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端、SaaS、广告开支与平台佣金的预扣税

> 你每月付给外国供应商的软件、广告与平台费用是否带预扣税——以及为什么那与进口服务 SST 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withholding-tax-digital-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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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每月支付一笔外国托管费、一份设计工具订阅、一个广告平台和一笔
市集佣金，而对其中任何一项都没有预扣。然后税务稽查来了，问题不是有没有该缴的税——而是
两项完全独立的税当中，该缴的是哪一项，因为答案往往是两项都要。

## 两种税、两部法令、两个监管机构

几乎每一个在这个问题上排名靠前的页面，都只答其中一项，然后默默把另一项丢掉。把它们
分开。

| | 预扣税 | 进口服务 SST |
| --- | --- | --- |
| 法令 | Income Tax Act 1967 | Service Tax Act 2018 |
| 监管机构 | LHDN | RMCD |
| 谁的税 | **非居民的**所得税，由你扣下 | **你的**，自行入账申报 |
| 征税条文 | ss.109, 109B | s.7(b), s.26A |
| 税率 | 特许权使用费 10%，s.4A 10%，利息 15% | 标准 8%，列明服务 6% |
| 门槛 | 无 | 无——第一令吉就算 |
| 触发点 | 付款或入账 | 付款或发票，以较早者为准 |
| 期限 | 付款或入账后一个月 | 次月最后一天 |
| 表格 | CP37 或 CP37D | 未注册用 SST-02A，已注册用 SST-02 |

它们不能互相抵销，也不能互相取代。一张云端发票可以同时是 s.109 下的特许权使用费与
s.7(b) 下的进口应税服务。

## 数码款项在什么时候算特许权使用费？

关键在 Income Tax Act 1967 s.2 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它涵盖为“the use of, or the right
to use in respect of, any copyrights, **software**, artistic or scientific works,
patents, designs or models, plans, secret processes or formulae, trademarks or
other like property or rights”所支付的款项。

LHDN 的电子商务指南 para 7.2 确认，「软件」是自 YA2017 起加进去的，而例子毫不含糊：

- **Example 4**——一家制造商向外国供应商购买一套会计软件解决方案，RM70,000，另加
  RM3,000 的年度许可费。两笔金额都属特许权使用费，都带 s.109 预扣税。
- **Example 5**——一名网络卖家向外国市集支付月费订阅与按笔交易费。该协议把订阅系于
  使用该平台应用程式的权利，因此**订阅属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费是服务费，落在 s.4A
  下——而因为那些服务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不予课税。

那单单一个例子，就是多数中小企软件组合的形状：一个属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成分，加上一个
通常不须课税的服务成分。

## 广告：Practice Note 1/2018 那道测试

Practice Note 1/2018 只有两页长，却比这个领域里的任何东西都决定更多案件。它的结构是：

1. **该非居民在有税收协定适用时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或在无协定时是否有商业存在？** 若
   有，该款项即为源自马来西亚的商业收入，依 s.4(a) 课税，而且**不适用预扣税**。
2. 若没有，则按款项的性质分流：
   - 若款项是为购买或使用一个让付款人**自行创建广告活动**的应用程式而付，则依
     **s.109**；
   - 若并无应用程式，只是提供服务，而付款人“solely relies on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deal with all aspects of digital advertising”，则依 **s.109B**。

电子商务指南的 Example 3 直接套用第一个分项：一家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搭建自家活动的公司，
所支付的是须依 s.109 课税的特许权使用费。

留意这在实务上的意思。自助式广告平台——你登入、设定预算、自己做创意——坐在特许权使用
费那一边。一家替你操办整个活动的外国代理商坐在 s.4A 那一边，那里有境外提供的豁免可用。
多数中小企用的是前者。

## 为什么境外豁免救不了特许权使用费

就 s.4A(i) 与 (ii) 收入而言，P.U.(A) 323/2017 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豁免在马来西亚
境外提供的那一部分——这正是 Example 5 中市集交易费得以脱身的原因。

