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Companies Act 2016 s.31,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以有章程,也可以没有。若没有章程,公司、其董事与其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就是该法令本身所载的那一套。对单一拥有人的公司而言,那套预设规则条理清晰且够用。而一旦有两个或以上的人持股,它就不够用了。
-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章程是可选的——Companies Act 2016, s.31(1)
- 没有章程时,该法令完整地供给了规则(s.31(3))——你不是不受规范,你是在用预设值
- 董事会程序依 s.212 预设适用 Third Schedule
- 新股发行的法定优先认购权依 s.85 预设适用——由投资者起草的章程往往会把它移除
- 私人公司的董事可依 s.206(1)(a) 以普通决议罢免,但须受章程规限
- 私人公司必须限制其股份的转让(s.42(2)),但该法令并未提供机制——那是预设规则中最大的缺口
- 以特别决议采纳,并在 30 天内呈交(s.32);SSM 的修订费为 RM30
适用对象: 在注册成立时决定要不要采纳章程的创办人,以及股东多于一名、正在检讨法定预设规则是否仍然合用的公司。
本页内容
Companies Act 2016 让公司章程变成可选项,而整个行业把这一点翻译成了「你不需要一份」。
它实际的意思是:如果你不写下规则,该法令就替你写。Section 31(3) 说得很明白:公司若 没有章程,则公司、每一位董事与每一位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就是本法令所载 的那一套。
你不是不受规范。你是在用预设值。多数创办人从来没读过它们。
规则本身
Section 31(1):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以有章程,也可以没有。担保有限公司则 必须有一份。
Section 32(1):章程以特别决议采纳,并在三十天内呈交注册官(s.32(4))。未能呈交可处 最高 RM50,000 罚款,外加每日最高 RM500。
Section 32(2) 是那条界线:章程在抵触或不符该法令的范围内不生效力。章程只修改该 法令容许被修改的部分。它无法改写该法令。
如果你的公司是在 2016 年之前注册的
你几乎肯定已经有一份。Section 34(c) 规定,对依相应的先前成文法注册的公司而言,其章程 就是原本注册或经修订的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包括其后依 s.36 或 s.37 所作的修订。
较早期的公司并没有在 2016 年法令生效时变成没有章程。它们背着一份依已废除法规起草的 M and A,里头往往还有一条法定资本条款与一个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的面值。那值得读一读。
略过它,你继承了什么
这是没人写的一节。以下就是那套预设规则手册,逐条列出。
| 问题 | 没有章程时的预设规则 | 条文 |
|---|---|---|
| 谁在管公司 | 业务与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其指示下管理,董事会拥有一切必要权力 | s.211 |
| 董事会如何开会与议决 | Third Schedule(第三附表)规范董事会程序 | s.212 |
| 委任更多董事 | 其后的董事以普通决议委任;董事会可依委任条款增委额外董事 | s.202 |
| 罢免董事 | 私人公司的董事可以普通决议罢免——简单多数即可 | s.206(1)(a) |
| 董事轮值退任 | 除非章程或委任条款另有规定,否则适用 s.205;私人公司可以书面决议解决 | s.205 |
| 股份附带的权利 | 每一股普通股在点票表决中有一票、在董事会所批准的股息中有均等份额,以及在剩余资产中有均等份额 | s.71 |
| 股份类别 | 完整的法定选项都可用——不同类别、可赎回、优先、有限或无表决权 | s.69 |
| 发行新股 | 董事在配发之前须先取得成员的决议批准,例外情形有限 | s.75 |
| 稀释保护 | 同等级别的新股必须先按比例向现有持有人发售 | s.85 |
| 成员如何议决 | 私人公司可通过书面决议;该法令未特别规定者,普通决议即足够 | s.290 |
| 常年股东大会 | 无须召开——s.340 只适用于公众公司 | s.340 |
s.85 那一行请读两遍。法定优先认购权是预设适用的。 如果你没有章程,而公司发行了与 现有股份同等级别的新股,那些新股必须先以一种能保住现有股东相对表决权与分配权的方式, 向他们发售。
其中的反讽值得直说:略过章程,反而给了小股东一项保护,而一份由专业人士起草、偏向投资 者的章程往往会把它排除掉——因为 s.85 的开头就是subject to the constitution。创办人 常以为采纳章程会让自己更安全。那完全取决于是谁起草的。
预设规则填不上的那个缺口
Section 42(2):私人公司须限制其股份的转让。那是这种公司形态的强制特征。
但该法令并没有告诉你要怎么做。那套限制机制——董事会拒绝转让的酌情权、转让时的 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或强售权、退出时的估值、股东身故或离开时怎么办——按惯例是写在章程 里的。没有章程,一家被要求限制转让的公司,就没有任何被明确表述出来的机制去做这件事。
那才是略过章程的真实代价。不在于公司日常无人治理,而在于一旦有人想退出、身故、离婚, 或与共同创办人闹翻,就既没有议定的程序,也没有议定的价格。
章程什么时候值回成本
对单一股东、单一董事的公司,诚实的答案是:很少。法定预设规则条理清晰,而一份量身订造 的章程是一笔支出,却没有一个需要它来保护你去防的对手方。
当以下任何一项成立时,它就开始值回成本:
- 有两名或以上股东。 尤其是股权分割不均时,更尤其是 50/50 时——预设规则完全没有给 你任何僵局打破机制。
- 你想要权利各异的股份类别。 带加权表决权的创办人股、给家庭成员的无表决权股、给 投资者的优先股。
- 你需要限制董事会的组成方式。 让某位特定股东享有委任一名董事的权利,只有写下来 才存续得住;预设规则是依 s.206(1)(a) 以简单多数罢免。
- 你想修改或排除优先认购权。 两个方向都算——s.85 是 subject to the constitution 的。
- 投资者有此要求。 投资条款书往往要求在交割之前备有一份反映议定治理安排的章程。
- 你要防的是某个特定事件。 身故、丧失行为能力、创办人离开、股东破产。
章程,还是股东协议?
