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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6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在马来西亚永远无法申索审计豁免的公司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下被排除在审计豁免之外的四类公司,以及二手资料经常弄错的那几项排除条件。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在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之下,有四类公司被排除在审计豁免之外:已选择向注册官呈交 section 260 证明书的豁免私人公司、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身为公众公司子公司的私人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对这四类而言,规模并不相干。拥有公司股东并不构成排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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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门槛并不是最后一道关卡。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实务指引)第 12 段把四类公司 完全挡在审计豁免之外——属于其中任何一类的休眠、零营业额公司,仍然要委任审计师。

二手资料把这份名单弄乱的次数,比该指引的任何其他部分都多。有两个错误反复出现: 把这项排除说成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实际上是公众公司,一个宽得多的类别), 以及把豁免私人公司说成一概被排除(只有呈交 section 260 证明书的那些才是)。

被排除的四个类别

1. 已选择呈交 section 260 证明书的豁免私人公司。 依 Companies Act 2016 的 s.260,一家 EPC 可向注册官呈交一份关于其 EPC 身份的证明书, 以取代呈交财务报表。该证明书必须由一名董事、一名审计师与秘书签署, 并且必须确认经正式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分发给成员。审计在结构上已内嵌其中。 所以这项排除并不是针对身为 EPC 这件事——而是针对你所选择的呈交途径。SSM 在其 FAQ 中 确认,只要符合条件并改为呈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非该证明书,一家 EPC 有资格获得 审计豁免的。因此,身为 EPC 逼你作出一个选择,而不是取消你的资格。

2. 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 这一点源自豁免权力所在之处。第 267(1) 款要求私人公司委任审计师,而 s.267(2) 允许 注册官豁免私人公司的这项义务。公众公司的审计师是依 s.271 委任的,该指引并未触及这一条。

3. 身为公众公司子公司的私人公司。 留意这个词:公众,不是上市。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是公众公司,但有非常多公众公司并未上市 ——包括担保有限的公众公司与未上市的 Berhad。一家由未上市 Berhad 持有的小型 Sdn Bhd 被排除在外。一家由另一家 Sdn Bhd 持有的 Sdn Bhd 则不被排除。

4. 外国公司。 一家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成立、并依 Division 2 of Part IV 在此地登记的公司, 不能使用这项豁免。

什么不构成排除条件

  • 公司股东。 SSM 直接处理了这一点:一家拥有公司股东的私人公司,只要符合条件, 仍可享有豁免。只有公众公司母公司才会触发这道关卡。
  • 有外籍股东或外籍董事。 这项排除针对的是在马来西亚登记的外国公司, 而不是由外籍持有人拥有、在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 身为控股公司。 第 12 段并未因一家公司拥有子公司而将其排除, 尽管合并数字与资产测试通常会在数字上终结这场争论。
  • 身为 EPC。 见上文。

两件凌驾资格的事

即使一家公司不属于上述四个类别,仍可能被拉回审计之中。

依第 14 段,一家符合资格的公司若在财政年内、但不迟于该年度结束前一个月, 收到持有至少 5% 已发行股份或其中任何一类股份的成员、至少 5% 有表决资格的成员, 或注册官指示进行审计的书面通知,则必须审计其账目。

而依第 13 段,一家不再符合资格的公司自该时点起不再获豁免, 但在它确实符合资格的那些财政年内仍属获豁免。

常见错误

  • 把子公司那项排除读成上市 那是指任何公众公司母公司,上市与否都算。
  • 把所有豁免私人公司都当作被排除。 只有呈交 s.260 证明书的那些才是。
  • 把「被排除」与「未通过测试」混为一谈。 一家未达到三选二门槛的公司并不是被排除 ——它只是今年不符合资格,日后仍可能符合。
  • 以为有外籍股东就会失去资格。 并不会。
  • 忘了 5% 通知的窗口在财政年结束前一个月就关上,而不是在年结当天。

下一步

若公司并未被排除,但业务处于零运作状态,休眠这条路径是另一个更简单的豁免依据 ——它自有一套比门槛测试更短的两年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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