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营业执照地图：联邦、州与地方

> 在马来西亚，哪一级政府负责发放哪种执照，为何《联邦宪法》让你的营业场所执照不在布城的管辖范围内，BLESS 与 MalaysiaBiz 有何区别，以及一套从业务类型推导出确切执照组合的决策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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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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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 SSM 证书到手了,公司成立了,而你获得许可去做的,恰恰是无。

从公司注册到合法经营之间的那道缺口,正是多数马来西亚创办人白白耗掉一个月的地方。它并非源于为官僚而官僚,而是源于一套无人解释、也没有任何门户网站能掩盖的宪制分权。

这一领域的每一份指南开篇都是「马来西亚有三类营业执照」,然后逐一罗列。这种框架谈不上错,只是没用:它没告诉你该找谁、按什么顺序、以及为何一跨过市界答案就变了。真正能预测你有哪些义务的问题是:**究竟哪一级政府才有权给你发牌。**

## 为什么没有单一的马来西亚营业执照?

因为没有单一的马来西亚立法机关有权创设一个。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将立法事项划分为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管清单。发牌权力随立法权力而定。把相关各项对照着读,整套马来西亚营业发牌制度便由此推演而出。

| 清单 | 项 | 涵盖内容 |
| --- | --- | --- |
| 联邦(清单一) | 8 | 贸易、商业与工业——包括货物的生产、供应与分销,进出口,公司注册,工业与工业事业、工厂及危险行业的管制 |
| 州(清单二) | 1 | 伊斯兰法——州宗教机关的依据 |
| 州(清单二) | 4 | 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 |
| 州(清单二) | 5(f) | 剧院、戏院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发牌 |
| 共管(清单三) | 5 | 城乡规划,联邦首都除外 |
| 共管(清单三) | 6 | 流浪与流动小贩 |
| 共管(清单三) | 7 | 公共卫生与环境卫生,联邦首都的环境卫生除外 |
| 共管(清单三) | 9A | 建筑物营造与维护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与防范 |

由此立即引出三项后果,几乎解释了创办人所觉得困惑的一切。

**其一。**联邦可以为你的*活动*发牌——制造业、分销贸易、金融服务、电信——因为贸易、商业与工业属于联邦。但它无法为你的*场所*发牌,因为地方政府不属于联邦。

**其二。**批准是层层叠加而非彼此替代,因为共管清单确实是共管的。规划、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都是共管事项。因此,一间店屋可能从三个不同方向招来规划定位、卫生检查与消防要求,而其中任何一项都不会抵销其余的。

**其三。**娱乐发牌依第 5(f) 项属于州事务,而非联邦事务。这就是为什么没有全国性的夜店或卡拉 OK 执照,也是为什么各州规则差异如此之大。

还有一处没有任何现行指南提及的曲折之处。**在沙巴与砂拉越,剧院、戏院、电影胶片与公共娱乐场所位于清单三 A 第 16 项——即共管清单的补充清单。**同一事项在半岛是州事务,在婆罗洲州属却是共管事务。宪制上的不对称在此并非技术细节;它正是东马发牌清单无法靠对半岛清单查找替换来生成的原因。

## 联邦这一级实际上为什么发牌?

先把那件并非执照的东西清理开来。

**注册不等于许可。**依《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或依《1956 年商业注册法令》注册,是设立并记录法人。它不授权任何事。ROBA 第 5(1) 条给独资经营者自开业起 30 天内注册的期限,第 12(1)(a) 条附带最高 RM50,000 罚款或两年监禁——但一家已注册的企业若无议会执照仍在经营,依然是在非法经营。这两项义务彼此独立。

联邦确实为之发牌的事项,可归入四个可辨识的类别。

**依行业法规的活动执照。**依《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的银行与支付业务,依《2007 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的资本市场业务,依《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的网络与内容服务,以及私人医疗、职业介绍所、旅游企业、建筑承包商。每一类都有各自的监管机构、法规与登记册。我们的行业执照指南对其一一梳理。

**依《1975 年工业协调法令》的制造业。**这是一张联邦执照,对应联邦清单第 8(i) 项对工业与工业事业的权力。多数中小型制造商落在豁免门槛之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

