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六拜自由工业区由财政部长依据《1990年自由区法令》第3(1)条宣布。其1974年的宣布已被撤销,并由P.U.(B) 510/2024及P.U.(B) 511/2024自2024年12月23日起在宪报图PW2101至PW2104上重新宣布该区。获委任的管理机构为槟岛市政厅(Majlis Bandaraya Pulau Pinang)。自由区身份是一道关税边界,而非税务优惠,它并不会阻止马来西亚供应商就供入该区的服务征收服务税。
- 峇六拜自2024年12月23日起重新宣布——目前的边界是宪报图PW2101至PW2104,而非较旧的138、281和289
- 自由区的宣布是以P.U.(B)通知形式作出,而非P.U.(A)命令,这正是为何它们常被报道为无从查证
- Act 438的第二附表是一份第10条的活动附表,而非宣布本身
- 《1967年关税法令》现将自由区视为位于主要关税区之外,而非位于马来西亚之外
- 在《2018年销售税法令》下,自由区与持牌制造仓库同为特别地区——就销售税而言在法律上完全相同
- 依据《2018年服务税法令》第55条,就供入该区的马来西亚服务仍须征收服务税
- 获委任的自由区管理机构是槟岛市政厅(Majlis Bandaraya Pulau Pinang),而非InvestPenang、PDC或关税局
- 80%出口规则是MIDA就持牌制造仓库所作的指引,而非《1990年自由区法令》的要求
适用对象: 评估槟城厂址的电子及精密制造商,以及正在核实自由区身份能提供与不能提供什么的顾问。
本页内容
几乎所有公开的峇六拜自由工业区描述如今都已过时, 原因是2024年12月的三份宪报通知无人留意。
该区的边界改变了。创设它的1974年宣布已被撤销,峇六拜 自2024年12月23日起在新的测量图上重新宣布。仍以宪报图138、281和289 描述该区的资料来源——包括政府服务器上的重印本—— 所描述的都是该日期之前的状况。
在关税法下,什么是自由工业区?
自由区是财政部长依据**《1990年自由区法令》(Act 438)第3(1)条** 以宪报通知宣布的地区,而该通知必须界定 该区的界限。第2条将部长定义为负责财政者:这是 由财政部主管、关税局(RMCD)运营的关税法。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在Act 438下并无角色。
第3(1)条允许两种类型,其差别在于第11及12条,而非在于 定义:
| 自由工业区(FIZ) | 自由商业区(FCZ) | |
|---|---|---|
| 用途 | 制造 | 商业——贸易、拆包、分级、重新包装、重新贴标 |
| 准入货物 | 仅限直接用于制造的货物,或拟供出口的PCA货物(第11(1)条) | 任何种类,惟受部长禁令约束(第12条) |
| 移出规则 | 仅限供出口,或经管理机构批准移往FCZ(第8(1)条) | 由第5条规管 |
其余一切均为主要关税区(PCA)——第2条将其定义为 马来西亚除自由区、纳闽、浮罗交怡、刁曼和邦咯以外的任何部分。
依据第4条,货物可运入自由区、在其中生产或制造而无须 缴付任何关税或消费税。应将其理解为一种不征收而非 豁免。部长可依据第6(1)条以命令将特定货物拉回第4条之外, 而第6(2)条则对它们适用关税法及消费税法,如同该区位于PCA之内。
视同条款——每次被引用两处都出错的条文
各类指南往往写道自由区法令将自由区视同位于 马来西亚境外的地方。这句话包含两处错误。
其一,它不在Act 438的实施条文中。Act 438自身的视同规定是第7(1)条:由PCA运往区内的货物 被视同从马来西亚出口,由区内运往PCA的货物被 视同进口至马来西亚。位于马来西亚境外的措辞是由第三附表插入到 其他法规中的。
其二,该措辞其后已经改变。现行的《1967年关税法令》第2(1A)条 将自由区视同位于主要关税区之外的地方——而非马来西亚境外——并且 无论如何仍对其适用第31条以及第IVA、V、VI及VII部分。《1976年消费税法令》 也作了同样的转变,而第三附表所针对的另外两处已被废除。
销售税与服务税实际上如何对待该区
《2018年销售税法令》(Act 806)使用一个称为特别地区的类别,第2条 将其定义为任何自由区、持牌仓库及持牌制造仓库、联合 发展区,以及依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77B条持牌的石油供应基地。
- 第55条——在该部分中,马来西亚排除特别地区及指定地区
- 第56条——该法令不适用于在特别地区制造的货物,这正是为何区内的制造商无法注册为注册制造商
