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本身并不构成一份足够的法定会计记录。Companies Act 2016 第 245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交易,并能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自交易完成起保存 7 年。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 条是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7 年,要求记录保存在马来西亚境内,并订下电子格式的条件。LHDN 自己的 e-Invoice Guideline 也提醒纳税人:尽管 IRBM 有储存,仍须保留自己的记录。
- 三套制度,三个时钟:CA 2016 s.245(3) 自交易完成起算;ITA s.82(1)(a) 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ITA s.82A(1) 自课税年结束起算
- 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2026 年 7 月 7 日发布)明文提醒纳税人:尽管 IRBM 有储存,仍须保留足够的记录
- MyInvois 持有的是经验证的文件,而不是其背后的合约、交付凭证、成本计算或判断——s.245 这些全都要
- ITA s.82(8) 要求与马来西亚业务有关的记录须在马来西亚境内保存与保留;MyInvois 的储存并不能履行这项义务
- ITA s.82(2A) 在已开立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取消了印制流水号收据的要求——但 s.82(2B) 就合并交易发票把它恢复了
- s.82C(4) 规定,只有在电子发票的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的发票要求相抵触时,该电子发票才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
- 刑罚不同:s.245(9) 最高 RM500,000 或 3 年;ITA s.119A 罚款 RM300 至 RM10,000 或 1 年
适用对象: 已进入某一电子发票阶段的马来西亚公司的财务团队、公司秘书与董事,以及任何正在设计文件保存政策的人。
本页内容
眼下马来西亚财务部门里最常见的误解,是以为 MyInvois 已经取代了文件柜。它并没有。 LHDN 自己就这么说,那句话埋在它自家指引第八步里,而几乎没有人把它拿去对照 Companies Act 读过。
如今有三套记录保存制度跑在同一笔交易上,而它们对「该保存什么、放在哪里、以什么形式、 保存多久」并无共识。
三套制度
| Companies Act 2016 | Income Tax Act 1967 | MyInvois | |
|---|---|---|---|
| 条文 | s.245 | s.82、s.82A、s.82C | e-Invoice Guideline v4.7,依 ITA s.134A 发出 |
| 必须保存什么 | 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的会计及其他记录 | 足以确定营业所得的记录,以及确定应课税收入的文件 | 无——IRBM 储存经验证的文件 |
| 保存时钟 | 自交易完成起 7 年(s.245(3)) | 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 7 年(s.82(1)(a));自课税年结束起 7 年(s.82A(1)) | 无已公布的保存承诺 |
| 存放地点 | 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之处(s.245(4)) | 在马来西亚境内(s.82(8)、s.82A(5)) | IRBM 数据库 |
| 入账期限 | 自完成起 60 天(s.245(2)) | 自每笔交易起 60 天(s.82(6)) | 验证后 72 小时内可拒收 |
| 刑罚 | 最高 RM500,000 或 3 年,或两者兼施(s.245(9)) | RM300 至 RM10,000,或 1 年,或两者兼施(s.119A) | — |
三个保存起算点并不是立法技术上的猎奇。对一家年结为 12 月 31 日的公司在 2026 年 3 月 完成的一笔交易而言,第 245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 3 月,第 82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底, 而第 82A 条的时钟以课税年 2026 为参照,也跑到 2033 年底。如果该年度的报税表从未呈交, 第 82(1A) 条会从它最终呈交的那一年结束时重新起算——那是一项披着七年外衣的无限期义务。
**把政策定在每一年最迟的那个适用日期,然后别再想着优化它。**提早九个月销毁记录省下的 是零;无法佐证一项扣除的代价,是那项扣除加上罚款。
LHDN 对储存究竟怎么说
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发布,取代 2025 年 12 月 7 日的 Version 4.6,在第 2.3.7 段处理 MyInvois Portal 路径的储存,在第 2.4.6 段处理 API 路径。 两处说的是同一件事:
All validated e-Invoices will be stored in IRBM’s database. Notwithstanding the storage of e-Invoice by IRBM, taxpayers are reminded to retain sufficient records and document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action.
