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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2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谁可以当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以及你签下的是什么

s.196 的资格规则、s.198 的取消资格条件,以及 Companies Act 2016 依 s.213 与 s.217 加诸于担任该职位者身上的个人责任。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私人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董事;公众公司需要两名。董事必须是年满 18 岁的自然人,而最低人数的董事须在马来西亚设有主要居所,从而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那是一项居住测试,不是公民身份测试。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以及被判特定罪行的人,被取消资格。董事背负个人的法定责任,附带监禁与罚款。

  • 私人公司最少一名董事,公众公司两名——Companies Act 2016, s.196(1)
  • 通常居住测试测的是居住,不是国籍——住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国民可以符合资格(s.196(4))
  • 替代董事或代任董事不计入居民最低人数(s.196(4)(b))
  • s.198 的取消资格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的定罪,违反者可面对 5 年监禁或 RM1 million 罚款
  • 违反 s.213 的责任可处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 代名董事对公司负有同样的责任,且不得把这些责任置于委任他的人之下(s.217)
  • 如果辞职会让董事会跌破法定最低人数,你就辞不掉(s.196(3))

适用对象: 任何被要求出任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的人,包括创办人、投资者的代名人、家庭成员,以及任何被邀出任代名董事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总有一天会有人来跟你说:「就挂个董事嘛,签个名而已。」

请弄清楚那个签名做了什么。依 Companies Act 2016,违反 s.213 的核心董事责任,可处最高 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那项惩罚落在你个人身上。它不落在公司 身上,不在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内,而且它不在乎你当时是在经营生意,还是在帮亲戚一个忙。

这就是底下一切内容的框架。

资格规则

很短,而且其中一处比人们预期的更窄。

要求规则条文
最低人数私人公司 1 名,公众公司 2 名s.196(1)
自然人法人团体不能担任董事s.196(2)
年龄至少 18 岁s.196(2)
居住最低人数的董事须在马来西亚设有主要居所,从而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s.196(4)(a)
替代董事替代董事或代任董事不计入最低人数s.196(4)(b)

通常居住测试不是公民身份测试

这是马来西亚公司设立过程中被误解得最严重的一项要求,而这个误解让外国创办人花冤枉钱 ——通常就是一名他们其实不需要的代名人的费用。

Section 196(4)(a) 说,最低人数的董事须在马来西亚设有主要居所,从而通常居住于马来 西亚。国籍并未出现在条文里。主要住所确实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国民,可以出任一家马来西亚 公司的唯一董事。反过来说,主要居所在新加坡或伦敦的马来西亚公民,就条文表面而言并不 满足它。

这项测试也只咬住最低人数。一家有三名董事的私人公司,只需其中一名是居民;另外两名 住哪里都行。

拿公司秘书来对照——依 s.235(1)(c),公司秘书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两个不同 的职位,两套不同的测试,把它们混为一谈正是多数混乱的源头。

谁被取消资格

Section 198(1) 把五类人挡在门外。被取消资格者不得担任董事,亦不得直接或间接涉及或参与 公司的管理:

  • 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
  • 被判与法团的发起、组建或管理有关罪行的人;
  • 被判涉及贿赂、欺诈或不诚实罪行的人;
  • 被判 s.213、s.217、s.218、s.228 或 s.539 下罪行的人;
  • 经法庭依 s.199 取消资格的人。

有两个细节常被漏掉。第一,s.198(2):那些情形不论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皆适用。 外国的定罪算数。第二,「涉及或参与管理」这几个字的涵盖范围——不把名字放上登记册、 实际上却在经营业务,并不能治愈这项取消资格。

宽免是可能的。破产人可经破产管理官或法庭许可行事(s.198(3));其余类别可经法庭许可 重新受委(s.198(4)),而在定罪或出狱起满五年之后,就不再需要许可(s.198(6))。

违反 s.198 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1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s.198(7))。

你实际上欠公司什么

核心责任——s.213

董事须在任何时候依该法令、为正当目的并本着诚信、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使其权力 (s.213(1)),并须以一名负有相同职责的董事所被合理期待的知识、技能与经验,加上该董事 实际拥有的任何额外知识、技能与经验,行使合理的谨慎、技能与勤勉(s.213(2))。

请仔细读 s.213(2)。这项标准的下限由职位设定,上限则由设定。坐在董事会里的会计师, 是按会计师所知的水准来要求的。如果你正是那种会看得懂账目的人,声称自己看不懂账目并 不是抗辩理由。

保护——s.214

商业判断规则规定,若董事作出该判断是为了正当目的并本着诚信、于其中没有重大个人利益、 在其合理相信为适当的范围内了解该事项,并合理相信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视为该 董事已履行 s.213(2) 的责任。

这是一面真实的盾牌,也正因如此,商业上的坏结果并不自动构成违反。但它保护的是决定, 而不是缺席。一位从未被告知、也从未作出决定的董事,没有任何东西可供 s.214 保护。

倚赖与转授——s.215 与 s.216

董事可倚赖由某位其有合理依据相信为可靠且称职的高级职员,或由就其专业范围内事项获聘的 专家,所拟备的资料、意见、看法、报告与财务报表(s.215)。Section 216 则让董事对受托人 的行为继续负责。

所以转授是被容许的,而盲目转授不是。

代名人陷阱——s.217

这值得独立成段,因为代名董事职位在马来西亚被广泛兜售,却几乎无人加以检视。

Section 217(1):凭雇员身份受委的董事,或由成员、雇主或债券持有人委任、或作为其代表而 受委的董事,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而在该项责任与其对提名人的责任冲突时,不得把 对公司的责任置于次要地位。违反者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s.217(2))。