- 第57(a)条——对进入特别地区、在特别地区之间移动或移往指定地区的货物不征销售税,惟P.U.(A) 207/2018所订明的货物除外
- 第57(b)条——对从特别地区运往马来西亚的货物确实征收销售税,视同该运输为进口至马来西亚
第57(b)条才是关键所在。从峇六拜卖入国内市场是一项 进口事件。这项宽免是一道边界,而非补贴。一项鲜少被提及的便利:** P.U.(A) 210/2018附表A第54项**涵盖自由区制造商将部分 制成的货物送出进行分包作业再送回,须提供相当于销售税的担保。
服务税走的是相反方向,而这一项才是昂贵的
**《2018年服务税法令》(Act 807)**借用相同的特别地区定义,却 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 第53条——对在特别地区之内或之间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服务税,除非部长依据第56条另有订明
- 第54条——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特别地区者,就其在马来西亚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须征收服务税
- 第55条——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马来西亚的注册人,就其提供予特别地区的任何应税服务须征收服务税
请把第55条读两遍。你的马来西亚物流供应商、IT顾问和设备维护商全都 就开给峇六拜厂房的发票征收服务税。只有在特别地区之间流动的服务 才获宽免。那些说自由区处于SST征税网之外的作者,所描述的是销售税, 并错误地将其一概而论。
哪一项文书宣布了峇六拜?
三项现行的,全都很新——但1974年的原始宣布最早。
该区最初由P.U.(A) 356/1974宣布,于1974年10月10日依据 《1971年自由贸易区法令》(Act 24)刊宪。它透过Act 438第50条 在该法令被废除后继续存续,该条将存续的自由贸易区视同依据第3条宣布的自由工业区。
随后,自2024年12月23日起生效:
| 文书 | 效力 |
|---|---|
| P.U.(B) 510/2024 | 撤销1974年的宣布 |
| P.U.(B) 511/2024 | 依据第3(1)条重新宣布峇六拜——第12区,西南县,槟城,以宪报图PW2101至PW2104上灰线为界 |
| P.U.(B) 512/2024 | 依据第10(2)条替换第二附表第10项,以作配合 |
有两处结构性要点会让研究者出错。宣布是P.U.(B)通知,而非 P.U.(A)命令——P.U.(A)系列返回的只有规例及货物排除命令, 这正是为何宣布常被报道为无从查证。此外,第二附表并非 宣布:它依据第10条作出,按各区所批准的活动列出各区, 第10项为峇六拜,第9项为北赖(Prai)。
因此,自由区地址是已存图上一块经测量的地段。峇六拜的邮区号码并不 等同自由区身份,而一份引用宪报图138、281和289的资料早于2024年12月。
究竟由谁管理它?
不是MIDA,不是MITI,不是槟城发展机构(PDC),也不是InvestPenang。
依据第3(2)条,部长委任一个管理机构来管理、维护及运营每个 区——可以是法定机构、政府部门或公司。在RMCD公布的名单上, 峇六拜,槟城(第一期)的管理机构为槟岛市政厅(Majlis Bandaraya Pulau Pinang),即 槟岛市政厅。位于半岛一侧的威省FIZ则归**威省市政厅 (Majlis Perbandaran Seberang Perai)**管理。
管理机构并非被动的业主。经咨询关税总监后,其批准 可依据第5(2)(c)条将货物放行进入PCA,并依据第8(1)(b)条规管移送至FCZ, 且依据第13条它必须为该区设置围栏并容纳关税官员。日常的货物管制则由 RMCD的**自由工业区分行(Cawangan Zon Perindustrian Bebas)**负责。
槟城的自由商业区另行服务同一供应链:槟城国际机场的Kargo MAS和 第二航空货运站由**马来西亚机场控股有限公司 (Malaysia Airports Holdings Berhad)管理,此外深水码头和北海集装箱码头由槟城 港口委员会(Penang Port Commission)**管理。出口商通常在出境时接触FCZ,在入境时接触FIZ。
电子电气(E&E)供应链的现实
MIDA的**《2025年马来西亚投资表现报告》将槟城已批准的制造业 投资列为RM22,375.4百万**,占全国RM131,297.1百万——约17%—— 涵盖232个项目,在已批准制造业投资方面排名全国第二。 DOSM的**《2025年各州国内生产总值》** 发布记录制造业占槟城GDP的47.3%,而全国为23.0%。
