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居民就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收入须课税。两道宪报豁免令豁免了其中的大部分。对居民个人而言,在P.U.(A) 451/2024延长后,豁免期延至2036年12月31日。2026年财政预算案的延长措施已开始陆续刊登宪报:P.U.(A) 275/2026(2026年7月29日刊宪)将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及合作社的资本资产豁免延至2030年12月31日,而P.U.(A) 270/2026(2026年7月27日刊宪)就单位信托作出相同处理,两者均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境外股息豁免令P.U.(A) 235/2022的相应修订令属于2026年7月下旬同一批,但其本身的P.U.(A)编号尚未对照原始来源确认,因此在该令确定之前,应以宪报所载股息豁免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作为立场。
- 个人的豁免延至2036年12月31日——P.U.(A) 451/2024替换了该日期,并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 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及合作社的境外资本资产收益现豁免至2030年12月31日——P.U.(A) 275/2026修订了P.U.(A) 75/2024,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 单位信托的境外收入同样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P.U.(A) 270/2026修订了FSI豁免令P.U.(A) 250/2024
- 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的境外股息豁免在宪报中仍读作2026年12月31日;其延长令属于2026年7月那一批,但其本身的P.U.(A)编号尚未对照原始来源确认
- 公司在参股豁免测试与经济实质测试之间择一——两者是替代关系,而非叠加
- 「汇入马来西亚」指以现金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转移或带入,见LHDN指南第4.2段
- 经济实质并无公布的最低员工人数或开支——LHDN依每宗个案的事实裁定
- 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业务被排除于股息豁免与资本资产豁免之外
适用对象: 持有离岸账户、境外子公司、海外房地产或境外投资组合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包括个人、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
本页内容
请从宪报读取届满日期,而不是从博客读取。截至2026年8月14日,大多数马来西亚控股公司所依赖的境外股息豁免——P.U.(A) 235/2022——在其自身的第1(2)段中仍写明其效力「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且尚无任何对应到宪报编号的修订令移动过该日期。曾存在的修订令P.U.(A) 157/2024改写了符合资格的条件,并纳入了选择适用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纳闽公司;它并未触动届满日。
不过,其兄弟豁免令已经移动。个人豁免已延至2036年12月31日,而在2026年7月的最后一周,资本资产与单位信托豁免分别经由P.U.(A) 275/2026与P.U.(A) 270/2026延至2030年12月31日,两者均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预期股息豁免令将在同一批中跟进,但其本身的文书尚未确认。依据同一条文、就同一主题作出的豁免令,其届满日可能相差数年;你在网上找到的几乎每一份摘要都为它们全部列出单一日期,而至少对其中一项而言是错的。
境外收入为何一开始变得须课税
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表6第28段过去豁免在马来西亚境外产生、并由银行、保险、海运或空运业务以外的任何居民在此收取的收入。2021年财政法令[Act 833]将其收窄,使得自2022年1月1日起,该豁免不再一般性地涵盖居民。
其原因,记载于LHDN指南第1.2段,是对等:境外收入应与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受到同等对待,以符合马来西亚对国际税务标准的承诺。实际的触发因素是欧盟的名单程序及其对马来西亚属地征税制度的反对。
在重开旧年度时,仍有两个过渡要点值得留意:
- 对于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收取的收入,依附表1第XX部按**总额的3%**统一征税(指南第5.1.8段)。
- 自2022年7月1日起适用现行税率(第5.1.9段)。现已无优惠税率。
仍获豁免的项目,以及豁免到何时
这是应当保留的表格。本文其余部分都是在解释表中的某一行。
| 收取方 | 涵盖收入 | 豁免令 | 宪报届满日 |
|---|---|---|---|
| 居民个人 | 除合伙业务收入外的所有第4条收入 | P.U.(A) 234/2022,经P.U.(A) 451/2024修订 | 2036年12月31日 |
