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没有单一的营业执照。发牌权力依《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划分:联邦清单涵盖贸易、工业与公司注册,州清单涵盖地方政府与公共娱乐场所,共管清单涵盖规划、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因此一家典型的 Sdn Bhd 会同时持有联邦层面的行业批准、一张州或地方的营业场所执照,以及一张招牌执照——由三个互不通气的不同机关发出。
- 注册不等于许可——SSM 证书让公司得以存在,而非得以经营
- 第九附表清单一第 8 项将贸易、商业、工业与公司注册划归联邦
- 清单二第 4 项将地方政府划归各州,第 5(f) 项将剧院、戏院与公共娱乐场所划归各州
- 共管清单第 5、7 及 9A 项将规划、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置于共管之下——这正是批准会层层叠加的原因
- BLESS 涵盖来自 18 个发牌机关的 49 项联邦执照;它触及不到地方议会
- MalaysiaBiz 横跨三级,但主要是信息与转介层,而非各机关系统的替代品
- 《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第 107(4) 条把任何议会执照的有效期上限定为三年,第 107(2)–(3) 条使其可被撤销、可被拒绝且无需给出理由
- 沙巴与砂拉越并非半岛模式的变体——它们运行的是完全不同的法规
适用对象: 需要弄清一门生意在合法开业前必须经过哪些机关批准的创办人、公司秘书与顾问。
本页内容
你的 SSM 证书到手了,公司成立了,而你获得许可去做的,恰恰是无。
从公司注册到合法经营之间的那道缺口,正是多数马来西亚创办人白白耗掉一个月的地方。它并非源于为官僚而官僚,而是源于一套无人解释、也没有任何门户网站能掩盖的宪制分权。
这一领域的每一份指南开篇都是「马来西亚有三类营业执照」,然后逐一罗列。这种框架谈不上错,只是没用:它没告诉你该找谁、按什么顺序、以及为何一跨过市界答案就变了。真正能预测你有哪些义务的问题是:究竟哪一级政府才有权给你发牌。
为什么没有单一的马来西亚营业执照?
因为没有单一的马来西亚立法机关有权创设一个。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将立法事项划分为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管清单。发牌权力随立法权力而定。把相关各项对照着读,整套马来西亚营业发牌制度便由此推演而出。
| 清单 | 项 | 涵盖内容 |
|---|---|---|
| 联邦(清单一) | 8 | 贸易、商业与工业——包括货物的生产、供应与分销,进出口,公司注册,工业与工业事业、工厂及危险行业的管制 |
| 州(清单二) | 1 | 伊斯兰法——州宗教机关的依据 |
| 州(清单二) | 4 | 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 |
| 州(清单二) | 5(f) | 剧院、戏院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发牌 |
| 共管(清单三) | 5 | 城乡规划,联邦首都除外 |
| 共管(清单三) | 6 | 流浪与流动小贩 |
| 共管(清单三) | 7 | 公共卫生与环境卫生,联邦首都的环境卫生除外 |
| 共管(清单三) | 9A | 建筑物营造与维护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与防范 |
由此立即引出三项后果,几乎解释了创办人所觉得困惑的一切。
**其一。**联邦可以为你的活动发牌——制造业、分销贸易、金融服务、电信——因为贸易、商业与工业属于联邦。但它无法为你的场所发牌,因为地方政府不属于联邦。
**其二。**批准是层层叠加而非彼此替代,因为共管清单确实是共管的。规划、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都是共管事项。因此,一间店屋可能从三个不同方向招来规划定位、卫生检查与消防要求,而其中任何一项都不会抵销其余的。
**其三。**娱乐发牌依第 5(f) 项属于州事务,而非联邦事务。这就是为什么没有全国性的夜店或卡拉 OK 执照,也是为什么各州规则差异如此之大。
还有一处没有任何现行指南提及的曲折之处。**在沙巴与砂拉越,剧院、戏院、电影胶片与公共娱乐场所位于清单三 A 第 16 项——即共管清单的补充清单。**同一事项在半岛是州事务,在婆罗洲州属却是共管事务。宪制上的不对称在此并非技术细节;它正是东马发牌清单无法靠对半岛清单查找替换来生成的原因。
联邦这一级实际上为什么发牌?