有一个统计陷阱。DOSM的贸易发布为E&E列出51.3%的份额——那是E&E占 制成品出口的份额,而非占总出口。相对于2025年总出口 RM1,606,650百万,E&E的RM711,613百万为44.3%。这两者常被混淆。
请从DOSM的刊物发布获取这些数字,而非其开放数据CSV——各州GDP的CSV 是一个陈旧版本,能干净解析却返回错误的数字。
自由区身份并非一项优惠
它不含任何税率、任何豁免期和任何扣减。它是一道关税边界, 而另外十八个区拥有同样的边界。
峇六拜制造商所享的每一项财政利益都来自另一项独立的国家级 文书,而历史上的默认途径如今已经关闭:MIDA已于2026年2月28日下午3时 停止接受依据《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的新制造业 优惠申请,新申请自2026年3月1日起依据新优惠框架评估。 现有的批准不受影响,但一份仍写着在FIZ内申请 先锋地位的计划,是在对着一扇已关闭的窗口筹划。
MITI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的国家半导体战略也提出同样的观点:它仅 一次提及峇六拜,且属描述性质,并未按地理进行任何拨配。该集群在封装、 测试和封装(ATP)方面的深度才是资产。这一身份只是管道设施。
选FIZ还是持牌制造仓库?
持牌制造仓库(LMW)依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65A条**持牌,该条准许关税总监 授权某人对应课关税的货物进行制造工序。在 放行供国内消费时,第65A(3)(b)条按货物如同已进口来计算关税。
| 自由工业区 | 持牌制造仓库 | |
|---|---|---|
| 法律依据 | Act 438,第3(1)条宣布 | 《1967年关税法令》,第65A条牌照 |
| 批准者 | 财政部长;管理机构依据第3(2)条 | 关税总监,逐处所批准 |
| 位置 | 仅限已刊宪地区之内 | 关税局愿意发牌的任何处所 |
| 销售税身份 | 特别地区,Act 806第2条 | 特别地区,Act 806第2条——相同 |
| 服务税(入境) | 应征,Act 807第55条 | 应征,Act 807第55条——相同 |
MIDA说得直白:LMW的存在是为了让公司在设立自由区既不切实际 也不理想之处仍能享有FIZ的便利,且所给予的便利相近。若你的厂址 位于PW2101至PW2104之内,走FIZ路线是自然之选。在三公里外的峇都茅, LMW可在不搬迁工厂的情况下提供实质上相同的地位。
80%出口规则不是法律,而且与FIZ无关。Act 438中任何地方都 没有出口百分比——第11(1)条是定性的,拟供出口,而第8条是绝对地 限制移出,而非按比例。80%这个数字来自MIDA的LMW资格 指引,该指引称通常获批准的公司是那些其全部产量或不 少于80%拟供出口的公司。
无论哪条路线,都无法免除在跨越门槛时依据《1975年工业 协调法令》第3(1)条取得制造牌照的需要。
常见错误
**引用宪报图138、281和289。**已于2024年12月23日被P.U.(B) 511/2024取代。 现行的图为PW2101至PW2104。政府托管的重印本仍带有旧编号, 且仅对其自身的日期而言正确。
写道自由区被视同位于马来西亚境外。关税法现在说的是位于主要 关税区之外,并且无论如何仍对该区适用第31条以及第IVA、V、VI及VII部分。
**假设服务税跟随销售税。**并非如此。依据Act 807第55条,马来西亚 注册的供应商就供入该区的服务征收服务税。
**引用第二附表作为宣布。**它是一份第10条的活动附表; 宣布是一份独立的P.U.(B)通知。
**指名错误的管理者。**InvestPenang负责招商,MBPP管理该区,RMCD 管制货物,MOF宣布该区。
**把该区当作优惠本身。**它不带任何税率,而叠加于其上的先锋地位 途径已于2026年2月28日对新的制造业申请关闭。
接下来该做什么
在承诺一处厂址之前,先确认三件事。第一,该地段是否落在宪报 图PW2101至PW2104之内——这决定其余一切,而它变更得够近,以致 较旧的建议不可信。第二,你的产品组合能否与第8条共处。第三,为你的 入境马来西亚服务的服务税成本建模,因为这一项在围栏之外仍然存在。
然后再另行透过MIDA依据新优惠框架处理优惠事宜。
给任何独立核实者的一点提示:RMCD的*特别地区指南(Guide on Special Area)*日期为 2018年10月3日,其管理机构名单只盖到2023年8月3日,因此两者都早于重新宣布。 请查阅宪报,而非该指南。
身处自由工业区是否可豁免我的销售税?
