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一家把责任隔离起来、能自立门户的马来西亚公司。分行就是外国公司本身,依 Companies Act 2016 s.562 注册——没有风险隔离,有一名须为罚款承担个人责任的本地居民代理人,并且依 s.575 负有把母公司经审计账目公开呈交的义务。代表处则完全不得赚取收入或签订合约。多数有实际营运的集团,都应该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
- s.561(1):外国公司除非已注册为外国公司,否则不得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
- Thirteenth Schedule 列出十项不构成经营业务的活动——在断定自己必须注册之前先读它
- 分行不是独立法人;分行所招致的每一项责任都由母公司承担
- s.563(1)(c):本地代理人须对所有加诸于该外国公司的罚款承担个人责任
- s.575(5):分行须呈交经审计的总部账目,外加一份关于其马来西亚资产与负债的经审计报表
- s.576(3):分行的常年申报表须于其注册周年日起 30 天内呈交
- MIDA 的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不得从事贸易、签订合约、收费提供服务,或管理本地子公司
适用对象: 计划在马来西亚设立据点的外国公司与集团,以及为它们在各种注册路径之间作选择的顾问。
本页内容
分行通常被推销成那个轻量选项:不必开新公司,没有股东,没有章程。然后有人读到 Companies Act 2016 s.575(5),才发现分行必须把母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一份关于 其马来西亚业务资产与负债的经审计报表,摆上马来西亚的公开记录。
对一家上市母公司而言,那是例行公事。对一个从未在任何地方公布过一套账目的私人持股 集团而言,那通常就是话题的终点。
第一个问题:你到底需不需要注册?
Section 561(1) 是那条禁令——外国公司除非已依该法令注册为外国公司,否则不得在马来西亚 经营业务。Section 561(4) 让该公司与每一位高级职员均须负责。
但 s.561(2) 划出了 Thirteenth Schedule(第十三附表)这块例外,而该附表远比多数顾问 所设想的宽。外国公司不会仅仅因为做了以下事情,就被视为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
- 成为诉讼、仲裁或和解的一方;
- 举行其董事或股东会议,或处理其内部事务;
- 开设银行账户;
- 透过独立承包商促成一宗销售;
- 招揽或取得一份只有在马来西亚境外获接纳才成为具约束力合约的订单;
- 制作债务凭证,或就财产设定押记;
- 为其债务取得担保或加以收取,或强制执行担保;
- 进行一宗在三十一天内完成的孤立交易,且该交易不属于时而重复的多宗类似交易之一;
- 投资其资金或持有财产;或
- 依 Customs Act 1967 临时进口货物作展示、展览、示范或作为贸易样品,并有意在三个月内 再出口。
Section 561(3) 则朝另一方向推:「经营业务」包括设立或使用股份转让或股份登记办事处, 以及以代理人、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身份管理、经营或处理马来西亚财产。
两者合起来读,一名透过独立分销商向马来西亚销售、合约在总部获接纳的出口商,往往根本 不算在这里经营业务。而设立办事处并在本地敲定交易,就是另一回事了。
三条路径的比较
| 子公司(Sdn Bhd) | 分行(已注册外国公司) | 代表处/区域办事处 | |
|---|---|---|---|
| 法律地位 | 独立的马来西亚法人 | 外国公司本身 | 不是实体;是一项 MIDA 批准 |
| 责任 | 隔离在子公司内 | 母公司承担一切 | 不得贸易,故无贸易责任 |
| 管辖规则 | 一般适用 Companies Act 2016 | Companies Act 2016, Part XI, Division 2 | MIDA 指南 |
| 本地法定人员 | 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的董事(s.196(4)) | 居住于马来西亚的代理人,须负个人责任(s.563) | 办事处主管;外派职位须经 MIDA 批准 |
| 须呈交的账目 | 自身的财务报表 | 总部账目外加经审计的马来西亚资产与负债报表(s.575) | 无 |
| 审计豁免 | 若符合 PD 10/2024 的条件则有可能 | 被排除——PD 10/2024 不适用于外国公司 | 不适用 |
| 常年申报表 | 注册成立周年日起 30 天内(s.68) | 注册周年日起 30 天内(s.576(3)) | 每 12 个月向 MIDA 呈交进度报告 |
| 可否赚取收入 | 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 典型用途 | 实际营运的业务 | 必须由母公司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短期项目 | 投入之前的市场评估 |
风险隔离就是全部论据
分行不是独立法人。一份针对分行的判决,就是一份针对该外国公司的判决。供应商的索赔、 一项雇佣裁决、一笔监管罚款——全部直接流向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母公司在任何地方 持有的任何资产。
子公司则插入了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母公司的风险敞口是其投资,加上它所担保的任何东西, 再加上任何法域都存在的那几条狭窄的法定揭穿路径。