先把那件并非执照的东西清理开来。
**注册不等于许可。**依《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或依《1956 年商业注册法令》注册,是设立并记录法人。它不授权任何事。ROBA 第 5(1) 条给独资经营者自开业起 30 天内注册的期限,第 12(1)(a) 条附带最高 RM50,000 罚款或两年监禁——但一家已注册的企业若无议会执照仍在经营,依然是在非法经营。这两项义务彼此独立。
联邦确实为之发牌的事项,可归入四个可辨识的类别。
**依行业法规的活动执照。**依《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的银行与支付业务,依《2007 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的资本市场业务,依《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的网络与内容服务,以及私人医疗、职业介绍所、旅游企业、建筑承包商。每一类都有各自的监管机构、法规与登记册。我们的行业执照指南对其一一梳理。
**依《1975 年工业协调法令》的制造业。**这是一张联邦执照,对应联邦清单第 8(i) 项对工业与工业事业的权力。多数中小型制造商落在豁免门槛之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
来自 KPDN 的分销贸易批准,适用于持有外资股权并从事批发、零售或相关贸易活动的企业。这就是 WRT 批准,其实际重要性远远超出贸易本身。
边境的进出口管制。几乎被普遍忽略,而它对电商进口商的打击最重。依《1967 年海关法令》第 31(1) 条制定、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的《2023 年海关(进口禁令)令》(P.U.(A) 117/2023),分为三级结构:
- 第一附表——绝对禁止进口,包括过境货物
- 第二附表(第一、二、三部分)——除依进口执照外一律禁止,该执照由海关总监,或由在附表所列部门、机关或法定机构获委任代其行事的官员签发
- 第三附表(第一、二部分)——除依附表规定的方式外一律禁止,这也正是证书、准证与条件(而非执照)的所在
在你假定自己需要一张「进口执照」之前,请仔细读懂这个结构。许多受管制货物位于第三附表,需要的是来自指定机关的一份证书,而非来自海关的一张执照。
各州为之发牌的是什么?
比多数指南所承认的更多,而且答案并不统一。
**沙巴与砂拉越运行各自的注册与经营制度。ROBA 1956 第 1(2) 条声明该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依《贸易发牌条例》(沙巴第 144 章)为经营活动发牌,其第 3(1) 条将无有效贸易执照而经营列为罪行。砂拉越叠加三项文书——依第 64 章(1958 年版)的商号注册、依第 33 章(1958 年版)**并通过征收官(而非议会)执行的贸易执照,以及一张依地方机关附例制定的议会营运执照。
州宗教机关是清真认证的背后主体,因为伊斯兰法属于清单二第 1 项。马来西亚的认证由 JAKIM 及各州伊斯兰宗教局签发,而非任何私营认证机构。
**土地,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用途条件,属于州事务。**地契上的明示条件,以及任何权益限制,在议会执照被考虑之前就已约束你。土地用途类别不符是营业场所申请卡壳最常见的原因之一,而这不是议会所能豁免的。
娱乐与消遣场所依州法令发牌,对应清单二第 5(f) 项。
地方议会为之发牌的是什么,它们又有多大裁量权?
