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激励框架——马来西亚取代先锋地位的制度

> 先锋地位（Pioneer Status）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对制造业新申请关闭，以成果为导向的新激励框架于 2026 年 3 月 1 日接手——本文说明特别税率是什么、NIA 计分卡分层如何运作，以及哪些内容仍未公布。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1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new-incentive-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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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地位并非逐渐淡出。它在某个特定的下午、以一个公告的截止时刻关闭：**2026 年 2 月 28 日下午 3 时**。从次日早晨起，依《1986 年促进投资法》提交的制造业激励申请不再获受理，一切新的申请都要通过**新激励框架（NIF）**。

那是五个月前的事。大多数已发布的指引——顾问网页、投资手册，甚至一些与官方机构相关的材料——仍将先锋地位与传统的投资税务抵减呈现为制造商可以申请的有效选项。它们并非如此。如果你的项目计划书写着「申请先锋地位」，那么它所依据的制度已不再接受申请。

## 2026 年 3 月 1 日究竟改变了什么

MITI 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的媒体文告是关键性公告。它说了三件要紧的事，值得仔细区分，因为它们常被混为一谈：

1. NIF 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从**制造业**开始，**服务业**将于 **2026 年第二季**跟进。
2. 政府**将不再受理依 PIA 1986 提交的制造业新激励申请**。最后提交期限为 2026 年 2 月 28 日下午 3 时。
3. **已获批**并正在享有 PIA 1986 激励的公司**不受影响**——既有批准按获批条款与条件继续有效。

第 3 点让大多数进行中的项目得以安心。持有先锋地位证书或已获批 ITA 的公司不会失去它。此次关闭是前瞻性的，仅影响新申请。

第 1 点则留有一个缺口，本文将在下文回头讨论。

## 两项激励，以及为何选择不可逆转

NIF 提供**两项主要税务激励，二者相互排斥**。申请人须为每个合格项目择一，而且——按指南自身的脚注——**一旦 MIDA 接受申请，该选择即为最终决定**。

**特别税率（STR）**是在特定期间内对公司应课税收入适用的一项已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它不是豁免。这一区别对计算、对集团减免的相互影响，以及对外国母公司税务团队如何解读这一数字，都有影响。

**投资税务抵减（ITA）**则是人们熟悉的以资本开支为基础的机制：在特定期间内所产生合格资本开支的一定百分比，用以抵减法定收入。

已公布的区间为：

| 激励类别 | 特别税率 | 投资税务抵减 |
| --- | --- | --- |
| 新投资 | **0% 至 10%**，最长 15 年 | **最高 100%**，最长 15 年，可抵减**法定收入的 70% 至 100%** |
| 欠发达地区 | **0% 至 15%**，最长 15 年 | 同上 |
| 小型公司 | **3% 至 12%**，最长 15 年 | 同上 |

两项激励在亏损与抵减机制上有两处不同，很容易被忽略：

- 在 **STR** 下，激励期内产生的累积亏损可结转**连续七年**，并自激励期后的收入中扣除。
- 在 **ITA** 下，未动用的抵减可**结转至完全动用为止**，指南中未订明时限。

一个资本密集、盈利爬坡漫长的项目，与一个从第一年就盈利的项目，在此并没有相同的答案，而且答案日后无法修改。

**欠发达地区**的定义，是参照在《马来西亚发展综合指数》（*Indeks Komposit Pembangunan Malaysia*，IKPM）中得分低于整体中位数的县——这是一个综合发展指数，而非按州划分的清单。

**小型公司**采用两支加一项共同条件的定义：股东资金不超过 RM500,000 且马来西亚股权至少 60%；或股东资金超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250 万且马来西亚股权 100%；且在任一情形下，其已缴足普通股本的 20% 或以上，不得由股东资金高于相关门槛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 NIA 计分卡与分层实际如何运作

这是实质性的改变，也是该框架被描述为「以成果为导向」而非「以盈利为导向」的原因。

在先锋地位下，公司只在批准时依据一份获推广活动清单评估一次。此后在整个任期内享有该激励，惟须符合批准函中的条件。在 NIF 下，评估贯穿整个激励期，分层每年重新赢取。

指南所载的机制如下：

- MIDA 使用 **NIA 计分卡**评估申请，该计分卡衡量项目相对于源自国家投资愿景（National Investment Aspirations）的国家优先事项的贡献，并须与**新工业大蓝图 2030（NIMP 2030）**一并解读。
- **国家投资委员会（NCI）**批准，MIDA 发出**原则批准函**，载明分层以及附于各层的**最低**条件与**附加**条件。
- **达到最低条件即在该课税年度获第 2 层。达到最低条件加附加条件则获第 1 层。**
- **未达最低条件则该课税年度不获激励**——公司该年按当时适用税率纳税。

对 STR 而言，公司须在**每个课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 MIDA 提交**年度合规报告（ACR）**，贯穿整个激励期。对 ITA 而言，须在**每个五年 ITA 期间届满后七个月内**提交经**外部审计师核实**的、符合所有最低与附加条件的合规声明。

