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不征收任何继承税、遗产税(estate duty)或死亡税。遗产税已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且此后没有任何替代税种,因此继承人在承接资产时,转移行为本身不会被征税。然而,有三项税务责任会在死亡后延续:死者截至死亡日为止的最终所得税、遗产在管理期间所产生收入的所得税(向遗嘱执行人征收),以及继承所得房产最终出售或转移时的不动产利得税加上象征性印花税。
- 马来西亚不征收继承税、遗产税(estate duty)或死亡赠与税;遗产税已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
- 死者截至死亡日所赚取的收入,以死者名义征税(一份最终报税表);遗产在死亡后赚取的收入,作为遗产收入向遗嘱执行人征税。
- 继承房产本身并非应税处置,但日后出售须缴纳不动产利得税(RPGT)。若由遗嘱执行人处置房产,取得价值视为死亡日的市场价值。若由受益人以本人名义处置,遗产向受益人的转移属于无损益(no-gain-no-loss)交易,因此受益人的取得日期为房产转移给其的日期,取得价格为该转移日的市场价值(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令附表2第15(2)、15A及19(3A)段)——而非死亡日期,也非死者的原始成本。
- 根据遗嘱、《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或法拉伊德(faraid)将继承房产转移给受益人,仅须缴纳象征性的RM10印花税,而非从价印花税。
- 遗嘱执行人必须将死亡一事通知内陆税收局(LHDN),并在分配遗产之前负责结清死者未清缴的税务。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遗产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与受益人;进行继承或遗嘱规划的家庭;继承马来西亚资产的外国人。
本页内容
当一位父母在吉隆坡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一些积蓄时,家人首先担心的往往是继承本身要缴一笔税。在马来西亚,这笔税并不存在。对于一个人留下的财富,既没有继承税,没有遗产税,也没有死亡税。
废除一事早已尘埃落定:旧有的遗产税在1991年被取消,此后没有任何替代税种。但「没有继承税」并不等于「没有税」。死者生前赚取的钱、遗产在整理期间所赚取的钱,以及继承房产最终的出售,各自都带有自身的税务规则。本指南将逐一说明:什么要征税、什么不征税,以及由谁负责。
马来西亚到底对继承征税吗?
不征。对于从死者传给继承人的资产,马来西亚不征收任何继承税、遗产税或死亡税。1941年《遗产税法令》(Estate Duty Enactment 1941)下的遗产税已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此后未开征任何替代税种。对于死者留下的累积财富,不存在任何最终税。
在废除之前,遗产税仅适用于较大的遗产。它按0%、5%及10%的税率征收:估值在RM2 million或以下的遗产不缴税,最高10%的税率适用于估值超过RM4 million的遗产。由于门槛高,且该税仅在死亡时触发,它所带来的税收有限——这正是税务顾问普遍给出的废除理由。
重新开征继承税的想法时不时会浮现。2016年和2017年前后曾传出重新开征的传闻(社交媒体上流传的未经证实的消息将税率定为10%),槟城消费人协会也在2018年财政预算案之前主张开征,作为向最富裕群体征收税收的一种方式。但每一次,相关提案都被驳回或搁置。税务专家一贯反对,理由是继承税会与马来西亚已征收的税种——印花税与不动产利得税——重叠,并可能抑制投资。2025年财政预算案之前再度出现相关猜测,但并无具体提案随之而来;2026年财政预算案(于2025年10月10日提呈)同样未开征任何此类税——其唯一真正新增的税种是自2026年起对钢铁与能源行业征收的碳税。截至本指南发布之日,不存在也未计划开征任何继承税、遗产税或死亡税。
那么,既然继承本身没有税,税究竟在哪里进入这幅图景?在三个环节,且全都关乎收入与利得,而非财富的转移。
有人去世时,究竟哪些会被征税?
可以把死亡想象成把一个人的税务生命切分成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一套规则。
| 阶段 | 征税对象 | 由谁评税 | 税的性质 |
|---|---|---|---|
| 截至死亡日 | 死者当年生前所赚取的收入 | 死者(最终报税表) | 所得税 |
| 遗产管理期间 | 死后遗产所产生的收入(租金、股息、利息、营业收入) |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 遗产的所得税 |
| 向继承人分配资产 | 无——分配不征税 | — | 无税 |
| 日后出售继承所得的不动产 | 自取得以来的增值(若由遗嘱执行人出售,为死亡日价值;若由受益人出售,为转移日价值) | 出售人(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 | 不动产利得税 |
| 将继承房产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 象征性固定税额 | 受益人 | 印花税(RM10) |
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继承这一行为在每个环节都不征税——转移不征税,受益人承接资产也不征税。第二,确实适用的那些税,就是普通的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与印花税,只是套用在死者的情境上。本指南其余部分将逐一处理它们。
死者本人的收入如何征税?
