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的追债——是升级阶梯，不是打官司

> 如何向一家马来西亚公司追讨商业债务——时效、催款函、s.466 法定要求书为何是筹码，以及打官司在哪一点上反而更便宜。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debt-recovery-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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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讨马来西亚商业债务的建议，多数最后都塌缩成一个字：告。那是阶梯上最贵的一级，
而且通常不是该先伸手去够的那一级。

马来西亚追债的筹码不在传票。它在 Companies Act 2016 s.466，以及清盘呈请一经提出便
启动的那套机制——因为那套机制对一家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所造成的痛楚，远比一纸判决大。

## 在做任何事之前：这笔债还活着吗？

Limitation Act 1953 s.6(1)(a) 规定，基于合约或侵权的诉讼，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后
即受阻却。就一张未付发票而言，那通常是款项到期之日，而不是最后一封催款电邮的日期。

三处人人都会忘掉的细节：

- **该法令只适用于半岛。** s.1(2) 白纸黑字这么说。沙巴与砂拉越有各自的时效法令，而
  一家砂拉越公司所欠的债务并不受 Act 254 管辖。
- **时效是抗辩，不是管辖权上的阻却。** s.4 规定，除非该法令被明文作为抗辩提出，否则
  该法令中并无任何内容阻却诉讼。不提出这项抗辩的被告，就享受不到它。
- **确认会重启时钟。** 依 s.26(2)，当就某笔债务或其他已确定金额的金钱申索负有责任的
  人确认该申索或作出付款时，诉讼权被视为自该确认之日或最后一次付款之日产生。依
  s.27(1)，该确认必须**以书面作成并经签署**。而部分清偿则完全无须任何书面即可算数。

如果六年已经走完，Contracts Act 1950 s.26(c) 提供第二条路：一份就债权人若非因时效
法律本可执行之债务作出的书面签署付款承诺，本身即为具约束力的合约，纵使欠缺新的约因。

判决有它自己的时钟——执行判决为十二年，判决利息的欠款为六年（s.6(3)）。

## 第 1 级——催款函

它没有订明格式，法律上也不要求在起诉前先发一封。发它是因为它有用，也因为它在建立
记录。

一封值得寄出的要求函会写明所倚赖的合约或发票、确切的款额、所申索的利息及其依据、
一个期限，以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请把它寄到注册办事处，同时也寄给营运联络人——注册
办事处正是法定要求书日后必须送达的地方，现在先确认地址，可以省掉日后一次白费的送达。

它不该做的，是在债务有争议时、或在你还没决定要走到底时，就威胁要清盘。

## 第 2 级——s.466(1)(a) 的法定要求书

这是被跳过的那一级，也是有牙齿的那一级。

s.466(1) 在三种各自不同的情形下，把公司视为无力偿债：

- **(a)** 公司所负债额超过部长订明的金额，债权人已**把要求付款的要求书留置于注册
  办事处**完成送达，而公司在送达后**二十一天**内怠于以令债权人满意的方式清偿、提供
  担保或和解该笔款项；
- **(b)** 对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所作的强制执行或其他程序，全部或部分被退回为**未获
  清偿**；或
- **(c)** 已向法院举证至其满意，证明公司无力偿债，法院并会把或有及预期负债一并计入。

无力偿债其后即成为 s.465(1)(e) 下作出清盘令的理由，而债权人——包括或有债权人与预期
债权人——依 s.464(1)(b) 有资格提出呈请。

s.466(2) 加上了一道债权人常错过的期限：呈请必须**在要求书届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旦失效，你就得重新送达一份要求书，从头再来。

### 那个订明金额并不是多数指南说的那样

s.466(1)(a) 并未指名任何数字。它说的是「a sum exceeding the amount as may be
prescribed by the Minister」，而那个数字住在一份宪报公告里。

从 AGC 的记录读出来的链条是这样的：

| 法律文书 | 日期 | 效力 |
| --- | --- | --- |
| P.U. (B) 58/2017 | 2017 年 1 月 26 日 | 订明**超过 RM10,000** 的金额，自 2017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 |
| P.U. (A) 122/2020 与 P.U. (A) 123/2020 | 2020 年 4 月 | 就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送达的要求书，把 21 天期间延长至**六个月** |
| P.U. (B) 711/2020 | 2020 年 12 月 29 日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 P.U. (B) 58/2017** |

P.U. (B) 711/2020 是一份纯粹的撤销文书。它的实操措辞是部长撤销 2017 年的订明——它
并未在原处订明任何东西。SSM 自己 2020 年 4 月的 FAQ 把增至 RM50,000 一事描述为持续
「until December 31, 2020」，而 AGC 关于依 Act 777 制定之附属法规的登记册中，也没有
任何较后的金额订明。