对代名人、挂名董事、「为合规目的而设的居民董事」,或者为了帮某人完成注册而签了字的 朋友,并没有一套降格的标准。登记册不记录参与程度的深浅。

签字之前值得知道的其他责任

  • s.218——不得不当使用公司的财产、资料、职位或机会,不得经营竞争业务,以取得利益 或使公司蒙受损害。
  • s.219 与 s.221——一般披露责任,以及对合约、拟议合约、财产与职位中权益的具体披露。
  • s.222——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或表决。
  • s.224 与 s.225——对董事及与董事有关连者的贷款限制。Section 197 对「有关连」的定义 宽到足以涵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与受控公司。
  • s.245 与 s.539——会计记录。若未妥善保存账簿,则在调查或清盘时每一位高级职员均属 犯罪,可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 RM500,000 罚款。

有限责任在哪里停下

有限责任保护的是股东,使其免于承担公司的债务。它从来就不是保护董事免于承担自身行为 后果的盾牌。

Section 540 容许法庭应清盘人、债权人或分担人的申请,宣告任何明知而参与以欺诈债权人 为意图经营公司业务的人,须依法庭的指示,对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债务承担无任何责任上限 的个人责任

Section 539(3) 则触及在没有合理预期公司能够偿付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举债的高级职员。

对一家正走向困境的公司的董事而言,实务上的含意是:个人风险最高的时刻,是在资不抵债 下继续经营的那段期间——而不是清盘本身。

你并不总是辞得掉

Section 196(3):董事不得辞职或离任,若这样做会使董事人数跌破法定最低人数;而任何违反 此规定的所谓辞职,视为不生效力,除非有人被委任接替。

Section 209 处理唯一或最后一名董事的辞职、离任或身故。

而且辞职只向前生效。它终结你未来的风险;它对你在任的那段期间毫无作用。麻烦一出现就 匆忙辞职的董事,往往会同时发现这句话的两半。

常见错误

  • 以为「通常居住」的意思是马来西亚人。 那是一项居住测试(s.196(4))。住在这里的外国 创办人,经常买下自己根本不需要的代名人服务。
  • 委任法人股东出任董事。 Section 196(2) 要求须为自然人。
  • 把替代董事算进居民最低人数。 Section 196(4)(b) 排除替代与代任董事。
  • 把代名董事职位当成一个人情接下来。 Section 217 给你的是完整的责任,与 RM3 million 的上限。
  • 以为外国的定罪无关紧要。 Section 198(2) 的说法正好相反。
  • 把登记册当成责任的边界。 Section 198 触及任何参与管理的人,不论其是否登记为董事。
  • 签署你没读过的账目。 Section 213(2) 是按你所知来设定标准的,而 s.215 只保护合理的 倚赖。

下一步

在接受一个董事职位之前,问三个问题:董事会里还有谁,他们知道哪些我不知道的事;我是被 委任来代表某个利益可能与公司分歧的人吗;以及我实际上看不看得到会计记录。

如果你是一家你并不控制的公司的居民董事,就把 s.217 与 s.539 当成你的工作纲要,并在一 开始就把你查阅账簿的权限写成白纸黑字。


查证状态。 AI 辅助草稿,尚未经过领域专家审阅。法规引用出自 SSM 公布的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此处内容并非针对任何特定董事职位的法律意见;所引惩罚为该法令所载 的法定最高额。

常见问题 6
董事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吗?

不必。Section 196(4) 要求最低人数的董事须在马来西亚设有主要居所,从而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那是一项居住测试。主要住所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国民可以满足它;长期定居海外的马来西亚公民则可能不行。这与公司秘书形成对照——依 s.235(1)(c),公司秘书必须是公民或永久居民。

一家公司可以当另一家公司的董事吗?

不可以。Section 196(2) 要求董事须为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法人团体不能出任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尽管它当然可以当股东。

如果我完全不参与业务,当代名董事安全吗?

不安全。Section 217 规定,由成员、雇主或债券持有人委任、或作为其代表而受委任的董事,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且不得把该项责任置于提名他的人之下。违反者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不参与并不是抗辩理由;它反而更接近于未达到 s.213(2) 谨慎与勤勉标准的证据。

什么会让一个人失去担任董事的资格?

依 s.198(1):身为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被判与法团的发起、组建或管理有关的罪行;被判涉及贿赂、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被判 ss.213、217、218、228 或 539 下的罪行;或经法庭依 s.199 取消资格。依 s.198(2),这些情形不论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皆适用。

出了事我直接辞职就好了吗?

并非总是如此。Section 196(3) 规定,若辞职会让董事会跌破法定最低人数,则该辞职不生效力,除非有人被委任接替你。Section 209 另行处理唯一或最后一名董事的辞职、离任或身故。而辞职并不会抹去你在任期间所发生之事的责任。

我要为公司的债务负个人责任吗?

一般而言不必——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但这面盾牌并非绝对。Section 540 容许法庭宣告,明知而参与以欺诈债权人为意图经营业务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责任上限的个人责任。Section 539 则在未妥善保存账簿时,把刑事责任加诸于高级职员身上。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what evidence SSM currently accepts as proof of a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 in Malaysia at incorporation and on a change of director
  • Confirm whether any practice note or guideline currently supplements the s.196(4) ordinarily-resident test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2. Company Directors' Responsibilities (booklet) — SSM
  3. Companies Act 2016 — legal framework — SSM
  4. Guidelines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Local Companies —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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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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