死亡并不会抹去当年此人在世那部分时间的纳税义务。截至并包括死亡日为止归属于死者的所有收入,均以死者名义评税,作为涵盖最后那段期间的最终报税表。死者生前仍欠缴的任何税款——加上罚款——仍须缴纳,而在向受益人分配任何款项之前,从遗产中结清这些税款便成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内陆税收局(LHDN)追讨此事的时间并非没有限制。它自获通知死亡当年年底起,有三年时间发出评估,以征收死者未清缴的税款与罚款。例如,若某项死亡在2025年获通知,LHDN的评税窗口延续至2028年年底。
给遗嘱执行人的实用要点:尽早通知LHDN,把死者的税务档案结清,并在你确信死者本人的税务已清结之前,不要分配遗产。若你先行分配,之后又冒出一张税单,你可能会陷入亲自追讨受益人以收回款项的境地。
遗产赚取的收入如何征税?
遗产很少会一夜之间清算完毕。在遗嘱执行人搜集资产、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书,并准备分配的过程中,遗产的资产往往仍在持续赚钱——一间已出租的店屋收取租金、一份股票组合派发股息、定期存款赚取利息。这些在死后产生的收入,作为遗产收入征税,并向遗嘱执行人评税。
遗产收入的关键规则:
- 死后的收入属于遗产收入。 它以遗嘱执行人的名义(作为遗产的代表)征税,而非死者的名义,也非受益人的名义。
- 向受益人的分配既不可扣除也不征税。 当遗嘱执行人向继承人支付款项时,遗产不可扣除该笔款项,受益人在承接时也不缴纳所得税。税只征收一次,在遗产层面,就遗产所赚取的收入征收。
- 允许有限的扣除。 就遗产收入而言,遗产可扣除的项目包括当年营业亏损、经核准捐款,以及遗嘱中规定的年金。在得出遗产总收入时,年金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4(3)条可扣除,且在扣除当年营业亏损、勘探开支与营运前营业开支之后进行。
- 税务减免有限。 若死者在死亡时以马来西亚为住所地(domiciled),遗产有权按死亡评税年度当时生效的金额享有个人减免——但不适用其他任何个人税务减免。这依据LHDN第9/2023号公共裁定《The Deceased》(死者)。
一种简单的理解方式是:只要遗产作为一笔尚未管理完毕的资产集合而存在,它就如同一个自身独立的纳税人。一旦资产交到受益人手中,日后来自这些资产的收入便归属于受益人,并向其个人征税。
出售继承所得的房产时,我要缴税吗?
这正是大多数家庭真正会遇到税单的地方,也是马来西亚死亡相关税务中最容易被误解的部分。这项税是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令》(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下的不动产利得税(RPGT)——一种资本利得税,专门适用于处置不动产(以及房产密集型公司股份)所得的利得。
必须把两件事分开:
-
继承房产并非应课税处置。 当不动产从死者或遗产转移给受益人时,该转移不被视为不动产利得税下的处置。继承当下不产生不动产利得税。
-
日后出售房产是应课税处置。 当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最终出售时,不动产利得税适用于该利得。
对于由遗嘱执行人进行的处置,遗嘱执行人视为在死亡日以该日市场价值取得房产。仅就死后增加的价值征税。一旦房产已转移至受益人本人名下,规则便有所不同。根据LHDN的不动产利得税指引,房产从遗产转移给受益人属于无损益交易(处置价格视为等于取得价格)。当受益人日后出售时,受益人的取得日期为房产转移给其的日期,取得价格为该转移日的市场价值(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令附表2第15(2)、15A及19(3A)段)——而非死亡时的日期或价值,也非死者的原始取得日期与成本。由于设定计时起点的是该转移日期而非死亡日期,因此对于受益人本人的处置,它同时决定了持有期区间与应税增值。
实例演算:遗嘱执行人出售继承所得的房产
假设一位父亲多年前以RM100,000买入一栋房子。在他去世时,该房子价值RM350,000。遗嘱执行人日后以RM375,000出售它,用以支应遗产开支。
- 视为取得价值(死亡时市场价值):RM350,000
- 处置价格:RM375,000
- 应课税利得:RM25,000
在这些事实下——一项由遗嘱执行人进行的处置——不动产利得税仅就死后RM25,000的增值征收,而非父亲生前RM275,000的增长。同样的逻辑可按比例放大:一间在死亡时价值RM2.5 million、由遗嘱执行人以RM3 million出售的店屋,产生RM500,000的应课税利得。