**特许权使用费没有对应的豁免。** Section 15 以付款人测试把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源自
马来西亚：付款责任在于一名居民，或该特许权使用费被列作对在马来西亚累算或源自马来西亚
之收入的支销或开支。软件在哪里、服务器在哪里、供应商在哪里，都与此无涉。把该订阅记
进一家马来西亚企业的开支，就已经足够。

这是典型中小企软件组合中最大的单一风险敞口，也是「可是这全都在海外啊」答不上的那一个。

## 同一张发票的 SST 那一面

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由 Service Tax Act 2018 的 s.7(b) 就自马来西亚境外人士取得的任何
应税服务课征。Section 26A 把义务放在**应税人士以外**、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该等服务的
任何人身上——所以未注册、而且永远没有注册的可能，都不是抗辩。没有门槛。

这里唯一要紧的宽免是与数码服务制度的互动。凡外国供应商已在数码服务制度下注册并向你
收取了数码服务税，P.U.(A) 380/2018 item 3 豁免你依 s.26／s.26A 自行入账申报——但条件是
你**持有该供应商的发票**。发票就是资格凭证。若该供应商没有注册，或注册了但没有收取，
s.26A 的义务就复活，落回你身上。

实际后果：把显示有马来西亚服务税的发票归档，对没有的那些自行入账申报。申报的操作机制
请看[进口应税服务](/zh/taxation/imported-taxable-services)。

## 让每月订阅变得可管理

一张 RM600 的月费 SaaS 账单产生 RM60 的预扣税。对着一个月的期限逐月缴交，正是合规
悄悄停止发生的方式。

小额展期的存在恰恰是为了这个。凡单一付款交易的预扣税不超过 **RM500**，且此类交易在
相关六个月期间内发生**超过一次**，缴交可展期至：

- **6 月 30 日**，适用于上一年 1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之间的付款交易；或
- **12 月 31 日**，适用于 6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之间的付款交易。

特许权使用费与利息用 **CP37S**，s.4A 收入用 **CP37DS**。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半年内
孤零零的一笔小额付款并不合资格。

## 常见错误

- **以为一张没有马来西亚税的外国发票就代表没有马来西亚税。** 无论供应商有没有听说过
  这回事，预扣义务作为付款人都落在你身上，而 s.26A 作为取得方也落在你身上。
- **把两套制度当成二择一。** 缴了进口服务 SST 对你的预扣税状况毫无帮助，而预扣了对你
  的 SST 状况也毫无帮助。
- **把境外豁免套用到特许权使用费上。** 它只涵盖 s.4A(i) 与 (ii)。
- **从供应商的产品名称来判断分流。** Practice Note 1/2018 取决于你是否使用一个应用
  程式来自己完成工作。读服务条款，不是营销页面。
- **忽略常设机构那一分项。** 若该供应商在马来西亚有存在，预扣根本就是错的答案。
- **在自行入账申报 SST 之前没有查有没有外国注册人士的发票。** 你可能在付两次。

## 下一步

把过去三个月的信用卡账单与经常性发票走一遍，把每一条外国款项归入特许权使用费、s.4A
服务或马来西亚存在。然后就进口服务 SST 把同一份清单再跑一遍，因为归类方式不同。若这
次复核翻出了过往期间，
[withholding-tax-non-compliance](/zh/taxation/withholding-tax-non-compliance)
说明了风险敞口究竟是什么。

## Sources

- Practice Note No. 1/2018 — Tax Treatment on Digital Advertising Provided by a Non-Resident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N_NO_1_2018.pdf (LHDN)
- Guidelines on 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ransactions, revised 13 May 2019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guidelines_e_commerce_13052019.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2 royalty definition, ss.15, 15A, 109, 109B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Withholding Tax — https://www.hasil.gov.my/en/perundangan/cukai-pegangan/ (LHDN)
- Public Ruling No. 10/2019 — Withholding Tax on Special Classes of Income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10_2019.pdf (LHDN)
- Form CP37S (Pin. 1/2025) — Small Value Withholding Tax Payments, Royalty and Interest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cp37s-pin-1_2025.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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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