**来自 KPDN 的分销贸易批准**,适用于持有外资股权并从事批发、零售或相关贸易活动的企业。这就是 WRT 批准,其实际重要性远远超出贸易本身。

**边境的进出口管制。**几乎被普遍忽略,而它对电商进口商的打击最重。依《1967 年海关法令》第 31(1) 条制定、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的**《2023 年海关(进口禁令)令》(P.U.(A) 117/2023)**,分为三级结构:

- **第一附表**——绝对禁止进口,包括过境货物
- **第二附表**(第一、二、三部分)——除**依进口执照**外一律禁止,该执照由海关总监,或由在附表所列部门、机关或法定机构获委任代其行事的官员签发
- **第三附表**(第一、二部分)——除**依附表规定的方式**外一律禁止,这也正是证书、准证与条件(而非执照)的所在

在你假定自己需要一张「进口执照」之前,请仔细读懂这个结构。许多受管制货物位于第三附表,需要的是来自指定机关的一份证书,而非来自海关的一张执照。

## 各州为之发牌的是什么?

比多数指南所承认的更多,而且答案并不统一。

**沙巴与砂拉越运行各自的注册与经营制度。**ROBA 1956 第 1(2) 条声明该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依**《贸易发牌条例》(沙巴第 144 章)**为经营活动发牌,其第 3(1) 条将无有效贸易执照而经营列为罪行。砂拉越叠加三项文书——依**第 64 章(1958 年版)**的商号注册、依**第 33 章(1958 年版)**并通过征收官(而非议会)执行的贸易执照,以及一张依地方机关附例制定的议会营运执照。

**州宗教机关是清真认证的背后主体**,因为伊斯兰法属于清单二第 1 项。马来西亚的认证由 JAKIM 及各州伊斯兰宗教局签发,而非任何私营认证机构。

**土地,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用途条件,属于州事务。**地契上的明示条件,以及任何权益限制,在议会执照被考虑之前就已约束你。土地用途类别不符是营业场所申请卡壳最常见的原因之一,而这不是议会所能豁免的。

**娱乐与消遣场所**依州法令发牌,对应清单二第 5(f) 项。

## 地方议会为之发牌的是什么,它们又有多大裁量权?

这是那道令生意开不了张的关卡,也是被写得最不准确的一级。

在马来西亚半岛,授权母法是**《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第 171 号法令)**。该法令本身并不创设执照。它创设的是那份*权力*:

- **第 102 条**允许地方机关制定附例,包括「规管、发牌、限制、防止或移除广告的展示」(第 102(c) 条)、为娱乐、公共休闲或公共游憩场所发牌(第 102(p) 条),以及以注册或发牌方式管制任何「性质令人厌恶或可能构成滋扰来源」的「行业、生意或工业」(第 102(s) 条)
- **第 72 条**承载公共卫生附例权力,包括巴刹、小贩与街头摊贩
- **第 103 条**规定任何附例在经州政府确认之前不生效

因此,可操作的发牌要求存在于**每个议会自己的附例**之中,而非第 171 号法令之内。这一个事实就解释了令所有人沮丧的议会间差异:授权母法是共通的,依其制定的文书则不然。**第 104 条**将违反任何附例的罚则上限定为 RM2,000、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加每持续一天 RM200。

**第 171 号法令第 1(1) 条使该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的对等权力位于**《1961 年地方政府条例》第 49(1) 条**,涵盖广告、将场所用于贸易、生意、工业或专业,以及滋扰行业。砂拉越的则位于**《1996 年地方机关条例》(第 20 章)**,广告见第 91(b) 条,作为第 107 条对应条文的是第 145 条。

**吉隆坡是一种混合体。**第 171 号法令于 1977 年 1 月 1 日在联邦直辖区生效。第 2 条将当地的地方机关界定为依**《1960 年联邦首都法令》第 4 条**委任的吉隆坡市专员,而第 8 条的但书使《联邦首都法令》在冲突时优先——这正是一项州清单事项如何最终由联邦为首都立法的原因。