然后还有代理人。Section 563(1) 要求外国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委任一名马来西亚的代理人,该 代理人须为该公司依该法令所须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并对所有加诸于该外国公司的罚款承担 个人责任,除非该代理人能使法庭信纳其不应负责。那些把接受分行代理人委任当成一项行政 人情的执业人士,正在承担一份形状与代名董事职位相同的责任。
税务居民身份:多数案例的决定点
马来西亚所得税上的居民身份并不跟着登记册走。它跟着业务在何处被管理与控制走。一间完全 由海外总部指挥的分行,一般会被当作非居民;而一家由马来西亚董事会经营的子公司,一般 会被当作居民。
这项区分会层层扩散。居民身份是从马来西亚一侧开启马来西亚税收协定网络、取得居民证明, 以及取得仅限居民的优惠税率与奖掖的钥匙。它同时改变对外付款的预扣税分析。
在没有一份经查证的一手引用之前,我们不会在这里刊出税率表或法定测试——见
verificationNeeded——但请把这一项当成在选定公司结构之前,最先该与马来西亚税务顾问
一起测算的项目。它通常就决定了答案。
分行实际上要呈交什么
这就是那个被低估了成本的部分。
- s.562——注册须提供在马来西亚的每一位股东、在马来西亚受委的每一位董事的详情, 原属地的股东或成员名单(若超过 500 名,则为最大的二十名外加一份代理人证明书)、 股本详情,以及代理人的委任。
- s.564——分行须以其在原属地的同一名称注册,但受 s.26 的名称可用性规限,且在马来 西亚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名称。
- s.566——它须在任何时候都在马来西亚设有注册办事处。
- s.567——已登记详情的变动须予通知。
- s.574——会计分录须在交易发生后六十天内作出,并适用 Companies Act 的保存规定。
- s.575——财务报表须于常年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呈交,格式按注册成立地法律的要求; 外加依 s.575(5) 的经审计总部账目,以及一份关于马来西亚业务所使用资产与所产生 负债的经审计报表。Section 575(7) 容许注册官在合规不切实际、无实际价值、代价过高, 或对业务有害时,豁免 s.575(5)。
- s.576——每个日历年一份常年申报表,须不迟于注册日期周年日起三十天内呈交。
- s.578——停止经营时,七天内呈交通知;十二个月后从登记册上除名。
其中有两项值得强调。第一,s.575(7) 的豁免是酌情的,不是自动的——别把计划建立在它 上面。第二,外国公司被明文排除在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的审计豁免之外,所以 审计并不能靠规模小来回避。
什么时候代表处才是正确答案
只有在你真的还没有东西可卖的时候。
MIDA 的指南容许 RE/RO 收集与分析资讯、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或协调商业活动、寻找原料 或零部件来源、从事研究与产品开发、担任区域协调中心,以及进行其他「不会直接导致实际 商业交易」的活动。
那些禁令才是这个结构的实质。一间获批准的 RE/RO 不得:
- 从事任何贸易,包括进出口,或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 租赁仓储设施——装运、转运与储存必须经由本地代理人或分销商;
- 代表该外国法团签订商业合约,或收费提供服务;或
- 参与其马来西亚子公司、联属公司或分行的日常管理。
那些承诺是实打实的。新设机构的最低营运开支为每年 RM300,000,首次展期为 RM600,000,而企业集团再度展期者为每年 RM1 million——按最低额或按所建议者,以 较高者为准。批准期限最少两年。该办事处必须以马来西亚境外的资金来源支应。所有员工都 须注册 SOCSO 与 EPF。外派职位仅限管理与技术岗位,最低基本薪金为每月 RM5,000,理想 构成为两名外派人员对一名马来西亚人。
MIDA 自己的指南把那句心照不宣的话说得很白:批准期满时,申请人受鼓励依 Companies Act 2016 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代表处的设计,本就是一间候客室。
常见错误
- 因为听起来比较简单就注册分行。 Section 575 让母公司的账目在马来西亚公开,而 PD 10/2024 拿掉了审计豁免。
- 略过 Thirteenth Schedule 那道测试。 有些外国公司注册了一间根本不需要的分行; 另一些则以为本地销售办事处被独立承包商那一项涵盖,而其实并不涵盖。
- 把本地代理人的角色当成文书工作。 Section 563(1)(c) 是对该公司罚款的个人责任。
- 以为分行能拿到马来西亚的协定优惠。 居民身份取决于管理与控制,不是注册。
- 用代表处去敲定交易。 签订合约或收取费用,直接违反批准条件。
- 错过周年日。 分行的常年申报表是从注册周年日起算(s.576(3)),不是从财政年 结束日起算。
- 忘了退出的时限。 Section 578(1) 只给七天呈交停业通知。
下一步
依序跑三道检查。Thirteenth Schedule 是不是已经涵盖了你所做的事?若否,就在选定形态 之前,与马来西亚顾问一起测算税务居民身份。然后问一句:你的集团是否准备好把总部的 经审计账目放进一份马来西亚的公开档案里。
如果最后那个问题的答案是否——而对多数私人持股集团而言就是否——那就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 到此为止。