这是那道令生意开不了张的关卡,也是被写得最不准确的一级。
在马来西亚半岛,授权母法是**《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第 171 号法令)**。该法令本身并不创设执照。它创设的是那份权力:
- 第 102 条允许地方机关制定附例,包括「规管、发牌、限制、防止或移除广告的展示」(第 102(c) 条)、为娱乐、公共休闲或公共游憩场所发牌(第 102(p) 条),以及以注册或发牌方式管制任何「性质令人厌恶或可能构成滋扰来源」的「行业、生意或工业」(第 102(s) 条)
- 第 72 条承载公共卫生附例权力,包括巴刹、小贩与街头摊贩
- 第 103 条规定任何附例在经州政府确认之前不生效
因此,可操作的发牌要求存在于每个议会自己的附例之中,而非第 171 号法令之内。这一个事实就解释了令所有人沮丧的议会间差异:授权母法是共通的,依其制定的文书则不然。第 104 条将违反任何附例的罚则上限定为 RM2,000、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加每持续一天 RM200。
第 171 号法令第 1(1) 条使该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的对等权力位于《1961 年地方政府条例》第 49(1) 条,涵盖广告、将场所用于贸易、生意、工业或专业,以及滋扰行业。砂拉越的则位于**《1996 年地方机关条例》(第 20 章)**,广告见第 91(b) 条,作为第 107 条对应条文的是第 145 条。
吉隆坡是一种混合体。第 171 号法令于 1977 年 1 月 1 日在联邦直辖区生效。第 2 条将当地的地方机关界定为依《1960 年联邦首都法令》第 4 条委任的吉隆坡市专员,而第 8 条的但书使《联邦首都法令》在冲突时优先——这正是一项州清单事项如何最终由联邦为首都立法的原因。
接着是第 107 条,它规管议会所发的每一张执照,而几乎没有任何已发布的指引引用它:
| 条文 | 内容 |
|---|---|
| 第 107(1) 条 | 议会订定执照费以及检查或监督费用 |
| 第 107(1A) 条 | 任何执照或准证可与另一份联合签发——这是复合执照的法定依据 |
| 第 107(2) 条 | 每一张执照均可由地方机关随时撤销,无需给出任何理由 |
| 第 107(3) 条 | 议会可自行酌情拒绝发放或续期任何执照,无需给出任何理由 |
| 第 107(4) 条 | 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
| 第 107(5)–(6) 条 | 执照必须在场所显眼处展示并在被要求时出示;违者罚款最高 RM500 或六个月监禁 |
把第 107(2) 与 (3) 条对照着读,实际处境便一目了然。议会营业场所执照是一种可撤销的许可,有三年的法定上限,拒绝无需给出理由,撤销也无需给出理由。把它描述为一道行政手续的顾问,所描述的是法规并未说过的东西。
消防是落在另一人身上的另一项义务。依《1988 年消防服务法令》(第 341 号法令)第 28(1) 条,每一处指定场所都需要一张消防证书,依第 28(2) 条每年续期,而依第 28(3) 条,公共礼拜场所与单一私人住宅获豁免。第 33 条将无有效消防证书的情形列为罪行——而该罪行由场所的业主触犯,罚款最高 RM50,000 或五年监禁。租户往往假定这是他们的问题;在法规上这是业主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应在签租约之前(而非之后)厘清的问题。
规划与建筑并列于此:**《1976 年城乡规划法令》(第 172 号法令)规管规划许可与用途变更,《1974 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 133 号法令)**规管建筑图则与竣工及合规证书。
BLESS 与 MalaysiaBiz 有何关联?
