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B 是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旗下的一个机构,于 2010 年 4 月 1 日根据《1993 年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法》(SCMA)第 IIIA 部设立,负责对公众利益实体(PIE)和附表基金(schedule funds)的审计师进行注册、检查及采取执法行动。任何人若未在 AOB 注册(本地审计师)或获得认可(外国审计师),均不得审计 PIE 或附表基金。自 2018 年起,审计事务所必须至少拥有三名审计合伙人,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必须由同一事务所的 AOB 注册合伙人执行,而连续 24 个月没有任何 PIE 或附表基金客户的事务所必须撤销其注册。
- AOB 独立于 MIA 及财政部长根据第 263 条发出的执照——它是证券委员会依据《1993 年 SCMA》第 IIIA 部履行的一项职能
- 它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设立,涵盖公众利益实体和附表基金的审计师
- 审计事务所须至少拥有三名审计合伙人才能注册以承接 PIE 和附表基金审计
- 业务质量控制复核(EQCR)必须由同一事务所的 AOB 注册合伙人执行
- 连续 24 个月没有任何 PIE 或附表基金审计客户的事务所必须撤销其注册
- 注册审计师须提交截至 6 月 30 日的年度声明,并在其注册周年日按每名个人审计师 RM5,000 缴付费用
- 截至 2023 年底,AOB 涵盖 374 名注册个人审计师、41 家事务所、1,256 家 PIE 及 1,399 只附表基金
适用对象: 审计(或计划审计)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 Malaysia)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持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及附表基金的审计合伙人和事务所——以及委任他们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本页内容
通过财政部长的审计执照并加入 MIA,仍不能让你在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上市公司的账目上签字。资本市场审计还有一项额外要求——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注册——这只有公众利益实体和附表基金的审计师才需要满足。
什么是审计监督委员会?
审计监督委员会(AOB)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设立,作为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的一项职能,依据《1993 年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法》(SCMA)而设立。它根据 SCMA 第 IIIA 部 监管 公众利益实体(PIE) 和 附表基金 的审计师——即那些账目关乎广大投资公众的公司和基金。
AOB 的既定宗旨是促进高质量、独立的审计,让投资者能够信赖 PIE 和附表基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实务中它做三件事:注册 获准从事这项工作的审计师,检查 他们的业务及工作底稿,并在违反审计或道德准则时采取 执法 行动。
AOB 与 MIA 或第 263 条执照有何不同?
马来西亚的审计准入分层进行,很容易被混为一谈。AOB 是额外的、专门针对资本市场的一层,仅适用于 PIE 和附表基金的审计师。
| 关卡 | 由谁管理 | 授权内容 |
|---|---|---|
| 特许会计师 | 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MIA),依据《1967 年会计师法》 | 作为专业会计师的会员资格 |
| 公司审计师执照(《2016 年公司法》第 263 条) | 财政部长 | 一般性地审计公司 |
| AOB 注册/认可(《1993 年 SCMA》第 IIIA 部) | 审计监督委员会(证券委员会) | 审计公众利益实体和附表基金 |
根据《2016 年公司法》第 263 条,个人可向负责财政的部长申请获批为公司审计师,而该条将”个人”定义为《1967 年会计师法》下的特许会计师。仅服务于没有 PIE 客户的私人公司的审计师,永远不需要 AOB。一旦事务所想要审计上市法人、债券发行人、持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或附表基金,AOB 注册便成为强制性要求——它是叠加在 MIA 和财政部要求之上的,而非取而代之。
谁必须注册,谁是”获认可”的?
AOB 在本地与外国审计师之间划出界线:
- 注册 适用于审计 PIE 或附表基金的本地审计事务所和个人审计合伙人。
- 认可 适用于审计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外国法人财务报表的外国审计师和外国审计事务所。认可使用其自身的表格——个人审计师用 Form 3,审计事务所用 Form 4——以及一份独立的《AOB 外国审计师认可手册》。
无论哪种方式,规则都相同:任何人若未持有相关的 AOB 身份,均不得就 PIE 或附表基金的财务信息编制审计报告。
注册标准是什么?
