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给由税收局总监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44(6) 批准的机构、组织或基金的金钱赠与,可从总收入中扣除,但上限为总收入的 10%。捐给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赠与则没有上限。这 10% 的额度,与 s.44(11B) 的体育赠与、s.44(11C) 的国家利益项目以及 s.44(11D) 的宗教产业(wakaf)或捐赠基金共用。
- 10% 上限适用于获批机构;捐给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赠与没有上限
- 这 10% 是 s.44(6)、(11B)、(11C) 与 (11D) 共用的一个额度——不是各拿 10%
- 扣除是从总收入中扣,因此不能制造亏损,也不能扩大亏损
- 批准会到期,也会被撤回——LHDN 的查询工具两种状态都会显示
- s.44(6) 下只有金钱赠与才符合资格;实物捐赠不算
- 机构若不服拒批,可依 s.44(6B) 在 30 天内向部长上诉
适用对象: 作出慈善捐款的个人与公司,以及在申索前查核收据的财务团队。
本页内容
收据上印着依第 44(6) 款免税。这句话是慈善机构自己印上去的,不是 LHDN 印的, 而且它只在批准仍然有效的期间才成立。批准是会失效的。LHDN 自家的查询工具就带着 一个对应的状态值——TAMAT TEMPOH KELULUSAN,批准已到期——旁边还有 KELULUSAN DITARIK BALIK,批准已撤回。在这段空窗期捐出去,扣除就没了, 不管这笔赠与多么真心实意。
s.44(6) 究竟允许什么
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44(6),以下金钱赠与可从总收入中扣除:
- 捐给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没有上限;或
- 捐给由总监应该机构申请而批准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上限为总收入的 10%。
扣除是从总收入中扣,在任何 s.44(1) 调整之后。它不能制造亏损,也不能结转。 捐得比你消化得了的还多,超出的部分就是白白没了。
请注意什么不符合资格。Section 44(6) 只涵盖金钱赠与。货物、服务、义工时间与 实物赞助都在它之外,而确实存在的实物途径都很窄——依 s.44(6A) 捐给政府的文物、 手稿与画作,依 s.44(9) 供残疾人士使用的设施,依 s.44(10) 捐给获批医疗设施的 医疗器材,以及依 s.44(11) 捐给国家或州立美术馆的画作。
那 10% 是一个额度,不是四个
这是连称职的报税代理都还会弄错的地方。第 44(11B)、(11C) 与 (11D) 款的但书, 各自把扣除上限定在总收入的 10% 减去已在另外三项下扣除的总额所得的差额。 与 s.44(6) 合起来读,效果就是一个共用的上限。
| 条文 | 赠与 | 是否共用 10% 上限 |
|---|---|---|
| s.44(6) | 捐给获批机构、组织或基金的金钱 | 是 |
| s.44(11B) | 用于部长批准的体育活动的金钱 | 是 |
| s.44(11C) | 用于部长批准的国家利益项目的金钱或实物 | 是 |
| s.44(11D) | 捐给获批宗教当局或团体的 wakaf,或捐给公立大学的捐赠基金 | 是 |
| s.44(6) | 捐给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金钱 | 否——没有上限 |
| s.44(8) | 用于公共图书馆设施的金钱 | 否——另有 RM20,000 上限 |
| s.44(11A) | 商业天课(zakat perniagaan) | 否——另有四十分之一的上限 |
捐款前如何查证批准
这是没人写出来的一步,而它只需要两分钟。
- 在 hasil.gov.my 的 Institusi/Organisasi/Tabung Bukan Berasaskan Keuntungan 栏目下,打开 LHDN 的 Semakan Kelulusan Derma 查询工具。
- 以 Nama Institusi(机构名称)搜寻,或者更好的做法,以收据上印着的 No. Rujukan Kelulusan(批准参考编号)搜寻。用参考编号搜可以避开几乎 一模一样的慈善机构名称。
- 把 Subseksyen 设为 SUBSEKSYEN 44(6) AKTA CUKAI PENDAPATAN 1967。 同一个工具也涵盖 s.44(11D) 的 wakaf 与捐赠基金,以及 Income Tax (Exemption) Order 2020, P.U.(A) 139/2020 下另一条豁免途径——收据上可能笼统引用这三套 不同的制度。
- 查 Kategori(类别)。批准是发给特定载体的——机构或组织、wakaf、捐赠基金、 校舍建筑基金、宗教场所建筑基金、宗教场所管理基金、福利与教育基金。就某一项 基金获批的团体,不等于就另一项也获批。
- 读 Status(状态)。只有 DILULUSKAN 与 DILULUSKAN (LANJUTAN TEMPOH) ——已批准,以及已批准并延长期限——才支撑得起申索。 TAMAT TEMPOH KELULUSAN 与 KELULUSAN DITARIK BALIK 都不行。
「延长期限」这个状态的存在就是线索:批准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的。要以赠与当日 的日期去查,而不是申索当日,并把带日期的截图连同收据一起存档。
若某团体被拒批,s.44(6B) 给它自获通知起 30 天向部长上诉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 一家慈善机构可以诚实地说申请「正在处理中」。处理中不等于已批准。
常见错误
按应课税收入的 10% 申索。 上限是总收入的 10%,那是税务计算中早好几行 的位置。
把机构、体育、国家利益与 wakaf 四项各自申索 10%。 这些但书共用一个上限。
相信收据上的字眼。 那句关于批准的话是慈善机构自己说的,而且经常已经过时。
在 s.44(6) 下申索实物赠与。 只有金钱符合资格。
公司忘了基期规则。 对公司、LLP、信托团体或合作社而言,s.44(12) 把提及基年 之处读作该课税年的基期。
下一步
在下一笔公司捐款之前,把参考编号丢进查询工具跑一遍,并把结果连同付款凭单一起 归档。如果你打算捐出超过总收入 10% 的金额,就把这笔赠与拆到两个基期——某一年 超出的部分不会递延,它是没了。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44(6) 批准的标准有效期与续批周期——LHDN 在 2026 年 5 月重建门户网站后,相关指引页面均为 404,因此批准具有期限这一点,是从查询工具本身的状态值推断出来的。
- 一张有效的 s.44(6) 捐款收据须载明哪些细节——LHDN 关于收据用途的说明页面无法取得。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44(6) to s.44(12)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7/2025 — Taxation of a Resident Individual Part I, Gifts or Contributions and Allowable Deductions — LHDN
- Semakan Kelulusan Derma — approved donation checker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