它们不是竞争对手,两者也都不是单一窗口。它们运作于不同的层面,弄清孰为孰能省下白费的一周。
BLESS——营业发牌电子支援系统。一个联邦交易系统,自 2018 年 8 月起归企业发展与合作社部管辖。其自身的背景页面说明,它端到端处理来自 18 个发牌机关的 49 项联邦营业执照,并以两个应用程序运行:处理 KPDN 管辖范围以外执照的 BLESS 1.0,与处理 KPDN 执照的 BLESS 2.0。它接受注册为 ROC、ROB、ROS、合作社、政府机关、LLP 与个人的申请者。另有一个 MyBLESS 手机应用程序。
BLESS 不是什么:它不是通往议会营业场所执照、招牌执照或州贸易执照的途径。它说自己是联邦的,而它是当真的。
MalaysiaBiz。覆盖面更广而功能更浅。它承载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机关的发牌信息,可按业务活动加地点、或按机关搜索,并附有收费、有效期与申请方式,还把部分申请转介至各机关系统。其自身的常见问题对局限直言不讳:该门户不替代各机关系统,用户需为真正签发执照的注册机构或发牌机关另备登录凭证。
实际的分工:
| 用途 | 门户 |
|---|---|
| 弄清你的活动在你的县属需要哪些执照 | MalaysiaBiz |
| 向 18 个参与机关之一申请联邦执照 | BLESS |
| 申请 KPDN 执照,包括分销贸易 | BLESS 2.0 |
| 申请议会营业场所或招牌执照 | 议会自己的系统 |
| 沙巴或砂拉越贸易执照 | 州或议会系统 |
一套决策树:从业务类型到执照组合
自上而下地推。每一步都是一个不同的机关,而一个「是」是在既有组合上添加,而非替换其上方的任何一项。
第一步——生意是否已作为法人存在? 依《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LLP 注册,或在马来西亚半岛依 ROBA 1956 注册。在沙巴与砂拉越,则用州文书。这是此后每一个机关首先索取的文件。
第二步——是否有任何外资股权? 若有,且活动为批发、零售或相关贸易,KPDN 分销贸易批准便进入视野——而它对聘用外籍员工的影响远超贸易许可本身。
第三步——活动本身是否受某项联邦法规管制? 金融服务、资本市场、通讯、医疗、教育、旅游、建筑、职业介绍所、直销、特许经营。若是,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是先决条件,而非并行轨道。
第四步——你是否从事制造? 《1975 年工业协调法令》的定位必须厘清:领牌,或获豁免且豁免以书面确认。豁免不等于无关。
第五步——你是否进口或出口? 在你决定进货之前,先对照《2023 年海关(进口禁令)令》的各附表核对货物。
第六步——你是否占用场所? 向对该地址有管辖权的议会申请地方机关营业场所执照。先厘清土地用途类别与规划定位,再办执照。
第七步——是否有招牌? 一张独立的执照,单独评估,有自己的语文规则。
第八步——活动是否触及食品、卫生、安全或环境? 食品场所与食品处理员归卫生部;工作场所安全归 DOSH;订明场所与排放归环境局。
第九步——酒类、娱乐、消遣? 州与联邦文书双双介入,而这是整幅地图中因地而异最甚的部分。
第十步——雇佣与税务注册。 EPF、SOCSO、EIS、HRD Corp 与 LHDN 不是执照,但它们是各有时限的开业义务,也是执照终于到手后最常被遗漏的那些。
排序陷阱
顺序比创办人所预期的更重要,因为若干机关在前一项申请完成之前不会评估后一项申请。
行得通的模式是:先立法人,再定场所(土地用途与租赁),再办行业或活动批准,再办议会执照,再办招牌,最后办营运注册。行不通的模式是:先在一处场所签下长期租约,而其土地用途类别或建筑状态根本无法支撑拟定的活动——因为这是此后任何批准都无法补救的那一个错误,而租金照付不误。
常见错误
- **把 SSM 证书当作经营许可。**它记录的是存在。仅此而已。
- **假定 BLESS 涵盖一切。**它是联邦的,涵盖来自 18 个机关的 49 项执照。你的营业场所执照不在其中。
- **照抄另一家公司的执照清单。**发牌以活动和地址为准。两条街之外的竞争对手可能确实归属另一个议会,附例也不同。
- **先签租约。**土地用途类别、建筑状态与消防定位,是此后无法辩驳的那些约束。
- **假定消防证书是租户的事。**第 341 号法令第 33 条把罪责放在业主身上。在租约里分配好它。
- **把议会执照当作永久的。**第 107(4) 条把它上限定为三年,第 107(2) 条使其可随时撤销且无需理由。
- **在沙巴或砂拉越套用半岛清单。**不同的法规、不同的机关、不同的文件。不是变体——是不同的系统。
- **忽略 MSIC 代码。**发牌机关会核查你注册的活动是否涵盖你申请要做的事,不符会退回申请。
接下来做什么
写下两件事:你确切的经营地址,以及一句话描述这门生意靠什么赚钱。这两项输入驱动上述决策树的每一条分支。然后把它们放进 MalaysiaBiz 得出因县属而异的清单,直接向签发监管机构核实联邦项目,再去你所属议会自己的网站查营业场所与招牌的定位——因为那是唯一公布这些信息的地方。
SSM 注册算是营业执照吗?