接着是**第 107 条**,它规管议会所发的每一张执照,而几乎没有任何已发布的指引引用它:

| 条文 | 内容 |
| --- | --- |
| 第 107(1) 条 | 议会订定执照费以及检查或监督费用 |
| 第 107(1A) 条 | 任何执照或准证可与另一份**联合签发**——这是复合执照的法定依据 |
| 第 107(2) 条 | 每一张执照均**可由地方机关随时撤销,无需给出任何理由** |
| 第 107(3) 条 | 议会可自行酌情**拒绝发放或续期**任何执照,**无需给出任何理由** |
| 第 107(4) 条 | 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
| 第 107(5)–(6) 条 | 执照必须在场所显眼处展示并在被要求时出示;违者罚款最高 RM500 或六个月监禁 |

把第 107(2) 与 (3) 条对照着读,实际处境便一目了然。议会营业场所执照是一种可撤销的许可,有三年的法定上限,拒绝无需给出理由,撤销也无需给出理由。把它描述为一道行政手续的顾问,所描述的是法规并未说过的东西。

**消防是落在另一人身上的另一项义务。**依**《1988 年消防服务法令》(第 341 号法令)第 28(1) 条**,每一处*指定场所*都需要一张消防证书,依第 28(2) 条每年续期,而依第 28(3) 条,公共礼拜场所与单一私人住宅获豁免。第 33 条将无有效消防证书的情形列为罪行——而该罪行由**场所的业主**触犯,罚款最高 RM50,000 或五年监禁。租户往往假定这是他们的问题;在法规上这是业主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应在签租约之前(而非之后)厘清的问题。

规划与建筑并列于此:**《1976 年城乡规划法令》(第 172 号法令)**规管规划许可与用途变更,**《1974 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 133 号法令)**规管建筑图则与竣工及合规证书。

## BLESS 与 MalaysiaBiz 有何关联?

它们不是竞争对手,两者也都不是单一窗口。它们运作于不同的层面,弄清孰为孰能省下白费的一周。

**BLESS——营业发牌电子支援系统。**一个联邦交易系统,自 2018 年 8 月起归企业发展与合作社部管辖。其自身的背景页面说明,它端到端处理**来自 18 个发牌机关的 49 项联邦营业执照**,并以两个应用程序运行:处理 KPDN 管辖范围以外执照的 **BLESS 1.0**,与处理 KPDN 执照的 **BLESS 2.0**。它接受注册为 ROC、ROB、ROS、合作社、政府机关、LLP 与个人的申请者。另有一个 MyBLESS 手机应用程序。

BLESS 不是什么:它不是通往议会营业场所执照、招牌执照或州贸易执照的途径。它说自己是联邦的,而它是当真的。

**MalaysiaBiz。**覆盖面更广而功能更浅。它承载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机关的发牌信息,可按业务活动加地点、或按机关搜索,并附有收费、有效期与申请方式,还把部分申请转介至各机关系统。其自身的常见问题对局限直言不讳:该门户**不**替代各机关系统,用户需为真正签发执照的注册机构或发牌机关另备登录凭证。

实际的分工:

| 用途 | 门户 |
| --- | --- |
| 弄清你的活动在你的县属需要哪些执照 | MalaysiaBiz |
| 向 18 个参与机关之一申请联邦执照 | BLESS |
| 申请 KPDN 执照,包括分销贸易 | BLESS 2.0 |
| 申请议会营业场所或招牌执照 | 议会自己的系统 |
| 沙巴或砂拉越贸易执照 | 州或议会系统 |

## 一套决策树:从业务类型到执照组合

自上而下地推。每一步都是一个不同的机关,而一个「是」是在既有组合上添加,而非替换其上方的任何一项。

**第一步——生意是否已作为法人存在?**
依《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LLP 注册,或在马来西亚半岛依 ROBA 1956 注册。在沙巴与砂拉越,则用州文书。这是此后每一个机关首先索取的文件。

**第二步——是否有任何外资股权?**
若有,且活动为批发、零售或相关贸易,KPDN 分销贸易批准便进入视野——而它对聘用外籍员工的影响远超贸易许可本身。

**第三步——活动本身是否受某项联邦法规管制?**
金融服务、资本市场、通讯、医疗、教育、旅游、建筑、职业介绍所、直销、特许经营。若是,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是先决条件,而非并行轨道。