并非作为一项豁免。依据《2018年销售税法令》第55条,「马来西亚」一词排除特别地区,而自由区即属特别地区。第56条意味着该法令不适用于在区内制造的货物,第57(a)条意味着对进入该区的货物不征销售税。但第57(b)条对从该区运往马来西亚的货物征收销售税,视同该运输为进口。这项宽免是一道到围栏为止的边界。
在自由区内,我的供应商是否仍向我收取服务税?
是的,若他们是马来西亚人。《2018年服务税法令》第55条要求主要营业地点在马来西亚的注册人,就其提供予特别地区的任何应税服务征收服务税。只有在特别地区之内或特别地区之间提供的服务才不在征税范围内,依据第53条。自由区身份保护的是货物,而非购入的服务。
自由工业区与持牌制造仓库有何差别?
FIZ只存在于财政部长依据《1990年自由区法令》第3(1)条所宣布的地区之内,并由获委任的管理机构管理。LMW则是依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65A条持牌的处所,由关税总监批准,且几乎可位于任何地点。就销售税而言两者相同——《2018年销售税法令》第2条将两者一并纳入特别地区的定义。MIDA表示,LMW的存在是为了让公司在设立自由区不切实际之处仍能享有FIZ的便利。
哪一项文书宣布了峇六拜自由区?
P.U.(B) 511/2024,自2024年12月23日起生效,依据《1990年自由区法令》第3(1)条在宪报图PW2101至PW2104上重新宣布该区。它取代了1974年依据《1971年自由贸易区法令》作出的原始宣布,而后者已由P.U.(B) 510/2024于同日撤销。P.U.(B) 512/2024替换了第二附表中相应的条目。
自由工业区制造商是否必须出口其产量的80%?
在法律上并非如此。《1990年自由区法令》中任何地方都没有出口百分比。第11(1)条准许拟供出口的货物进入而未订明门槛,第8条则是绝对地限制移出,而非按比例限制。80%这个数字来自MIDA就持牌制造仓库资格所作的指引,该指引称通常获批准的公司是那些其全部产量或不少于80%拟供出口的公司。
自由区身份是否附带税务优惠?
不。自由区身份是一道关税边界,不带任何税率、豁免期或扣减。任何财政优惠均来自另一项独立的国家级文书,须经MIDA申请。自2026年2月28日下午3时起,先锋地位已对新的制造业申请关闭,而新的制造业优惠申请自2026年3月1日起依据《新优惠框架》评估。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U.(A) 356/1974, the original Free Trade Zones declaration for Bayan Lepas, could not be retrieved — the AGC subsidiary legislation database does not index the P.U.(A) series that far back. Its title and 10 October 1974 gazette date are confirmed only by recital in P.U.(B) 510/2024.
- The Free Zone Authority for Bayan Lepas Phases II onward is unresolved. RMCD lists only Phase I, and the 2024 re-declaration covers four plans as a single zone entry, which may have superseded the phase structure.
- The widely circulated figure of RM435 billion of Penang exports, or 31 per cent of national, could not be tied to any official page.
来源
- Free Zones Act 1990 (Act 438), online version of updated text as at 15 December 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ree Zones (Declaration) Notification, P.U.(B) 511/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ales Tax Act 2018 (Act 806), updated text as at 30 December 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ervice Tax Act 2018 (Act 807), online version 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List of Free Zones and Free Zone Authorities —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 Free Zon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3, P.U.(A) 131/2023 (reg. 2 cites the Free Zones Regulations 1991 [P.U. (A) 321/199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Federal Government Gazette)
- Electrical & Electronics — Penang E&E exports RM358.1 billion (2024), 60% of national — InvestPenang
- Malaysia Investment Performance Report 2025 — MIDA
- Gross Domestic Product by State 2025, released 1 July 2026 —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Malaysia
- Malaysia's External Trade Statistics, December 2025 —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