| 居民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或拥有马来西亚合伙业务的个人 | 仅限境外股息收入 | P.U.(A) 235/2022,经P.U.(A) 157/2024修订 | 2026年12月31日(延长令尚未确定) |
| 居民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合作社 | 处置位于马来西亚境外的资本资产所得收益或盈利 | P.U.(A) 75/2024,经P.U.(A) 275/2026修订 | 2030年12月31日 |
| 符合资格的单位信托 | 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来源收入 | P.U.(A) 250/2024,经P.U.(A) 270/2026修订 | 2030年12月31日 |
| 已依LBATA第3A条作出选择的纳闽公司 | 境外股息收入 | P.U.(A) 235/2022第3(d)段,由P.U.(A) 157/2024加入,自2022课税年起生效 | 2026年12月31日 |
请注意该表中没有的项目。收取境外利息、境外租金、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或境外业务收入的居民公司,完全没有豁免。仅股息与资本资产收益获涵盖。公司往往假定企业豁免与个人豁免一样宽泛。事实并非如此——P.U.(A) 235/2022按其字面,仅适用于「自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收取的股息收入」。
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业务被排除于股息豁免令(第5段)与资本资产豁免令(第4段)之外。
2026年的悬崖,以及它已推进到何处
2026年财政预算案直接处理了这一点。《2026年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附录8记录了预算案前的立场——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至2026年12月31日,个人至2036年12月31日,单位信托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并提出两项变更:
- 将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就境外股息与境外资本资产收益的豁免延伸至合作社与信托机构;及
- 将该豁免连同单位信托的FSI再延长四年。
所述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预算案提案并非法律——第127(3)(b)段下的豁免只有在部长作出命令并刊登于联邦宪报后才生效。其中两道命令现已出现,就在2026年7月的最后一周,恰好在总检察署附属法规索引最后更新(2026年7月17日)之后:
- 资本资产豁免令P.U.(A) 75/2024经2024年所得税(豁免)(第3号)令(修订)2026年令,P.U.(A) 275/2026修订,于2026年7月29日刊宪并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将其届满日由2026年12月31日移至2030年12月31日。
- 单位信托FSI豁免令P.U.(A) 250/2024经P.U.(A) 270/2026修订,于2026年7月27日刊宪,生效日与新届满日相同。
仍待解决的,是对境外股息豁免令P.U.(A) 235/2022的相应修订。它属于2026年7月下旬同一批,各事务所报告称股息豁免已延至2030年12月31日,但其本身的P.U.(A)编号尚未对照原始宪报文本确认。因此:
在其修订令确定之前,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的境外股息豁免在宪报中读作2026年12月31日。 资本资产与单位信托的兄弟豁免令已延至2030年;预期股息豁免令将在同一批中跟进。在你就股息依赖2030年届满日之前,请确认其P.U.(A)编号。
这一模式如今已相当确立——个人延长措施在悬崖来临前透过P.U.(A) 451/2024刊宪,而2026年7月的各道命令重复了这一做法,每道都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立法习惯是在期限前先立法延长,这也是为何股息修订令是「预期」而非「存疑」。但预期在稽查中并非抗辩理由。
股息的须课税测试
根据P.U.(A) 235/2022第4(2)段(经P.U.(A) 157/2024替换),符合资格者须遵守总监依第134A条发布的指南所订明的条件,其中应包括以下任一项:
- (a) 参股豁免支——该股息已依收入产生地区的法律,就性质与所得税相似的税项被课税,且该地区当时此类税项的最高税率不低于15%;或
- (b) 经济实质支——收取方在马来西亚雇用足够数量的员工,并在马来西亚产生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
用的字是或。指南第5.2.1.2段确认由纳税人选择。将实质呈现为叠加在15%测试之上的额外门槛,是对该令的误读。
有两项细化决定了实际个案:
「已被课税」包括底层税。 指南第5.2.1.4(a)(i)段接受在来源国已缴或应缴的所得税或预扣税,或该股息已承担了底层税——即支付股息所出自的营运利润所缴纳的企业税。但有一个限度:若X公司以其从Y公司收取的股息派发股息,则Y公司所缴的底层税不视为X公司所缴的税。仅限一层。
「已被课税」可由零税满足。 指南第5.2.1.4(a)(ii)段视以下情形为满足该测试:因底层营运利润被未吸收亏损或资本免税额所抵销、属资本性质、享有该国为符合实质条件而给予的税务优惠、或落入税务合并制度之内,而未被课税。因此,来源国税单为零并不自动致命。
采用哪一年的名义税率? 指南第5.2.1.4(b)(i)段:名义税率是来源国最高企业税率,取股息被课以预扣税的年度,或如未征收预扣税,则取该股息在马来西亚被收取的年度。指南的例6与例7正是以此区分为转折点。且名义税率不必是实际承担的税率——例5豁免了一项在某国被课以10%税、而该国名义税率为20%的股息。