**第四步——你是否从事制造?**
《1975 年工业协调法令》的定位必须厘清:领牌,或获豁免且豁免以书面确认。豁免不等于无关。

**第五步——你是否进口或出口?**
在你决定进货之前,先对照《2023 年海关(进口禁令)令》的各附表核对货物。

**第六步——你是否占用场所?**
向对该地址有管辖权的议会申请地方机关营业场所执照。先厘清土地用途类别与规划定位,再办执照。

**第七步——是否有招牌?**
一张独立的执照,单独评估,有自己的语文规则。

**第八步——活动是否触及食品、卫生、安全或环境?**
食品场所与食品处理员归卫生部;工作场所安全归 DOSH;订明场所与排放归环境局。

**第九步——酒类、娱乐、消遣?**
州与联邦文书双双介入,而这是整幅地图中因地而异最甚的部分。

**第十步——雇佣与税务注册。**
EPF、SOCSO、EIS、HRD Corp 与 LHDN 不是执照,但它们是各有时限的开业义务,也是执照终于到手后最常被遗漏的那些。

## 排序陷阱

顺序比创办人所预期的更重要,因为若干机关在前一项申请完成之前不会评估后一项申请。

行得通的模式是:先立法人,再定场所(土地用途与租赁),再办行业或活动批准,再办议会执照,再办招牌,最后办营运注册。行不通的模式是:先在一处场所签下长期租约,而其土地用途类别或建筑状态根本无法支撑拟定的活动——因为这是此后任何批准都无法补救的那一个错误,而租金照付不误。

## 常见错误

- **把 SSM 证书当作经营许可。**它记录的是存在。仅此而已。
- **假定 BLESS 涵盖一切。**它是联邦的,涵盖来自 18 个机关的 49 项执照。你的营业场所执照不在其中。
- **照抄另一家公司的执照清单。**发牌以活动*和*地址为准。两条街之外的竞争对手可能确实归属另一个议会,附例也不同。
- **先签租约。**土地用途类别、建筑状态与消防定位,是此后无法辩驳的那些约束。
- **假定消防证书是租户的事。**第 341 号法令第 33 条把罪责放在业主身上。在租约里分配好它。
- **把议会执照当作永久的。**第 107(4) 条把它上限定为三年,第 107(2) 条使其可随时撤销且无需理由。
- **在沙巴或砂拉越套用半岛清单。**不同的法规、不同的机关、不同的文件。不是变体——是不同的系统。
- **忽略 MSIC 代码。**发牌机关会核查你注册的活动是否涵盖你申请要做的事,不符会退回申请。

## 接下来做什么

写下两件事:你确切的经营地址,以及一句话描述这门生意靠什么赚钱。这两项输入驱动上述决策树的每一条分支。然后把它们放进 MalaysiaBiz 得出因县属而异的清单,直接向签发监管机构核实联邦项目,再去你所属议会自己的网站查营业场所与招牌的定位——因为那是唯一公布这些信息的地方。

## Sources

- Federal Constitution, Ninth Schedule — Legislative Lists — https://sagc.sabah.gov.my/sites/default/files/law/NinthSchedule.pdf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171&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es Act 1956 (Act 197), as at 1 June 2017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ROBA%201956_Act%20197_as%20at%201%20June%202017.pdf (SSM)
- BLESS — Latar Belakang — https://portal.bless.gov.my/latar-belakang/ (Ministry of Entrepreneur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ves (KUSKOP))
- MalaysiaBiz — Business Licensing — https://malaysiabiz.gov.my/en/services/business-licensing (MalaysiaBiz)
- Customs (Prohibition of Imports) Order 2023, P.U.(A) 117/2023 — https://www.miti.gov.my/miti/resources/Approve%20Permit/PU(A)_117-_Perintah_Kastam_(Larangan_Mengenai_Import)_2023.pdf (MITI)
- Fire Services Act 1988 (Act 341) — https://www.bomba.gov.my/wp-content/uploads/2021/07/Akta_341_Akta_Perkhidmatan_Bomba_1988.pdf (Jabatan Bomba dan Penyelamat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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