附录二（Appendix II）所公布的计分卡指标包括产品复杂度（参照哈佛增长实验室的《经济复杂度图集》，Atlas of Economic Complexity）、研发开支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研发采用《1967 年所得税法》第 34A 条的含义），以及技术水平，另有关于人才、本地供应链与可持续性的支柱。

指南**未**公布的，是这些指标的权重，以及第 1 层与第 2 层之间的数值分界线。对任何试图在申请前预测结果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缺口。

## 那些会取消你批准的时限

NIF 机制中有三个时限是自动生效且毫不留情的。

**先申请，再动工。**公司须在拟议产品或活动**开始营运之前**向 MIDA 提交申请。开始营运的定义十分精确：为该拟议产品或活动开出的**第一张销售发票的日期**。先开出该发票，申请就逾期了。

**STR——24 个月。**确定起始课税年度的申请，须**在原则批准函发出之日起 24 个月内**提交。逾期，则指南规定该函将**自动取消**。

**ITA——36 个月。**确定税务激励起始日期的申请，连同经审计师核实、符合最低条件的合规声明，须**在原则批准函发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提交，逾期同样自动取消。

对 ITA 而言，起始日期系以**在申请提交之日次日**所产生的第一笔合格资本开支为准——因此在提交前所产生的开支不构成合格开支。

## 谁可以申请，以及哪些被排除在外

合格申请人是依《2016 年公司法》**注册成立且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从事制造业新投资的公司。**新公司（New Company）**指新注册成立或尚未开始商业营运，且在马来西亚没有关联实体，或有一家从事不同项目的关联实体。**既有公司（Existing Company）**指已在马来西亚经营另一不同项目的公司。

十五个制造业子行业符合资格：电子电气；化学品及化工产品；药品；医疗器械；航空航天；机械设备；汽车；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油脂化学品及其衍生物；食品生产与加工；木材、纸张及家具；纺织、服装及鞋类；战略矿物基产品；橡胶基产品；以及金属。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产品与再生产品，则在上述相关子行业下申请。

各项排除规定具体明确，在为申请投入资金前值得先行阅读：

| 被排除的产品或活动 | 子行业 |
| --- | --- |
| 混合与调配 | 化学品及化工产品 |
| 灌装与封装 | 药品 |
| 手套产品及乘用车轮胎 | 橡胶基产品 |
| 上游采矿与采石 | 战略矿物基产品 |
| 各类纸张，安全纸除外 | 纸张 |
| 各类石油产品，位于 RAPID 的生产及一体化石化项目除外 | 石油产品 |
| 烈酒与酒精饮料 | 食品生产与加工 |
| 电子烟与雾化产品 | 电子电气 |
| 武器与弹药 | 金属 |

此外还有一般准则。**制造许可证（Manufacturing Licence）**须在激励申请前已申请或持有，并在整个激励期内保持有效——例外的是 IC 设计与测试活动。某些子行业带有行业特定要求：**每名员工资本投资（CIPE）达 RM140,000**、采用自动化或 IR4.0、在废物、原材料、水与能源方面强制采取可持续做法，以及——就木材、纸张及家具、纺织、战略矿物、橡胶与金属而言——**至少 80% 马来西亚籍员工**。木材与家具另须有相当于**年度总销售额至少 1%** 的设计与开发开支。

## 法律架构——已具名，却尚未刊宪

指南对法律途径异常明确，而这正是审慎的读者应当放慢脚步之处。

- **特别税率**将通过依《1967 年所得税法》**第 65B 条、第 6(1A) 条、第 6(1)(m) 段及附表 1 第 XVII 部**制定的附属法规提供。
- **投资税务抵减**将通过依《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27(3)(b) 条**制定的附属法规提供。

请留意时态。*将会提供。*最新的指南（截至 2026 年 7 月 10 日）沿用了与 2026 年 1 月 15 日版本相同的将来式，且截至 2026 年 8 月，找不到任何实施特别税率的 P.U.(A) 命令。原则批准函是一项行政决定；它所承诺的税务减免，须先落实于一份已刊宪的命令，才能在报税表中申领。在这些命令出现之前，获批公司持有的是一项承诺，而非一项可向税务官出示的权利。

这并非回避该框架的理由。它是把你的批准函当作一份附条件文书来解读、并持续留意宪报的理由。

## 全球最低税在何处横切于这一切

NIF 指南以专门一节论述第二支柱（Pillar Two），而这并非点缀。马来西亚自 **2025 年**起实施全球最低税，其中**《1967 年所得税法》第 XI 部下的国内补足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年度全球收入达至少 **7.5 亿欧元**的集团，在其马来西亚有效税率低于 **15%** 时可能面临补足税。

