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的销售税——税率、运作机制与豁免

> 2025 年 7 月 1 日税率修订之后，制造商层面的销售税如何运作，以及取代 CJ5 与 CJ5A 的 Schedule A、B 与 C 豁免便利安排实际上是怎么操作的。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sales-tax-expl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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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顾问叫你呈交 CJ5 以便免税购入原材料，他引用的是一份 2018 年就已废除的
表格。CJ5、CJ5A 与 CJ5B 是 Sales Tax Act 1972 之下的证明书。在 Sales Tax Act 2018
之下，对应的便利安排是 Sales Tax (Persons Exempted from Payment of Tax) Order
2018 的 **Schedule C**，而 RMCD 自己的常见问答就是这么说的。

这不是吹毛求疵。Schedule C 的各个项目并不能干净地对应到旧表格上，而其中最常被
混淆的两项——贸易商便利安排与分包便利安排——是条件各异、完全分开的项目。

## 销售税实际上怎么运作

销售税是**单阶段**的。它由注册制造商在销售时、或在进口时收取一次。批发商转售给
零售商、零售商再卖给顾客时，都不会再产生销售税——税已经内嵌在价格里。

这就是整个架构，也是为什么没有进项税抵扣。根本没有东西可抵，因为税只课征一次。
还带着 GST 时代思维模式的企业，会去找一个并不存在的回收机制。

由此推出两项后果。第一，购入已完税投入品并制造应税产出的制造商会被课两次税——
Schedule C 这项便利安排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这一点。第二，**不是**注册制造商的企业，
就只能把销售税当成成本吸收掉。

## 现行的销售税税率是多少？

管辖的法律文书是 **Sales Tax (Rate of Sales Tax) Order 2025, P.U.(A) 170/2025**，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废除了 2022 年的命令。

Paragraph 2(1) 把**所有应税货物**的税率订为**百分之十**，但依 s.35 列入豁免令的
货物、以及旅客行李中的非商业性货物除外。该项行李减免不延伸至汽车、酒精饮料、
烈酒、香烟、烟草制品、烟斗、电子烟或雾化液。

Paragraph 2(3) 接着设立两份附表：

| 附表 | 税率 |
| --- | --- |
| First Schedule | 5% |
| Second Schedule | 第 (4) 栏所列的特定税率 |

Second Schedule 是人们会忘掉的那一份：

| 货物 | 税率 |
| --- | --- |
| 汽车用汽油（含铅与无铅） | 每公升 RM0.60 |
| 汽车柴油及其他柴油燃料 | 每公升 RM0.40 |
| 苯（benzene） | 每公升 RM0.30 |
| 闪点低于 23°C 的其他石油溶剂油 | 每公升 RM0.30 |
| 航空汽油、白电油、溶剂油、α-烯烃 | 每公升 RM0.01 |
| 液化天然气 | 每公斤 RM0.01 |

**并不存在 0% 税率。** 关税局的资讯图把某些货物标示为 *Barangan Berkadar 0%*，
但法律机制是依 s.35 的**豁免**，由 Sales Tax (Goods Exempted from Sales Tax)
Order 2025 落实。这个分别不是表面功夫：产出获豁免的制造商，并不是应税货物的制造商，
所以它无法注册，因而也无法使用 Schedule C。它需要的是 Schedule B。

**2025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已经变了。** 同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制定的 P.U.(A)
199/2025 与 200/2025，把进口的椰枣、橙、柑与苹果从 5% 清单中抽出，放回豁免附表，
连同容器、猪只与虾饲料、大型塑胶罐、钢格栅、飞机、船舶与游艇一并处理。接着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另一对命令把黄豆移到豁免、把葵花籽移入 5% 清单，并把整套品目
名称体系重新对接到 **Customs Duties Order 2025**。你所引用的任何税则编码，都必须
对照 2025 年的名称体系来读。

## 谁必须注册？

门槛是十二个月期间内所制造的应税货物达 **RM500,000**，由 Sales Tax (Total Sale
Value of Taxable Goods) Order 2018 订定，2025 年并无改动。RMCD 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6 日的注册指南仍然如此列明。

有两点常让人栽跟头：

- 测试的是**你所制造的货物**，不是总营业额。一家营收 RM50 million、没有制造活动
  的贸易公司不必注册。
- **进口商不注册**销售税。进口销售税在清关时征收，不是透过报表。

分包制造商测试的是**所完成工作的价值**。而依 Sales Tax (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Order 2018，有些制造商无论营业额多少都获豁免注册——预拌混凝土、
备餐、影印、雕刻、冲晒照片、柏油路面材料的备制，以及把货物装嵌入建筑物。

## 豁免便利安排：Schedule A、B 与 C

Sales Tax (Persons Exempted from Payment of Tax) Order 2018 豁免第 (2) 栏所列的人，
就第 (3) 栏所列的货物缴付销售税，并须符合第 (4) 栏的条件。第 (5) 栏则指明由谁
签署证明书。

**Schedule A——各类人士。**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各州统治者与州元首
（Yang di-Pertua Negeri）、联邦与州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内陆通关站与免税店，另加
一组工业项目，包括机械、设备与零配件。

