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清缴：CP21、CP22A 与 90 天规则

> 雇员离职或离开马来西亚时雇主必须做的事——CP21 与 CP22A 通知、s.83(5) 下扣起最后一笔薪酬 90 天的义务，以及款项提早放出后随之而来的责任。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tax-clea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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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团队把税务清缴当成一份表格。它不是一份表格——它是**一项附带责任的扣起义务**，
而那份责任不是雇员的。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83(5) 规定：凡雇主持有应付给已停止或即将停止受雇、或即将
离开马来西亚超过三个月且无意返回之雇员的任何款项，雇主**未经总监许可，不得支付该等
款项的任何部分**，直至 LHDN 收到所需通知后**九十天**。而若 LHDN 指示，雇主须改为
把该款项转付作该雇员的税款。

后果那一部分最常被描述走样。**Section 107(4)** 规定，未遵守 s.83(2)、(3)、(4) 或 (5)
的雇主须**缴付该雇员应缴的全额税款**，而该金额**是该雇主欠政府的债务，须即时清付**。
LHDN 在其雇主页面上以马来文说了同样的话——*「Majikan bertanggungjawab untuk membayar
amaun penuh cukai yang kena dibayar oleh pekerjanya」*——并点名 s.106 民事追讨为其
机制。

两点澄清是多数文章讲得含糊的。这是**雇主**的责任，不是董事或人力资源经理的个人责任。
而且它并非终局：s.107(4) 的但书让雇主可以**以债务方式向该雇员追回该金额**。你失去的
是你已经付出去的钱，以及你还握着它时所拥有的筹码。

## 三份表格，与那 30 天

| 事件 | 表格 | 期限 | 法条 |
| --- | --- | --- | --- |
| 雇员停止受雇（私人界） | **CP22A** | 停止受雇**前不少于 30 天** | s.83(3) |
| 雇员停止受雇（公共界） | **CP22B** | 同上 | s.83(3) |
| 雇员在职身故 | CP22A / CP22B | 获悉身故后**不多于 30 天** | s.83(3) |
| 雇员离开马来西亚**超过 3 个月** | **CP21** | 预计离境日期**前不少于 30 天** | s.83(4) |
| 新雇员，须课税或可能须课税 | CP22 | 开始受雇起 **30 天**内 | s.83(2) |

两条但书都重要。依 s.83(3)，若总监信纳在该情况下属合理，他**可以接受**逾期发出、或
在停止受雇当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所以逾期的 CP22A 是一项优待，不是一项权利。依
s.83(4)(b)，对于因工作需要而须频密离开马来西亚的雇员，他可以**完全豁免** CP21 的
要求，这正是那些否则每月都要产生一份 CP21 的区域性职位的答案。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三份离职表格全部必须通过 MyTax 门户上的 **e-SPC** 线上
办理。CP22A 与 CP22B 接受网页表格或上限 3 MB 的批量 `.txt` 上传；CP21 只收网页表格。
撤销仍须到 LHDN 办事处办理——e-SPC 只处理原始、修订与补充申请。

## 多数雇主漏掉的那项豁免

马来西亚人力资源界的预设假设是：每一名离职者都需要一份 CP22A。指南对普通情形说的
恰恰相反。**GPHDN 2/2024 para 3.2** 在以下情形下取消通知的要求：

- 该雇佣收入**不须课税**；
- 该雇员是**马来西亚公民**，每月收入**低于 PCB 起征点**，且停止受雇时**未获支付服务
  金或赔偿金**；
- 该雇员是**马来西亚公民**，其收入依 Income Tax (Deduction from Remuneration) Rules
  1994 **已被扣 PCB**，且**未获支付服务金或赔偿金**；
- 该雇员是**非公民**，符合上述两项测试之一**并继续留在马来西亚工作**；或
- 该雇员领取退休服务金或福利，但**并未实际退休**，仍留任同一雇主。

第三项分项涵盖了受薪工作中的多数辞职。重新掉回制度里的触发点是**服务金或赔偿金**
——一笔恩恤金、一份离职配套或一项退休福利，即使 PCB 一直有扣，也会把离职者直接推回
CP22A 的地界。

注意这项豁免*没有*做什么。它取消的是**通知**。凡须作出通知的，s.83(5) 的扣起义务
随之而来，而 LHDN 自己的雇主页面把扣起义务框定为适用于**不在**豁免范围内的雇员。

## 那 90 天，以及究竟什么能把钱放出来

那 90 天自 **LHDN 收到** CP21、CP22A 或 CP22B 起算——不是自最后一个工作日，也不是自
你呈交那天。有三件事可以提前结束它或改变款项流向：

- LHDN 给予放行的**许可**（s.83(5) 的写法是*未经总监许可*的禁止）；
- LHDN **指示**雇主把全部或部分款项转付作该雇员的税款，雇主随后须照办；或
- **SPC 已发出**，确认了该状况与任何被索取的金额。

