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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8日 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8日

石油所得税:独立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制

在马来西亚开采石油所得的收入被单独隔离,依据《1967 年石油(所得税)法令》按 38% 征税,而非按标准企业税率征税。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在马来西亚开采石油的公司不按普通的《1967 年所得税法令》征税。其上游收入被单独隔离,依据《1967 年石油(所得税)法令》(PITA)第 23 条按 38% 征税。通过针对性的豁免与扣除,合格的边际油田及生命末期资产的有效税率可降至约 25%。

  • PITA 第 23(1) 条将石油所得税定为应课税所得的 38%。
  • PITA 涵盖第 2 条所定义的『石油作业』——即在马来西亚勘探和开采石油——并排除精炼、液化以及在马来西亚境外的运输。
  • 边际油田收入通过豁免部分应课税所得,有效税率约为 25%。
  •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签订的生命末期资产产量分成合约(PSC)同样享有 25% 税率及加速资本扣除。

适用对象: 产量分成承包商、与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相关联的上游经营者,以及马来西亚油气行业的税务与财务团队。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4 分钟

一家在登嘉楼(Terengganu)海域钻探的石油公司,与一家位于莎阿南(Shah Alam)的工厂,都要向马来西亚缴税——但两者并非依据同一部法律缴税。上游石油收入自成一个与外界隔绝的税制,有自己的税率、自己的申报表,以及自己的一套规则。

为什么石油要依据一部独立的法律征税?

自 1967 年以来,马来西亚对开采石油所得的收入依据一部专门的法令征税,而非普通的营业所得税法。《1967 年石油(所得税)法令》(PITA) 用其自身的话来说,是”一部对在马来西亚开采石油所得收入课税的法令”。

因此,一家从事石油作业——第 2 条将其定义为”在马来西亚勘探及开采或获取石油”——的公司,就该项收入依据 PITA 进行评税。它经营的任何非石油活动则依据普通的《1967 年所得税法令》单独征税。这两个收入流互不掺杂,而 PITA 的隔离机制(ring fence)可阻止上游利润被不相关的亏损所抵消。

该定义有意止步于井口到市场这一链条。第 2 条排除了在马来西亚境外运输石油,以及任何精炼或液化石油的工序——这些下游活动回归普通企业税征税。

税率是多少?

38%。 PITA 第 23(1) 条规定,应课税额”应等于其该课税年度应课税所得的百分之三十八”。这明显高于马来西亚 24% 的标准企业税率。

上游活动有效石油所得税税率
标准石油作业38%
合格的边际油田约 25%
合格的生命末期资产 PSC25%

减免税率如何运作?

38% 的名义税率并非全貌。两项针对性的减免为较难开采的油田拉低了有效税负:

  • 边际油田。 通过豁免部分应课税所得,将有效税率从 38% 降至约 25%,以鼓励开发规模较小或成本较高的发现。
  • 生命末期资产(LLA)。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签订生命末期资产产量分成合约的承包商可获得 25% 税率,外加加速资本扣除(合格设备享 20% 的初期扣除及 40% 的年度扣除),并可将退役亏损结转至前两个课税年度。

这两项减免都置于 PITA 之内,而非企业税法之内——它们改变的是应课税基础的大小或扣除的节奏,而非”这是石油税”这一根本事实。

实际由谁缴纳?

PITA 下的”应课税人”通常是实际开采石油的产量分成承包商(PSC)或与国家石油公司相关联的实体,其自行提交石油申报表,并就合格石油支出计算资本扣除。该项上游收入按 38% 的 PITA 税率征税,而非普通企业税率。

下一步

如果你还需要了解账本上普通的那一面,请阅读关于马来西亚标准企业所得税的配套说明。对于上游规划者而言,边际油田及 LLA 的确切条件载于 PITA 的附属法规及 PETRONAS 指南中——在依赖任何减免税率之前,请向 LHDN 及持牌税务顾问确认资格与申报截止日期。

常见问题 2
油气公司是否缴纳 24% 的标准企业税?

上游收入不适用。开采石油所得依据 PITA 按 38% 征税;只有非石油来源的收入才适用普通的《1967 年所得税法令》,其标准企业税率为 24%。

边际油田税率是多少?

通过豁免部分应课税所得,将合格边际油田的有效石油所得税税率从 38% 降至约 25%。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38% rate and Section 23/Section 2 wording against the official LHDN-hosted Act 543 text at hasil.gov.my (the cited copy is the UN ESCAP-hosted reprint as at 1 December 2015); check for any amendments after that reprint date.
  • Confirm the current statutory or regulatory basis and eligibility conditions for the ~25% effective marginal-field rate (the mechanism described is an exemption of part of chargeable income).
  • Confirm the identity and filing obligations of the 'chargeable person' under PITA for typical PSC arrangements, and whether Petronas-linked entities file separately.
  • Confirm the LLA incentive figures (25% rate, 20% initial / 40% annual allowance, 1 Jan 2020–31 Dec 2029 window, two-YA decommissioning carryback) against the gazetted subsidiary regulations, not only the EY summary.

来源

  1. 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43], reprint as at 1 December 2015 — Laws of Malaysia (via UN ESCAP Asia Pacific Energy Portal)
  2. Malaysia — Corporate: Taxes on corporate income —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3. Malaysia — Corporate: Tax credits and incentives —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4. Tax incentives for Late-Life Assets (LLA)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 EY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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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7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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