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并不存在一个你必须加入的版权登记册。依 Copyright Act 1987,一旦作品具原创性、已在其上付出足够心力,并且已被写下、录制或化为物质形式,版权即自动存续。你能买到的是证明:依 s.26A 向管制官作出自愿通知费用为 RM200,而版权登记册的核证摘录依 s.26B(5) 属表面证据,可在所有法院采纳。
- 无须注册,也不存在任何作为前提的注册——依 Copyright Act 1987,保护是自动的
- 依 s.26A 以 Form CR-1 作出的自愿通知收费 RM200,若由代表人提交另加 RM30,以人手方式提交则另加 RM50
- 版权登记册的核证摘录属表面证据,可在所有法院采纳(s.26B(5))
- 另一条便宜的证据途径是依 s.42 作出的所有权法定声明或誓章
- 文学、音乐与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 50 年;影片、录音与广播则自创作或发表翌年起算 50 年
- s.27(3) 规定,转让或许可除非以书面作成,否则不生效力
- 版权不保护构思、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适用对象: 倚赖软件、设计、文字内容、影片或音乐的企业,以及任何被告知需要在马来西亚注册版权的人。
本页内容
没有什么可以注册的。马来西亚的版权不是由哪个部门授予的;它在一件原创作品被化为 物质形式的那一刻就已存在。这意味着唯一合理的问题不是「我怎么注册它」,而是「两年 之后,我怎么证明它在那个日期就是我的」。
版权在什么时候存在?
三项条件,全部来自 Copyright Act 1987:作品落入合资格的类别——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 影片、录音、广播、已发表版本与衍生作品;已付出足够心力使该作品在性质上具原创性; 以及该作品已被写下、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化为物质形式。
它并不延伸至任何构思、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一套业务流程不受保护。描述它的 那份文件才受保护。
证据难题,以及那个 RM200 的答案
自动保护很慷慨,直到你必须去执行它为止。到那时,你要从自己的档案里去证明作者身份、 日期与原创性。
s.26A 至 s.26C 给了一个便宜的解法。版权通知可由所有人或受让人作出,或由他人代为 作出,载明所有人的姓名、地址与国籍、作品的类别与名称、作者姓名,以及首次发表的 日期与地点。版权管制官(Controller)将其录入版权登记册,而 s.26B(5) 使核证摘录 成为所登记事项的表面证据,并可在所有法院采纳。
| 事项 | 表格 | 费用(RM) |
|---|---|---|
| 就一件作品作出版权通知 | CR-1 | 200 |
| 由代表人提交,或代所有人或受让人提交的附加费 | CR-3 | 30 |
| 以人手方式作出通知的行政费 | — | 50 |
| 存放电子副本,超出 3GB 后每增加 1GB | — | 20 |
| 通知的修订 | CR-4 | 30 |
| 更正笔误 | CR-6 | 30 |
| 额外的通知证书 | CR-9 | 每份 100 |
| 核证摘录 | — | 每页 10 |
| 地址变更通知 | CR-10 | 20 |
| 转让、许可或遗嘱处分的通知 | CR-11 | 50 |
| 查阅登记册 | CR-8 | 每小时 20 |
Copyright (Reduction of Fee) Regulations 2025 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片、录音与 衍生作品的 CR-1 费用减半——但只限于在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ial Journal 或 MyIPO 网站上公布的日期,而且只限有上限的通知份数。请把 RM200 当成真正的预算。
s.42 是第二条、甚至更便宜的途径:由自称版权所有人的人作出、或由他人代为作出的誓章 或法定声明,载明版权于指定时间存续、他本人或所指名的人是所有人,以及所附副本为真 副本,即可在该法令项下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采纳,并构成其所载事实的表面证据。s.42(2) 要求任何代所有人行事的人出示书面授权。
转让必须以书面作成
s.27(3) 短促而致命:版权的转让,以及作出受版权管制之行为的许可,除非以书面作成, 否则不生效力。与自由工作者的口头协议什么都转让不了。s.27(6) 确实容许就未来作品作出 转让或许可,而那正是一份像样的承包商协议所使用的机制。
至于最初的所有权归谁——以及马来西亚为什么与多数初创范本所设想的国家差别极大——由 知识产权所有权指南另行处理。
常见错误
付钱请人「替你注册版权」。 根本没有注册这回事。存在的是自愿通知,费用 RM200, 而且你可以自己提交。
通知了错误的所有人。 登记册记录的是你告诉它的内容。如果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而 s.26(2) 已把版权视为转移给委托人,那么一份指名作者的通知,就是一项错误事实的表面 证据。
倚赖口头许可。 无论这段关系维持了多久,s.27(3) 都使它不生效力。
以为 © 符号在这里有什么法律作用。 它并不创设、延长或强化该权利。为源文件标注 日期并存档,作用更大。
下一步
如果那件作品在商业上举足轻重——核心软件、产品手册、设计资料库——就去作通知。如果 它是由承包商或雇员创作的,请先厘清所有权,因为为一件不属于你的作品作通知,比根本 不作通知更糟。
我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版权吗?
不必。只要作品具原创性、已付出足够心力使其在性质上具原创性,并且已被写下、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化为物质形式,版权即自动存续。任何提出要替你「注册版权」的人,提供的其实是自愿通知——它有用,但它不是权利的来源。
自愿通知实际上给了我什么?
证据。s.26B(5) 规定,版权登记册的核证摘录是所登记事项的表面证据,并可在所有法院采纳。在一场关于谁在何时创作了什么的争议中,那远比 RM200 的法律争辩值钱得多。
费用是多少?
以 Form CR-1 就一件作品作出版权通知为 RM200;若通知由代表人作出,或代所有人或受让人作出(Form CR-3),另加 RM30;若以人手方式提出申请,另加 RM50 行政费。存放作品的电子副本,超出 3GB 后每增加 1GB 收费 RM20。修订通知为 RM30,而通知转让或许可为 RM50。
版权能存续多久?
文学、音乐与艺术作品为作者终生,加上自其去世当年年底起算的 50 年——合著作品则自最后一名在世作者去世起算 50 年。影片、录音、广播、已发表版本,以及政府或国际机构的作品,则自创作或发表之后的历年年初起算 50 年。
通知费有折扣吗?
有时候有。自 2025 年 4 月 24 日生效的 Copyright (Reduction of Fee) Regulations 2025 [P.U. (A) 130/2025] 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片、录音与衍生作品的 Form CR-1 费用减半——但只限于在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ial Journal 或 MyIPO 网站上公布的日期,并且只限首 200 份通知或所公布的份数。那是一项活动优惠,不是常设收费。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请向 MyIPO 核实 Copyright (Reduction of Fee) Regulations 2025 项下 50% 减免目前公布的活动日期,因为该项减免只在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ial Journal 所公告的日期适用
- MyIPO 的 Notifying Copyright 页面表明其对自愿通知的说明「currently being updated」——任何程序细节请直接向 Controller of Copyright 核实
来源
- Copyright Act 1987 (Act 332) — MyIPO
- Notifying Copyright — forms and fees — MyIPO
- Copyright Basic — criteria, duration and rights — MyIPO
- Copyright (Reduction of Fee) Regulations 2025, P.U. (A) 130/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