相比之下,向受益人分配现金完全不涉及任何不动产利得税——不动产利得税关乎的是不动产,而非现金。
不动产利得税税率
不动产利得税的税率取决于房产持有多久(自取得日起算)以及出售人的类别。以下是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令》附表5中、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税率:
| 处置前持有期 | 公民/永久居民(第I部分) | 马来西亚公司(第II部分) | 非公民/外国人(第III部分) |
|---|---|---|---|
| 3年以内 | 30% | 30% | 30% |
| 第4年内 | 20% | 20% | 30% |
| 第5年内 | 15% | 15% | 30% |
| 第6年及以后 | 0% | 10% | 10% |
对于由遗嘱执行人处置的继承房产,持有期自死亡日(视为取得日)起算,这往往意味着到出售时,房产已「持有」足够长的时间,落入较低的区间。一名马来西亚公民在第六年或以后出售,缴纳0%的不动产利得税——但无论房产持有多久,非公民都面对10%的下限。这一差异在跨境遗产中至关重要。
关于取得日期的一点说明:它取决于由谁出售。若由遗嘱执行人处置房产,视为取得日为死亡日,取得价格为死亡时市场价值。若房产已转移至受益人本人名下,受益人的取得日期为该转移日期,取得价格为转移日的市场价值——因为从遗产而来的转移属于无损益交易。这直接改变了持有期区间与应税增值,因此在出售前请先确定正确的取得日期。
不动产利得税采自我评税,且具时效性。处置人必须在处置日后60天内提交CKHT报税表(CKHT 1A表格)——通常为买卖协议之日,或在需要州政府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为该批准或同意之日。取得人必须在同样的60天内提交CKHT 2A表格,并保留及汇缴保留款项。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CKHT申报必须通过MyTax e-CKHT门户在线提交。错过60天期限可能招致高达所征税额三倍的罚款,因此请将其纳入你的时间安排。
转移继承房产的印花税又如何?
与不动产利得税不同,将继承房产的产权转移至受益人名下是一份须缴印花税的文书。这里的减免相当慷慨:税额为象征性的RM10,而非适用于普通买卖的从价(按价值计算)印花税,前提是转移依循一条受认可的继承途径。
象征性的RM10印花税适用于依据以下方式进行的转移:
- 有效的遗嘱;
- 《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的无遗嘱继承);或
- 法拉伊德(faraid),即伊斯兰法下适用于穆斯林遗产的强制继承规则。
然而,若受益人在上述法定框架之外重新安排其应得份额,则可能触发从价印花税。马来西亚判例法曾就此问题反复权衡:在Lee Koy Eng v Pemungut Duti Setem [2022] MSTC 30-483 案中,高等法院裁定,无遗嘱继承下的受益人在遗产管理完成之前,对遗产并无既得权利或权益,因此一份用以实现放弃该应得份额的14A表格(Form 14A)文书不能构成「赠与」——你无法赠与你尚未拥有之物——故仅须缴纳象征性而非从价印花税。(在上诉时,该案报告为Pemungut Duti Setem v Lee Koy Eng & Another Appeal [2022] 6 MLRA 209,联邦法院在其中确认,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39条呈述的案件可向其上诉;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在实质问题上均判决缴税人胜诉。)更广泛的教训是,文书的架构方式(例如一份家庭安排契据)会影响印花税。若受益人希望以遗嘱或《分配法令》未作规定的方式在彼此之间重新分配资产,请先寻求意见,因为错误的架构可能把一项RM10的转移变成全额印花税。
另请注意,RM10印花税并非转移产权的唯一成本。土地局与法院费用、估价费用,以及取得遗产代表授权的法律费用仍然适用;对于外国受益人,通常必须先取得持有该房产的州政府同意(state consent),才能登记转移。
马来西亚与其邻国:继承税比较
马来西亚是本区域内数个不征收继承税的国家之一。对继承征税是一种政策选择:一些邻近经济体征收,另一些则已废除或从未有过。下表根据一项2024年针对本区域该税种的调查,列出若干亚洲司法管辖区所处的位置。