它们做的是不同的工作,而选择并非二择一。
章程要呈交 SSM,是一份公开文件。它约束公司与其成员,效力如同经每位成员签署并盖印一般 (s.33(1))。它作用在公司自身的机制上——决议、转让、股份权利。
股东协议是私下的、契约性的。它约束签署它的当事人,能涵盖章程触及不到的商业事项,而且 在 SSM 翻阅你档案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交易对手都看不到它。
两者冲突时,公司内部机制以章程为准,而协议则赋予签署者彼此之间的契约救济。认真的安排 通常两者并用,并且一起起草,好让它们说的是同一回事。
事后改变主意的代价
在机制上,很小。采纳只需一份特别决议加一次呈交;SSM 公布的收费表列出章程修订为 RM30。
在实务上,它很贵,而贵的不是那笔费用。特别决议需要 75%。趁大家还有共识时,那只是一道 手续。一旦有人有了反对的理由——通常正好就是你发现自己需要一份章程的那一刻——它就变成 一场从弱势位置展开的谈判。
那种不对称,就是「在注册成立时就决定」的全部论据。
常见错误
- 把「可选」读成「不必要」。 Section 31(3) 递给你一整套预设规则手册,而多数创办人 从来没翻开过。
- 以为没有章程就等于没有优先认购权。 Section 85 是预设适用的;反倒是章程才能把它 拿走。
- 从另一家公司抄一份章程过来。 章程在抵触该法令的范围内依 s.32(2) 不生效力,而一条 继承而来、偏向投资者的条款,可能正在对你做一件它当初是为了对别人做而起草的事。
- 老公司无视自己的 M and A。 依 s.34(c),那就是你的章程,连同法定资本条款在内。
- 忘了 30 天呈交期限。 Sections 32(4) 与 36(3),罚款分别最高 RM50,000 与 RM10,000, 外加每日款额。
- 采纳了章程就停在那里。 它并不涵盖股东之间的商业事项——出资义务、竞业禁止、薪酬 与角色。那是股东协议的工作。
下一步
如果你是唯一的拥有人,把预设规则记下来,然后继续往前走。如果股东不只一名,那么在动笔 起草任何东西之前该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其中一人想退出时会怎样、谁来决定价格,以及靠什么 打破僵局。
然后再决定那些答案该放进章程、股东协议,还是两者都放。
查证状态。 AI 辅助草稿,尚未经过领域专家审阅。法规引用出自 SSM 公布的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这是对法定预设规则的描述,不是针对某个特定持股安排的意见。
公司章程在马来西亚是强制性的吗?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不是。Companies Act 2016 s.31(1) 说,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可以有章程,也可以没有。担保有限公司则必须有一份。若公司没有章程,s.31(3) 便适用该法令所载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后来怎么了?
对依先前法律注册的公司而言,其原本注册或经修订的 memorandum and articles,依 s.34(c) 视为其章程。那些公司并没有在 2016 年变成没有章程——它们把旧的 M and A 结转为自己的章程,直到它们议决修订或废除为止。
注册成立之后要怎么采纳章程?
依 s.32(1) 以特别决议为之,然后在采纳后三十天内呈交注册官(s.32(4))。未能呈交可处最高 RM50,000 罚款,并在持续期间每日加罚最高 RM500。日后的修订同样以特别决议为之,并在三十天内通知与呈交(s.36)。
章程会赋予董事更多权力吗?
会,但它同样可以拿走权力。Section 211(2) 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所需的一切权力,但须受该法令或章程中任何修改、例外或限制所规限。Section 212 让 Third Schedule 适用于董事会程序,同样须受章程规限。两个方向都做得到。
章程可以推翻 Companies Act 吗?
不可以。Section 32(2) 规定,章程在抵触或不符该法令的范围内不生效力。它只能修改该法令本身容许被修改的条文——通常是那些以「subject to the constitution」字眼引入的条文。
我们已经在没有章程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了。太迟了吗?
不迟。你随时可以用特别决议采纳一份。实务上的难题在于时机:采纳章程需要 75% 的支持,而这在创办人还合得来时很容易,一旦合不来就很难。写下规则最便宜的时刻,是在还没有人需要它之前。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SSM lodgement fee for adoption of a constitution — the published table lists RM30 for constitution amendment; verify the fee applicable to first adoption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Table of Fees — Registration of Company (ROC) — SSM
- FAQs on the Companies Act 2016 and Transitional Issues — Part B, Constitution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 legal framework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