对个人而言,测试较为简单,且完全没有15%这一支。指南第5.2.2.1段仅要求该收入已在来源国被课税,并附有同样宽松的例外——例11豁免了汶莱不予课税的汶莱受雇收入,因为该不课税源自该国的税制。
经济实质实际上要求什么
没有任何数值要求。指南第5.2.1.4(c)(ii)段说最低门槛「依每宗个案的事实而定」,并列出LHDN将权衡的因素:
- 员工人数,对照活动属资本密集型抑或劳力密集型来判断;
- 这些员工是全职还是兼职;
- 是否为相关活动使用办公场所,以及该场所对该活动而言是否足够。
任何为FSI实质测试引用某个员工人数或某个令吉开支的文章都是杜撰的。纳闽制度已公布门槛;FSI制度则没有。
有三条规则起真正的作用:
相关经济活动依实体类型界定。 对投资控股实体而言,指持有并管理其股权参股,或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资产作出必要的战略决策,并管理及承担这些资产的主要风险。对任何其他实体而言,指实际在马来西亚开展的业务运营。
非服务董事不算员工。 指南第5.2.1.4(c)(iv)段计入依of service(服务)合约受聘的服务董事。依for service(提供服务)合约的董事不计入。例8是一家只有两名非服务董事、别无其他的控股公司——它未能通过实质测试,仅因能改以参股豁免支达标而得以存活。
允许外包,但有五项条件。 指南第5.2.1.4(c)(v)段:该活动必须由外包实体在马来西亚执行;委托人必须行使足够的监督与控制;外包实体一般预期须就该工作收费,并受转让定价规限;外包实体在马来西亚的合资格员工人数与营运开支必须与该活动相称;且当其服务多于一名委托人时,开支必须予以分摊。例10让一家仅有一名董事经理与一名公司秘书的房地产投资控股公司据此达标。
「在马来西亚收取」在实务中的含义
指南第4.2段:以现金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或两者兼有,转移或带入马来西亚。 第4.3段将现金定义为纸币、硬币及支票。第4.4段将电子资金转账定义为包括银行转账(如贷记与借记转账)及支付卡。
其后果比看上去更具实务意义:
- 留存在境外账户中的境外收入并非在马来西亚收取,不在课税范围之内。课税针对汇入,而非产生。
- 汇入可能在收入产生数年后发生。指南例6处理的是2026年汇入一项自2022年底层利润派发的股息。
- 每日通勤往返新加坡、每月将薪金带回家的马来西亚居民个人,已在马来西亚收取境外收入——例12——并依赖豁免,而非依赖不存在课税。
- 提取经核准的境外退休基金并将款项带回家,属收取境外收入(例13),因新加坡对其免税而获豁免。
请注意,以上均未尝试界定推定汇入——以境外收入在离岸清偿马来西亚债务,或在马来西亚动用境外信用卡。指南并未处理这一点。应将此风险视为未决。
扣除、抵免与记录保存
附于豁免收入的扣除不予处理。 P.U.(A) 234/2022第3(4)段与P.U.(A) 235/2022第4(4)段均如此规定。你不能在将股息视为豁免的同时,就为持有境外股权融资的利息成本抵减马来西亚收入。
在收入应课税之处,可获抵免。 指南第5.1.4至5.1.7段:在存在双重征税协定之处依第132条获双边抵免,在不存在之处依第133条获单边抵免;须保存境外税款的证据;申索须在评税年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任何超额抵免不予处理,而非退还。公共裁定11/2021列明了计算方法。
豁免并不免除申报义务。 两道豁免令都载有一项相同的子段——豁免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免除纳税人履行依法令提交报税表或账目报表、或提供其他资料的任何要求。
常见错误
为所有人引用同一届满日。 个人日期是2036年,资本资产与单位信托日期现为2030年(P.U.(A) 275/2026与270/2026),而公司境外股息日期在其自身修订令确定前仍读作2026年。多个日期同时生效。
将2024年6月的LHDN指南视为在日期上仍属最新。 它们在条件方面是权威来源,但发布于2024年6月20日——比P.U.(A) 451/2024早六个月——且在第5.2.2.1段就个人仍印着「1 Januari 2022 hingga 31 Disember 2026」。宪报凌驾于指南之上。
假定企业豁免涵盖所有境外收入。 它涵盖的是股息。居民公司收取的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业务利润按现行税率课税,唯一的救济是协定抵免或单边抵免。
将实质与15%测试读作叠加关系。 它们是替代关系。
将非执行董事计入实质。 他们被明文排除。
假定境外税单为零会致豁免落空。 未必如此——先查看第5.2.1.4(a)(ii)段的四项例外。
忘记2026年财政预算案也扩大了适用范围。 合作社与信托机构已在资本资产豁免令P.U.(A) 75/2024之内,该令现经P.U.(A) 275/2026延至2030年。它们自2027年1月1日起被纳入境外股息豁免,取决于该令的修订,而该修订预期在同一批中出现,但尚未对应到某个P.U.(A)编号。
下一步
若你是一家坐拥境外股息的居民公司,决策时点在现在,而非12月。以不会有任何延长刊宪为假设,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汇入的结果与在其后汇入的结果加以模拟比较。若延长措施出现,你毫无损失;若未出现,你便避免了对全额汇入课以24%的税。
然后查明你实际上依哪一支符合资格。依赖实质的控股公司,应就汇入之前的基期,记录员工人数、服务合约、场所及营运开支,因为经修订的第4(2)段所载条件是「在某一评税年度的基期内」测试的,而非在稽查之时。
若你不确定收取方是否为居民,接着阅读 company-tax-residence——豁免取决于居民身份,而管理与控制是比大多数集团所设想更难的测试。
境外收入在2026年的马来西亚是否须课税?
