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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电子发票、MyInvois 与你的法定记录

如今有三套记录保存制度并行——Companies Act 2016 s.245、Income Tax Act 1967 s.82 与 s.82A,以及 MyInvois 中经验证的文件。它们的保存时钟各不相同,而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并不自动构成一份足够的 s.245 记录。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本身并不构成一份足够的法定会计记录。Companies Act 2016 第 245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交易,并能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自交易完成起保存 7 年。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 条是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7 年,要求记录保存在马来西亚境内,并订下电子格式的条件。LHDN 自己的 e-Invoice Guideline 也提醒纳税人:尽管 IRBM 有储存,仍须保留自己的记录。

  • 三套制度,三个时钟:CA 2016 s.245(3) 自交易完成起算;ITA s.82(1)(a) 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ITA s.82A(1) 自课税年结束起算
  • 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2026 年 7 月 7 日发布)明文提醒纳税人:尽管 IRBM 有储存,仍须保留足够的记录
  • MyInvois 持有的是经验证的文件,而不是其背后的合约、交付凭证、成本计算或判断——s.245 这些全都要
  • ITA s.82(8) 要求与马来西亚业务有关的记录须在马来西亚境内保存与保留;MyInvois 的储存并不能履行这项义务
  • ITA s.82(2A) 在已开立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取消了印制流水号收据的要求——但 s.82(2B) 就合并交易发票把它恢复了
  • s.82C(4) 规定,只有在电子发票的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的发票要求相抵触时,该电子发票才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
  • 刑罚不同:s.245(9) 最高 RM500,000 或 3 年;ITA s.119A 罚款 RM300 至 RM10,000 或 1 年

适用对象: 已进入某一电子发票阶段的马来西亚公司的财务团队、公司秘书与董事,以及任何正在设计文件保存政策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眼下马来西亚财务部门里最常见的误解,是以为 MyInvois 已经取代了文件柜。它并没有。 LHDN 自己就这么说,那句话埋在它自家指引第八步里,而几乎没有人把它拿去对照 Companies Act 读过。

如今有三套记录保存制度跑在同一笔交易上,而它们对「该保存什么、放在哪里、以什么形式、 保存多久」并无共识。

三套制度

Companies Act 2016Income Tax Act 1967MyInvois
条文s.245s.82、s.82A、s.82Ce-Invoice Guideline v4.7,依 ITA s.134A 发出
必须保存什么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的会计及其他记录足以确定营业所得的记录,以及确定应课税收入的文件无——IRBM 储存经验证的文件
保存时钟交易完成起 7 年(s.245(3))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 7 年(s.82(1)(a));自课税年结束起 7 年(s.82A(1))无已公布的保存承诺
存放地点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之处(s.245(4))在马来西亚境内(s.82(8)、s.82A(5))IRBM 数据库
入账期限自完成起 60 天(s.245(2))自每笔交易起 60 天(s.82(6))验证后 72 小时内可拒收
刑罚最高 RM500,000 或 3 年,或两者兼施(s.245(9))RM300 至 RM10,000,或 1 年,或两者兼施(s.119A)

三个保存起算点并不是立法技术上的猎奇。对一家年结为 12 月 31 日的公司在 2026 年 3 月 完成的一笔交易而言,第 245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 3 月,第 82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底, 而第 82A 条的时钟以课税年 2026 为参照,也跑到 2033 年底。如果该年度的报税表从未呈交, 第 82(1A) 条会从它最终呈交的那一年结束时重新起算——那是一项披着七年外衣的无限期义务。

**把政策定在每一年最迟的那个适用日期,然后别再想着优化它。**提早九个月销毁记录省下的 是零;无法佐证一项扣除的代价,是那项扣除加上罚款。

LHDN 对储存究竟怎么说

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发布,取代 2025 年 12 月 7 日的 Version 4.6,在第 2.3.7 段处理 MyInvois Portal 路径的储存,在第 2.4.6 段处理 API 路径。 两处说的是同一件事:

All validated e-Invoices will be stored in IRBM’s database. Notwithstanding the storage of e-Invoice by IRBM, taxpayers are reminded to retain sufficient records and document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action.

那是 LHDN 在告诉你:这个数据库不是你的档案库。该指引提供通过门户或 API 以 XML 或 JSON、元数据、表格或 PDF 形式取回电子发票详情——那是一项便利,不是保证,也不是你自己 掌控的记录的替代品。

为什么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不是足够的第 245 条记录

第 245(1)(a)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公司的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账目得以编制。 第 245(1)(b) 条要求记录的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是一份文件,包含一组界定好的字段,证明某项供应曾被开票。它是那 个事实的有力证据,仅此而已。它并不包含:

  • 确立条款、从而确立截止点与履约义务的合约或采购订单
  • 交付或验收凭证——收货单、签署过的工时表、里程碑证明书;
  • 毛利背后的成本计算,或销售成本背后的存货变动;
  • 一项拨备、一项减值、一项应计费用或一个关联方定价立场背后的判断
  • 结算——证明它是否已付、何时付讫的银行记录。

