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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马来西亚的公司拯救——在你关掉公司之前

Companies Act 2016 中的三套法定拯救机制——司法管理、安排方案与公司自愿安排——各自限制什么、谁能否决它,以及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改动了什么。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有三套法定拯救机制。s.366 至 s.368 的安排方案,以法院批准与限制令的方式重整债务。s.404 至 s.430 的司法管理,把管理权交给法院委任的破产事务执业人,并附带一道范围广泛的暂缓保护。s.395 至 s.402 的公司自愿安排,则是一套较轻、主要在庭外进行的程序,供私人公司使用。三者在公司进入清盘之后全部关闭。

  • 公司进入清盘之后,司法管理令便不能再作出(s.405(6))——时机就是一切
  • s.409(b) 要求法院驳回遭有抵押债权人反对的司法管理申请
  • Act A1701 新增了自提交限制令申请起最长两个月的自动临时暂缓保护(s.368(1A))
  • 若该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此前 12 个月内已获批限制令,则不得再获批(s.368(3B))
  • CVA 在出席并投票债权人价值 75% 的门槛下约束全体债权人,但未经同意不得触及有抵押债权人
  • CVA 的暂缓保护只有 28 天,最多可再延长 60 天
  • Act A1701 自 2025 年 1 月 31 日起放宽了 s.395——但暂缓保护的 Eighth Schedule 资格测试并未获修订

适用对象: 财务困境中但业务仍有可行性之公司的董事、股东与债权人,以及正在权衡拯救与清盘的顾问。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7 分钟

去问多数马来西亚的商业内容,一家还不起债的公司该怎么办,你会得到一个答案:关掉它。 Companies Act 2016 为另一个答案建了一整个 Division,而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又把其中大部分重建了一遍。这些几乎都没有传到创办人真正会读的那些页面上。

这件事之所以重要,取决于一个小条文。s.405(6):公司进入清盘之后,不得就该公司作出 司法管理令。 拯救是一道会关上的门。花在决定是否清盘的每一个星期,都是朝那道门走去 的一个星期。

三套机制一览

安排方案(ss.366–368)司法管理(ss.404–430)公司自愿安排(ss.395–402)
由谁经营公司现有管理层法院委任的司法管理人现有董事,由提名人监督
法院介入程度核心——法院命令召开会议并作出批准核心——法院作出命令极低——仅提交与呈报
对债权人的防护s.368 的限制令s.411(4) 的自动暂缓保护s.398 与 Eighth Schedule 的暂缓保护
防护期长短3 个月,可延长 9 个月6 个月,可延长28 天,可延长 60 天
通过门槛s.366 会议之后由法院批准就 s.420 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价值 75%,成员简单多数
有抵押债权人仅在方案所定范围内受约束受限制,但见 s.409未经同意不得受影响(s.400(4))
被什么挡住有抵押债权人的反对(s.409)s.395 的受规管实体排除

安排方案——由法院驱动的路径

经 Act A1701 取代的 s.366(1),容许法院应公司、债权人或某类债权人、成员或某类成员、 公司正在清盘时的清盘人,或公司处于司法管理时的司法管理人的申请,命令召开债权人 或成员会议。后两者是新增的——安排方案如今明文可在清盘或司法管理之内使用,而不只是 作为它们的替代方案。

新增的 s.366(2A) 要求依 s.366(1) 命令召开的每一场会议,都须由依 s.367(3) 委任的 破产事务执业人主持;若无人获委任,则由相关类别中价值占多数者选出的人主持。

s.367 被整条取代。法院可以委任破产事务执业人评估可行性并在会议上提交报告;而当 公司依新增的 ss.368B、368D 或 369C 提出申请,或关联公司依 s.368A 提出申请时,法院 必须如此委任。该执业人有权查阅公司的一切记录。

限制令,以及改动了什么

s.368(1) 现在容许法院批出不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令,而 s.368(2) 容许延长不超过九个 月。这部分在修订中留存了下来。

有三件事是新的,而且影响重大:

  • 自动临时保护(s.368(1A))。 自申请提交起,至裁定或提交后两个月(以较早者 为准)为止,不得作出清盘令或清盘决议、不得委任接管人、不得展开法律程序、不得强制 执行、不得强制执行担保、不得依租购或保留所有权收回财产,也不得依租约重新进入或 没收——最后四项各须经法院许可。此前公司在提交与聆讯之间的空隙里是不设防的。
  • 是一份菜单,不是一揽子批予(s.368(3A))。 法院可以在最终作出的命令中纳入上述 限制中的一项或多项,而不是全部自动适用。
  • 十二个月的禁制(s.368(3B))。 若该公司在此前十二个月内已依 s.368(1)、s.368B、 s.368D 或 s.369C 获批限制令,或关联公司已依 s.368A 获批,则不得再批出限制令。 Act A1701 特意在 s.365 加入「related company」与「subject company」的定义,正是为了 让这道禁制在整个集团内生效。