不算。依《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公司,或依《1956 年商业注册法令》注册,是设立并记录法人身份,并将其列入公共登记册。它不赋予占用场所、展示招牌、销售受管制产品或雇人从事受管制活动的任何许可。上述每一项都是来自不同机关的独立批准,而 SSM 证书通常是各机关首先索取的文件。
我实际上需要几张营业执照?
这取决于活动与地点,而非公司规模。一家在服务式办公室经营的软件顾问公司,可能只需要附于该地址的营业场所执照。一家餐厅会持有营业场所执照、招牌执照、食品场所注册、食品处理员认证,还可能需要酒类与娱乐批准。制造商则要在此之上再加《1975 年工业协调法令》的定位。目前没有官方公布的全国数目,任何引用某个数字的指南都应存疑。
BLESS 与 MalaysiaBiz 有什么区别?
BLESS 是一个联邦交易系统。其自身的背景页面说明,它处理来自 18 个发牌机关的 49 项联邦营业执照,分为处理非 KPDN 执照的 BLESS 1.0 与处理 KPDN 执照的 BLESS 2.0,并自 2018 年 8 月起归企业发展与合作社部管辖。MalaysiaBiz 覆盖面更广但更浅——它承载联邦、州与地方各机关的发牌信息并转介部分申请,但其自身的常见问题确认,你仍需为底层各机关系统另行准备登录凭证。
为什么我跨过一条市界后,执照组合就变了?
因为地方政府依州清单第 4 项属于州事务,而每个地方机关依《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第 102 条制定自己的附例,再依第 103 条经州政府确认。授权母法在整个马来西亚半岛是共通的;但附例、条件、收费表与申请表格则不然。从一个议会辖区搬到另一个,意味着要依据一份不同的法律文书重新申请。
议会可以随意拒绝或注销我的执照吗?
可以,而这是整个领域中最不为人理解的条文。《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第 107(2) 条规定,任何执照均可由地方机关随时撤销,无需给出任何理由。第 107(3) 条规定,机关可自行酌情拒绝发放或续期,无需给出任何理由。第 107(4) 条把有效期上限定为三年。该条文表面上并无任何要求给出理由的法定权利。
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相同的规则吗?
不。《1956 年商业注册法令》依第 1(2) 条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也不延伸至这两个婆罗洲州属。沙巴依《贸易发牌条例》(沙巴第 144 章)为经营活动发牌。砂拉越采用三项文书的结构——依第 64 章(1958 年版)的商号注册、依第 33 章(1958 年版)的贸易执照,以及一张议会营运执照。在这两州套用半岛清单会得出错误的答案。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Whether any state has consolidated its trading and premise licensing into a single instrument since the most recent Modernising Business Licensing round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Ninth Schedule — Legislative Lists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es Act 1956 (Act 197), as at 1 June 2017 — SSM
- BLESS — Latar Belakang — Ministry of Entrepreneur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ves (KUSKOP)
- MalaysiaBiz — Business Licensing — MalaysiaBiz
- Customs (Prohibition of Imports) Order 2023, P.U.(A) 117/2023 — MITI
- Fire Services Act 1988 (Act 341) — Jabatan Bomba dan Penyelamat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