣押、封存、扣押取偿或强制执行,均无效。
- s.473——该呈请构成 lis pendens(待决诉讼),并随之对买家与承按人产生后果。
- s.471(1)——一旦作出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未经许可即不得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任何诉讼。
一家打算继续营业的公司,不能任由呈请挂着。银行融资、供应商赊账条件与任何待完成的 交易,全部暴露在外。真正的追偿机制,是这个反应,而不是最终那纸命令。
同一股力量,也正是这项工具危险的原因。就一笔真有争议的债务提出呈请,会令债权人面临 呈请被剔除并须承担讼费,以及被索偿损害赔偿的风险,而这会被当作滥用清盘程序。
第 3 级——民事诉讼
在债务有争议时、在金额小到走法院尚属相称时,或在你想要一纸可以对资产执行的判决而 不是一场要跟所有其他债权人分食的清盘时,就用它。
审级随金额而定:地庭至 RM1 million,一等推事至 RM100,000,而高庭具无限的民事管辖权。 若该债务是一项数额确定、并无真正抗辩的直接申索,实务上的目标是简易判决,而不是审讯。
然后是执行——扣押与拍卖令状、针对债务人银行的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判定债务人传票, 或押记令。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比一封收得到钱的要求函还不值钱;这正是为什么一次未获 清偿的强制执行接进 s.466(1)(b),往往才是真正了结此事的那道次序。
常见错误
把 RM10,000 当成现行的法定要求书门槛来引用。 那项订明已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撤销。
把要求书送到营业地址。 s.466(1)(a) 要求把它留置于注册办事处。请在送达当天 查核 SSM 记录上的注册办事处,而不是发票上的地址。
错过 s.466(2) 的六个月窗口。 要求书不会无限期存活。
就一张有争议的发票,把法定要求书当催款信用。 工具不同,风险面貌也不同。
拖到抗辩书提交才去理会时效。 当一段关系拖得很久时,六年比感觉上短。请在时钟走完 之前拿到一份签署的书面确认,并记住依 s.27(1),它必须经签署才管用。
以为 Act 254 管辖东马的债务人。 它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
把个人担保当成同一个问题。 身为个人的担保人,是循另一部有其自身门槛的法令去追讨 的,而那个门槛在发出任何要求书之前就该查清楚。
下一步
在动笔起草任何东西之前先决定审级——金额上限与那道六年时钟合起来,决定了你写的是一封 要求函、一纸传票,还是一份呈请。如果合约载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Act 2005 s.10 会 在有人提出申请时中止法院诉讼,所以请先查争议条款。而如果债务人已经无力偿债、而不只是 付款慢,问题就从追偿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盘是不是那个诚实的结局。
在马来西亚,一张未付发票我有多久可以起诉?
依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自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该法令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与砂拉越有各自的时效法令。s.4 也很重要:除非时效被明文作为抗辩提出,否则它不构成阻却。
债务人的付款承诺能重启时效时钟吗?
能。依 Limitation Act 1953 s.26(2),当负有责任的人确认该债务或作出付款时,诉讼权被视为自该确认之日或最后一次付款之日产生。s.27(1) 要求该确认须以书面作成并经签署。另外,Contracts Act 1950 s.26(c) 使一份就已过时效债务作出的书面签署付款承诺,本身成为具约束力的合约。
在马来西亚提出清盘呈请的最低债额是多少?
s.466(1)(a) 提到的是超过部长所订明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曾由 P.U. (B) 58/2017 定为 RM10,000,而 P.U. (B) 711/2020 已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该项订明。AGC 关于 Act 777 项下附属法规的记录中,并无任何替代的订明。请就现行立场征询法律意见,不要倚赖网上流传的数字。
法定要求书要怎样送达?
s.466(1)(a) 要求债权人亲自或经由代理人,把要求付款的要求书**留置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完成送达。其后开始计算二十一天,公司须在此期间以令债权人满意的方式清偿、提供担保或和解该笔债务。
清盘呈请一经提出会发生什么?
s.472(1) 使呈请提出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而 s.472(3) 使该日期之后付诸施行的任何扣押或强制执行无效。s.473 使该呈请构成 lis pendens。实务上银行与交易对手会对呈请本身作出反应,这正是这项威胁有分量的原因。
当债务人说发票有错时,我该用法定要求书吗?
不该。法定要求书这条路径的前提,是该债务并无真正争议。凡存在以实质理由提出的善意争议,或存在可信的反索赔,正确的路径是民事诉讼,并在适当时申请简易判决。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请向 SSM 或国内贸易及生活费用部核实目前依 s.466(1)(a) 订明的金额——2017 年的订明已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而 AGC 关于 Act 777 的记录中并未出现任何替代法律文书
- 在向个人担保人追讨之前,请核实 Insolvency Act 1967 项下现行的破产债额门槛
- 请向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或相关注册处核实现行的法院存档费与盖印费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Prescription of Amount of Indebtedness of Company, P.U. (B) 58/201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Revocation of Prescription of Amount of Indebtedness of Company, P.U. (B) 711/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ompanies (Exemption) Order 2020, P.U. (A) 122/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ompanies (Exemption) (No. 2) Order 2020, P.U. (A) 123/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imitation Act 1953 (Act 254), online version as at 1 September 201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AQ — Section 466 increase to the value of indebtedness from RM10,000 to RM50,000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