查证状态。 AI 辅助草稿,尚未经过领域专家审阅。条文引用出自 SSM 公布的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代表处与区域办事处规则取自 MIDA 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的指南; MIDA 的政策更动往往事先没什么预告,因此申请前请先确认。此处内容并非针对任何特定结构 的法律或税务意见。
我们真的必须注册什么吗?
并非总是如此。Companies Act 2016 s.561(2) 规定,外国公司不会仅仅因为做了 Thirteenth Schedule 所列的事情,就被视为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该清单包括开设银行账户、透过独立承包商促成一宗销售、招揽一份只有在马来西亚境外获接纳才具约束力的订单、举行董事或股东会议、投资资金或持有财产,以及进行一宗在 31 天内完成、且不属于一系列交易之一的孤立交易。s.561(3) 则朝另一方向拉扯,把设立股份转让或股份登记办事处、以及以代理人或受托人身份处理马来西亚财产,视为经营业务。
分行的营运成本比子公司低吗?
一旦把呈报算进去,很少如此。依 s.575,分行须向注册官呈交总部按其注册成立地所要求的格式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依 s.575(5),还须呈交一份经妥为审计、列明其马来西亚业务所使用资产与所产生负债的报表。那些都会成为公开文件。分行也无法使用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的私人公司审计豁免,因为该指令明文排除外国公司。
本地代理人是谁,他要承担什么?
Section 563(1) 要求外国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委任一名居住于马来西亚的代理人,该代理人须为该外国公司依该法令所须履行的一切事项负责,并须对所有加诸于该外国公司的罚款承担个人责任,除非该代理人能使法庭信纳其不应负责。若代理人不再任职,s.563(5) 给该公司 21 天另行委任。这是一份真实的个人风险,不是一个信箱角色。
代表处可以赚取任何收入吗?
不可以。MIDA 关于设立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的指南禁止从事任何贸易、商业或商务活动、租赁仓储设施、代表该外国法团签订商业合约、收费提供服务,或参与其马来西亚子公司、联属公司或分行的日常管理。该办事处必须以来自马来西亚境外的资金支应。
维持一间代表处要花多少钱?
MIDA 为新设机构定下每年最低营运开支 RM300,000,首次展期升至 RM600,000,而由企业集团再度展期者为每年 RM1 million——按最低额或按申请人所建议者,以较高者为准。批准期限最少两年,展期申请须至少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我们要怎么关闭分行?
Section 578(1) 要求外国公司在不再于马来西亚设有营业地点或不再经营业务后七天内呈交通知。自通知呈交之日起,除已逾期者外,呈交进一步文件的义务即告终止。注册官在通知发出十二个月后把该名称从登记册上除去。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statutory test for corporate tax residence in Malaysia and the exact subsection of the Income Tax Act 1967, together with the current LHDN guidance on certificates of residence for branches
- Confirm the current SSM lodgement fees for registration of a foreign company and for its annual return against the ROC Table of Fees
- Confirm whether MIDA's RE/RO guideline dated 24 March 2023 remains the current version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Guidelines for Setting Up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 / Regional Office (RO) — MIDA
- PD 10/2024 — Qualifying Criteria for Audit Exemption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Private Companies — SSM
- Region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 M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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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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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