| 司法管辖区 | 对财富转移征收的继承税/遗产税 |
|---|---|
| 马来西亚 | 无(遗产税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 |
| 新加坡 | 无(遗产税于2008年废除) |
| 印度尼西亚 | 无 |
| 泰国 | 有——对超过1亿泰铢(约RM12.8 million)的遗产价值征收5%(尊亲属)/10%(卑亲属) |
| 越南 | 有——对超过VND10 million的继承房产征收统一10% |
| 日本 | 有——最高税率达55% |
| 韩国 | 有——最高税率达50% |
区域格局参差不齐:马来西亚的一些邻国分文不征,另一些则征收全球最高之列的税率。马来西亚目前处于「无继承税」一组。
具体到马来西亚,死亡相关的税务立场为:
| 马来西亚的项目 | 立场 |
|---|---|
| 继承税/遗产税 | 无(遗产税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 |
| 对受益人承接资产征税 | 无 |
| 对死者最终收入征所得税 | 有——截至死亡日的最终报税表 |
| 对管理期间遗产收入征所得税 | 有——向遗嘱执行人评税 |
| 出售继承所得不动产的资本利得 | 有——不动产利得税;就遗嘱执行人处置而言,自死亡日价值起衡量 |
| 转移继承房产的印花税 | 象征性RM10(经由遗嘱、《分配法令》或法拉伊德) |
给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的决策框架
如果你正在处理一笔遗产,请依次思考以下问题。每一个都对应一项你可能需要处理的税。
- 死者有未清缴的所得税吗? 将死亡通知LHDN,并在分配之前结清死者的最终报税表与任何欠缴税款。不要跳过这一步——若遗产在缴税前被清空,你会陷入个人责任的境地。
- 遗产仍在赚取收入吗? 若资产在死后仍在产生租金、股息或利息,该收入在资产分配之前向遗产(遗嘱执行人)征税。请保存遗产自身的记录并提交其报税表。
- 你正在出售任何不动产吗? 若是,则适用不动产利得税。对于由遗嘱执行人进行的处置,利得自死亡时市场价值起衡量,因此请就死亡日为准对房产进行估价。若产权已转移给如今正在出售的受益人,则取得日期为转移日期,取得价格为该日的市场价值。无论何种情况,都请在处置后60天内提交CKHT报税表(通过MyTax e-CKHT在线提交)。
- 你正在把房产转移至继承人名下吗? 若途径为遗嘱、无遗嘱继承或法拉伊德,请预期象征性的RM10印花税。土地局、法律与估价费用请另行预算。
- 是否有任何受益人是外国人? 那么请为房产转移安排州政府同意,并记住外国出售人在日后任何出售时,无论持有期长短均适用10%的不动产利得税下限。
常见错误与误解
- 「我们仅仅因为继承就会被征税。」 不会。没有继承税,受益人承接资产也不被征税。
- 「不动产利得税会就爸爸买房以来的全部增值征收。」 对于由遗嘱执行人进行的处置,利得自死亡日的市场价值衡量,而非原始购买价格,这通常会大幅缩减应税增值。若受益人以本人名义出售,利得自房产转移给其之日的市场价值衡量——同样,并非死者的原始成本。
- 「继承房子是一项应税的出售。」 继承时的转移并非应课税处置;不动产利得税仅在房产日后出售时才产生。
- 「我们可以随意在彼此之间调换谁得到什么。」 在遗嘱、《分配法令》或法拉伊德之外重新安排应得份额,可能招致全额从价印花税而非RM10象征性税率,并可能引发其他问题。请妥善架构。
- 「先分配,税以后再处理。」 在结清死者的税与遗产的税之前分配遗产,会让遗嘱执行人陷入风险。请先结清税务义务。
- 「没有什么估价需要担心。」 对于你打算出售的继承房产,死亡日的市场价值可能就是决定你不动产利得税的那个数字。请在当时就把它记录存档,而非在多年后重新推算。
下一步
如果你的情况涉及这三项仍在生效的税中的任何一项,下一步是查阅针对来源的细节:
- 关于出售继承房产,请深入了解不动产利得税——税率区间、持有期规则、个人可享的豁免,以及申报的机制。
- 关于登记继承房产,请研究转移的印花税,包括家庭安排契据如何处理。
- 关于死者与遗产的报税,请查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以及遗嘱执行人对LHDN的义务。
由于继承所得的遗产往往同时混杂这三项税——而且不动产利得税的取得日期规则可能取决于产权如何转移的细枝末节——处理任何超出简单现金遗产范畴事务的遗嘱执行人,应在分配或出售之前,向LHDN或持牌税务代理确认具体细节。没有继承税,使这一立场比许多司法管辖区更为简单,但仍然存在的那些税,需要按正确的顺序来处理。
马来西亚有继承税或遗产税吗?