所以，散见于马来西亚法律内容中那个不断被复述的 RM10,000，引用的是一份五年多前就被
撤销的法律文书；而 RM50,000 这个数字，SSM 自己形容为一项有时限的措施。**我们不公布
任何现行数字**，因为我们无法查证出一个。在倚赖 (a) 项之前，请向 SSM 或你的律师确认
现况。

这没有听起来那么令人束手无策。(b) 项与 (c) 项根本不取决于任何订明金额，而 (b) 项
——就一份现有判决退回的 nulla bona——是判决债权人手上最干净的举证路径。

## 要求书为什么是筹码

因为呈请一经提出，在任何聆讯之前就已经产生这些效果：

- **s.472(1)**——呈请提出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成员身份的变更，
  均**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 **s.472(3)**——呈请提出后付诸施行的任何扣押、封存、扣押取偿或强制执行，均无效。
- **s.473**——该呈请构成 **lis pendens**（待决诉讼），并随之对买家与承按人产生后果。
- **s.471(1)**——一旦作出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未经许可即不得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任何诉讼。

一家打算继续营业的公司，不能任由呈请挂着。银行融资、供应商赊账条件与任何待完成的
交易，全部暴露在外。真正的追偿机制，是这个反应，而不是最终那纸命令。

同一股力量，也正是这项工具危险的原因。就一笔真有争议的债务提出呈请，会令债权人面临
呈请被剔除并须承担讼费，以及被索偿损害赔偿的风险，而这会被当作滥用清盘程序。

## 第 3 级——民事诉讼

在债务有争议时、在金额小到走法院尚属相称时，或在你想要一纸可以对资产执行的判决而
不是一场要跟所有其他债权人分食的清盘时，就用它。

审级随金额而定：地庭至 RM1 million，一等推事至 RM100,000，而高庭具无限的民事管辖权。
若该债务是一项数额确定、并无真正抗辩的直接申索，实务上的目标是简易判决，而不是审讯。

然后是执行——扣押与拍卖令状、针对债务人银行的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判定债务人传票，
或押记令。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比一封收得到钱的要求函还不值钱；这正是为什么一次未获
清偿的强制执行接进 s.466(1)(b)，往往才是真正了结此事的那道次序。

## 常见错误

**把 RM10,000 当成现行的法定要求书门槛来引用。** 那项订明已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撤销。

**把要求书送到营业地址。** s.466(1)(a) 要求把它留置于**注册办事处**。请在送达当天
查核 SSM 记录上的注册办事处，而不是发票上的地址。

**错过 s.466(2) 的六个月窗口。** 要求书不会无限期存活。

**就一张有争议的发票，把法定要求书当催款信用。** 工具不同，风险面貌也不同。

**拖到抗辩书提交才去理会时效。** 当一段关系拖得很久时，六年比感觉上短。请在时钟走完
之前拿到一份签署的书面确认，并记住依 s.27(1)，它必须经签署才管用。

**以为 Act 254 管辖东马的债务人。** 它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

**把个人担保当成同一个问题。** 身为个人的担保人，是循另一部有其自身门槛的法令去追讨
的，而那个门槛在发出任何要求书之前就该查清楚。

## 下一步

在动笔起草任何东西之前先决定审级——金额上限与那道六年时钟合起来，决定了你写的是一封
要求函、一纸传票，还是一份呈请。如果合约载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Act 2005 s.10 会
在有人提出申请时中止法院诉讼，所以请先查争议条款。而如果债务人已经无力偿债、而不只是
付款慢，问题就从追偿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盘是不是那个诚实的结局。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Prescription of Amount of Indebtedness of Company, P.U. (B) 58/2017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b_20170126_P.U.%20(B)%2058.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Revocation of Prescription of Amount of Indebtedness of Company, P.U. (B) 711/2020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b_20201229_PUB711_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ompanies (Exemption) Order 2020, P.U. (A) 122/2020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122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ompanies (Exemption) (No. 2) Order 2020, P.U. (A) 123/2020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123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imitation Act 1953 (Act 254), online version as at 1 September 2019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727530_BI/ACT%20254-Online%20version%20as%20at%201%20Sept%202019%20%282%29.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AQ — Section 466 increase to the value of indebtedness from RM10,000 to RM50,000 — https://www.ssm.com.my/Documents/FAQ%20SECTION%20466%20INCREASE%20TO%20THE%20VALUE%20OF%20INDEBTEDNESS%20FROM%20RM10,000%20TO%20RM50,000%20(6.4.20).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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