司法管理——以及人人都忘掉的那道否决权

s.404 容许公司或债权人在公司无力或将无力偿债,并且有合理可能使其复苏、保全 全部或部分业务为持续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让债权人比清盘获得更好结果时,提出申请。若 法院信纳无力偿债——依 s.466 的定义——并信纳该命令可能达致公司或其业务的存续、s.366 重整安排的通过,或更有利的资产变现,即可依 s.405(1) 作出命令。该命令指示公司的事务、 业务与财产由司法管理人管理(s.405(3))。

然后 s.409 出手了。若法院信纳已经或将会委任接管人或接管兼经理人,或信纳该命令的 作出遭有抵押债权人反对,则法院须驳回该申请——只受 s.405(5) 规限,后者保留法院 在公共利益有此需要时的权力。单单一名反对的债券持有人就能终结整宗申请。任何切合实际 的司法管理计划,起点都是有抵押的贷款人,而不是法院。

期间。 经修订的 s.406(1) 把初始期间维持在自命令之日起六个月,但把旧有那种 固定再延六个月的单次延长,改为法院可应司法管理人的申请、按其所施加的条款延长该 期间的权力。司法管理人必须通知所有董事、成员、债权人以及任何有权委任接管人的人 (s.406(2)),并把该申请通知注册官(s.406(3))。

效果。 自命令作出起,s.411(1) 要求任何接管人离任,任何清盘申请遭驳回。在命令 存续期间,s.411(4) 禁止清盘、委任接管人、法律程序、强制执行、扣押、强制执行担保、 依租购或动产租赁收回货品,以及股份转让,但经司法管理人同意或法院许可者除外。Act A1701 新增 s.411(5),容许有抵押债权人在通知司法管理人之后,就动产强制执行担保或 收回货品——条件是司法管理人确认那些财产并非必需、该命令使它们承受高风险,或其价值 正在下跌。

各项时限。7 天内把命令送交注册官与公司,以双语刊登报章公告,并在 30 天内通知已知债权人(s.418(1))。公司须在收到命令后 14 天内提交事务状况说明书, 可延长至最多 60 天(s.418(2))。司法管理人须在 60 天内向注册官与全体债权人 提交建议书,并以不少于 14 天的通知提呈债权人会议(s.420)。

拯救融资。 新增的 s.415A 容许法院批予超级优先权:拯救融资不受 s.527(1) 规限,在 s.527(1)(a) 的清盘费用之后紧接受偿,或以未设押的财产或次级担保权益作担保。正是它让 借钱给一宗马来西亚司法管理案在商业上变得可以设想。

公司自愿安排——轻、快,而且比看起来更窄

CVA 是马来西亚最接近债务人自留占有式重组的东西。既未处于司法管理、也未在清盘中的 公司,其董事可以向公司及其债权人提出一项安排(s.396(1)),而该建议必须包含委任一名 提名人为受托人或监督人。司法管理人或清盘人也可以依 s.396(3) 提出建议。提名人须 依 s.397(2) 就该安排是否有合理前景获得通过与执行、公司在暂缓保护期间是否有资金继续 营运,以及是否应召开会议,发表意见。

暂缓保护自提交时起算,而不是自命令起算。 s.398(1) 使暂缓保护在公司向法院提交 指定文件之时自动开始——那些文件包括条款、事务状况说明书、资格声明、提名人的同意书 与陈述,以及此前任何 CVA 尝试的披露。

它的长度才是关键所在。依 Eighth Schedule 第 3 段,暂缓保护为期 28 天,可在会议上 延长——须经提名人与成员同意,并取得出席并投票债权人中价值 75% 的多数——延长 不超过 60 天。第 17 段禁止清盘呈请与决议、司法管理申请、以重新进入方式没收、新的 担保、收回财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扣押与股份转让,但经许可者除外。

通过。 s.400(2) 要求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投票的债权人总价值的 75%;s.400(3) 则只要求成员的简单多数。一经通过,s.400(5) 即约束全体债权人,不论他们是否投了 赞成票。但 s.400(4) 禁止任何未经有抵押债权人首肯而影响其强制执行权利的建议——而 s.400(6) 禁止在会议上作出修改,所以建议在提呈之前就必须正确无误。

Act A1701 新增 s.398A,容许有抵押债权人在暂缓保护期间取得已设押动产的管有——须 通知提名人并获其同意——条件是该财产并非该安排所需、暂缓保护使它承受高风险,或其 价值正在下跌。

s.395 的改动,以及没人去修的那份附表

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之前,s.395 排除了公众公司、受规管的金融机构、受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规限的公司,以及——最致命的那一项——任何就其财产或任何业务 设定押记的公司。由于几乎每一家有银行融资的营运中 Sdn Bhd 都登记过押记,这项排除 把这套机制原本设想的使用者掏空了大半。

Act A1701 s.14 以一份短得多的清单取代了 s.395:国家银行持牌机构与指定支付系统营运商、 依 CMSA 2007 指定 Parts 获批准、注册、发照或认可的实体,以及依 Securities Industry (Central Depositories) Act 1991 Part II 获批准的公司。公众公司与设定押记这两项排除 已经消失。该条文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生效,与 A1701 主体于 2024 年 4 月 1 日 生效的日期分开。

