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是 Income Tax Act 1967 s.82C 下的所得税文件,由 LHDN 管理。SST 发票则是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 另行要求的文件,由 RMCD 管理。一份文件可以兼顾两者,但前提是它载有两套制度各自要求的每一项细节——s.82C(4) 规定,当细节相抵触时,该电子发票仅就所得税用途有效。
- 两部法令,两个监管机构——LHDN 依 ITA 1967,RMCD 依 2018 年两部税务法令
- ITA 1967 s.82C(4) 容许一份文件兼顾两者,但仅限于细节一致的情况
- 细节相抵触时,该电子发票只在所得税用途上具可执行力
- 服务税的细节要求在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 10
- 销售税的细节要求在 Sales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 7
- MyInvois 数据依 ITA 1967 s.138(4)(aa) 与 RMCD 共享
适用对象: 已注册 SST 且同时被纳入电子发票范围的企业,以及任何要设计一份能同时满足两个监管机构的发票模板的人。
本页内容
把一张发票拿去 MyInvois 验证,并不会让它变成一张 SST 发票。这句话给已注册 SST 的企业带来的麻烦,比电子发票推行过程中任何一点都多,因为两个监管机构对同一张 纸想要的东西不一样。
两套制度一览
| 电子发票 | SST 发票 | |
|---|---|---|
| 法令依据 | Income Tax Act 1967,s.82C | Sales Tax Act 2018 / Service Tax Act 2018 s.21 |
| 监管机构 | LHDN | RMCD |
| 细节要求出自 | e-Invoice Guideline,依 ITA 1967 s.134A | Sales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 7 /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 10 |
| 谁必须开 | 按营业额阶段被纳入范围的纳税人 | 已注册的制造商与已注册者 |
| 验证 | 传送至 LHDN 并由其验证 | 无——不必提交,没有参考编号 |
| 用途 | 所得税上的收入与开支凭证 | SST 入账上已征税款的证据 |
两者互不取代。一家营业额低于 RM1 million 的已注册 SST 公司,获豁免电子发票, 但仍然要开 SST 发票。一家规模大而未注册 SST 的公司则刚好相反。
真正管这件事的条文
Income Tax Act 1967 s.82C(4),由 Finance (No. 2) Act 2023 加入:
凡某人依任何其他成文法须开具发票,则该电子发票连同可能被要求的任何其他细节, 应视为依该法开具的发票——但若该电子发票的细节与该法下开具发票的要求不一致, 则该电子发票仅就本法令的用途有效并具可执行力。
这条但书要读两遍。一份文件可以同时满足两套制度,但前提是它载有双方要的全部内容。 在 RMCD 那一边有所缺漏,你并不是拿到两份都有瑕疵的文件——你拿到的是一份完好 无缺的所得税文件,以及根本没有 SST 发票。
e-Invoice Guideline 第 2.6.3 与 2.6.4 节用更白的话说了同一件事:纳税人可采用 任何视觉呈现格式,并建议载入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 等 法律所要求的细节。若视觉呈现载有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 的细节,即可用于 服务税用途。
RMCD 要求、而电子发票栏位清单并未强制的东西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ulation 10——发票流水号;发票日期;已注册者 的名称、地址与识别号码;足以辨识该应税服务的描述;任何折扣;不含服务税的总额、 税率,以及另列为独立金额的服务税总额;含服务税的总额;以及任何外币金额另按 当时卖出汇率以令吉表示。
Sales Tax Regulations 2018 regulation 7 另外要求(其中包括)应税货物售予 对象的名称与地址,以及按每项描述列出的类型、数量与不含销售税的金额。
由此直接产生两个缺口:
- 买方名称与地址。 LHDN 的 55 个栏位里有这两项,但合并电子发票把买方设为 General Public(一般公众),地址填 NA。已注册制造商不能用这种方式为一笔 应税销售留档,还指望符合 reg. 7(d)。
- 税额另列为独立金额。 电子发票把税种、税率与税额当作数据带着。至于你的 视觉呈现是否把服务税印成独立的一行,那是模板决定——而 reg. 10(f) 把它变成 一个法律问题。
语文也是 RMCD 的规矩,不是 LHDN 的:SST 发票必须以马来文或英文书写。
RMCD 看得到我的电子发票数据吗?
看得到。Income Tax Act 1967 s.138(4)(aa) 授权 LHDN 与 RMCD 共享 MyInvois 数据, 而 e-Invoice Guideline 第 2.6.1 节确认,栏位清单是对照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连同 ITA 1967、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与 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1967 一并设计的。你那两份申报,如今彼此看得见。
常见错误
- 上线当天就把 SST 发票模板收起来。 s.82C 里没有任何一句废除 2018 年两部 法令的 s.21。
- 以为通过验证就能补上缺失的细节。 MyInvois 是对照 LHDN 的结构定义验证的。 它对 reg. 7 或 reg. 10 毫无看法。
- 对具名买方的应税销售使用合并电子发票。 它载不了 reg. 7 要求的买方细节。
- 在打印出来的文件上省掉 SST 注册号码。 对已注册者而言,它是有条件必填的 电子发票栏位,同时也是 reg. 10 要求的细节。
- 把 SST-02 报表与电子发票当成同一条流程。 监管机构不同、期间不同、罚则也 不同。
下一步
把两份细节清单并排放在你实际打印出来的发票旁比对,而不是对着你的 XML 比。XML 满足的是 LHDN;必须满足 RMCD 的是那份视觉呈现。如果你也在汇总 B2C 收据,请另外 检查这些交易当中,有没有哪一笔是需要具名买方的应税供应。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RMCD 是否已发出专门指南,把电子发票的视觉呈现与 SST 发票细节要求对接起来——在 mysst.customs.gov.my 上找不到这样的文件
来源
-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section 82C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 — regulation 10 — RMCD
- Sales Tax Regulations 2018 — regulation 7 — RMCD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 MySST — Issuing Invoices — RMCD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