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LLPA 2012 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本身即为一个应课税人,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1 的 2(1)(f) 段按 24% 课税。当出资额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且商业总收入低于 RM50 million 时,paragraph 2D 给予 15% 与 17% 的分级税率。合伙人就分配不课税,惟自 YA2026 起,个人合伙人须就超过 RM100,000 的部分缴 2%。
- LLP 是一个独立的应课税人——ITA 1967 对 company 的定义不包括它,而对 partnership 的定义则明文把它排除在外
- LLP 的 SME 测试看的是出资额,无论以现金或实物出资,须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不是实缴股本
- 自 YA2026 起,个人合伙人就超过 RM100,000 的 LLP 利润分配按 2% 课税;非个人合伙人仍然完全免税
- 合伙人酬金只有在 LLP 协议中订明时才可扣除(s.39(1)(n))
- LLP 没有新 Sdn Bhd 所享有的两年 CP204 豁免的对应安排
- 除非 LLP 协议另有规定,LLP 的账目无须审计(LLPA 2012, s.69(5))
适用对象: 正在 LLP(PLT)与 Sdn Bhd 之间作选择的专业人士与企业主,以及现有 LLP 的合规主管。
本页内容
LLP 是马来西亚最少被讲清楚的一种商业形式,而混乱从法令本身就开始了。Income Tax Act 1967 把 company 定义为法人团体——而且不包括 LLP。它定义了 partnership,并明文把 LLP 排除在外。LLP 反而是被 person 的定义捉住的, 并以自身身份课税。
LLP 缴什么税率?
Schedule 1 的 2(1)(f) 段就 LLP 课 24%。适用于超过 RM100 million 应课税收入的 33% 级距,其条文只为公司而写,所以够不到 LLP。
SME 税率来自 paragraph 2D,即公司那边 paragraph 2A 的 LLP 对应条文:
| 应课税收入 | 税率 |
|---|---|
| 首 RM150,000 | 15% |
| 接下来的 RM450,000 | 17% |
| 超过 RM600,000 | 24% |
资本测试是 LLP 与 Sdn Bhd 分道扬镳的地方
Sdn Bhd 测的是普通股的实缴资本。LLP 没有股份,所以 paragraph 2D 测的是别的 东西:在基期开始时,无论以现金或实物的出资总额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 外加商业总收入不超过 RM50 million。
或实物这个词组就是陷阱。把设备、房产或知识产权出资给 LLP,与现金一样计入那 RM2.5 million。一个把资产而非现金资本化的合伙,可以在一令吉都没有易手的情况下 冲破门槛。
Paragraph 2E 接着规定,若 LLP 的出资额有超过 50% 直接或间接来自某家公司、或 LLP 持有某公司普通实缴资本超过 50%、或两者交叉持股超过 50%,即丧失资格。有一项独立的 条款在公司那边没有对应物:若 LLP 的出资额有超过 20% 来自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 公司或来自非公民个人,它同样不达标。Paragraph 2F 把这一点限于实缴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的公司。
合伙人缴什么
历来,分配在合伙人手上依 Schedule 6 的 12C 段就是免税的。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自 YA2026 起改变了这一点:
- 12C 段如今只就分配给个人以外合伙人的部分给予免税——公司合伙人仍然完全免税;
- 新的 12D 段就 RM100,000 或以下的分配给予个人合伙人免税;以及
- 新的第 6(1)(s) 条与 Schedule 1 Part XXIII 就以现金或实物分配的、源自马来西亚的 利润中超过 RM100,000 的部分,向个人合伙人课 2%。
Public Ruling No. 8/2022 仍然描述旧的全面免税。它没有被撤回,而在这一点上它现在 是错的。
扣除、呈报与审计
合伙人酬金依 s.39(1)(n) 不获扣除,除非它在依 LLPA 2012 s.9 订立的 LLP 协议中订明或作出规定。PR 8/2022 把酬金读作基本薪金与固定津贴,不包括雇主的 EPF、SOCSO 与保险缴纳金。
Form PT 须在会计期结束次日起 七个月内呈报(s.77A(1)),而依 s.77A(1A), 自 YA2021 起 e-Filing 已属强制。
CP204 完整适用。s.107C(4A) 中的两年豁免没有 LLP 版本——该条文是为在马来西亚 注册成立、实缴资本 RM2.5 million 或以下的居民公司而写的。PR 8/2022 确认了这项 排除,包括对由公司转换而成的 LLP,其业务被视为持续经营。
在 SSM 那一侧,LLPA 2012 的 s.68 要求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由任何两名合伙人 作出常年偿债能力声明,首份则在注册后 18 个月内。而依 s.69(5),除非 LLP 协议 有此要求,LLP 的账目无须审计——这是对上 Sdn Bhd 最大的一项持续成本差异。
常见错误
- 用实缴资本来测 LLP。它没有实缴资本;测试的是包括实物出资在内的出资额。
- 付给合伙人一笔没有写进 LLP 协议的薪金,然后拿去申索——s.39(1)(n) 不容许扣除。
- 以为新 LLP 头两年豁免 CP204。并没有。
- 就个人合伙人所获分配的处理,依赖 PR 8/2022。
- 在税务呈报上把 LLP 当成合伙。它是以 person 的身份呈报 Form PT,不是 Form P。
下一步
如果你正在几种形式之间作选择,请把真正的差别定价出来:没有法定审计、一项实物出资 就可能冲破的资本测试,以及自 YA2026 起就个人合伙人超过 RM100,000 部分课的 2%。 如果你已经在营运一家 LLP,请在下一份报税表之前,确认每一笔付给合伙人的款项都已在 LLP 协议中订明。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部长依 Schedule 1 Part XXIII paragraph 2 所作的订明,即在个人合伙人另有其他收入来源时如何计算其应课税收入——找不到任何刊宪命令
- LHDN 是否已取代 Public Ruling No. 8/2022,该裁定仍载明 Finance Act 2025 之前的立场,即所有 LLP 分配一律免税
- e-filing 宽限期具体适用于 Form PT 的情况——2026 年呈报程序的表格无法逐格读取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consolidated tex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Act 743)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ublic Ruling No. 8/2022 — Tax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 LHDN
- Program Memfail Borang Nyata Bagi Tahun 2026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