AOB 在 2018 年收紧了其标准,以下是事务所和合伙人如今必须满足的条件。
| 标准 | 要求 |
|---|---|
| 最少合伙人数 | 审计事务所必须至少拥有 三名审计合伙人 才能注册以承接 PIE 和附表基金审计 |
| 业务质量控制复核(EQCR) | 必须由被委任为审计师的 同一事务所的 AOB 注册合伙人 执行 |
| 单一事务所归属 | 除非获豁免,申请合伙人必须仅归属于 一家 审计事务所 |
| 持续注册 | 事务所必须 在过去 24 个月内 至少拥有一名 PIE 或附表基金审计客户 |
三名合伙人的下限以及由注册合伙人执行 EQCR 的规则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 生效,现有注册者获准延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前遵守。EQCR 条件对较小的事务所有特别的影响:上市公司审计的第二合伙人复核,必须由同一事务所内另一名本身已在 AOB 注册的合伙人执行,而非由外部复核人或非合伙人执行。
24 个月规则及年度义务
注册并非永久的徽章。有两个机制使注册名录保持最新。
24 个月客户规则。 持续注册取决于事务所实际从事这项工作。若一家 AOB 注册事务所连续 24 个月 未参与任何 PIE 或附表基金的审计,就必须立即撤销其注册。该名录旨在反映真正活跃于资本市场的事务所。
年度声明及费用。 在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 生效的第 IIIA 部修订之后,审计师不再续期其注册。取而代之,注册审计师须每年提交 截至 6 月 30 日的年度声明,并在其各自注册日期的周年日按 每名个人审计师 RM5,000 缴付费用。详细程序载于《AOB 注册手册》(最后修订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
AOB 的监管范围有多大?
这项监督涵盖为数不多的审计师,却监管着市场中极大的一部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AOB 报告:
- 374 名注册个人审计师及 13 名获认可个人审计师
- 41 家注册及获认可的审计事务所
- 1,256 家受审计的 PIE,合计市值 RM1,744 亿
- 1,399 只附表基金,资产净值 RM696 亿
在 2023 年的执法方面,AOB 检查了 15 家审计事务所、50 名合伙人及 50 项审计业务,结束了 22 宗转介案件,并谴责了三名审计合伙人——禁止他们承接 PIE 审计——合计处以 RM75,000 的罚款。综合来看,注册名录所涵盖的已报告市值与资产净值合计约为 RM2.4 万亿 的上市及基金资产,由一个集中的事务所群体监管,其审计质量由 AOB 监督。
下一步
如果你是准备进入资本市场审计的合伙人或事务所,请先从证券委员会网站上的两份 AOB 手册(注册手册,以及外国审计师认可手册)入手,并在争取 PIE 业务之前,核实你的事务所是否通过三名合伙人及内部 EQCR 的测试。为上市公司委任审计师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在 MIA 及第 263 条核查之外一并核实 AOB 注册——参见为马来西亚公司委任审计师了解这几层如何契合,以及审计意见的类型了解由此产生的报告可以说些什么。
AOB 注册是否等同于持牌公司审计师?
不是。财政部长根据《2016 年公司法》第 263 条给予的批准让你可以一般性地审计公司,而 MIA 会员资格使你成为特许会计师。AOB 注册是一道额外的关卡,仅适用于《1993 年 SCMA》第 IIIA 部下公众利益实体和附表基金的审计师。
所有审计师都需要在 AOB 注册吗?
不需要。只有参与审计公众利益实体或附表基金的审计师才需要 AOB 注册。仅承接没有 PIE 客户的私人公司的审计师无需向 AOB 注册。
AOB 注册(registration)与认可(recognition)有什么区别?
注册适用于本地审计事务所和个人审计师。认可适用于审计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外国法人财务报表的外国审计师和外国审计事务所。认可使用另外的表格(个人用 Form 3,事务所用 Form 4)及其自身的手册。
如果一家注册事务所失去了所有 PIE 客户会怎样?
持续注册取决于事务所在过去 24 个月内至少拥有一名 PIE 或附表基金审计客户。如果一家事务所连续 24 个月没有此类客户,就必须撤销其 AOB 注册。
AOB 注册每年花费多少?
在 2015 年修订之后,注册不再需要续期,但注册审计师须每年提交截至 6 月 30 日的年度声明,并在其注册日期周年日按每名个人审计师 RM5,000 缴付费用。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at the Accountants Act 1967 [Act 94] is the statute establishing the MIA and the Chartered Accountant (CA(M)) designation — the 'Membership as a professional accountant' row. Companies Act 2016 s.263(7) cites the Accountants Act 1967 for the definition of 'chartered accountant', but MIA's own pages were not machine-fetchable to confirm the establishing provision.
- The exact Schedule reference under Part IIIA of the SCMA 1993 that defines 'public interest entity' and 'schedule fund' — the draft attributes these to Part IIIA generally rather than pinning a specific Schedule number.
- The 13 June 2024 revision date of the AOB Handbook for Registration and the Form 3 / Form 4 recognition details against the current AOB handbooks on the SC website.
来源
- About Audit Oversight Board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Audit Oversight Board's Core Function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Registration of Audit Firm and Individual Auditor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New Criteria for Registration with the Audit Oversight Board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Amendments to Part IIIA of the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Act 1993 (SCMA)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Recognition of Audit Firms and Individual Auditor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Audit Oversight — Annual Report 2023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section 263 — Company auditors to be approved by Minister charged with responsibility for finance — Laws of Malaysia (Act 777), Government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