把 STR 区间对照该下限来看。对于属范围内集团的项目，0% 或 5% 的特别税率并不会带来 0% 或 5%。它带来的是低于 15% 的马来西亚有效税率，而差额将以补足税形式征收——在马来西亚透过 DTT，或在境外依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征收。

因此，对属范围内的集团而言，NIF 值得关注的是区间的**上**端与非税务成果，而非那个亮眼的低税率。对于低于 7.5 亿欧元门槛的集团，区间的低端才是实实在在的。

## 哪些内容仍未公布——以及为何指出这一点很重要

在此，具体指出缺口比填补它们更有用。

**服务业框架。**MITI 自己的文告承诺服务业将在 2026 年第二季推行。那个季度已经过去。截至 2026 年 8 月，MITI 与 MIDA 的 NIF 页面仅载有**制造业**的实施指南与常见问答，而 MIDA 对服务业实施仍仅描述为「自 2026 年第二季生效，确切实施日期将适时公布」。没有服务业指南、没有服务业计分卡、也没有超出最初公告的服务业生效日期。

**PIA 1986 对服务业是否仍开放。**2026 年 2 月 28 日的截止明确仅限于制造业。已发布的内容既未说明服务业的 PIA 途径已经关闭，也未说明它仍然开放。服务业申请人目前处于一段无据可依的过渡期。请以书面方式询问 MIDA 并保留答复。

**计分卡的算法。**指标已公布；权重与分层门槛未公布。两个资本与员工人数相近的项目，可能落在不同层级，而指南无法让你预测是哪一层。

**分层条件本身。**这些条件因项目而异，出现在原则批准函中，而非任何已公布的附表。因此合规负担在批准之前是无从得知的——对于一家须先投入资本才能申请的公司来说，这个先后顺序颇为奇特。

**宪报命令。**如上所述：授权条文已具名，却无相应文书。

任何以确切数字越过这些缺口而写得信心满满的人，都是在凭空捏造。

## 常见错误

**把先锋地位当作仍可申请。**这是目前该领域最要紧的错误。依 PIA 1986 提交的制造业新申请已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关闭。

**在申请前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始营运被定义为第一张销售发票的日期。一次用于测试生产线的试销，就可能为整个项目关上激励之门。

**假定分层在批准时即已固定。**它会依据年度合规报告每年重新测试。一家在第一年达到第 1 层、却在第四年跌破最低条件的公司，第四年将按当时适用税率纳税。

**因为数字看起来更小就下意识选择 STR。**该选择在接受时即为最终。对于资本密集、拥有无时限未动用抵减结转的项目，ITA 的价值可能远高于对尚未到来的收入适用的一个低税率。

**忽略制造许可证条件。**它须在激励申请**之前**持有或申请，并在整个激励期内保持**有效**。制造许可证失效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合规失误，而非一个行政细节。

**在 7.5 亿欧元集团内套用 0% 税率。**DTT 下限使该数字无法实现，将其呈交董事会只会招致日后尴尬的更正。

**假定批准函就是一项可申领的减免。**在依指南所具名的条文将附属法规刊宪之前，该减免背后并无文书支撑。

## 下一步

如果你正计划一项制造业投资，工作顺序是：确认你的子行业属于那十五个之一且未被某项排除所涵盖；核对一般准则与行业特定准则，尤其是适用时的 CIPE 与 80% 马来西亚籍员工条件；依你项目爬坡的经济性在 STR 与 ITA 之间作出抉择，因为这一决定是单向的；并在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之前**，通过 `investmalaysia.mida.gov.my` 提交申请。

如果你从事服务业，在作任何假设之前，先取得 MIDA 关于 PIA 1986 途径是否仍对你开放的书面立场。

如果你已持有 PIA 1986 批准，这里的内容不会扰动它——但请持续积极检视批准函条件，因为你周围的框架已经改变，未来的变更将会依新政策来解读。

至于 NIF 之外的激励格局——各类区域配套、行业计划以及仍然存续的法定减免——请参阅[税务激励目录](/zh/taxation/tax-incentives-directory)与[特别区域与枢纽激励](/zh/taxation/special-zones-and-hubs)。

## Sources

-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centive Framework (NIF) Effective 1 March 2026 — media release — https://www.miti.gov.my/miti/resources/Media%20Release/PR_NIF_2026.pdf (MITI)
- Guidelines of Tax Incentives for New Investment in the Manufacturing Sector under the New Incentive Framework (NIF), as at 15.01.2026 — https://www.miti.gov.my/miti/resources/NIF/Guideline_Tax_Incentive_NIF_as_at_15.01_.2026_Manufacturing_Only_.pdf (MITI)
- New Incentive Framework (NIF) — https://www.miti.gov.my/NIF (MITI)
- New Incentive Framework (NIF) — media release — https://www.mida.gov.my/media-release/new-incentive-framework-nif/ (MIDA)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Langkah Cukai Belanjawan 2026 — https://belanjawan.mof.gov.my/pdf/belanjawan2026/ucapan/lampiran-cukai.pdf (Ministry of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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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