没有。马来西亚已于1991年11月1日废除遗产税(estate duty),此后未再开征任何继承税、遗产税或死亡税。受益人不会仅因承接遗产而缴税。
既然没有继承税,为什么我还是会听到有人去世时要缴税?
因为其他税种仍可能适用。死者截至死亡日的收入须以最终报税表征税,遗产在管理期间赚取的收入向遗嘱执行人征税,而日后出售继承所得的房产可能触发不动产利得税以及转移时的象征性印花税。
受益人对其继承的金钱或资产需缴纳所得税吗?
不需要。向受益人分配遗产资产,在受益人手中不属应税项目,对遗产而言也不可扣除。就遗产在分配前产生的任何收入而言,纳税的是遗产本身,而非受益人。
继承房产对不动产利得税而言是应税事件吗?
不是。房产从死者或遗产转移给受益人,不被视为应课税处置,因此继承当下不产生不动产利得税。不动产利得税只在房产日后出售时才相关。
日后出售继承所得房产时,采用什么取得价格?
取决于由谁出售。若由遗嘱执行人处置遗产房产,遗嘱执行人视为在死亡日以该日市场价值取得房产,因此仅就超出死亡日价值的增值部分征税。若由受益人以本人名义处置房产,遗产向受益人的转移属于无损益交易;受益人的取得日期为房产转移给其的日期,取得价格为该转移日的市场价值(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令附表2第15(2)、15A及19(3A)段)——而非死亡日期,也非死者的原始成本。因此,持有期区间与应税增值均从转移日起算,而非从死亡日起算。
继承房产转移到我名下时,要缴多少印花税?
象征性的RM10,前提是转移依据有效遗嘱、《分配法令》(无遗嘱继承)或伊斯兰法下的法拉伊德(faraid)进行。若受益人在上述法定框架之外重新安排应得份额,则可能适用从价(按价值计算)印花税。
遗嘱执行人必须与LHDN打交道吗?
是的。遗嘱执行人必须将死亡一事通知LHDN,提交死者的最终报税表与遗产的报税表,并在分配遗产之前结清任何未清缴的税款与罚款。LHDN自获通知死亡当年年底起,有三年时间发出税务评估。
来源
- Death of an individual (Malaysian tax technical article) — ACCA Global
- Question of inheritance tax resurfaces in Malaysia — The Edge Malaysia
- Updates on Real Property Gain Tax (RPGT) 2022 — rates per Schedule 5, RPGT Act 1976 — Low & Partners
- Stamp Duty Imposed on Intestate Estate — Low & Partners
- Inheritance tax: A look at how other Asian countries have fared with the tax on wealth transfers — Malay Mail
- Inheriting property in Malaysia: a clear guide for foreigners and their families — Toh Liew & Gentry
- Transfer Of Asset Inherited From Deceased Estate (RPGT)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Disposal Price Deemed To Be Equal To Acquisition Price (RPGT)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Responsibilities of Disposer and Acquirer (CKHT)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Public Ruling No. 9/2023 - The Deceased (Part I - Introduction)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Explanatory Notes - Deceased Person's Estate (Form TP)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Pemungut Duti Setem v. Lee Koy Eng & Another Appeal [2022] 6 MLRA 209 (judgment) — eLaw Malaysia
- A New Chapter in Stamp Duty Appeals – The Case Of Lee Koy Eng — ZICO Law
- Budget 2026 Highlights – Updates on Tax and Duties — ZICO Law
- Key Highlights of Malaysia's Budget 2026 – For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 Crowe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