接下来是没有任何评论提到的部分。 Eighth Schedule 第 1 段——它管辖的是暂缓保护 的资格,而不是该安排本身的资格——至今仍写着:公司若为私人公司、并非国家银行持牌 机构或指定支付系统营运商、并非 CMSA 2007 下的金融市场机构,未曾就其财产或任何 业务设定押记,即为合资格。Act A1701 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修订 Eighth Schedule。而暂缓保护 是使用 CVA 而不是私下重整的唯一理由,所以请把设定押记的公司或公众公司能否取得暂缓 保护当成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在提交之前先征询意见。

Act A1701 还加了什么

必需货品与服务的保护(新增 Division 9,s.430A)。 必需货品与服务供应合约中的 无力偿债条款——即仅因公司进入重整安排、自愿安排或司法管理便容许自动终止或变更的 条款——不得对该公司行使。想保留那些权利的供应商,必须在行使之前至少 30 天 以书面表达该意向。供应商保留其他一切权利,包括收款的权利。必需货品与服务由新增的 Ninth A Schedule 指明。

那条条文悄悄解决了马来西亚重组史上最古老的问题:在第一天就终止供应、让拯救还没开始 就结束的公用事业或关键供应商。

常见错误

  • 在测试拯救之前就决定清盘。 s.405(6) 在公司进入清盘后即禁止作出司法管理令,而 s.396(1) 把正在清盘的公司排除在由董事提出 CVA 之外。
  • 没跟有抵押的贷款人谈过就申请司法管理。 s.409(b) 单凭贷款人的反对就能让申请 失败。
  • 以为限制令从你提交那天起就保护你。 现在确实如此,但只有两个月,而且只依 s.368(1A) 而来。若申请未能在那个窗口内裁定,保护会在命令到来之前失效。
  • 在十二个月内再度申请。 s.368(3B) 禁止重复申请,而且它借新的 s.365 定义延伸至 关联公司。
  • 读一份 2024 年之前的指南。 任何写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的东西,描述的是一个 实质不同的 Division 8;而任何写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之前的东西,描述的是一套把设定 押记的公司排除在外的 CVA。
  • 指望 CVA 能约束有抵押债权人。 无论投票结果如何,s.400(4) 都不容许在未经该债权 人首肯的情况下如此。

下一步

本周先确立两件事实:有抵押债权人会不会反对,以及公司还能撑多久。这两个答案在挑选 机制上,远比任何比较表可靠。如果业务已不可行、只剩下一个空壳,那么该看的页面是 债权人自愿清盘(公司无力偿债时)与成员自愿清盘(公司有力偿债时)。而如果 你是一名在此事悬而未决期间仍在下订单的董事,请先读债权人清盘那一页的个人责任部分。

常见问题 5
司法管理与安排方案有什么分别?

在于控制权。在司法管理令之下,公司的事务、业务与财产由法院委任的司法管理人管理,董事退居一旁(s.405(3))。s.366 的安排方案则让管理层留任,并借法院之力把持异议的债权人约束进一份重整安排。安排方案通常会搭配 s.368 的限制令,以便在磋商期间挡住债权人。

有抵押债权人可以阻挡司法管理令吗?

可以,而这是实务上最大的单一制约。s.409 要求法院在信纳已经或将会委任接管人或接管兼经理人,或信纳该命令的作出遭有抵押债权人反对时,驳回该申请。唯一的凌驾条款是 s.405(5),它容许法院在公共利益有此需要时仍然作出命令。

限制令能持续多久?

经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取代的 s.368(1) 容许自批出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令,而 s.368(2) 容许法院延长不超过九个月。另外,s.368(1A) 现在创设了一道自申请提交之时起,直至裁定或届满两个月(以较早者为准)的自动临时保护。

已经设定了银行押记的公司可以使用公司自愿安排吗?

答案已经改变,而且在边缘地带确实悬而未决。Act A1701 自 2025 年 1 月 31 日起取代了 s.395,删去了公众公司排除与设定押记排除,只把受规管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实体留在门外。但管辖 CVA 暂缓保护资格的 Eighth Schedule 第 1 段,至今仍写着未曾设定押记的私人公司,而 A1701 并未修订它。在假设暂缓保护可用之前,请先征询意见。

什么是拯救融资?谁先获付?

由 Act A1701 加入的新条文 s.415A,容许法院应司法管理人的申请,就拯救融资所产生的债务批予超级优先权。该命令可以不受 s.527(1) 规限,把该债务排在 s.527(1)(a) 的清盘费用与开支之后紧接受偿,或容许它以未设押的财产或次级担保权益作担保。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Act A1701 各项条文生效日期的确切 P.U.(B) 编号并未从联邦宪报调取;2024 年 4 月 1 日与 2025 年 1 月 31 日这几个日期,从业者来源的报道一致,但在倚赖之前应对照宪报公告核实
  • Eighth Schedule 在 Act A1701 之后是否曾被任何法律文书修订,以使第 1 段与经取代的 s.395 一致——并未找到此类修订
  • 各机制的法院存档费与破产事务执业人酬金并无集中公布,此处也未列出任何费用区间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Part III Division 8 and the Eighth Schedule — SSM
  2.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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