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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债权人自愿清盘与董事责任

当公司再也还不起债时董事必须做什么——临时清盘人、债权人会议、真正决定清盘人人选的是谁,以及继续营业所附带的个人责任。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债权人自愿清盘,是一种没有作出偿债能力声明的自愿清盘。董事声明公司因其负债而无法继续经营,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并在三十天内召开成员与债权人会议。当债权人与公司提名了不同的清盘人时,以债权人的提名人为准。在没有合理付款预期的情况下举债的董事,须面对个人责任。

  • 没有偿债能力声明,按定义就是债权人清盘(s.444)
  • s.440 的法定声明会触发临时清盘人的委任,以及 30 天内召开的会议
  • 当提名不同时,由债权人的提名人出任清盘人(s.450(2))
  • s.539(3):在没有合理付款预期的情况下举债构成罪行——5 年监禁或 RM500,000 罚款
  • s.540(2) 容许法院判该董事就该笔债务承担无限额的个人责任
  • 清盘前 6 个月内向获偏袒的债权人所作的付款,可因构成不当优惠而无效(s.528)
  • 一旦清盘呈请已经提出,公司未经法院许可即不得议决自愿清盘(s.463)

适用对象: 已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付的 Sdn Bhd 的董事,以及面对一家刚刚议决清盘之公司的债权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7 分钟

当董事部意识到公司无力偿债的那一刻,法律上的问题就不再是「我们要怎么把它关掉」, 而是「我们今天必须停止做什么」。从那一刻起每多下一张订单,都是一笔董事可能要以个人 身份去承担的债务。

什么使它成为债权人清盘

选择这条路径无须提交任何东西。s.444 以「欠缺」来界定它:凡没有依 s.443 作出偿债 能力声明的自愿清盘,即为债权人自愿清盘。成员清盘也会在偿债能力落空、清盘人依 s.447 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后,依 s.448 转为债权人清盘。

最初的 30 天

当董事依 s.440(1) 声明公司因其负债而无法继续经营业务,且公司与债权人的会议已就 声明后 30 天内的某个日期召开时,一旦该声明呈报予注册官与官方接管人,他们就必须 立即委任一名核准清盘人为临时清盘人

该临时委任为期 30 天,或官方接管人所容许的更长期间,或直至清盘人获委任为止 (s.440(3)),并须在 14 天内连同声明副本在一份国语报章与一份英文报章上刊登广告 (s.440(4))。若委任在决议之前作出,s.441(1)(a) 会把清盘的开始时点往前挪至声明呈报 之日——那正是 s.528 六个月优惠期往回计算的起点。

由谁挑选清盘人

s.449(1) 要求债权人会议须与成员会议同日召开,或于其翌日召开,通知须同时寄发。

然后 s.450(2) 了结这场角力:当债权人与公司提名了不同的人时,以债权人的提名人为 清盘人。 只有在债权人不作任何提名时,公司的选择才算数;而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有 7 天时间向法院申请另行委任或共同委任。

除非查核委员会或债权人予以延续,否则董事的权力于委任时终止(s.450(6))。清盘开始 之后的扣押与强制执行无效(s.451(1)),而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展开或继续任何法律程序 (s.451(2))。

继续营业的个人风险敞口

这是董事最后才问、却该最先问的部分。

无力偿债仍营业——s.539(3)。 明知而参与举债的高级职员,若在当时——把公司的其他 负债一并计入——并无合理或可能的理由预期公司能够偿付该债务,即构成罪行,可判处 最高五年监禁或 RM500,000 罚款,或两者兼施。

个人责任——s.540(2)。 凡有人依 s.539(3) 被定罪,法院可应清盘人、债权人或分担人 的申请,宣告该人就该笔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无任何责任限额的个人责任

欺诈性营业——s.540(1) 与 (5)。 凡业务是以欺诈债权人的意图经营的,法院可宣告任何 明知而参与其中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该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监禁或 RM1 million 罚款。

账簿——s.539(1)。 未能就清盘前两年保存妥当的账簿,对每一名高级职员都构成 罪行:最高三年监禁或 RM500,000 罚款。

不当优惠——s.528。 一家无力偿债的公司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付款或转让,若清盘在其后 六个月内发生,即被视为优惠,并被视为欺诈而无效。付钱给你最需要的那家供应商,或 付给董事自己的贷款账户,都是教科书式的案例。

s.536 另就未能向清盘人交出财产与账簿,或在清盘开始前十二个月内隐匿或伪造记录的高级 职员,加设了罪行——最高五年监禁或 RM3 million 罚款。

还有一个陷阱:依 s.463,一旦有人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提出呈请,公司未经法院许可即不得 议决自愿清盘。债权人一旦先动手,自愿路径就关上了。

谁获得清偿,以及先后次序

s.527(1) 为无抵押债务排序:清盘费用与清盘人酬金;清盘开始前四个月内每名雇员最高 RM15,000 的薪金;工人赔偿;应计的假期薪酬;清盘开始前十二个月内雇主的社会 保险与公积金缴纳金;然后是联邦税款。s.527(4) 把薪金、假期薪酬与缴纳金这几类提升至 浮动押记持有人之上。董事贷款账户排在最后。

常见错误

  • 在无力偿债期间下新订单。 s.539(3) 与 s.540(2) 写的正是这套事实情节。
  • 优先支付选定的债权人。 s.528 能使该笔付款无效并追回。
  • 以为公司的会计师会成为清盘人。 s.450(2) 把选择权交给债权人。
  • 等呈请上门。 呈请一经提出,s.463 就取走了自愿这个选项。
  • 让最后一年的账簿荒废。 s.539(1) 使那对每一名高级职员都构成罪行。

下一步

停止赊购,保全账簿,并在下一轮付款之前向核准清盘人征询意见。如果业务仍然可行、只是 资产负债表不行,请先看公司拯救——司法管理、安排方案与公司自愿安排,在公司进入 清盘之后全部不再可用。

常见问题 3
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由谁选出清盘人?

实务上是债权人。s.450(1) 容许公司与债权人各自在其会议上提名,而 s.450(2) 规定,当双方提名了不同的人时,由债权人提名的人出任清盘人。只有在债权人不作任何提名时,公司的提名人才会接下这个角色。任何董事、成员或债权人,均可依 s.450(3) 在七天内向法院申请不同的结果。

董事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吗?

会,在两种情形下。s.539(3) 规定,明知而参与举债的高级职员,若当时并无合理或可能的理由预期公司能够偿付该债务,即构成罪行——最高五年监禁或 RM500,000 罚款。凡依 s.539(3) 定罪的,s.540(2) 容许法院宣告该人就该笔债务承担无任何责任限额的个人责任。s.540(1) 另行处理欺诈性营业。

公司倒下之前,我们可以先付一家重要的供应商吗?

那正是 s.528 瞄准的事。一家无力偿债的公司向债权人作出的付款或转让,若清盘在其后六个月内发生,即被视为优惠,并被视为欺诈而无效。就自愿清盘而言,那六个月自清盘被视为开始之日往回计算。

来源与历史 2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mpanies (Winding Up) Rules 就债权人会议订明了此处未予检视的表格与程序细节,应由获委任的清盘人处理
  • s.527(1)(b) 中 RM15,000 的雇员薪金优先额是否已被某项订明法律文书变更,并未获确认——该法令容许订明另一金额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ss.439–463, 527–540 — SSM
  2.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s.22 — amendment of paragraph 536(2)(a) —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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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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