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ction 109B——特定类别收入的预扣税

> 技术费、服务与动产租金的 10% 预扣税如何运作，以及在 2017 年修订之后如何回答「源自马来西亚」这个问题。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withholding-tax-special-cl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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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支马来西亚财务团队为什么没有就外国顾问的发票预扣，答案几乎总是同一句：*工作是在
海外做的*。那个答案在 2017 年 1 月 17 日之前是对的，从那天起到 2017 年 9 月 6 日是错的，
而现在又对了——但理由完全不同，而且里面有一个多数指引不会提的破洞。

## 什么算特定类别收入？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4A 定义了三个分项，在 s.109B(1) 中几乎一字不差地重现：

- **s.4A(i)**——就该非居民或其雇员所提供、与属于该人之财产或权利的使用有关，或与**向
  该人购买**的任何机器、机械或其他器材的安装或操作有关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 **s.4A(ii)**——就与任何科学、工业或商业事业、创业、项目或计划的**管理或行政**有关而
  提供的任何意见、协助或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 **s.4A(iii)**——依任何协议或安排为使用任何**动产**而支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这些分项比「技术费」这个说法所暗示的要窄。分项 (i) 系于向同一名非居民购买的财产或
设备——由无关联工程师收取的安装费不属分项 (i)。分项 (ii) 系于某项事业、创业、项目或
计划的管理或行政。

分项 (iii) 最宽，也最少被讨论。Public Ruling 10/2019 para 8.1 列出舱位租用与包租、
船舶与航空器租赁（无论光船还是湿租）、期租与程租，全部按总额 10%，并明文涵盖**在
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使用的设备。

税率是总额的 10%，来自 Schedule 1 的 Part V。

## 该款项是否源自马来西亚？

Section 15A 在三种情形下把 s.4A 收入视为源自马来西亚：

1. 付款责任在于政府、州政府或地方当局；
2. 付款责任在于在该基年为**居民**的人士；或
3. 该款项被列作**在马来西亚经营之业务账目中的支销或开支**。

请再读一遍。它们没有一条提到服务在哪里提供、该非居民在哪里，或者有没有人进入过马来
西亚。这是一道付款人测试。若一家 Sdn Bhd 把该发票记作开支，单凭这个事实就满足了第 3 项。

## 2017 年究竟改了什么

这是多数指引出错的地方，因为同一年里的两份文书拉向相反的方向。

**Finance Act 2017 的 Section 6 删除了 s.15A 的但书**，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生效。
在那之前，s.15A 只适用于可归属于在马来西亚提供之服务的金额。在那之后，Public Ruling
10/2019 para 5.2 明白陈述了立场：源自马来西亚的 s.4A(i) 与 s.4A(ii) 收入须课税，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services are performed in or outside Malaysia”。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9) Order 2017 [P.U.(A) 323/2017]** 接着就非居民在马来
西亚境外提供服务的 s.4A(i) 与 s.4A(ii) 收入豁免所得税，自 **2017 年 9 月 6 日**生效。

这个区别在实务上有三重意义。

- **它是一项豁免，不是范围排除。** 该收入仍然源自马来西亚。你依赖的是一项 Order，
  因此你承担证明工作在哪里完成的举证责任。
- **它够不着 s.4A(iii)。** 动产租金从来不在该 Order 之内。付给非居民的包租与设备租赁，
  无论资产在哪里，都留在 s.109B 之内。
- **中间有一段空隙。** 在 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之间于马来西亚境外提供
  的服务，既不落在旧的但书里，也不落在新的豁免里。Public Ruling 10/2019 section 20
  列明了修订前合约的处理方式，并对 2017 年 9 月 6 日之前支付的款项给出肯定的答案。

## 混合合约怎么拆？

Public Ruling 10/2019 para 5.3 要求“in a manner that is fair and justifiable”作分摊，
以在马来西亚提供之服务的价值为基础。Example 1 按时间成本算：一个 RM20,000 的项目跑
42 天，其中顾问在马来西亚待了 6 天，得出 RM2,857.14 须课 10%——一张 RM20,000 的发票
上 RM285.71 的税。

时间成本是 LHDN 自己的举例，不是法定公式。若马来西亚部分的价值确实与天数不同，就在
档案里说清楚，并在稽查之前而不是之后把基础记录下来。

## s.107A 什么时候接手？

Public Ruling 10/2019 section 19 给出这个切换点。凡就 s.4A(i) 或 (ii) 收入所支付的款项
与在**马来西亚的合约项目**有关，而该项目在适用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或在无协定时
构成商业存在，则改为适用 s.107A 而非 s.109B——10% 外加 3%，用 Form CP37A。

该 Ruling 的 Example 29 把它讲得很具体：一家新加坡工程公司在新山进行九个月的检验与
整修工作，跨过了马新税收协定 Article 5(4) 的六个月监理门槛，取得常设机构，于是移到
s.107A。

陷阱在于，一个项目可以从 s.109B 开始，中途跨进 s.107A。协定的门槛是按你在第一张发票
到来时可能还不知道的事实来衡量的。

## 常见错误

- **把「在海外提供」当成分析的终点。** 它回答的是豁免的问题。它不回答该收入是否源自
  马来西亚，而对动产租金它根本不是答案。
- **就一笔日记账分录预扣，或漏掉一笔。** 入账指该金额可供收款人使用或为其利益而备。
  抵销非居民欠你余额的对冲分录，会从对冲之日起启动那一个月的时钟。
- **在付款人承担该税时作反算还原。** LHDN 已在 2018 年 12 月 5 日改了这一点。按支付的
  总额计算，不作反算还原。
- **把自己承担的税拿去扣除。** 付款人所承担的预扣税是非居民的税，不是为产生该付款人
  收入而完全且专门发生的开支，因此不可扣除。
- **靠自我认定居民身份来申索协定税率。** 你需要收款人所属税务当局出具的书面确认，
  并留存以备审查。

## 下一步

有两项跟进比其余都重要。若该款项是为软件、云端存取、广告或市集佣金而付，第一个问题
根本不是 s.109B——而是该款项是否属 s.109 下的特许权使用费，
[withholding-tax-digital-services](/zh/taxation/withholding-tax-digital-services)
把这一点连同另外那项进口服务 SST 收费一起走了一遍。若你已经漏扣了，
[withholding-tax-non-compliance](/zh/taxation/withholding-tax-non-compliance)
量化了它的代价。

## Sources

- Public Ruling No. 10/2019 — Withholding Tax on Special Classes of Income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10_2019.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4A, 15A, 39(1)(j), 109B, 109H and Schedule 1 Part V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Withholding Tax — https://www.hasil.gov.my/en/perundangan/cukai-pegangan/ (LHDN)
- Form CP37D (Pin. 1/2024) — Account of Deductions from Special Classes of Income under Section 4A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cp37d-pin-1_2024.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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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