那是 LHDN 在告诉你:这个数据库不是你的档案库。该指引提供通过门户或 API 以 XML 或 JSON、元数据、表格或 PDF 形式取回电子发票详情——那是一项便利,不是保证,也不是你自己 掌控的记录的替代品。
为什么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不是足够的第 245 条记录
第 245(1)(a)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公司的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账目得以编制。 第 245(1)(b) 条要求记录的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是一份文件,包含一组界定好的字段,证明某项供应曾被开票。它是那 个事实的有力证据,仅此而已。它并不包含:
- 确立条款、从而确立截止点与履约义务的合约或采购订单;
- 交付或验收凭证——收货单、签署过的工时表、里程碑证明书;
- 毛利背后的成本计算,或销售成本背后的存货变动;
- 一项拨备、一项减值、一项应计费用或一个关联方定价立场背后的判断;
- 结算——证明它是否已付、何时付讫的银行记录。
审计师测试收入确认时,或 LHDN 测试一项扣除时,走的是那整条链。电子发票只是其中一环。
有四个具体缺口值得点名,因为它们反复出现。
**合并电子发票是汇总的。**当商家依 s.82C(7) 呈交一份合并交易发票时,经验证的文件是 一份月度摘要。它并不识别买方或个别销售,因此它本身无法解释背后的那些交易。另请注意 s.82(2B):须呈交合并交易发票者,仍须就收到的每一笔款项开出收据,纵有 s.82(2A) 的一般性豁免亦然。
自开票电子发票记录的是买方对一项供应的看法。关于实际供应了什么的佐证,在买方手上, 不在那份文件里。
拒收与取消发生在 72 小时的窗口内,并留下一个必须能在你的账簿中对得上的状态变动。 若你的系统只储存最终文件,你就无法解释那个变动。
依 s.82C(8) 为更正错误而开立的替代电子发票,须在有瑕疵的文件开出后三天内开立。 你需要的是两份文件加上替代的理由,而不只是更正后的那一份。
电子发票确实取代了什么
平心而论,这套制度干净利落地移除了一项义务。第 82(2A) 条规定,凡某人依 s.82C 开立 电子发票,s.82(1)(b) 中印制连号收据的要求可获免除。该要求适用于货物销售总收入超过 RM150,000 或服务收入超过 RM100,000 者,因此曾罩住为数不少的小商家。对逐笔交易开立 电子发票者而言,它没了。
而对依赖合并的人,如前所述,s.82(2B) 又把它拿了回去。
大家漏掉的格式与地点条件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7) 条订下了 Companies Act 所没有的条件:
-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记录,须以电子可读形式保留,并须保存到可随时取阅并可转换为 书面形式;以及
- 凡原本以人手保存的记录后来被转换为电子形式,原本的人手记录仍须以其原始形式保留。
还有 s.82(8):所有与马来西亚境内业务有关的记录,都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保存与 保留。第 82A(5) 条对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有关的文件作出同样规定。一个托管于境外、通过 中间件服务商接入 MyInvois 的云端会计平台,就其本身而言两部法令都不满足。你需要一套 留在马来西亚的记录。
常见错误
- **把 MyInvois 当成档案库。**LHDN 自己的指引说它不是。
- **只套用一条七年规则。**有三个时钟、三个起算点,外加未曾报税时 s.82(1A) 的无限期 延长。
- **只保留 PDF 视觉呈现。**那是一次渲染。请保留呈交的 XML 或 JSON 以及验证回应, 它们承载唯一识别号码与验证状态。
- **以为电子发票就满足了 SST 开票要求。**第 82C(4) 条说,凡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的发票 要求相抵触,该电子发票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
- **丢掉被拒收或取消的文件。**状态历史是解释账簿的一部分。
- **让中间件服务商成为记录系统本身。**合约结束了,义务不会结束。
下一步
有两件事随之而来。如果你的记录或你的 ERP 设在马来西亚境外,第 82(8) 条与第 245(5) 条 订下的条件,是多数区域共享服务安排按其设计并不满足的。而如果你还没有把第 245 条在 发票之外还要求什么整理出来,那份清单才是你的保存政策该据以建立的东西——而不是电子 发票规格里的那份字段清单。
如果 MyInvois 已经储存了我的电子发票,我还需要保存记录吗?
需要。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说明,所有经验证的电子发票都将储存于 IRBM 的数据库,并且,尽管 IRBM 有此储存,仍提醒纳税人保留与该交易有关的足够记录与文件。IRBM 的数据库是 IRBM 的记录。Companies Act 2016 与 Income Tax Act 1967 都不把它视为你自己那项义务的履行。
电子发票适用哪一个保存期?
适用于你公司的每一个都算。Companies Act 2016 s.245(3) 是自交易完成起算 7 年。Income Tax Act 1967 s.82(1)(a) 是自营业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7 年,而 s.82A(1) 是自课税年结束起算 7 年。稳妥的政策是取三者中最迟的那一个,实务上意味着至少保留至课税年结束后 7 年。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对审计师来说够了吗?
不够。第 245(1)(a)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而 s.245(1)(b) 要求记录须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所证明的,是一份带有若干字段的文件曾被呈交并获接受。它并不承载合约、采购订单、交付凭证、成本计算,或某项拨备或截止点背后的判断。
我还必须开出印制的收据吗?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2A) 条在已开立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免除了 s.82(1)(b) 中印制连号收据的要求。但 s.82(2B) 在你依 s.82C(7) 须呈交合并交易发票的情况下把它恢复了——因此依赖合并电子发票的商家,仍须就收到的每一笔款项开出收据。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可以充当 SST 税务发票吗?
不自动可以。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C(4) 条规定,凡电子发票的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下开立发票的要求不一致,该电子发票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并可强制执行。那就是把电子发票与 SST 税务发票当成两个独立合规问题来处理的法定依据。
IRBM 会把我经验证的电子发票保存多久?
IRBM 并未就 MyInvois 数据库中所持文件公布任何保存承诺,而该指引把它的储存定位为对你自己记录的补充,而非替代。不要设计一套依赖于第六年还能从 MyInvois 取回文件的保存政策。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IRBM 并未就 MyInvois 数据库中所持经验证电子发票公布任何保存期限或可用性保证
- 在把这套分析延伸至 SST 文件之前,请另行确认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 的记录保存期
来源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