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发票、MyInvois 与你的法定记录

> 如今有三套记录保存制度并行——Companies Act 2016 s.245、Income Tax Act 1967 s.82 与 s.82A，以及 MyInvois 中经验证的文件。它们的保存时钟各不相同，而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并不自动构成一份足够的 s.245 记录。

- Category: accounting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accounting/e-invoice-accounting-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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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马来西亚财务部门里最常见的误解，是以为 MyInvois 已经取代了文件柜。它并没有。
LHDN 自己就这么说，那句话埋在它自家指引第八步里，而几乎没有人把它拿去对照
Companies Act 读过。

如今有三套记录保存制度跑在同一笔交易上，而它们对「该保存什么、放在哪里、以什么形式、
保存多久」并无共识。

## 三套制度

| | Companies Act 2016 | Income Tax Act 1967 | MyInvois |
| --- | --- | --- | --- |
| 条文 | s.245 | s.82、s.82A、s.82C | e-Invoice Guideline v4.7，依 ITA s.134A 发出 |
| 必须保存什么 | 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的会计及其他记录 | 足以确定营业所得的记录，以及确定应课税收入的文件 | 无——IRBM 储存经验证的文件 |
| 保存时钟 | 自**交易完成**起 7 年（s.245(3)） | 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 7 年（s.82(1)(a)）；自**课税年结束**起 7 年（s.82A(1)） | 无已公布的保存承诺 |
| 存放地点 | 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之处（s.245(4)） | **在马来西亚境内**（s.82(8)、s.82A(5)） | IRBM 数据库 |
| 入账期限 | 自完成起 60 天（s.245(2)） | 自每笔交易起 60 天（s.82(6)） | 验证后 72 小时内可拒收 |
| 刑罚 | 最高 RM500,000 或 3 年，或两者兼施（s.245(9)） | RM300 至 RM10,000，或 1 年，或两者兼施（s.119A） | — |

三个保存起算点并不是立法技术上的猎奇。对一家年结为 12 月 31 日的公司在 2026 年 3 月
完成的一笔交易而言，第 245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 3 月，第 82 条的时钟跑到 2033 年底，
而第 82A 条的时钟以课税年 2026 为参照，也跑到 2033 年底。如果该年度的报税表从未呈交，
第 82(1A) 条会从它最终呈交的那一年结束时重新起算——那是一项披着七年外衣的无限期义务。

**把政策定在每一年最迟的那个适用日期，然后别再想着优化它。**提早九个月销毁记录省下的
是零；无法佐证一项扣除的代价，是那项扣除加上罚款。

## LHDN 对储存究竟怎么说

e-Invoice Guideline（Version 4.7）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发布，取代 2025 年 12 月 7 日的
Version 4.6，在第 2.3.7 段处理 MyInvois Portal 路径的储存，在第 2.4.6 段处理 API 路径。
两处说的是同一件事：

> All validated e-Invoices will be stored in IRBM's database. Notwithstanding the
> storage of e-Invoice by IRBM, taxpayers are reminded to retain sufficient records
> and document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action.

那是 LHDN 在告诉你：这个数据库不是你的档案库。该指引提供通过门户或 API 以 XML 或
JSON、元数据、表格或 PDF 形式取回电子发票详情——那是一项便利，不是保证，也不是你自己
掌控的记录的替代品。

## 为什么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不是足够的第 245 条记录

第 245(1)(a) 条要求记录须**足以解释公司的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账目得以编制。
第 245(1)(b) 条要求记录的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

一份经验证的电子发票是一份文件，包含一组界定好的字段，证明某项供应曾被开票。它是那
个事实的有力证据，仅此而已。它并不包含：

- 确立条款、从而确立截止点与履约义务的**合约或采购订单**；
- **交付或验收凭证**——收货单、签署过的工时表、里程碑证明书；
- 毛利背后的**成本计算**，或销售成本背后的存货变动；
- 一项拨备、一项减值、一项应计费用或一个关联方定价立场背后的**判断**；
- **结算**——证明它是否已付、何时付讫的银行记录。

审计师测试收入确认时，或 LHDN 测试一项扣除时，走的是那整条链。电子发票只是其中一环。

有四个具体缺口值得点名，因为它们反复出现。

**合并电子发票是汇总的。**当商家依 s.82C(7) 呈交一份合并交易发票时，经验证的文件是
一份月度摘要。它并不识别买方或个别销售，因此它本身无法解释背后的那些交易。另请注意
**s.82(2B)**：须呈交合并交易发票者，**仍须就收到的每一笔款项开出收据**，纵有 s.82(2A)
的一般性豁免亦然。

**自开票电子发票**记录的是买方对一项供应的看法。关于实际供应了什么的佐证，在买方手上，
不在那份文件里。

**拒收与取消**发生在 72 小时的窗口内，并留下一个必须能在你的账簿中对得上的状态变动。
若你的系统只储存最终文件，你就无法解释那个变动。

依 s.82C(8) 为更正错误而开立的**替代电子发票**，须在有瑕疵的文件开出后三天内开立。
你需要的是两份文件加上替代的理由，而不只是更正后的那一份。

## 电子发票确实取代了什么

平心而论，这套制度干净利落地移除了一项义务。**第 82(2A) 条**规定，凡某人依 s.82C 开立
电子发票，s.82(1)(b) 中印制连号收据的要求可获免除。该要求适用于货物销售总收入超过
RM150,000 或服务收入超过 RM100,000 者，因此曾罩住为数不少的小商家。对逐笔交易开立
电子发票者而言，它没了。

而对依赖合并的人，如前所述，s.82(2B) 又把它拿了回去。

## 大家漏掉的格式与地点条件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7) 条订下了 Companies Act 所没有的条件：

-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记录，须以**电子可读形式**保留，并须保存到**可随时取阅并可转换为
  书面形式**；以及
- 凡原本以人手保存的记录后来被转换为电子形式，**原本的人手记录仍须以其原始形式保留**。

还有 **s.82(8)**：所有与马来西亚境内业务有关的记录，都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保存与
保留**。第 82A(5) 条对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有关的文件作出同样规定。一个托管于境外、通过
中间件服务商接入 MyInvois 的云端会计平台，就其本身而言两部法令都不满足。你需要一套
留在马来西亚的记录。

## 常见错误

- **把 MyInvois 当成档案库。**LHDN 自己的指引说它不是。
- **只套用一条七年规则。**有三个时钟、三个起算点，外加未曾报税时 s.82(1A) 的无限期
  延长。
- **只保留 PDF 视觉呈现。**那是一次渲染。请保留呈交的 XML 或 JSON 以及验证回应，
  它们承载唯一识别号码与验证状态。
- **以为电子发票就满足了 SST 开票要求。**第 82C(4) 条说，凡细项与另一部成文法的发票
  要求相抵触，该电子发票仅就 Income Tax Act 的目的有效。
- **丢掉被拒收或取消的文件。**状态历史是解释账簿的一部分。
- **让中间件服务商成为记录系统本身。**合约结束了，义务不会结束。

## 下一步

有两件事随之而来。如果你的记录或你的 ERP 设在马来西亚境外，第 82(8) 条与第 245(5) 条
订下的条件，是多数区域共享服务安排按其设计并不满足的。而如果你还没有把第 245 条在
发票之外还要求什么整理出来，那份清单才是你的保存政策该据以建立的东西——而不是电子
发票规格里的那份字段清单。

## Sources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Guideline.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Specific-Guideline.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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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