**Schedule B——非应税货物的制造商。** 须获总监批准，涵盖 Control of Supplies Act
1961 下的受管制物品、药品、奶类制品，以及用于制造供出口之获豁免货物的应税原材料，
并须符合十二个月的出口条件。

**Schedule C——注册制造商。** 这就是 CJ5 的替代品，共有五个项目：

| 项目 | 谁 | 什么 |
| --- | --- | --- |
| 1 | 任何注册制造商 | 原材料、部件与包装材料，不包括石油 |
| 2 | 石油产品的注册制造商 | 同上，包括用作原材料的石油 |
| 3 | 代表注册制造商行事的人 | 原材料、部件与包装，不包括石油 |
| 4 | 代表石油产品注册制造商行事的人 | 同上，包括石油 |
| 5 | 任何注册制造商 | 分包工作完成后退回的半成品或成品应税货物 |

项目 1 至 4 的共通条件很严格：货物须获总监批准，须自另一名注册制造商、Customs
Act 1967 s.65 下的持牌仓库或 s.65A 下的持牌制造仓库进口或购入，须**完全**用于
制造，而制造商*须就任何无法交代去向的货物缴付销售税*。项目 3 与 4 另加一条：代理人
本身也必须获得批准。

**项目 3 与 4 是贸易商便利安排**——MySST 门户上的登记项目标示为「Schedule C3 and
C4 (Trader)」。**项目 5 是分包便利安排。** 把它们当成可以互换（很多二手指引就是
这么做的），会让申请被拒。

申请透过 MySST 门户的非注册人模块提出，Lampiran 范本刊登在 RMCD 的豁免页面上。

## 并没有给小型制造商的便利安排

值得明白说出来，因为「没有」本身就是重点。Schedule C 只对**已注册**的制造商开放。
低于 RM500,000 的制造商没有注册，所以它：

- 无法使用 Schedule C 免税购入投入品；
- 不会就其产出收取销售税；因而
- 就投入品所承担的销售税，完全无法回收。

低于门槛并不总是比较划算的位置。投入品课税沉重、利润率又薄的制造商，自愿注册以
打开 Schedule C，可能反而更好。

## 没有抵扣时的减免

由于没有进项税抵扣，Act 806 提供的是范围较窄的机制：

- **s.40 退税（drawback）**——总监可就其后出口的应税货物，准予退还已缴的全部销售税。
  Section 40(2) 不包括石油。
- **s.39 退款**，退还多缴或误缴的税款，须在一年内申索，而在退款会令申索人不当得利
  的情况下，总监可予以调减。
- **ss.36 与 37 的呆账**退款与偿还，须在销售后六年内提出。
- **s.41A 销售税扣减便利安排**——这是对税上加税这个问题的实务答案。

这项扣减便利安排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向**未注册**供应商购入投入品的注册制造商，付了
内嵌的销售税却无从回收。依 regulation 16B，该扣减是**购买总值**的一个百分比，而
不是已缴税款的百分比：

| 投入品所承担的销售税税率 | 扣减 |
| --- | --- |
| 5% | 购买价值的 2% |
| 10% | 购买价值的 4% |

一件成本 RM1,000、承担了 5% 税的投入品，经供应商加价 50% 至 RM1,575，扣减额为
RM1,575 × 2% = **RM31.50**，在 SST-02 报表中冲抵。它是减免，不是补偿——它是刻意
补偿不足的。

## 常见错误

- **呈交 CJ5 或 CJ5A。** 随 1972 年法令一并废除。请用 Schedule C。
- **把 Schedule C 项目 3 与 4 跟项目 5 搞混。** 项目 3 与 4 是贸易商或代理人的
  便利安排；项目 5 是分包工作退回。
- **把获豁免的货物称作零税率。** 并不存在 0% 税率，而这个分别决定了你需要的是
  Schedule B 还是 Schedule C。
- **以总营业额去测试 RM500,000 门槛。** 它适用于你所制造的货物。
- **以进口商身份注册。** 进口商在清关时缴付，不必注册。
- **引用 2025 年 7 月 1 日的税则编码当作现行的。** 各附表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
  修订，并重新对接到 Customs Duties Order 2025。
- **去找进项税抵扣。** 没有。最接近的是 s.41A 下购买价值 2% 或 4% 的扣减。

## 下一步

依序把三个问题定下来：你的货物是应税还是获豁免、你是不是超过 RM500,000 的制造商，
以及你的投入品是否承担了可依 Schedule B 或 Schedule C 减免的税。只有第三个是可以
选择的，而它正是会改变你成本基础的那一个。

一旦注册，销售税与服务税就在同一份 SST-02 报表上申报，并遵循同一套应税期与罚款
制度——所以呈报的操作机制值得读一次，然后两边一起套用。

## Sources

- Sales Tax (Rate of Sales Tax) Order 2025, P.U.(A) 170/2025 — https://mysst.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7/1-PUA-170_2025.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ales Tax (Rate of Sales Tax) (Amendment) Order 2025, P.U.(A) 199/2025 — https://mysst.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7/2-PUA-199.2025.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ales Tax (Goods Exempted from Sales Tax) (Amendment) Order 2025, P.U.(A) 200/2025 — https://mysst.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7/4-PUA-200_2025.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ales Tax (Persons Exempted from Payment of Tax) Order 2018 — https://mysst.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3/Sales-Tax-Person-Exempted-From-Payment-Of-Tax-Order-2018.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AQ — Sales Tax — https://mysst.customs.gov.my/faq-sales-tax/ (RMCD)
- Sales tax exemption facilities and application modules — https://mysst.customs.gov.my/about-exemption/ (RMCD)
- Guide on Sales Tax Deduction Facility (listed under Specific Guides) — https://mysst.customs.gov.my/specific-guides/ (RM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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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