SPC 发给**雇主**，抄送雇员，其状态在 e-SPC 中可见。在雇员自己那边理顺之前，LHDN 不会
处理它——GPHDN 2/2024 para 6.1.1 列出：完整的表格与佐证文件、最近一个及此前所有课税年
的报表均已呈交、较早年度的任何稽查已了结，以及任何和解金或检控案件已解决。

## 雇员要做什么

雇员的义务是报表状况，而它按是否选择了 **PCB 作为最终税款（PCBCM）**分岔：

| 情形 | 当前 YA 报表 | 雇佣结束那一年的报表 |
| --- | --- | --- |
| 停止受雇，**已选择** PCBCM | 无须 | 须，翌年呈交 |
| 停止受雇，**不符资格**或未选择 | 须 | 须，翌年呈交 |
| 离开马来西亚，**已选择** PCBCM | 无须 | 须 |
| 离开马来西亚，**不符资格**或未选择 | 须 | 须 |

凡 LHDN 尚未发布当前课税年的报表表格，指南自己的变通办法是用上一年的表格并把年份
划掉——para 4.3.3，附有实例。

有两个条件随之而来。已评定并到期的税款**必须缴付**，即使该评税正在上诉中——这与
[就一项评税提出上诉](/zh/taxation/tax-appeal)是同一条规则，只是套在雇员现金流最糟的
那个时刻。而若 SPC 中所索的金额未缴，LHDN 可向警方或移民局发出 **s.104 证明书**以
阻止离境；仍然离境属 s.115(1) 下的罪行。

## 不遵守的代价

| 失误 | 后果 |
| --- | --- |
| 无合理辩解而未呈 CP22A / CP22B / CP21 | **s.120(1)** 下的罪行：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至多 **6 个月**，或两者兼施 |
| 在 90 天内放出款项 | **s.107(4)**——雇主须就该雇员应缴的**全额税款**负责，为欠政府、须即时清付的债务，可依 s.106 民事诉讼追讨 |
| 未按指示扣 PCB | s.107(4)——雇主须就**未扣的税款**负责 |

两个分项可以同时跑，而 s.107(4) 的责任不是一项上限 RM20,000 的罚款——它是该雇员的
整张税单。

有一个值得知道的条文起草要点。**Section 120(1)(c) 表面上只涵盖未依 s.83(2)、(3) 与
(4) 发出通知**——它并未列出 s.83(5)。LHDN 的指南与其雇主页面都把 s.120(1) 一并套用到
违反扣起义务上。s.83(5) 真正的风险敞口是 s.107(4)，反正那个更大。

## 常见错误

**给每一名离职者都呈一份 CP22A。** 对于薪酬一路走 PCB、且未获服务金或赔偿金的公民，
GPHDN 2/2024 para 3.2 说无须通知。照呈不误只会启动一个你本来不必自找的 90 天扣起。

**因为扣了 PCB 就跳过 CP22A——而其实付了配套。** 该豁免以**未支付服务金或赔偿金**
为条件。一笔遣散费就把它取消了。

**从最后一个工作日起数那 90 天。** 它自 LHDN 收到表格起算。

**照正常薪资周期把最后一笔薪水发出去。** 那就是触发 s.107(4) 的违反行为。扣着它，
或者拿到书面许可。

**把 CP21 当成只给外派人员的表格。** 它适用于任何须课税、且将离开马来西亚超过三个月
的雇员——包括去海外长期外派或借调的马来西亚人。

**以为雇主只能自认倒霉。** 不必如此：s.107(4) 的但书给予以债务方式向该雇员追回该
金额的法定权利。向一个已经移居国外的人收钱才是实际的难题，而这恰恰就是扣起义务
存在的理由。

## 下一步

若一宗辞职到手，先跑 para 3.2 那道测试——公民、PCB、无服务金或赔偿金——只有在答案
把你推进制度之内时才打开 e-SPC。

若你在制度之内，至少提前 30 天呈交 CP21 或 CP22A，在表格呈交当日就在薪资里把最后
一笔款项圈起来，并从 LHDN 的确认而不是离职日期起记那 90 天。

至于其余的离职清单——EPF 与 SOCSO 的停止、最后薪酬的时点、工作准证的取消——请看
[离职法定检查清单](/zh/employment/offboarding-statutory-checklist)。

## Sources

- Garis Panduan Operasi Bil. 2 Tahun 2024 — Prosedur Permohonan Surat Penyelesaian Cukai (SPC) Individu, amended edition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1101_garis-panduan-operasi-bil-2-tahun-2024-prosedur-permohonan-spc-individu.pdf (LHDN)
- Pemberitahuan Pemberhentian Kerja — employer notification page — https://www.hasil.gov.my/majikan/pemberitahuan-pemberhentian-kerja/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83, 104, 107, 115 and 120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Garis Panduan (guidelines index, listing GPHDN 2/2024 original 1 April 2024 and amendment 1 November 2025) — https://www.hasil.gov.my/perundangan/garis-panduan/ (LHDN)
- Kesalahan, Denda dan Penalti — https://www.hasil.gov.my/perundangan/kesalahan-denda-dan-penalti/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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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