原则上应课税,随后再由豁免令豁免。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表6第28段经2021年财政法令收窄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就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收入须课税。P.U.(A) 234/2022豁免个人,P.U.(A) 235/2022豁免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的境外股息,两者均须符合条件。
境外来源收入豁免何时届满?
视对象而定。对个人而言,在P.U.(A) 451/2024将原本的2026年日期替换后,届满日为2036年12月31日。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及合作社的境外资本资产收益依P.U.(A) 275/2026现延至2030年12月31日,单位信托境外收入依P.U.(A) 270/2026延至同一日期,两者均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对收取境外股息的居民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而言,宪报所载届满日仍为2026年12月31日:将该项特定豁免延至2030年12月31日的修订令属于2026年7月下旬同一批,但尚未对应到具体的宪报编号。
什么算作在马来西亚收取的收入?
2024年6月20日的LHDN指南第4.2段将其定义为以现金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或两者兼有,转移或带入马来西亚的收入。现金指纸币、硬币及支票。留存在境外银行账户中的收入并未在马来西亚收取,因此该课税不适用于它。
我的公司是否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才能获得豁免?
只有在无法符合参股豁免测试时才需要。根据指南第5.2.1.1段,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或合伙的个人合伙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即符合资格:股息在来源国已课税且该国的最高名义税率不低于15%;或收取方在马来西亚雇用足够数量的员工并在马来西亚产生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它可选择满足哪一支。
我可以就已缴的境外税申索抵免吗?
可以,只要该收入是应课税而非获豁免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2条下的双边抵免与第133条下的单边抵免均可使用,申索须在评税年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超额抵免不予处理。公共裁定11/2021说明了具体机制。
我仍须申报获豁免的境外收入吗?
是的。两道豁免令都明文规定,豁免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免除纳税人依法令提交报税表、账目报表或其他资料的义务。豁免免除的是税款,而非披露义务。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exact P.U.(A) number for the amendment extending the company/LLP foreign-DIVIDEND exemption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6) Order 2022, P.U.(A) 235/2022) to 31 December 2030 — the capital-asset (P.U.(A) 275/2026) and unit-trust (P.U.(A) 270/2026) siblings are confirmed gazetted, and firms report the dividend order extended in the same late-July 2026 batch, but its own P.U.(A) number could not be pinned to a primary Gazette text. Confirm before relying on a 2030 dividend expiry
来源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5) Order 2022, P.U.(A) 234/202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6) Order 2022, P.U.(A) 235/202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6) Order 2022 (Amendment) Order 2024, P.U.(A) 157/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5) Order 2022 (Amendment) Order 2024, P.U.(A) 451/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24, P.U.(A) 75/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Garis Panduan Layanan Cukai Berhubung Pendapatan Yang Diterima Dari Luar Negara (Pindaan), third edition — LHDN
- Langkah Cukai Belanjawan 2026, Lampiran 8 — Ministry of Finance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chedule 6 para 28, Schedule 1 Part XX, ss.132 and 133 — LHDN
- Malaysia Extends Exemption for Foreign-Sourced Capital Gain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24 (Amendment) Order 2026, P.U.(A) 275/2026, gazetted 29 July 2026 — Orbitax
- Malaysia extends foreign-sourced income tax exemption to end 2030 — P.U.(A) 275/2026 — Regfollower
- Malaysia Extends Exemption for Foreign-Sourced Income Received by Qualifying Unit Trusts — P.U.(A) 270/2026, gazetted 27 July 2026 — Orbitax
- Malaysian Government issues New Income Tax Exemption Orders for Unit Trusts on Capital Gains and Foreign-Sourced Income — P.U.(A) 249 & 250 of 2024, gazetted 20 September 2024 — Lexology / Rahmat Lim & Partners
- Tax exemption for unit trusts on gains on disposal of capital assets and foreign-sourced income — EY Malaysia
- Income Tax (Unit Trust) (Exemption) Order 2024, P.U.(A) 249, 20 September 2024 — order text — Moore Malaysia
- Guidelines — Tax Treatment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from Abroad (Amendment), 20 June 2024 (English edition, LHDN portal)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