审计师测试收入确认时,或 LHDN 测试一项扣除时,走的是那整条链。电子发票只是其中一环。

有四个具体缺口值得点名,因为它们反复出现。

**合并电子发票是汇总的。**当商家依 s.82C(7) 呈交一份合并交易发票时,经验证的文件是 一份月度摘要。它并不识别买方或个别销售,因此它本身无法解释背后的那些交易。另请注意 s.82(2B):须呈交合并交易发票者,仍须就收到的每一笔款项开出收据,纵有 s.82(2A) 的一般性豁免亦然。

自开票电子发票记录的是买方对一项供应的看法。关于实际供应了什么的佐证,在买方手上, 不在那份文件里。

拒收与取消发生在 72 小时的窗口内,并留下一个必须能在你的账簿中对得上的状态变动。 若你的系统只储存最终文件,你就无法解释那个变动。

依 s.82C(8) 为更正错误而开立的替代电子发票,须在有瑕疵的文件开出后三天内开立。 你需要的是两份文件加上替代的理由,而不只是更正后的那一份。

电子发票确实取代了什么

平心而论,这套制度干净利落地移除了一项义务。第 82(2A) 条规定,凡某人依 s.82C 开立 电子发票,s.82(1)(b) 中印制连号收据的要求可获免除。该要求适用于货物销售总收入超过 RM150,000 或服务收入超过 RM100,000 者,因此曾罩住为数不少的小商家。对逐笔交易开立 电子发票者而言,它没了。

而对依赖合并的人,如前所述,s.82(2B) 又把它拿了回去。

大家漏掉的格式与地点条件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7) 条订下了 Companies Act 所没有的条件:

  •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记录,须以电子可读形式保留,并须保存到可随时取阅并可转换为 书面形式;以及
  • 凡原本以人手保存的记录后来被转换为电子形式,原本的人手记录仍须以其原始形式保留

还有 s.82(8):所有与马来西亚境内业务有关的记录,都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保存与 保留。第 82A(5) 条对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有关的文件作出同样规定。一个托管于境外、通过 中间件服务商接入 MyInvois 的云端会计平台,就其本身而言两部法令都不满足。你需要一套 留在马来西亚的记录。

常见错误

  • **把 MyInvois 当成档案库。**LHDN 自己的指引说它不是。
  • **只套用一条七年规则。**有三个时钟、三个起算点,外加未曾报税时 s.82(1A) 的无限期 延长。
  • **只保留 PDF 视觉呈现。**那是一次渲染。请保留呈交的 XML 或 JSON 以及验证回应, 它们承载唯一识别号码与验证状态。
  • **以为电子发票就满足了 SST 开票要求。**第 82C(4) 条说,凡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的发票 要求相抵触,该电子发票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
  • **丢掉被拒收或取消的文件。**状态历史是解释账簿的一部分。
  • **让中间件服务商成为记录系统本身。**合约结束了,义务不会结束。

下一步

有两件事随之而来。如果你的记录或你的 ERP 设在马来西亚境外,第 82(8) 条与第 245(5) 条 订下的条件,是多数区域共享服务安排按其设计并不满足的。而如果你还没有把第 245 条在 发票之外还要求什么整理出来,那份清单才是你的保存政策该据以建立的东西——而不是电子 发票规格里的那份字段清单。

常见问题 6
如果 MyInvois 已经储存了我的电子发票,我还需要保存记录吗?

需要。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说明,所有经验证的电子发票都将储存于 IRBM 的数据库,并且,尽管 IRBM 有此储存,仍提醒纳税人保留与该交易有关的足够记录与文件。IRBM 的数据库是 IRBM 的记录。Companies Act 2016 与 Income Tax Act 1967 都不把它视为你自己那项义务的履行。

电子发票适用哪一个保存期?

适用于你公司的每一个都算。Companies Act 2016 s.245(3) 是自交易完成起算 7 年。Income Tax Act 1967 s.82(1)(a) 是自营业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7 年,而 s.82A(1) 是自课税年结束起算 7 年。稳妥的政策是取三者中最迟的那一个,实务上意味着至少保留至课税年结束后 7 年。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对审计师来说够了吗?

不够。第 245(1)(a)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而 s.245(1)(b) 要求记录须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所证明的,是一份带有若干字段的文件曾被呈交并获接受。它并不承载合约、采购订单、交付凭证、成本计算,或某项拨备或截止点背后的判断。

我还必须开出印制的收据吗?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2A) 条在已开立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免除了 s.82(1)(b) 中印制连号收据的要求。但 s.82(2B) 在你依 s.82C(7) 须呈交合并交易发票的情况下把它恢复了——因此依赖合并电子发票的商家,仍须就收到的每一笔款项开出收据。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可以充当 SST 税务发票吗?

不自动可以。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C(4) 条规定,凡电子发票的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下开立发票的要求不一致,该电子发票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并可强制执行。那就是把电子发票与 SST 税务发票当成两个独立合规问题来处理的法定依据。

IRBM 会把我经验证的电子发票保存多久?

IRBM 并未就 MyInvois 数据库中所持文件公布任何保存承诺,而该指引把它的储存定位为对你自己记录的补充,而非替代。不要设计一套依赖于第六年还能从 MyInvois 取回文件的保存政策。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IRBM 并未就 MyInvois 数据库中所持经验证电子发票公布任何保存期限或可用性保证
  • 在把这套分析延伸至 SST 文件之前,请另行确认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 的记录保存期

来源

  1.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2.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3.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4.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LHDN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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